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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归口

发布时间: 2022-08-12 07:58:14

1. 昆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非农用拖拉机、摩托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全民、集体、联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各汽车生产厂设在昆明的特约维修服务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外承修的自备维修部门等(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归口管理。各县区交通(工交)局是各县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导。
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协调维修网点布局。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质量的监督、检查、评比、表彰;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信息,做好汽车维修机具设备和维修配件的技术协作等服务性工作。第六条积极组织维修行业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有关证件的颁发以及职工道德教育。第七条承办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停业、变更及维修经营者变动技术等级等事宜的审查;制作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大修合格证;监督维修经营者贯彻执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及汽车维修统一专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八条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推动行业的横向联合、专业协作,促进各类型汽车维修业的协调发展。第三章开业与歇业第九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批件,个体户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递交开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鉴定技术等级,凭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申请表”、“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和有关批准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条申请开业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地)、厂房、停车场地、专用机具、设备和资金;
2、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检验制度和质检人员。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业务等级,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2、汽车维护(高级维护、低级维护);
3、汽车专项修理(指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进行电器设备、蓄电池、蓬布座垫、水箱、轮胎、空调品修理等业务)。第十二条禁止转让、转租、涂改、伪造“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申请歇业、停业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于一个月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撤销银行帐户。第四章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昆明市交通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设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检测中心的职能是:负责监督检查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汽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检验指导,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应用户要求,开展汽车修理质量检验有偿服务。
在监测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监督检测中心可以将监测项目委托给有资格进行检测的部门进行监测。第十五条汽车维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JT-3101-81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或者执行省、市交通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地方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维修标准,按国家建设部的规定执行。各种车辆的维修质量,均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标准。第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坚持信誉第一、用户第一、质量第一。凡是整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车辆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对因汽车维修质量而引起的质量纠纷,由责任方承担所需的监测费用。

2. 汽车维修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

(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经营范围由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三部分构成。

(1)业务类型: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2)业户类别: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美容装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七)维修企业组织管理信息清单。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及公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附件5)。

(八)环境保护条件。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与具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废转移危废协议;烤漆房排放达标专项达标证明等。

(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场地产权等非企业自有资料可以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外,自制材料(平面图等)加盖公章,其他使用原件。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谁知道汽车维修归哪个部门管

属于交通局运管所管理,他们有个部门叫做维修行业管理科,希望能帮到你。

4.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第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第十条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在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5. 汽车第三方鉴定机构是什么

汽车第三方鉴定机构是鉴定汽车的存在问题,为各类鉴定内容提供依据的鉴定机构。汽车车损、价值、贬损、隐损等的鉴定均由相关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鉴定或评估。容提供依据。
汽车鉴定是车辆历史记录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车辆VIN,即车辆识别代码可以快速查询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召回记录、违章记录、车辆档案核查等,从而有效的判断出事故车、调表车、泡水车、火烧车、召回车、抵押车等车辆存在的问题。
汽车第三方鉴定机构服务范围:个人、企事业单位、部队公检法机关、行政部门及科研机构。
法律依据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6. 公开的汽车维修手册资料在哪里查找

每个车型有每个车型的维修手册,而这种东西都是4s店的内部资料,网上即使能找到,也是一些笼统的概述。

7. 汽车维修行业属哪个部门主管

属于交通局管理。

交通局部分职责:

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扩展材料:

技能考证:

电工安装与维修操作证、焊工操作证、汽车维修技术等级证(中级维修师证,高级维修师证)、气液电控操技术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证等。

主要专业:

电工电子技术基础与技能、钳工技能、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自动变速器原理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设备与维修、电控发动机与维修、汽车空调原理与维修等。

8.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要公开了吗

需要了解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服务营销管理、维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汽车维修企业信息化管理等知识。需要具备如下的素质:1要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是指管理者不仅会处事和处人,而且还要善于思考。优秀的管理者应该具有把自己要实现的愿望,尤其是要达到的管理目标清晰地描绘出来的能力;能够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思想;有强烈的信息观念,善于运用和捕捉信息,注意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促进管理工作的高质高效。提高观念性技能要求企业管理者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具备能够了解某一事物或事件的整体或全貌的能力。二是能够了解和掌握某一事物或事件对整个组织所起的作用。三是能够预见这一事物和事件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素质,我们一定要努力提升。2是个性修养,管理者的个性是影响管理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可低估和轻视。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必须谦虚、诚实、心胸开阔和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自信。管理者要相信自己,不断增强信心,坚信自己有能力把企业搞好。能够正确对待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暂时的困难和挫折,做到百折不挠,敢于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这样就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谦虚。管理者所面对的管理对象的性格千差万别,受教育的程度有高有低。管理者必须以谦虚为本,虚心向管理对象学习,加强思想沟通。那种不做调查研究,只凭主观臆断,自以为是的做法会使己脱离群众,难以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为人要谦虚。谦受益,满招损,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企业管理者应做到虚怀若谷,养成宽广的胸怀。3要具备公关素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宏观而言,标志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微观而论,则意味着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的经济独立。接轨必然导致比较,而经济独立的本身必然是竞争的产物。因此,今后社会来自经济发展之比较的形象之争,必将日趋激烈。而这种形象的塑造与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关工作来完成的。所以,公共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将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各组织发展运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培养和树立公关意识。公关意识,是公共关系实践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一种表层的被动的反映,而是实践为理论所概括且演化为公共关系原理、原则、规律的一种深层的能动反映。它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制约人们公共关系行为的一种力量。公关意识是一种综合性的职业意识,它包括塑造形象意识、服务公众意识、真诚互惠的意识、沟通交流的意识、创新审美的意识和立足长远的意识等。4管理者应懂技术。作为一名现代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把自己的水平和能力仅仅定位在满足于一般的宏观性的企业经营管理上。管理者懂技术,并不是要求作为管理者本身必须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各种技术样样精通,这样做既不现实,也没必要。但管理者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技术情况,要知道本单位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技术力量,与同行业技术力量相比,本单位技术力量处在何种地位,既要与国内的同行比,也要与国外的同行比。二是管理者应该掌握本单位的一、两项关键性技术,要做到越熟练越好,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者在员工中的地位和威信,而且有助于管理者有效地解决在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要不断加强技术管理。要高度重视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本企业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

9.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四、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要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保部、质检总局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CCC认证证书。
(十八)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
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
(十九)加强维修人才队伍建设。
要完善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内容,增加实际维修操作技能考核,强化车辆安全状况检修能力考核。要强化维修企业关键岗位和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提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比例。教育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继续实施汽车维修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从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鼓励本科高校优化完善汽车服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完善汽车运用与维修类专业培养体系,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加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深入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兼职,鼓励企业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畅通维修技术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发展通道;构建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维修行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稳定一批企业职业经理人,建立维修技术专家和人才库,引导维修人才合理流动,稳步扩大行业高级人才队伍规模。鼓励行业协会、汽车保险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维修技术培训和技能大赛,搭建维修技术学习交流网络平台,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要形成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十)提高维修装备技术水平。
鼓励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设备第三方安全、环保认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对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汽车维修检测设备进行评价和推荐,为企业购置、更新维修检测设备提供参照。鼓励企业采购、使用经认证和推荐的维修检测设备。加强维修装备标准和能力建设,鼓励维修装备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生产各类先进适用、机电一体的汽车诊断仪器、维修检测专用设备和工具,不断提升我国汽车维修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推进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围绕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二)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开业许可条件。要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生产考评不达标的维修企业,要暂停其经营资格,严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及承修报废汽车、盗抢汽车等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发现拼装、盗抢、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同一车型多起同类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维修配件,对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通报质检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汽车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维修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部门政策服务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改(价格)、公安、环保、商务、工商、质检及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制定和协作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争取将汽车维修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包括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满意修车、放心开车、享有高品质汽车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行业政策标准研究。
要加强汽车维修业政策标准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要研究完善汽车维修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评价指标体系,为汽车维修业布局规划和发展水平衡量提供客观依据。要加强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增强标准规范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出台汽车后市场发展政策,构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我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评价指数,推动汽车消费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自律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和企业的动态,积极回应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基础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行业文明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服务行业上下游产业、延伸行业价值链条、促进汽车后市场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开拓,有所作为。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9月11日印发

10. 汽车修理厂备案怎么做

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你的申请向你提交一套完整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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