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托皮卡
Ⅰ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
Ⅱ 美国各州的州府
国州及州府、人口、面积一览表
州名 州府 人口(万人) 面积 (平方英里)
亚拉巴马 蒙哥马利 421.9 / 5.1
阿拉斯加 朱诺 60.6 / 50
亚利桑那 菲尼克斯 407.5 / 11.4
阿肯色 小石城 245.3 / 5.2
加利福利亚 萨克拉门托 3143 / 15.6
科罗拉多 丹佛 365.6 / 10.4
蒙大拿 海伦娜 85.6 / 14.6
内布拉斯加 林肯 162.3 / 7.7
内华达 卡森城 145.7 / 11
新罕布什尔 康科德 113.7 / 0.9
新泽西 特伦顿 790.4 / 0.7
新墨西哥 圣菲 165.4 / 12.1
康涅狄格 哈特福德 327.5 / 0.5
纽约 奥尔巴尼 1816.9 / 4.7
特拉华 多佛 70.6 / 0.2
北卡罗来纳 罗利 707 / 4.9
佛罗里达 塔拉哈西 1395.3 / 5.4
北达科他 俾斯麦 63.8 / 6.9
佐治亚 亚特兰大 705.5 / 5.8
俄亥俄 哥伦布 1110.2 / 4.1
夏威夷 火奴鲁鲁(檀香山) 117.9 / 0.6
俄克拉何马 俄克拉何马城 325.8 / 6.9
爱达荷 博伊西 113.3 / 8.3
俄勒冈 塞勒姆 308.6 / 9.6
伊利诺伊 斯普林菲尔德 1175.2 / 5.6
宾西法尼亚 哈里斯堡 1205.2 / 4.5
印弟安纳 印弟安纳(波利斯) 575.2 / 3.6
罗得岛 普罗维登斯 99.7 / 0.1
依阿华 得梅因 282.9 / 5.6
南卡罗来纳 哥伦比亚 366.4 / 3
堪萨斯 托皮卡 255.4 / 8.2
南达科他 皮尔 72.1 / 7.6
肯塔基 法兰克福 382.7 / 4
田纳西 纳什维尔 517.5 / 4.1
路易斯安那 巴吞鲁日 431.5 / 4.4
得克萨斯 奥斯汀 1837.8 / 26.2
缅因 奥古斯塔 124 / 3.1
犹他 盐湖城 190.8 / 8.2
马里兰 安纳波利斯 500.6 / 1
佛蒙特 蒙彼利埃 58 / 0.9
马萨诸塞 波士顿 604.1 / 0.8
弗吉尼亚 里士满 655.2 / 4
密歇根 兰辛 949.6 / 5.7
华盛顿 奥林匹亚 534.3 / 6.7
明尼苏达 圣保罗 456.7 / 8
西弗吉尼亚 查尔斯顿 182.2 / 2.4
密西西比 杰克逊 266.9 / 4.7
威斯康星 麦迪逊 508.2 / 5.4
密苏里 杰斐逊城 527.8 / 6.9
怀俄明 夏延 47.6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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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美国国会从哪里得到制定公民权利立法的力量
从美国的政治制度上看:
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在1776年所宣布的《独立宣言》、费城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及第一届国会所制定的权利法案(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而在后来的政治制度实践中又不断发展,这些原则是:
①共和主义原则:费城制宪会议上,全体代表都赞成采用共和制政体,否定了采用君主制的主张。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合众国应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保证将维护各殖民地独立后所建立的共和政体。同时,宪法也拒绝任何世袭的贵族制度,规定联邦和各州均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之下担任领取报酬或负有责任之职务者,非经国会同意,皆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种类的爵位”。
美国的共和主义不仅仅意味着拒绝任何世袭制度,还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是代议原则,二是宪政原则。制宪会议上,美国的开国之父们明确地否定了直接民主制度,而采用了代议制民主,即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所阐述的代议制政府是“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所谓宪政原则,其要义就在于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除了依靠民主作为第一道防线,还要对官员的权力设置种种限制,包括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平衡。
②主权在民和人权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宣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转让,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各殖民地宣布独立时都起草了一个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联邦政府成立后,第一届国会首先根据事先的承诺通过了一个联邦的“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规定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权利。为了保证政府不违背成立政府的目的,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均做了相应的限制,这就是所谓“限权政府”原则。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主要有以下规定:联邦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此项特权。”联邦国会和任何州都不得通过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后来的第1-10条修正案及其他有关修正案也都是旨在限制联邦或州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和剥夺。
③私有财产和自由契约劳动原则:私有制原则是西方国家宪法中最重要原则之一,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即所谓“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如被法国宪法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肯定的《人权宣言》所采用的就是这种表述。而美国宪法的表述则是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④制衡原则: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美国人接受并发挥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形成了美国式的制衡原则和相应的制度,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纵向分权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division of powers),这就是联邦制。其特点在于:既不是像邦联时期那样邦联由各盟国授予权力,邦联必须征得各盟国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也不是像单一制国家那样由中央政府设立地方政府再将权力授予后者,并且随时可以收回权力;而是由宪法划分权力,即联邦和州的权力皆由宪法赋予。横向分权是关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相互重叠。上述四条原则是一个整体,制衡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前三条原则不遭到破坏。首先,美国式的共和主义是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但更重要的是:制衡是要保障各项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政府治理的主要目的”,这也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的共同主张
有了上面这些原则,宪法就可以从一个很高的位阶上来保护公民权利立法。但是美国国会制定公民权利立法的道路是非常艰辛的。其实看上去美国国会本并不想给公民那么多权利的,从美国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和各项权利立法的历史上就很容易看出来的。
奴隶制所引起的宪法危机最终导致了一场内战。南北战争后于1868年生效的第十四条修正案扭转了上述倾向,其目标主要就是限制各州政府。该修正案第一款除了关于对取得公民资格的权利给予宪法保护外,更具有深远影响的就是前述“平等保护”条款,同时将原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州,即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十四条修正案还肯定所有男性公民的投票权(维护了投票权问题上的性别歧视),在当时意味着承认了黑人的投票权。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五款规定“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款的规定”,而此前1865年生效的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1870年生效的保障投票权种族平等的第十五条修正案以及第十九条修正案(男女平等投票权,1920年)、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哥伦比亚特区在总统选举中的选举权,1961年)、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废除投票权的人头税资格限制,1964年)和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公民投票权的年龄资格降低到年满18岁,1971年)也都包括了“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的规定,这些修正案都是同时防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制定这些修正案的目的主要是在限制州的权力,并且实际上意味着全国政府有权对州政府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采取行动,增强了联邦政府在给公民权利提供宪法和法律保障方面的责任,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
但是,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适用于各州的规定仍然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前十条修正案禁止全国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做的事情,是否州政府也都不能做呢?这个问题直到1925年经过最高法院关于“吉特洛诉纽约州案”的判决才获得解决,这个判决宣布,“为着现在的目的,我们可以并且确实认为,言论和出版自由由第一条修正案给以保护不受国会的剥夺也属于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护使之不受州的损害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之列。”其意义就在于,由于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效力,第一条修正案所提供的保障也适用于防止各州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自30年代以后,尤其是60年代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将权利法案的某些条款“有选择地并入”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样,根据前十条修正案对联邦政府的执法所作的大部分限制,现在也都同样地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政府。
另一方面,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的执行和解释,经过了一个更为艰难曲折的过程。19世纪后期,美国最高法院从维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出发,对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五款所赋予联邦政府在提供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做了狭义的解释。1875年,美国国会曾通过一项“民权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充分、平等地享用”旅馆、剧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铁路及其他水陆交通工具等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拒绝他人平等地进入”这类设施,保证了黑人的平等权利,陪审团不得排斥黑人。然而,1883年美国最高法院竟在一系列判决中裁决该法违宪,而理由是荒唐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而没有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公民个人的侵犯。最高法院的倒行逆施与当时美国的种族主义浪潮相呼应甚至为之推波助澜,美国南部普遍通过法律强制推行种族隔离制度。这样,虽然奴隶制废除了,但种族隔离制度却在学校、医院、收容所、孤儿院甚至监狱等公共和私人机构“普遍、严格、彻底地”得到实行。
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宣称,要根除“种族的天性”或废除由于“身体的差异”产生的级别是不可能的,“如果两个种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平等,一个种族在公民权利方面和政治上就不可能低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地位上低于另一个种族,宪法就不可能使他们处于同一个等级。”因此,“一项允许甚至要求在公共运输工具上隔离两个种族的法律是合理的”。这个判决明确而直接地维护了种族隔离制度,宣布了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即在公用设施中为黑人保留和指定地方并没有剥夺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证的黑人的公民权利。“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一直维持到50年代,情况才有了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黑人在军队中做出了自己的牺牲和贡献。战后,黑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争取平等权利的民权运动日益高涨,美国社会关于种族关系的舆论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理论也发生了转变。1954年,由厄尔·沃伦担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一致裁决,隔离使用教育设施的作法本身即为不平等,从而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后来,沃伦法院又做出了一系列判决,取消了州际贸易、公用建筑、公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制度。但是,这些判决在南部一些州遇到了强烈的抵制,美国联邦政府为维护最高法院的判决和权威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甚至不得不向阿肯色州派出联邦军队维持秩序,保护黑人儿童进入那里的中心学校。在50和60年代,美国国会也通过了一些的民权法案,保障黑人的选举权利。现在,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制度在美国是被废除了,但是,事实上的种族歧视不是通过一项判决、一个法律就能消除的,而更深层的种族矛盾更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消失,这种歧视和矛盾在美国社会中仍然是普遍的、严酷的。
因此很容易看出来制定公民权利立法,或说是完善公民权利立法的力量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马爷爷说的群众的力量,世界格局的变化对美国产生的压力等等等等,再加上二战这种处在偶然和必然之间的因素,美国的公民权利立法就像挤牙膏般的诞生了。
呵呵,就这些了,写完突然发现没有悬赏分。。。。。:(
Ⅳ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5]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又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8]。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
创设于1909年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早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9]。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10],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相比显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借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
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隔年约瑟夫·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
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
3.2戴维斯案
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
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
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
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
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
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在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非强制要求)人口大于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相对于堪萨斯州内,当时其他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
奥利弗·布朗是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另外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17]。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伦因此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于是,在初步的救济──也就是诉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
在托皮卡地区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托皮卡地区有名的领导如律师麦金利·伯内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鲁辛达·陶德)带领之下,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诉讼,诉讼参加者持续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成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爸爸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18],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合奥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中指出,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种族隔离学校是否造成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是否对于黑人学生实质劣等并无争论──虽然实际上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认为这些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实质上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21]。虽然地方法院发现(根据原告一方所请的证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学实施种族隔离的措施确实对于黑人学生有不良、负面的影响,但是基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建筑物、交通措施、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有“实质”(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认为此影响仍不足以构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诉至最高法院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这些全部都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从旁协助诉讼的案子。鉴于这些案子本质上背景相似,都是争取黑人学生有权进入白人学校的案子,因此后来在提到本案时,其实不仅限于发生在堪萨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是合并判决(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一个广泛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
Ⅵ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评与赞赏
威廉·伦奎斯特在1952年他还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助理时写了一则标题为《种族隔离案件的一个随意想法》的备忘录。他写道:
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虽然威廉·伦奎斯特本人后来在他1971年成为大法官的国会备询以及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国会听证上,否认那份备忘录是他写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内也没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决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满争论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汤玛斯在密苏里州诉詹金斯案[54]写下意见,指出布朗案事实上被法院所误解了:
…布朗案并没有指出‘种族孤立’的学校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伤害原因只有出自于‘法律上的隔离’,而没有‘事实上的隔离’。事实上,布朗案判决的做成并不需要依赖任何心理学上或社会科学上研究而得的知识。一个基本的原理事实是政府不能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对公民的歧视……种族隔离并不是因为会对人产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违宪。真正使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公立学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设施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就算情况倒过来换成白人小孩因为得到较差的资源而对自我产生耻辱感也是一样。心理上的伤害或利益在是没有关连性的。……就如同我们所见的一样,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并没有如预期一般大幅促进黑人学生的学习成就,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人学生在周遭环境的成员全与自己同种族时──与周遭是一个种族融合的环境的相较情况下──就会学习的比较差。黑人学校因为特殊的‘历史与传统’,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学校象征黑人社区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独立不同的领导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样。
某些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劳尔·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书《用司法统治国家》中,解释布朗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意涵原本无法受到保护。他引用1875年民权法案制订时同样并没有禁止学校种族隔离佐证这样的论述[56]。然而同样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联邦第十巡回法院的法官麦克·麦康奈尔在他的文章“文本主义与废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却主张当时制订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试图重新塑造美国种族现状的情况下,会支持南方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措施[57]。
布朗案同时也招来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评,有些人认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依赖心理学知识确立种族隔离带给黑人学童伤害是不必要的。举例来说,德鲁·戴兹写道:
过去我们早已经建立一套衡量种族分类法律是否违宪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没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伤害或者是社会科学实证的证据作为衡量基准。这样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诉合众国案中所指出的原则:‘对于所有自由人来说,仅仅因为祖先不同而有差别待遇,这样的差别待遇就其本质而言是可憎的,因为身为自由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与其他人相比时皆有平等原则的适用,以作为他存在的前提。’
罗伯特·伯克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赞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的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件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资源的远远不及白人。这些事实都在几次的法院判决中显示出来……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会违反宪法本文的意涵,但违反宪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种族隔离与平等本质上就不能相容,制宪者在当时不可能想到这一点,因此两者不能兼得。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的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的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
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Ⅶ 美国各州州名及政府所在地
州名(州名缩写) 首府名
亚拉巴马 Alabama -- AL 蒙哥马利 Montgomery
阿拉斯加 Alaska -- AK 朱诺 Juneau
亚利桑那 Arizona --AZ 菲尼克斯 Phoenix
阿肯色 Arkansas -- AR 小石城 Little rock
加利福尼亚 California -- CA 萨克拉门托 Sacramento
科罗拉多 Colorado -- CO 丹佛 Denver
康涅狄格 Connecticut -- CT 哈特福德 Hartford
特拉华 Delaware -- DE 多佛 Dover
佛罗里达 Florida -- FL 塔拉哈西 Tallahassee
佐治亚 Georgia -- GA 亚特兰大 Atlanta
夏威夷 Hawaii -- HI 檀香山 Honolulu
爱达荷 Idaho -- ID 博伊西 Boise
伊利诺伊 Illinois -- IL 斯普林菲尔德 Springfield
印第安纳 Indiana -- IN 印第安纳波利斯 Indianapolis
艾奥瓦 Iowa --IA 得梅因 Des Moines
堪萨斯 Kansas -- KS 托皮卡 Topeka
肯塔基 Kentucky -- KY 法兰克福 Frankfort
路易斯安那 Louisiana -- LA 巴吞鲁日 Baton Rouge
缅因 Maine -- ME 奥古斯塔 Augusta
马里兰 Maryland -- MD 安纳波利斯 Annapolis
马萨诸塞 Massachusetts -- MA 波士顿 Boston
密歇根 Michigan -- MI 兰辛 Lansing
明尼苏达 Minnesota -- MN 圣保罗 St. Paul
密西西比 Mississippi -- MS 杰克逊 Jackson
密苏里 Missouri -- MO 杰斐逊城 Jefferson City
蒙大拿 Montana -- MT 海伦娜 Helena
内布拉斯加 Nebraska -- NE 林肯 Lincoln
内华达 Nevada -- NV 卡森城 Carson City
新罕布什尔 New hampshire -- NH 康科德 Concord
新泽西 New jersey -- NJ 特伦顿 Trenton
新墨西哥 New mexico -- NM 圣菲 Santa Fe
纽约 New york -- NY 奥尔巴尼 Albany
北卡罗来 North carolina -- NC 纳罗利 Raleigh
北达科他 North dakota -- ND 俾斯麦 Bismarck
俄亥俄 Ohio -- OH 哥伦布 Columbus
俄克拉何马 Oklahoma -- OK 俄克拉何马城 Oklahoma City
俄勒冈 Oregon -- OR 塞勒姆 Salem
宾夕法尼亚 Pennsylvania -- PA 哈里斯堡 Harrisburg
罗得岛 Rhode island -- RL 普罗维登斯 Providence
南卡罗来纳 Sou th carolina -- SC 哥伦比亚 Columbia
南达科他 South dakota -- SD 皮尔 Pierre
田纳西 Tennessee -- TN 纳什维尔 Nashville
得克萨斯 Texas -- TX 奥斯汀 Austin
犹他 Utah -- UT 盐湖城 Salt Lake City
佛蒙特 Vermont -- VT 蒙彼利埃 Montpelier
弗吉尼亚 Virginia -- VA 里士满 Richmond
华盛顿 Washington -- WA 奥林匹亚 Olympia
西弗吉尼亚 West virginia -- WV 查尔斯顿 Charleston
威斯康星 Wisconsin -- WI 麦迪逊 Madison
怀俄明 Wyoming -- WY 夏延 Cheyenne
Ⅷ 美一男子企图用炸弹袭击美军基地被判多久
据7月25日报道,联邦检察官称,一名美国堪萨斯州男子因策划代表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对美国一军事基地展开自杀式炸弹袭击未果,于7月24日被判处30年监禁。
检察官表示,自从2014年3月他在Facebook上发布“准备好在圣战中献出生命是极其亢奋的”这一消息后,他们就追踪了布克,自2014年10月起,他毫不知情地一直与一名FBI卧底探员进行接触。
据悉,布克的一位来自托皮卡的朋友,承认为他储存了炸弹设备,并于2016年10月被判处15个月监禁。
Ⅸ 补偿教育的种类
补偿教育计划是保证处于困境的儿童享受正当教育权利的各种计划的总称,这里的“困境”不仅指经济困境,还指文化困境和身体状况不佳等困境。它主要包括:黑人儿童补偿计划、更高视野计划、头脑启迪计划、免费午餐计划、残疾儿童补偿计划等等。
黑人儿童补偿计划
1954年,美国发生“布朗起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美国黑人学生琳达·布朗每天要穿过一个铁路调车厂,走很长一段路,才能到达位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学校。而她家附近就有一所学校,但是那所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琳达的父亲决定让她在这所白人学校读书,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起诉了教育委员会,美国最高法庭的决议认为“隔离但平等”法例是不符合宪法的,这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白人和黑人。这个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允许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同校学习,终结了种族教育隔离。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移民法案》,法案废除了移民定额分配制,因此美国出现了移民潮,学校中母语为非英语的儿童人数随之增加。为了保证这些儿童得到恰当的教育,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双语教育法》,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母语不是英语的儿童因为语言障碍而导致学业困难,联邦政府就拨款为其设置双语课程。帮助他们学习英语并尽快适应新的文化和语言环境。有些地区有大量的移民,他们就专门设立双语学校,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残疾儿童补偿计划
该计划主要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国会为了保证公立学校残疾儿童的权利,1973年通过了《职业恢复法案》,规定美国残疾儿童有权参加联邦政府资助的任何计划和活动,并可以享受其利益。该法案第504项条例保证残障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公立学校拒绝做到这一点,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资助。1975年,国会通过《残疾儿童教育法案》,法案规定学校由联邦政府资助,确保所有学生接受“自由而适当的教育”。1990年10月《残疾儿童教育法案》改为《残疾人教育法》,规定应该为每个儿童提供个人教育计划,即针对每个儿童的特殊需要制定适合于他自己的计划。这不仅保证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保证其受到合适的教育。
Ⅹ 美国的行政体制是怎样的
美国的行政划分如下:
美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正确来说,州并不是国家下设的区划,而是由这些州联合组成国家,因为美国为联邦制,跟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其一级行政区拥有很大的主权。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项裁定,各州与中央联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权,但中央联邦政府受到美国宪法的约束,而各州则有相当大的司法主权,但前提是不违反两项原则:
一、其主权不能凌驾于中央联邦政府及美国宪法;
二、其自行制定的州宪法权限不能超过国家整体主权。 各州行政区划多分为州直属及地方所属,而在层级方面有三级区划也有二级区划。
州直属的机构如统计局、监理所及公共卫生所等单位,地方政府则为郡,相当于部份国家的县,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 在某些州,如在密歇根州,其州立大学拥有一定自治权限,有时州立大学获得的自治权过于夸张,使得其地位在行政与立法方面相当于一个郡,甚至于超过。
在某些州,市独立于乡镇,且有时也独立于郡,如弗吉尼亚州全部为市。市是半自治体,其本质类似古时的城市国家架构。 今天,美国共分10大地区、50个州和1个直辖特区(哥伦比亚特区 Washington D.C.),共有3042个县或郡(county,路易斯安那州的郡为parish):
地区:
新英格兰地区、中央地区、中大西洋地区、西南地区、阿巴拉契亚山地区、高山地区、东南地区、太平洋沿岸地区、大湖地区、阿拉斯加与夏威夷;
州:亚拉巴马州 Alabama AL
蒙哥马利 Montgomery
阿拉斯加州 Alaska AK 朱诺 Juneau
亚利桑那州 Arizona AZ 菲尼克斯 Phoenix
阿肯色州 Arkansas AR 小石城 Little rock
加利福尼亚州 California CA 萨克拉门托 Sacramento
科罗拉多州 Colorado CO 丹佛 Denver
康涅狄格州 Connecticut CT 哈特福德 Hartford
特拉华州 Delaware DE 多佛 Dover
佛罗里达州 Florida FL 塔拉哈西 Tallahassee
佐治亚州 Georgia GA 亚特兰大 Atlanta
夏威夷州 Hawaii HI 火奴鲁鲁 Honolulu
爱达荷州 Idaho ID 博伊西 Boise
伊利诺伊州 Illinois IL 斯普林菲尔德 Springfield
印第安纳州 Indiana IN 印第安纳波利斯 Indianapolis
艾奥瓦州 Iowa IA 得梅因 Des Moines
堪萨斯州 Kansas KS 托皮卡 Topeka
肯塔基州 Kentucky KY 法兰克福 Frankfort
路易斯安那州 Louisiana LA 巴吞鲁日 Baton Rouge
缅因州 Maine ME 奥古斯塔 Augusta
马里兰州 Maryland MD 安纳波利斯 Annapolis
马萨诸塞州 Massachusetts MA 波士顿 Boston
密歇根州 Michigan MI 兰辛 Lansing
明尼苏达州 Minnesota MN 圣保罗 St. Paul
密西西比州 Mississippi MS 杰克逊 Jackson
密苏里州 Missouri MO 杰斐逊城 Jefferson City
蒙大拿州 Montana MT 海伦娜 Helena
内布拉斯加州 Nebraska NE 林肯 Lincoln
内华达州 Nevada NV 卡森城 Carson City
新罕布什尔州 New hampshire NH 康科德 Concord
新泽西州 New jersey NJ 特伦顿 Trenton
新墨西哥州 New mexico NM 圣菲 Santa Fe
纽约州 New york NY 奥尔巴尼 Albany
北卡罗来纳州 North carolina NC 纳罗利 Raleigh
北达科他州 North dakota ND 俾斯麦 Bismarck
俄亥俄州 Ohio OH 哥伦布 Columbus
俄克拉何马州 Oklahoma OK 俄克拉何马城 Oklahoma City
俄勒冈州 Oregon OR 塞勒姆 Salem
宾夕法尼亚州 Pennsylvania PA 哈里斯堡 Harrisburg
罗得岛州 Rhode island RL 普罗维登斯 Providence
南卡罗来纳州 South carolina SC 哥伦比亚 Columbia
南达科他州 South dakota SD 皮尔 Pierre
田纳西州 Tennessee TN 纳什维尔 Nashville
德克萨斯州 Texas TX 奥斯汀 Austin
犹他州 Utah UT 盐湖城 Salt Lake City
佛蒙特州 Vermont VT 蒙彼利埃 Montpelier
弗吉尼亚州 Virginia VA 里士满 Richmond
华盛顿州 Washington WA 奥林匹亚 Olympia
西弗吉尼亚州 West virginia WV 查尔斯顿 Charleston
威斯康星州 Wisconsin WI 麦迪逊 Madison
怀俄明州 Wyoming WY 夏延 Cheyenne
联邦领地 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北马里亚纳; 海外领地 有人居住:美属萨摩亚、关岛、中途岛、约翰斯顿岛、美属维尔京群岛; 无人居住:贝克岛、豪兰岛、贾维斯岛、金曼礁、纳弗沙岛、帕尔米尔岛、威克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