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结果
❶ 举例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
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在今天来看,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因此作为罗马法直接继承者的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基础。「公法」与「私法」分得极为清晰,对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有约束规定。同另一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点是具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所以大陆法系又称民法(Civil)法系。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上图中标示为灰色的国家采用的就是混合法系。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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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策
肯尼迪在国内政策方面提出了众多计划,如:改善城市住房条件、发展教育事业、改革税收制度、修改农业计划、保
护和发展天然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反对种族歧视、给黑人以公平权利等。但这些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大都遭到了来自各方的重重阻碍,尤其是国会。到1963年7月,美国媒体在评论肯尼迪的内政计划实施情况时指出:政府开支已经达到940亿美圆,1963年的财政赤字将达到70亿美圆,黄金储备量下降到了自1939年来的最低点。大规模减税的议案和给予黑人公平权利的议案被拖延再三,直到1964年肯尼迪遇刺身亡后才获得通过。修改农业计划、援助公立学校法案和其他一些议案,也纷纷搁浅或被迫放弃。 经济政策 肯尼迪在其任期内废止了一些苛刻的财政方针,放松了货币政策以保持低利率,从而鼓励经济增长。这个举措之后被当做20世纪70年代经济问题的组成部分而受到批评,因为政府庞大的开销助长了通货膨胀。在1962年,肯尼迪提出了总额为1000亿美圆的年度财政预算,在1961年,肯尼迪任期内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导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非战争、非经济衰退引起的财政赤字。 联邦与军事死刑 作为总统,肯尼迪审查了之前针对死刑政策的联邦决议案和军事决议案。艾奥瓦州州长哈罗德·休斯(Harold Hughes)是一名死刑反对者,他以个人名义联系肯尼迪,请求他宽待维克多·费戈尔(Victor Feguer)——一名曾经在艾奥瓦州法院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但肯尼迪最终拒绝了这个请求,最后费戈尔于1963年3月15日被处以死刑。1962年2月12日,肯尼迪对一名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的海军士兵吉米·汉德森(Jimmie Henderson)予以减刑,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民权 在美国,国家默许的种族歧视造成的动荡是肯尼迪时代最大的国内问题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于1954年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规定,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是违背宪法的。然而,在很多学校,特别是在美国南部的学校,并没有服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种族隔离在公车上、餐厅里、电影院里、厕所里和其他一些公共场所都在继续着。肯尼迪支持种族融合与公民权益,在1960年的一次活动中他致电给科丽塔·斯科特·金(Coretta Scott King)——被判刑入狱的牧师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夫人,肯尼迪认为马丁·路德·金可以为他带来一些额外的来自于黑人的支持。肯尼迪和他的弟弟,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的介入为提前释放马丁·路德·金奠定好了基础。 1962年,詹姆斯·莫瑞德斯(James Meredith)尝试去密西西比州大学(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上课,但白人大学生对其百般阻挠。肯尼迪之后派了400名法警以及3000名士兵以确保莫瑞德斯可以顺利的去上他的第一节课。肯尼迪还派遣了一些法警去保护主张自由的人士。 作为一名总统,肯尼迪最初认为民权的草根运动只会激怒那些南部的白人,从而使得民权法案更难在国会通过,因为国会主要被南部民主党人士占据,所以肯尼迪自己也对他们和这件事敬而远之。最后的结果就是,许多民权领袖认为肯尼迪不支持他们以及他们所作的努力。 在1963年11月6日,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堵住了亚拉巴马大学教室的门以阻止两个非洲裔学生,薇薇安·马龙·琼斯(Vivian Malone Jones)和詹姆斯·霍德(James Hood)去上课,肯尼迪总统对此进行了干预。乔治·华莱士在法警、副总检察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Nicholas Katzenbach)和亚拉巴马州国民警卫队到来之后站到了一旁。在那一晚肯尼迪通过国家电视及广播作了著名的讲话。肯尼迪的倡导最后变成了1964年公民权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961年,肯尼迪签署了行政命令,建立了妇女地位总统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委员会统计显示妇女仍然在经受着歧视。该委员会有关指出法律和文化障碍的最终报告于1963年10月,肯尼迪被暗杀前的一个月发表。 公民自由 面对对共产主义者马丁·路德·金的指控,肯尼迪政府同意让联邦调查局对一些人实行窃听,其中包括马丁·路德·金。提出原始指控的除了J·埃德加·胡佛之外别无他人,他十分憎恨金,因为他认为金是个“经常制造麻烦的暴发户”。尽管罗伯特·肯尼迪作为司法部长,只书面允许有限度的窃听,但是在胡佛势力控制下的联邦调查局,将权力扩大到可以监控任何和金的生活有关的事,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林登·约翰逊1967年在国家联盟(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上的演说中,引用了“窥视”和“窃听”来形容肯尼迪政府,而其实约翰逊自己还继续默许对金和其他人的窃听。 肯尼迪还使用了联邦机构的权力去阻止美国钢铁的价格升势。《华尔街日报》撰文写到:政府利用“赤裸裸的权力、威胁和国家安全警察”控制了钢铁的价格。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查尔斯·瑞克(Charles Reich)在《新共和》刊物上写到:“行政当局利用大陪审团非常快的控制了美国钢铁,这个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自由。” 移民问题 约翰·肯尼迪最初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美国移民政策,后来成为了《1965年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由肯尼迪的参议员兄弟爱德华·肯尼迪发起。这个政策戏剧性地指出,移民的来源地从北欧和西欧国家转移到拉丁美洲和亚洲国家,并且把挑选移民的条件转移到“促进家庭团聚”。肯尼迪希望可以突破原先以移民原居住国家为重点的挑选条件,他也把这项政策看做对民权政策的延伸。
对外政策
肯尼迪总统的对外政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不对有可能会伤害美国的那些
约翰·肯尼迪照片集(12张)国家的武装力量进行支持和帮助,不提供武器给共产主义国家,不提供核武器给中东国家。” 古巴问题和猪湾事件 在肯尼迪当选总统之前,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内阁建立了一个关于推翻古巴菲德尔·卡斯特罗政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由中央情报局和一小部分政府官员负责起草的,目的在于为古巴的反卡斯特罗反革命抵抗者提供武器,然后让这些受过美国训练的抵抗者入侵古巴,并煽动古巴民众,从而削弱菲德尔·卡斯特罗在古巴的力量。 1961年4月17日,肯尼迪命令这些先前被训练的抵抗者开始入侵古巴。在这次被称为“猪湾事件”的入侵古巴行动中,在中央情报局的支援下,1500名来自美国训练营的古巴反动军“2506突击旅”,带着推翻菲德尔·卡斯特罗的梦想,回到了那片土地。然而,肯尼迪在下命令的时候,要求“2506突击旅”在没有美军的空军支援情况下对古巴进行袭击。1961年4月19日,古巴政府就已经逮捕或者击毙了这群反动者,肯尼迪也被迫要去为释放被俘的1189名生还者而进行谈判。 这次计划的失败被归咎于军方高层之间缺乏沟通,其中所导致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让反动军在登陆时完全没有得到海上的任何支援,使得他们在登陆之时就已经溃不成军。20个月之后,古巴以价值五千三百万美元的食品和药品为交换条件,释放了被捕的反动者。更严重的是,这次行动让菲德尔·卡斯特罗开始提防美国,并且坚信类似的攻击会再一次发生。 古巴导弹危机 古巴导弹危机始于1962年10月14日,美军U-2间谍侦查机拍到了正在古巴建设中的苏联制中程导弹发射井的照片。这张照片在1962年10月16日被提交给肯尼迪。照片预示美国很快就会被陷于严峻的核弹威胁中,肯尼迪也因此陷于进退两难:如果美国攻击这个导弹发射井,可能会直接导致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核战争;但是如果美国不采取任何行动,则要一直忍受近距离的核弹威胁。由于距离太过接近,如果对方在毫无警告的情况下发射核弹,美国很可能会在未还击之前就被击垮。另一个方面的考虑则是,美国会在它所在的西半球内成为弱者。 许多军事专家和内阁成员希望对核弹发射井进行空袭,但肯尼迪则派遣海军监视所有抵达古巴的船只并做好封港准备。他开始与苏联谈判并要求苏方撤回一切在古巴的防御武器及器械。如果不这么做的话,苏联和古巴人民则要面临封港。 一周后,他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基塔·赫鲁晓夫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一个长期的协议。赫鲁晓夫同意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撤出导弹,只要美国保证永远不会攻击古巴并且悄悄的移除美国在土耳其境内的导弹发射井。在这次把整个世界向核战争拉近的危机是前所未有的,但所幸被两个领袖的人性所阻挡下来。 拉丁美洲和共产主义 伴随着“那些让和平革命变成不可能的人,终究会让暴力革命变成必然”的争论,肯尼迪决定采取“进步结盟”的方式来处理拉丁美洲的共产主义,其中包括对困难国家所在的地区进行外交援助以及在该地区建立更强大的人权体制。 他与波多黎各官员刘易斯·莫诺兹·马瑞林(Luis Muñoz Marín)进行了紧密的合作以致力于发展“进步结盟”,对波多黎各联邦自治区内发展的支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项目。 和平部队 作为肯尼迪早期的几个行动之一,他请求国会建立一支和平队(Peace Corps)。在这个计划中,美国志愿者将在教育,农业,医疗和建设几个方面对不发达国家进行帮助。 越南 肯尼迪在越南方面所涉及的内容一直都被归为机密档案,直到“五角文件”(Pentagon Papers)在1971年被公开后才被解密。在东南亚,肯尼迪早在1961年就受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影响开始在越南利用有限的武力对付当地由胡志明为首的共产党力量。在宣布要与蔓延的共产主义做斗争之后,肯尼迪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在政治,经济以及军事上对尚不稳定的南越政府给予扶持,其中包括运送16000名军事顾问以及美军特种部队至该区域。肯尼迪还默许使用凝固汽油弹、枯叶剂、喷气式飞机对所有区域进行攻击。美国持续对这一地区进行各种干涉,直到之后直接参与到越南战争当中。 1963年7月,肯尼迪在越南面临了一个危机。当时行政部门的决定是去帮助推翻南越天主教会教主吴廷琰的政权。在1963年,南越军官们推翻了吴廷琰的政权,逮捕并最终杀害了吴廷琰(他的具体死因尚且不明)。肯尼迪肯定了对吴廷琰政权的推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担心吴廷琰可能会和中立政府(包括共产主义者在内)谈判,类似的事曾经在1962年在老挝发生过。国务卿迪安·腊斯克曾经说过,“对中立的妥协……就等于投降。” 肯尼迪把美军在越南的数量从800人增加至16300人,然而有历史学家认为,肯尼迪绝非越战的积极支持者。肯尼迪的以及后来林登·约翰逊总统的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陈述过,肯尼迪曾经非常想在1964年的选举后从越南抽身出来。在电影《战争迷雾》(The Fog of War)中,不仅是罗伯特·麦克纳马拉提到过这个,一盘由林登·约翰逊录制的磁带也证实了肯尼迪确实计划过从越南撤军——一个约翰逊并不赞成的计划。还有另一个证据就是在肯尼迪的国家安全措施备忘录(Kennedy's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Memoranm,NSAM)第263号文件(1963年10月11日)中下达了在1963年年底前撤军1000人的命令。不过,由于需要推翻吴廷琰的政权,可能实际发生的事情正好相反,但是,自从肯尼迪在美国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做了关于世界和平的演说后(1963年6月10日),他在冷战中总体上确实走了弱鹰派的路线。 在肯尼迪遇刺之后,新任总统林登·约翰逊在1963年11月26日立即用他自己的NASM第273号文件推翻了肯尼迪之前关于在1963年年底前撤军1000人的决定。 西柏林演讲 二战之后,在苏联和盟军同时施加的压力之下,德国被分裂成立两部分——柏林墙把德国分成了东德和西德,而前者在苏联的控制之下。在1963年6月26日,肯尼迪访问了西柏林并做了一次公开批评共产主义的演讲。肯尼迪把柏林墙的建成当成了一个共产主义失败的例子:“自由十分不易,民主也并不完美,但是我们从没有把我们的人民用墙围起来。”这次演讲因为用到了一句非常有名的短语“Ich bin ein Berliner”(“我是柏林人”)而家喻户晓。在肯尼迪说出这句话时有将近六分之五的西柏林市民站在街上聆听。他在日后还补充到:“我们再也不会有像那天的一天了。” 禁止核试验条约 由于长时间受到放射性污染和核武器扩散的威胁,肯尼迪推动了一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条约中禁止在地面、大气层以及水下进行核试验,但是并不禁止在地下进行试验。美国、英国和苏联是最初的签约国。肯尼迪于1963年将这份条约写入法案。 伊拉克 在1963年,肯尼迪管理处支持了一场由阿比德·阿尔·卡里姆·卡希姆(Abd al-Karim Qasim)将军领导的针对伊拉克政府的政变,他曾经在5年前推翻了伊拉克的君主制度。中央情报局帮助新的阿卜杜勒·萨拉姆·阿里夫复兴党政府铲除左派及共产主义人士。在萨达姆·侯赛因统治时期复兴党的屠杀中,伊拉克政府使用了由中情局提供的左派及共产主义人士清单,系统性的暗杀了无数知识分子,其中包括上百名的医生,教师,技术人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美国和英国的石油公司,包括美孚,贝克特尔,英国石油在这之后开始在伊拉克得到发展壮大。
支持太空计划
肯尼迪急切的希望美国在太空竞赛中保持领先。谢尔盖·赫鲁晓夫回忆说肯尼迪分别在1961年6月和1963年秋两度与他父亲尼基塔·赫鲁晓夫商讨在太空计划方面的合资事宜。在早先,苏联在太空探索方面遥遥领先于美国。肯尼迪于1961年5月25日在议会发表了演说: “首先,我深信我们的国家将在这个十年结束前完成一个目标,即让宇航员登陆月球并安全反回。没有任何单一的航天计划会比这个更能是人类振奋,也没有任何计划比此对远程宇宙探索更重要。也没有任何计划像登月一样昂贵且充满挑战。” 迟些时候肯尼迪于1962年9月12日在莱斯大学发表了演说: “没有一个期望成为其他国家领跑者的国家会在太空竞赛上甘于落后。” “我们现在选择登月或做任何别的事情不是因为他们容易,而是因为他们充满挑战。” 在与尼基塔·赫鲁晓夫的第二次会谈中,他劝说苏联人进行成本分摊是有益的,美国人在太空项目上稳步前进。美国发射了一颗同步地球卫星并在议会通过了超过250亿的预算给阿波罗计划。 尼基塔·赫鲁晓夫在1963年晚期同意了合作,但肯尼迪在协定付诸实施前遇刺。1969年7月20日,肯尼迪遇刺差不多六年后,美国人最终登上了月球。
编辑本段七、肯尼迪遇刺
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副总统约翰逊陪同下到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访问。12时30分,肯尼迪乘坐一辆敞蓬汽车游街拜会市民,行至一个拐弯处时(美茵街,Main Street),埋伏的枪手向他开了枪,子弹命中头部,他的妻子很惊慌的抱住他,全身都沾满鲜血,送往医院后很快不治而亡。数小时后,李·奥斯瓦尔德被警方抓获,初步认定为刺杀总统的嫌疑犯;但此人仅两天后亦被枪杀,使案情趋于复杂化。林登·约翰逊宣誓就任总统后下令组成以最高法院院长沃伦为首的调查组。一年后,调查组提交报告(即著名的《沃伦报告》)认为整个事件全是李·奥斯瓦尔德一人作案。美国民众普遍表示不相信这个结论。 在肯尼迪被刺杀后短短三年中,18名关键证人相继死亡。其中6人被枪杀,3人死于车祸,2人自杀,1人被割喉,1人被拧断了脖子,5人“自然”死亡,这种巧合的概率为10万万亿分之一。从1963年到1993年,115名相关证人在各种离奇的事件中“自杀”或被杀。 此后数年,民间有很多人士尝试调查此案,并出版了相当数量的畅销书。在层出不穷的结论中,古巴政府、中央情报局甚至副总统约翰逊都曾被列为主要怀疑对象。按照当局的说法,《沃伦报告》将会保密至公元2047年。当局表示要待所有当事人也过世后才公开。 据绝密文件披露,此次刺杀肯尼迪总统的行为其实是共济会圣殿骑士团的一个阴谋,目的是防止肯尼迪泄露共济会的惊天阴谋“新世界秩序”。(美国历史上只有林肯与肯尼迪不是共济会员,林肯于1865年被刺杀,因为林肯的解放黑奴行为违反了共济会消除有色人种的计划)
编辑本段八、葬礼
在贝蒂斯海军医院验尸之后,肯尼迪的遗体为了准备葬礼而运回了白宫的东大厅并放置了24小时。在刺杀事件后的星期日,被美国国旗掩盖住的灵柩被送到国会大厦以供公众悼念。从早上一直到深夜,成千上万的公众前来悼念这被严密看守着的棺材。 来自超过90个国家的代表(包括苏联),参加了在11月25日(当天是他儿子小约翰·肯尼迪三岁的生日)举行的葬礼,其中包括8位国家元首、10位总理(首相)以及大批各国政府要员。 11月25日当天,美国国会圆形大厅,前来向肯尼迪致以最后敬意的人超过25万。上午11:00,覆盖着星条旗的灵柩从大厅中移出,放置在由4匹马拉的灵车上,首先前往白宫,然后前往圣马修斯大教堂(St.Matthew'sCathedral),最后被送到了阿灵顿国家公墓并被安葬在一个特制的地下墓穴里。当天全球在电视机前收看葬礼现场直播的人有数亿之多。
❸ 美国哪个案件是最著名的废除种族歧视案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是合众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于1862年9月22日颁布的
❹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评与赞赏
威廉·伦奎斯特在1952年他还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助理时写了一则标题为《种族隔离案件的一个随意想法》的备忘录。他写道:
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虽然威廉·伦奎斯特本人后来在他1971年成为大法官的国会备询以及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国会听证上,否认那份备忘录是他写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内也没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决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满争论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汤玛斯在密苏里州诉詹金斯案[54]写下意见,指出布朗案事实上被法院所误解了:
…布朗案并没有指出‘种族孤立’的学校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伤害原因只有出自于‘法律上的隔离’,而没有‘事实上的隔离’。事实上,布朗案判决的做成并不需要依赖任何心理学上或社会科学上研究而得的知识。一个基本的原理事实是政府不能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对公民的歧视……种族隔离并不是因为会对人产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违宪。真正使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公立学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设施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就算情况倒过来换成白人小孩因为得到较差的资源而对自我产生耻辱感也是一样。心理上的伤害或利益在是没有关连性的。……就如同我们所见的一样,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并没有如预期一般大幅促进黑人学生的学习成就,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人学生在周遭环境的成员全与自己同种族时──与周遭是一个种族融合的环境的相较情况下──就会学习的比较差。黑人学校因为特殊的‘历史与传统’,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学校象征黑人社区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独立不同的领导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样。
某些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劳尔·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书《用司法统治国家》中,解释布朗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意涵原本无法受到保护。他引用1875年民权法案制订时同样并没有禁止学校种族隔离佐证这样的论述[56]。然而同样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联邦第十巡回法院的法官麦克·麦康奈尔在他的文章“文本主义与废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却主张当时制订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试图重新塑造美国种族现状的情况下,会支持南方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措施[57]。
布朗案同时也招来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评,有些人认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依赖心理学知识确立种族隔离带给黑人学童伤害是不必要的。举例来说,德鲁·戴兹写道:
过去我们早已经建立一套衡量种族分类法律是否违宪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没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伤害或者是社会科学实证的证据作为衡量基准。这样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诉合众国案中所指出的原则:‘对于所有自由人来说,仅仅因为祖先不同而有差别待遇,这样的差别待遇就其本质而言是可憎的,因为身为自由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与其他人相比时皆有平等原则的适用,以作为他存在的前提。’
罗伯特·伯克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赞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的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件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资源的远远不及白人。这些事实都在几次的法院判决中显示出来……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会违反宪法本文的意涵,但违反宪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种族隔离与平等本质上就不能相容,制宪者在当时不可能想到这一点,因此两者不能兼得。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的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的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
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❺ 用案例解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起源不一样
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二、传承不一样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
英美法系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
三、依据不一样
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四、发展不一样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
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
(5)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结果扩展阅读: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
❻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
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关系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❽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5]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又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8]。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
创设于1909年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早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9]。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10],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相比显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借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
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隔年约瑟夫·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
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
3.2戴维斯案
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
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
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
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
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
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在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非强制要求)人口大于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相对于堪萨斯州内,当时其他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
奥利弗·布朗是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另外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17]。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伦因此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于是,在初步的救济──也就是诉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
在托皮卡地区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托皮卡地区有名的领导如律师麦金利·伯内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鲁辛达·陶德)带领之下,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诉讼,诉讼参加者持续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成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爸爸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18],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合奥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中指出,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种族隔离学校是否造成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是否对于黑人学生实质劣等并无争论──虽然实际上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认为这些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实质上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21]。虽然地方法院发现(根据原告一方所请的证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学实施种族隔离的措施确实对于黑人学生有不良、负面的影响,但是基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建筑物、交通措施、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有“实质”(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认为此影响仍不足以构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诉至最高法院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这些全部都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从旁协助诉讼的案子。鉴于这些案子本质上背景相似,都是争取黑人学生有权进入白人学校的案子,因此后来在提到本案时,其实不仅限于发生在堪萨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是合并判决(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一个广泛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
❾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社会影响
对于教育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违宪必须终止,因此美国各地的中小学自此以后种族隔离的现象不再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后来在他案也同样扩张适用,因此影响层面也扩及至大学教育,美国的大学中原本存在的种族隔离政策也因此被解释为违宪。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说明各地应以“十分审慎的速度”改善,并未明确订定措施必须完成的限制期间,因此在美国各地(特别是南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抗争”,借以拖延中小学中种族融合措施的完成。
例如,在1956年,由 101 位分别来自各地的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及参议员共同签署并发表了《南方宣言》,反对最高法院关于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要求。
1956年在维吉尼亚州,参议员哈利·伯德组织了一系列的反对活动,例如为了避免种族隔离政策被废止而干脆选择关闭学校[42],以及联合当地议员建立一系列阻止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法案(虽然这些法案后来大多被法院废除)。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长奥尔弗·法柏斯命令了当地的国民兵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学就读。虽然州长后来与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面谈后撤走了当地国民兵,却纵容当地的种族主义份子在校园周围引起动乱,阻挡黑人学生上学,甚至还把黑人学生赶出了学校,也因此艾森豪总统派出美国第101空降师中的 1,000 位伞兵来维持秩序,协助黑人学生能够顺利进入学校就读[43][44][45]。
在1957年,佛罗里达州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回应有些不同。当地的议员驳斥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且宣称这个判决无效。然而佛罗里达州的州长莱罗伊·柯林斯拒绝签署,并声明州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当地盛行的观光产业以及外界对于佛罗里达州的印象可能就是导致议员和州长态度分歧这一现象的原因。
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兵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象征性地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宣称“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动”。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还受派到当地与乔治·华莱士斡旋。最后约翰·甘乃迪总统签署了命令,使国民兵指挥权由州转移至联邦,迫使乔治·华莱士放弃计划。这也就是著名的“挡校门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46],而这也是他当选州长时“种族隔离现在存在,明天继续存在,种族隔离将永远存在”(segregation now, segregation tomorrow, segregation forever)[47]政策的象征之一。
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本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影响层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随后有许多黑人都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本案判决确实对于黑人争取废除种族隔离有巨大的帮助。例如在1955年,罗萨·帕克斯为了抗议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关于公共汽车必须依种族不同隔离乘坐的法律规定,她自己因为拒绝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汽车上让位给白人而被逮捕,后来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协助下以全体黑人市民的名义对市政府起诉,主张市政府的法律违宪,并且引用布朗案作为辩护理由,最后获得胜诉[48],罢坐行动的目的最终获得成功。
然而由于布朗第二案并没有明确订定废除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明确时间,因此许多州政府常借故拖延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且许多州政府同样也以判决本身只限于教育设施的改进,并没有规定其他设施也必须同步废除种族隔离使用为理由而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制度。州政府的这些作为反激起了黑人更团结一致对抗种族隔离、争取权利。除此之外,限于宪法本身是一部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判决本身只能规范政府的作为,使政府不得实行种族隔离措施,对于私人间的关系仍无法限制,例如许多私人拥有的餐厅及交通业服务者仍然还是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为了达成全面废除种族隔离的目的,在马丁·路德·金恩倡导不合作运动的理念下,民权运动一步一步的展开,挑战美国各地对于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以及种族隔离。例如就在罗萨·帕克斯因为搭乘公共汽车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逮捕后,名为蒙哥马利改进协会的组织于是成立,在马丁·路德·金恩的带领之下开始了罢坐公共汽车、集体杯葛的群众运动。直到国会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所有的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49]对黑人隔离或歧视,这一问题才初步获得解决。
❿ "隔离但平等"原则是什么时候被废除的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
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种族隔离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试图通过为不同种族提供表面平等的设施或待遇,从而使实施空间隔离的做法合理化。
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奴隶制被废除。“隔离但平等”于是成为南部各州的一种普遍现象。各州以“非裔美国人”和“欧裔美国人”之名将黑人和白人从空间上分割开来,避免产生接触。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裁决这种做法符合美国宪法,于是这种行为正式取得合法地位。
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不断推进,“隔离但平等”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cation)中,以9:0一致裁决:由于“黑白隔离政策表示黑人低劣”,所以原告和提出诉讼而处境与此相似的其他人,由于受所述种族隔离之害,已被剥夺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确认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此案的裁决突破了普莱西案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认可,取消了在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此后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决,实质上否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