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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皮卡案

发布时间: 2021-08-09 06:37:24

Ⅰ 反对美国民权运动的辩论 就是一些负面影响类似的 就是反对的!急求急求!美国历史课的辩论赛 可以是中

谁是美国民权运动的推手
——读《光辉岁月:美国民权英雄心灵史》

【题记】历史不会忘记那些对社会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英雄人物;而改写历史也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谁也不要贪天之功,谁也不要置身局外。

先说几句题外话:什么叫“民权”?
说到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我一直感觉这个中译有点怪怪的。在汉语里,“民”通常是与“官”相对而言的,可是所谓美国“民权”运动,并不是美国民众要求与当官的人享有平等权利;孙中山“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英语表述是Principles of Democracy,即民主主义,是规定“主权在民”的政体设计。有人说“民权”就是“人的权利”,即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讲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那为何不干脆叫“人权(运动)”而叫“民权(运动)”呢?又不似唐朝柳宗元写《捕蛇者说》,要避唐太宗李世民的讳,只能以“人”代“民”(“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而我们要故意反过来用,代柳宗元向李世民“复仇”?
查英汉词典,人权是Human Rights;民权Civil Rights,正确的完整的翻译应该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这就对了!人权与公民权有交集,但不是一回事,因此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全译应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英译是: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公民权包括人权,人权不一定包括公民权,比如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却不一定享有中国的公民权;重罪囚徒被剥夺了公民权,但仍应享有不受酷虐和羞辱的基本人权。
简而言之,所谓美国“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应该称“公民权运动”。“公民权运动”当然包括争取基本人权,比如说黑人应该享有不被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三K党暴徒用私刑处死的权利——而这在法理上,美国社会早已解决,虽然现实又是一回事。


言归正传。东方出版社今年8月初刚刚上市的这本《光辉岁月:美国民权英雄心灵史》,编辑在网上的推荐语是:“本书以小马丁•路德•金等五位民权英雄传记的方式,还原了美国通往正义之路上不可或缺的一段历史。他们的光辉岁月,为奥巴马铺平了通往白宫的路;他们的精神,鼓舞了曼德拉,也激励着所有在风雨中抱紧自由的人。”这个简介,应该说是非常平实而中肯的。

1955年12月1日,在亚拉巴马州的首府(曾是南北战争期间南方邦联的首都)蒙哥马利市,在百货公司上班的裁缝、黑人罗莎•帕克斯女士,下班回家时在公交大巴上拒绝给白人让座,违反了种族隔离法而被逮捕。在一个新成立的黑人民权社团“蒙哥马利进步协会”的运筹下,12月5日(星期一),这座城市的5万名黑人同胞开始了拒乘公交车的抱团行动,向种族隔离的恶法发起挑战。对此,种族主义极端组织“白人公民委员会”,公然在蒙哥马利的集会上散发传单,杀气腾腾地写道:

“在人类事务中,当清除黑人种族成为一种必要时,理应采取一些特定手段,包括枪支、弓箭,投石器,以及刀子。我们坚持以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所有白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生存、自由和干掉黑鬼的权利……如果我们不立即停止对这些非洲裔生番的帮助,我们的迷梦就会惊醒,我们会发现黑鬼们竟然想要入主白宫。”(见本书第48页,以下引文不另注的即取自本书)

白人种族主义极端分子发布这个传单在1956年1月,而53年后的2009年1月,不是“想要”而是在举世瞩目之下,民选的黑人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庄严宣誓,真的入主白宫了。

国会资深众议员、黑人约翰•刘易斯应邀参加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大典,他请奥巴马在一张照片上签名留念。奥巴马提笔写道:
“因为有你——约翰
——贝拉克•奥巴马”

奥巴马的题词虽然有修辞成分,但对美国民权运动前辈的尊敬和感激却是由衷的。他当然明白,非洲裔美国人在法律上政治上能够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他作为黑人公民权实现的标志能够当选美国总统,不是约翰一人之力。奥巴马生于1961年,那一年21岁的大学生约翰•刘易斯正投身挑战种族隔离制度的“自由乘客”行动。献身民权运动,作为“学生非暴力协作委员会”的领袖人物,刘易斯曾30多次入狱,多次被打得昏倒在地。1986年他被《时代周刊》与德兰修女等人并称为“活着的圣徒”。但是,在黑人与白人中,还有许许多多为民权运动做出了重大奉献的人,比如二战退伍军人、紫心勋章获得者荷塞•威廉姆斯,投身民权运动,被捕达135次;更有一些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这里忍不住要说到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一句名言:“不要问你的国家做了什么,问问你自己为国家做了什么!”他在总统就职典礼演讲中的这句话,传遍世界,在我国许多中小学教室的墙壁上我也看到过。这位美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凭借黑人的选票以极微弱的优势,击败老牌政客尼克松而当选。他说这样的话,不是号召人们要维护美国不公正的现状,而是以理想主义的情怀激励年轻一代美国人为推动社会进步而贡献自己的力量。于是,“来自南方的黑人与部分北方白人大学生扪心自问的结果,是成批成批地投身‘自由乘客’运动。这场运动,是‘学(生)非(暴力)协(作委员会)’与“(种)族平(等代表大)会’发起,向种族隔离发起的下一波强势冲击。……实行种族融合的大巴士从首都华盛顿启程,目标直指南方各州。在每个途经的重要车站,‘自由乘客’成员都要下车,堂而皇之地进入餐厅和厕所,而无视任何‘仅限白人’的警告……”(第二章第9节《问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自由!》)

小马丁•路德•金和他领导的民权组织“南(方)基(督教领袖)联(合会)”也参加了“自由乘客”行动。可以说,这位年轻的民权运动领袖遵循的是他从小领受的母训:“只要努力去做,哪怕是一个人也会让世界很不一样。”(本书第80页)他的母训与肯尼迪的上述名句是一脉相通的;也就是中国古贤讲的“自胜者强”和“反求诸己”。

正是因为有千千万万追求平等、自由和公正的人们,“努力去做”,为改变国家和社会的现状而英勇奋斗,才有美国社会的进步。

金博士非常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深信黑格尔的这句话:“所谓领袖,其实只是体现公众意愿的工具”。他一再向神祈祷,向公众表明心迹:“我只是一场运动的象征”,假如世上没有小马丁•路德•金,这场波澜壮阔的民权运动仍然会发生,“我只是正好在场而已。”

金博士的表白并非纯属谦虚。事实上,众所周知的1963年8月28日25万人“进军华盛顿”的和平示威,既非他的创意,也不是他和他的“南基联”一家组织实施。创意产生于民权运动的老前辈A•菲利普•伦道夫,二十多年前他就提出和组织过“向华盛顿进军”,只是因为罗斯福总统的妥协,他半途叫停了。参加这场“进军华盛顿”行动的有五大民权组织(NAACP即“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南基联”,“族平会”、“学非协”和“城市联盟”),操盘调度者是民权运动实战老手“影武者”巴亚德•拉斯廷。五大组织的代表以及菲利普•伦道夫6大领袖都在集会上发表了演讲,不过是小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传播最广,最有名。这一方面,是因为金博士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有名人效应;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篇演讲辞既感性,重在讲愿景,富于诗意,有打动人心的情感力量,又“理性”,有节制,更易于为各个种族和阶层的人所接受,而不像“学非协”主席约翰•刘易斯的演说“激进”,侧重讲现实选择而带“威胁性”。


本书作者陈国平悉心研究美国民权运动史,他为什么选择这五个人的事迹来再现这段“光辉岁月”呢?

这五个传主分别是女工罗莎•帕克斯,牧师小马丁•路德•金,无职业的鼓动家马尔科姆•X,律师瑟古德•马歇尔,在校生约翰•刘易斯。这些职业和身分,可以构成或映射美国社会与民权运动主要成员的图景。

从年龄构成来讲,瑟古德•马歇尔是老一辈,作为NAACP总部的“刺头律师”,早在1951年他就参与划时代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主挑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恶法,1954年在最高法院诉讼获胜,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当瑟古德开始在法庭上赢得一个个里程碑式的胜利时,小马丁•路德•金还只是一名在校生而已,而马尔科姆•X则在街头与监狱之间茫然挣扎。”罗莎•帕克斯出场时是42岁,小马丁•路德•金和长他3岁的马尔科姆•X都是39岁盛年被刺身亡,这三人算是中年一代的代表;而约翰•刘易斯当选“学非协”第三任主席,出席白宫会谈并参与“进军华盛顿”时年仅23岁,无疑是年轻一代的代表。

从影响力(名声)和历史地位(贡献)来讲,这五个人都足够大。其中,瑟古德•马歇尔1993年去世时,《时代》周刊在报道中称他是黑人民众心目中的三大英雄之一,另外两个人则是小马丁•路德•金和马尔科姆•X。金博士不用说了。瑟古德是联邦最高法院空前绝后的黑人“胜诉大师”。在他的律师生涯中,一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32起诉讼案,赢了29起。这种上诉案操作起来比普通案子辩护要难得多。联邦最高法院据以建立的新判例,为美国黑人的利益构筑起个体权利的宏大框架;他给美国种族关系的演进带来了极大影响。后来他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黑人总检察官、第一个黑人联邦大法官。

马尔科姆•X当时曾被称为“美国头号黑人怒汉”,以他的“源自(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解放的)仇恨的恨”,宣称要“做任何值得一做之事”,为黑人的自卫权利呐喊,三K党徒也对他退让三分。拳王穆罕默德•阿里,本名卡修斯•克莱,他与马尔科姆•X是至交,正是在马尔科姆•X的影响下,信了伊斯兰教并改了名字,拒绝应征参加越战,理直气壮地喊出“越南人从不叫我黑鬼”的心声。6岁时马尔科姆•X当牧师的父亲死于种族分子谋杀;11岁母亲承受不了生活重压而进了精神病院,13岁他入了收容院。他当过侍者、店员,在黑帮里拉过皮条、干过武装劫匪,吸毒;他是在监狱里博览群书,体会“真切的(精神)自由”并完成学业。改邪归正后,他“尽量做到最好”,专事民权运动的鼓动工作。在他被刺身亡43年后,奥巴马说:“我从来不曾接受他的理论……我认为马尔科姆的所作所为,是黑人社区漫长传统的自然后果。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时刻,对黑人而言,坚持他们的人格与价值观,是压倒一切的命题……有必要证实‘我是一个人,我是有价值的,我是重要的’。我想马尔科姆比他同时代的任何人都更好地抓住了这一点。”直面真相,对白人对全世界勇敢说出内心想法,这是马尔科姆的最大贡献。

Ⅱ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影响

该案的裁决事实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cation)后,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Ⅲ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这是一个关于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案件。
案件起因:1951年,出于“教化学生道德”的目的,纽约州教育委员会建议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每天上课前,诵读以下祈祷词—“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您是我们的依靠,祈求您赐福于我们、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国家”。1958年,拿骚县教育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全县公立中小学校中推行。该县新海德公园第9联合自由校区,以史蒂文·恩格尔(Steven Engel)为首的5名学生家长强烈抗议县教委的这一做法,因为他们并非基督徒,而是分别信奉犹太教、惟一神教和无神论。他们认为,这种校园祷告是政府试图向所有学生强制灌输基督教教义,从而极大地侵害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们的信仰自由权,混淆了他们的思想,破坏了他们的信仰。因此,它不仅危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理应予以取缔。1959年,恩格尔等人把县教育委员会主任小威廉·J.瓦伊塔尔告上纽约州地方法院,但他们的诉讼请求先后被州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恩格尔等人又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经过:1961年12月4日,最高法院举行了诉讼调审会议,最终接受了本案。在随后的4个月里,几乎整个美国都卷人了这场是要上帝还是要权利的争论。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美国道德联盟、美国犹太人委员会和美国犹太教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声援恩格尔等家长,而纽约州教委等20个州的有关政府部门则支持拿骚县教委。一场势均力敌的司法较量开始了。
案件结果:1962年4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恩格尔案。6月25日,代表最高法院,雨果·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一1971年任职)大法官宣读了由他执笔撰写的多数意见。布莱克在判决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学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

Ⅳ 美国哪个案件是最著名的废除种族歧视案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是合众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于1862年9月22日颁布的

Ⅳ 求有关肯尼迪的政治事件,做PPT。急,急,急!!!

内政策
肯尼迪在国内政策方面提出了众多计划,如:改善城市住房条件、发展教育事业、改革税收制度、修改农业计划、保
护和发展天然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反对种族歧视、给黑人以公平权利等。但这些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大都遭到了来自各方的重重阻碍,尤其是国会。到1963年7月,美国媒体在评论肯尼迪的内政计划实施情况时指出:政府开支已经达到940亿美圆,1963年的财政赤字将达到70亿美圆,黄金储备量下降到了自1939年来的最低点。大规模减税的议案和给予黑人公平权利的议案被拖延再三,直到1964年肯尼迪遇刺身亡后才获得通过。修改农业计划、援助公立学校法案和其他一些议案,也纷纷搁浅或被迫放弃。 经济政策 肯尼迪在其任期内废止了一些苛刻的财政方针,放松了货币政策以保持低利率,从而鼓励经济增长。这个举措之后被当做20世纪70年代经济问题的组成部分而受到批评,因为政府庞大的开销助长了通货膨胀。在1962年,肯尼迪提出了总额为1000亿美圆的年度财政预算,在1961年,肯尼迪任期内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导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非战争、非经济衰退引起的财政赤字。 联邦与军事死刑 作为总统,肯尼迪审查了之前针对死刑政策的联邦决议案和军事决议案。艾奥瓦州州长哈罗德·休斯(Harold Hughes)是一名死刑反对者,他以个人名义联系肯尼迪,请求他宽待维克多·费戈尔(Victor Feguer)——一名曾经在艾奥瓦州法院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但肯尼迪最终拒绝了这个请求,最后费戈尔于1963年3月15日被处以死刑。1962年2月12日,肯尼迪对一名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的海军士兵吉米·汉德森(Jimmie Henderson)予以减刑,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民权 在美国,国家默许的种族歧视造成的动荡是肯尼迪时代最大的国内问题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于1954年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规定,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是违背宪法的。然而,在很多学校,特别是在美国南部的学校,并没有服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种族隔离在公车上、餐厅里、电影院里、厕所里和其他一些公共场所都在继续着。肯尼迪支持种族融合与公民权益,在1960年的一次活动中他致电给科丽塔·斯科特·金(Coretta Scott King)——被判刑入狱的牧师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夫人,肯尼迪认为马丁·路德·金可以为他带来一些额外的来自于黑人的支持。肯尼迪和他的弟弟,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的介入为提前释放马丁·路德·金奠定好了基础。 1962年,詹姆斯·莫瑞德斯(James Meredith)尝试去密西西比州大学(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上课,但白人大学生对其百般阻挠。肯尼迪之后派了400名法警以及3000名士兵以确保莫瑞德斯可以顺利的去上他的第一节课。肯尼迪还派遣了一些法警去保护主张自由的人士。 作为一名总统,肯尼迪最初认为民权的草根运动只会激怒那些南部的白人,从而使得民权法案更难在国会通过,因为国会主要被南部民主党人士占据,所以肯尼迪自己也对他们和这件事敬而远之。最后的结果就是,许多民权领袖认为肯尼迪不支持他们以及他们所作的努力。 在1963年11月6日,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堵住了亚拉巴马大学教室的门以阻止两个非洲裔学生,薇薇安·马龙·琼斯(Vivian Malone Jones)和詹姆斯·霍德(James Hood)去上课,肯尼迪总统对此进行了干预。乔治·华莱士在法警、副总检察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Nicholas Katzenbach)和亚拉巴马州国民警卫队到来之后站到了一旁。在那一晚肯尼迪通过国家电视及广播作了著名的讲话。肯尼迪的倡导最后变成了1964年公民权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961年,肯尼迪签署了行政命令,建立了妇女地位总统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委员会统计显示妇女仍然在经受着歧视。该委员会有关指出法律和文化障碍的最终报告于1963年10月,肯尼迪被暗杀前的一个月发表。 公民自由 面对对共产主义者马丁·路德·金的指控,肯尼迪政府同意让联邦调查局对一些人实行窃听,其中包括马丁·路德·金。提出原始指控的除了J·埃德加·胡佛之外别无他人,他十分憎恨金,因为他认为金是个“经常制造麻烦的暴发户”。尽管罗伯特·肯尼迪作为司法部长,只书面允许有限度的窃听,但是在胡佛势力控制下的联邦调查局,将权力扩大到可以监控任何和金的生活有关的事,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林登·约翰逊1967年在国家联盟(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上的演说中,引用了“窥视”和“窃听”来形容肯尼迪政府,而其实约翰逊自己还继续默许对金和其他人的窃听。 肯尼迪还使用了联邦机构的权力去阻止美国钢铁的价格升势。《华尔街日报》撰文写到:政府利用“赤裸裸的权力、威胁和国家安全警察”控制了钢铁的价格。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查尔斯·瑞克(Charles Reich)在《新共和》刊物上写到:“行政当局利用大陪审团非常快的控制了美国钢铁,这个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自由。” 移民问题 约翰·肯尼迪最初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美国移民政策,后来成为了《1965年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由肯尼迪的参议员兄弟爱德华·肯尼迪发起。这个政策戏剧性地指出,移民的来源地从北欧和西欧国家转移到拉丁美洲和亚洲国家,并且把挑选移民的条件转移到“促进家庭团聚”。肯尼迪希望可以突破原先以移民原居住国家为重点的挑选条件,他也把这项政策看做对民权政策的延伸。
对外政策
肯尼迪总统的对外政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不对有可能会伤害美国的那些
约翰·肯尼迪照片集(12张)国家的武装力量进行支持和帮助,不提供武器给共产主义国家,不提供核武器给中东国家。” 古巴问题和猪湾事件 在肯尼迪当选总统之前,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内阁建立了一个关于推翻古巴菲德尔·卡斯特罗政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由中央情报局和一小部分政府官员负责起草的,目的在于为古巴的反卡斯特罗反革命抵抗者提供武器,然后让这些受过美国训练的抵抗者入侵古巴,并煽动古巴民众,从而削弱菲德尔·卡斯特罗在古巴的力量。 1961年4月17日,肯尼迪命令这些先前被训练的抵抗者开始入侵古巴。在这次被称为“猪湾事件”的入侵古巴行动中,在中央情报局的支援下,1500名来自美国训练营的古巴反动军“2506突击旅”,带着推翻菲德尔·卡斯特罗的梦想,回到了那片土地。然而,肯尼迪在下命令的时候,要求“2506突击旅”在没有美军的空军支援情况下对古巴进行袭击。1961年4月19日,古巴政府就已经逮捕或者击毙了这群反动者,肯尼迪也被迫要去为释放被俘的1189名生还者而进行谈判。 这次计划的失败被归咎于军方高层之间缺乏沟通,其中所导致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让反动军在登陆时完全没有得到海上的任何支援,使得他们在登陆之时就已经溃不成军。20个月之后,古巴以价值五千三百万美元的食品和药品为交换条件,释放了被捕的反动者。更严重的是,这次行动让菲德尔·卡斯特罗开始提防美国,并且坚信类似的攻击会再一次发生。 古巴导弹危机 古巴导弹危机始于1962年10月14日,美军U-2间谍侦查机拍到了正在古巴建设中的苏联制中程导弹发射井的照片。这张照片在1962年10月16日被提交给肯尼迪。照片预示美国很快就会被陷于严峻的核弹威胁中,肯尼迪也因此陷于进退两难:如果美国攻击这个导弹发射井,可能会直接导致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核战争;但是如果美国不采取任何行动,则要一直忍受近距离的核弹威胁。由于距离太过接近,如果对方在毫无警告的情况下发射核弹,美国很可能会在未还击之前就被击垮。另一个方面的考虑则是,美国会在它所在的西半球内成为弱者。 许多军事专家和内阁成员希望对核弹发射井进行空袭,但肯尼迪则派遣海军监视所有抵达古巴的船只并做好封港准备。他开始与苏联谈判并要求苏方撤回一切在古巴的防御武器及器械。如果不这么做的话,苏联和古巴人民则要面临封港。 一周后,他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基塔·赫鲁晓夫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一个长期的协议。赫鲁晓夫同意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撤出导弹,只要美国保证永远不会攻击古巴并且悄悄的移除美国在土耳其境内的导弹发射井。在这次把整个世界向核战争拉近的危机是前所未有的,但所幸被两个领袖的人性所阻挡下来。 拉丁美洲和共产主义 伴随着“那些让和平革命变成不可能的人,终究会让暴力革命变成必然”的争论,肯尼迪决定采取“进步结盟”的方式来处理拉丁美洲的共产主义,其中包括对困难国家所在的地区进行外交援助以及在该地区建立更强大的人权体制。 他与波多黎各官员刘易斯·莫诺兹·马瑞林(Luis Muñoz Marín)进行了紧密的合作以致力于发展“进步结盟”,对波多黎各联邦自治区内发展的支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项目。 和平部队 作为肯尼迪早期的几个行动之一,他请求国会建立一支和平队(Peace Corps)。在这个计划中,美国志愿者将在教育,农业,医疗和建设几个方面对不发达国家进行帮助。 越南 肯尼迪在越南方面所涉及的内容一直都被归为机密档案,直到“五角文件”(Pentagon Papers)在1971年被公开后才被解密。在东南亚,肯尼迪早在1961年就受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影响开始在越南利用有限的武力对付当地由胡志明为首的共产党力量。在宣布要与蔓延的共产主义做斗争之后,肯尼迪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在政治,经济以及军事上对尚不稳定的南越政府给予扶持,其中包括运送16000名军事顾问以及美军特种部队至该区域。肯尼迪还默许使用凝固汽油弹、枯叶剂、喷气式飞机对所有区域进行攻击。美国持续对这一地区进行各种干涉,直到之后直接参与到越南战争当中。 1963年7月,肯尼迪在越南面临了一个危机。当时行政部门的决定是去帮助推翻南越天主教会教主吴廷琰的政权。在1963年,南越军官们推翻了吴廷琰的政权,逮捕并最终杀害了吴廷琰(他的具体死因尚且不明)。肯尼迪肯定了对吴廷琰政权的推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担心吴廷琰可能会和中立政府(包括共产主义者在内)谈判,类似的事曾经在1962年在老挝发生过。国务卿迪安·腊斯克曾经说过,“对中立的妥协……就等于投降。” 肯尼迪把美军在越南的数量从800人增加至16300人,然而有历史学家认为,肯尼迪绝非越战的积极支持者。肯尼迪的以及后来林登·约翰逊总统的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陈述过,肯尼迪曾经非常想在1964年的选举后从越南抽身出来。在电影《战争迷雾》(The Fog of War)中,不仅是罗伯特·麦克纳马拉提到过这个,一盘由林登·约翰逊录制的磁带也证实了肯尼迪确实计划过从越南撤军——一个约翰逊并不赞成的计划。还有另一个证据就是在肯尼迪的国家安全措施备忘录(Kennedy's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Memoranm,NSAM)第263号文件(1963年10月11日)中下达了在1963年年底前撤军1000人的命令。不过,由于需要推翻吴廷琰的政权,可能实际发生的事情正好相反,但是,自从肯尼迪在美国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做了关于世界和平的演说后(1963年6月10日),他在冷战中总体上确实走了弱鹰派的路线。 在肯尼迪遇刺之后,新任总统林登·约翰逊在1963年11月26日立即用他自己的NASM第273号文件推翻了肯尼迪之前关于在1963年年底前撤军1000人的决定。 西柏林演讲 二战之后,在苏联和盟军同时施加的压力之下,德国被分裂成立两部分——柏林墙把德国分成了东德和西德,而前者在苏联的控制之下。在1963年6月26日,肯尼迪访问了西柏林并做了一次公开批评共产主义的演讲。肯尼迪把柏林墙的建成当成了一个共产主义失败的例子:“自由十分不易,民主也并不完美,但是我们从没有把我们的人民用墙围起来。”这次演讲因为用到了一句非常有名的短语“Ich bin ein Berliner”(“我是柏林人”)而家喻户晓。在肯尼迪说出这句话时有将近六分之五的西柏林市民站在街上聆听。他在日后还补充到:“我们再也不会有像那天的一天了。” 禁止核试验条约 由于长时间受到放射性污染和核武器扩散的威胁,肯尼迪推动了一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条约中禁止在地面、大气层以及水下进行核试验,但是并不禁止在地下进行试验。美国、英国和苏联是最初的签约国。肯尼迪于1963年将这份条约写入法案。 伊拉克 在1963年,肯尼迪管理处支持了一场由阿比德·阿尔·卡里姆·卡希姆(Abd al-Karim Qasim)将军领导的针对伊拉克政府的政变,他曾经在5年前推翻了伊拉克的君主制度。中央情报局帮助新的阿卜杜勒·萨拉姆·阿里夫复兴党政府铲除左派及共产主义人士。在萨达姆·侯赛因统治时期复兴党的屠杀中,伊拉克政府使用了由中情局提供的左派及共产主义人士清单,系统性的暗杀了无数知识分子,其中包括上百名的医生,教师,技术人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美国和英国的石油公司,包括美孚,贝克特尔,英国石油在这之后开始在伊拉克得到发展壮大。
支持太空计划
肯尼迪急切的希望美国在太空竞赛中保持领先。谢尔盖·赫鲁晓夫回忆说肯尼迪分别在1961年6月和1963年秋两度与他父亲尼基塔·赫鲁晓夫商讨在太空计划方面的合资事宜。在早先,苏联在太空探索方面遥遥领先于美国。肯尼迪于1961年5月25日在议会发表了演说: “首先,我深信我们的国家将在这个十年结束前完成一个目标,即让宇航员登陆月球并安全反回。没有任何单一的航天计划会比这个更能是人类振奋,也没有任何计划比此对远程宇宙探索更重要。也没有任何计划像登月一样昂贵且充满挑战。” 迟些时候肯尼迪于1962年9月12日在莱斯大学发表了演说: “没有一个期望成为其他国家领跑者的国家会在太空竞赛上甘于落后。” “我们现在选择登月或做任何别的事情不是因为他们容易,而是因为他们充满挑战。” 在与尼基塔·赫鲁晓夫的第二次会谈中,他劝说苏联人进行成本分摊是有益的,美国人在太空项目上稳步前进。美国发射了一颗同步地球卫星并在议会通过了超过250亿的预算给阿波罗计划。 尼基塔·赫鲁晓夫在1963年晚期同意了合作,但肯尼迪在协定付诸实施前遇刺。1969年7月20日,肯尼迪遇刺差不多六年后,美国人最终登上了月球。
编辑本段七、肯尼迪遇刺
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副总统约翰逊陪同下到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访问。12时30分,肯尼迪乘坐一辆敞蓬汽车游街拜会市民,行至一个拐弯处时(美茵街,Main Street),埋伏的枪手向他开了枪,子弹命中头部,他的妻子很惊慌的抱住他,全身都沾满鲜血,送往医院后很快不治而亡。数小时后,李·奥斯瓦尔德被警方抓获,初步认定为刺杀总统的嫌疑犯;但此人仅两天后亦被枪杀,使案情趋于复杂化。林登·约翰逊宣誓就任总统后下令组成以最高法院院长沃伦为首的调查组。一年后,调查组提交报告(即著名的《沃伦报告》)认为整个事件全是李·奥斯瓦尔德一人作案。美国民众普遍表示不相信这个结论。 在肯尼迪被刺杀后短短三年中,18名关键证人相继死亡。其中6人被枪杀,3人死于车祸,2人自杀,1人被割喉,1人被拧断了脖子,5人“自然”死亡,这种巧合的概率为10万万亿分之一。从1963年到1993年,115名相关证人在各种离奇的事件中“自杀”或被杀。 此后数年,民间有很多人士尝试调查此案,并出版了相当数量的畅销书。在层出不穷的结论中,古巴政府、中央情报局甚至副总统约翰逊都曾被列为主要怀疑对象。按照当局的说法,《沃伦报告》将会保密至公元2047年。当局表示要待所有当事人也过世后才公开。 据绝密文件披露,此次刺杀肯尼迪总统的行为其实是共济会圣殿骑士团的一个阴谋,目的是防止肯尼迪泄露共济会的惊天阴谋“新世界秩序”。(美国历史上只有林肯与肯尼迪不是共济会员,林肯于1865年被刺杀,因为林肯的解放黑奴行为违反了共济会消除有色人种的计划)
编辑本段八、葬礼
在贝蒂斯海军医院验尸之后,肯尼迪的遗体为了准备葬礼而运回了白宫的东大厅并放置了24小时。在刺杀事件后的星期日,被美国国旗掩盖住的灵柩被送到国会大厦以供公众悼念。从早上一直到深夜,成千上万的公众前来悼念这被严密看守着的棺材。 来自超过90个国家的代表(包括苏联),参加了在11月25日(当天是他儿子小约翰·肯尼迪三岁的生日)举行的葬礼,其中包括8位国家元首、10位总理(首相)以及大批各国政府要员。 11月25日当天,美国国会圆形大厅,前来向肯尼迪致以最后敬意的人超过25万。上午11:00,覆盖着星条旗的灵柩从大厅中移出,放置在由4匹马拉的灵车上,首先前往白宫,然后前往圣马修斯大教堂(St.Matthew'sCathedral),最后被送到了阿灵顿国家公墓并被安葬在一个特制的地下墓穴里。当天全球在电视机前收看葬礼现场直播的人有数亿之多。

Ⅵ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

Ⅶ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评与赞赏

威廉·伦奎斯特在1952年他还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助理时写了一则标题为《种族隔离案件的一个随意想法》的备忘录。他写道:
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虽然威廉·伦奎斯特本人后来在他1971年成为大法官的国会备询以及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国会听证上,否认那份备忘录是他写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内也没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决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满争论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汤玛斯在密苏里州诉詹金斯案[54]写下意见,指出布朗案事实上被法院所误解了:
…布朗案并没有指出‘种族孤立’的学校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伤害原因只有出自于‘法律上的隔离’,而没有‘事实上的隔离’。事实上,布朗案判决的做成并不需要依赖任何心理学上或社会科学上研究而得的知识。一个基本的原理事实是政府不能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对公民的歧视……种族隔离并不是因为会对人产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违宪。真正使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公立学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设施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就算情况倒过来换成白人小孩因为得到较差的资源而对自我产生耻辱感也是一样。心理上的伤害或利益在是没有关连性的。……就如同我们所见的一样,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并没有如预期一般大幅促进黑人学生的学习成就,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人学生在周遭环境的成员全与自己同种族时──与周遭是一个种族融合的环境的相较情况下──就会学习的比较差。黑人学校因为特殊的‘历史与传统’,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学校象征黑人社区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独立不同的领导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样。
某些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劳尔·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书《用司法统治国家》中,解释布朗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意涵原本无法受到保护。他引用1875年民权法案制订时同样并没有禁止学校种族隔离佐证这样的论述[56]。然而同样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联邦第十巡回法院的法官麦克·麦康奈尔在他的文章“文本主义与废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却主张当时制订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试图重新塑造美国种族现状的情况下,会支持南方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措施[57]。
布朗案同时也招来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评,有些人认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依赖心理学知识确立种族隔离带给黑人学童伤害是不必要的。举例来说,德鲁·戴兹写道:
过去我们早已经建立一套衡量种族分类法律是否违宪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没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伤害或者是社会科学实证的证据作为衡量基准。这样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诉合众国案中所指出的原则:‘对于所有自由人来说,仅仅因为祖先不同而有差别待遇,这样的差别待遇就其本质而言是可憎的,因为身为自由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与其他人相比时皆有平等原则的适用,以作为他存在的前提。’
罗伯特·伯克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赞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的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件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资源的远远不及白人。这些事实都在几次的法院判决中显示出来……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会违反宪法本文的意涵,但违反宪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种族隔离与平等本质上就不能相容,制宪者在当时不可能想到这一点,因此两者不能兼得。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的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的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
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Ⅷ 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在美国法的发展史上,《哈佛法律评论》作用之重要无容置疑,在各个领域,它都为后人留下了值得反复诵读的经典文献。宪法学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赛尔教授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一直是宪法学必读的经典,即使是司法审查最积极的拥护者也回避不了他对这项制度的谨慎质疑。威克斯勒教授的“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在法学论文引用率上一直排行第一,超过了霍姆斯1897年的绝世经典“法律的道路”。这对于法理学“排行老大”的中国来说,也许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翻译《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对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无须赘言。事实上,这正是这本文集的主要目的所在,也是选择文献的主要标准。毕竟,它所面向的是中国读者,因而要为中国读者服务,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政的渊源、历史和现状。入选这本文集的文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历史地位不可动摇的、对美国宪法发展产生持久影响的经典名作,譬如上述两篇以及切菲教授对言论自由的评论;另一类则是活跃在当今舞台的知名学者对美国宪法(学)发展的相当晚近的概括,其中有的虽然可能仅反映了一家之言,但人们仍然能从中了解到美国宪法在某个方面的最新概况。总的来说,对前者的标准更高一些。时光对人的记忆来说宛如大浪淘沙,不断销蚀着思想的影响。对于一般的论文,年代越久远,影响力越微弱;只有真正的经典才能像一坛陈年老酒那样,借助时间发挥出越来越浓郁的醇香。更晚近的作品究竟属于哪一类,要看我们的眼力和造化了。在我们现在看来,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宪法学说的里程碑,尽管以后也许会被更高的丰碑所遮盖。

哈佛法律评论协会曾在1967年出版过一个宪法的集子,收集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十余篇论文。我们采用了其中四篇。其余的尽管是某个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但似乎对今天的意义已经不那么大了,因而必须为更新的综合(synthesis)所替代。我们主要从Lexis-Nexis网上搜索了宪法几个主要领域的论文,将我们认为有潜力成为经典的(毕竟这是需要时间检验的事情)放到现在的这本文集,构成了目前的八篇文章。



这几篇文章都和司法审查有关系。美国是第一个探讨这个问题的国家,其历史至少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在这个里程碑的判例中,马歇尔(C.J. Marshall)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自己建立了司法审查权。这种做法立刻引发了几乎所有“法律人”参与的争论,这场争论延续至今。赛尔教授在判决90年后发表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显然不是第一篇质疑和界定这项权力的论文,但无疑是最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一篇。事实上,或许是因为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赛尔并不质疑这项权力的宪法依据,而是在勉强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限制这项权力的范围。这也是现代绝大多数怀疑者所采取的思路。毕竟,这项制度已经存在两个世纪之久;除了某些“极端分子”之外,今天已很少有人会断然否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争论的焦点一直是法官应如何并在什么范围内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赛尔的这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宪法的严格解释主义,并使之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虽然有些判决未必明确引用他的文章,但是从判决思路上显然可以看到这篇论文几乎无处不在的影子。

威克斯勒教授则多少站在另外一边,至少看上去是如此。一开始,他先论证司法审查实际上是有条文依据的。这也和大多数人的信仰不同。大多数人都像汉德法官(J. Hand)那样认为,司法审查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权力。威克斯勒却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但是从宪法规定的结构上能逻辑地读出这项内在权力。这么说来,威氏是司法审查的积极拥护者了。其实不然,他接着笔锋一转,转而主张司法审查必须依照某种“中立原则”。宪法授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任意行使这项权力,随便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主张掺合到宪法文本中去;假如这样做,法官就“越界”了,且威克斯勒举出了美国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越界”的许多实例,包括像“校区种族隔离案”(Brown v. Board of Ecation)这样的社会影响巨大且至今为民众所称颂的判例。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篇迄今为止讨论这个主题的最具建设性的论文,也是这个领域的难以逾越的里程碑。它一方面代表着自马伯里决定以来的学术论辩之总结,另一方面又清晰指明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方向、新的思路。此后,人们对司法审查和司法职能的学术探讨多建立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因而其引用率那么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司法审查这个潘多拉的盒子首先是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打开的,因而本书如果没有一篇关于他的文章将是不妥当的。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论文专门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而作,也是本书惟一的一篇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文章。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法兰克福特并不是一个听起来那么熟悉的名字。如果说马歇尔、霍姆斯、布莱克或道格拉斯等人都是因为标新立异而闻名,那么法兰克福特则是一位以严谨和中庸著称的大法官,严格保持着一位法官所应有的中立和低调。在这个意义上,他比那些家喻户晓的政治化人物更能代表美国法官共同体,他对同行马歇尔的评价也因此而更为公允。尽管在美国的宪政文化之下,司法审查或许是一项迟早都要出现的宪政制度,但是说马歇尔通过马伯里决定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应该并不算过誉之词。当然,马伯里案只是一个起点;通过诠释其后的一系列宪法判例史上的里程碑,法兰克福特法官进一步探讨了司法职能的本质,并再次对司法超越界限的可能性发出警告,而这种警告和前面两篇论文的主旋律是相当和谐的。



如果以上三篇是专门关于司法审查的论文,本书的其它论文则是从更具体的视角探讨同样的问题。阿克曼教授的文章是要“超越”1938年的卡罗琳产品案,更准确地说是其中的一个脚注——大名鼎鼎的“第四脚注”(Footnote 4)。可别小看它只是一个脚注,它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力实在是非同小可。即使美国宪法如此简练,你也可以不知道其中某些不那么重要的条文,但是却不可以不知道这个脚注;如果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不知道这个脚注意味着什么,那么可以肯定他通不过宪法学的期末考试。为什么?因为在这个脚注中,首席大法官斯通(C.J. Stone)阐明了法院在什么时候可以或应该对立法加大审查力度。什么时候?在民主和法治“失灵”的时候。斯通法官在“第四脚注”中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族群” 的利益受到法律上的歧视。我们知道,民主在程序上就意味着多数主义规则: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那么社会中的多数选民将最能代表自己利益或观点的候选人选入议会;议会代表中的多数通过法律,使之最有效地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如果多数人的某些利益或观点并不那么无辜——如果他们侵犯了少数人的基本利益,那又该如何呢?在民主和法治国家,除非你能唤起多数人的支持或同情,你是没有希望的;譬如你和你的同类只占这个社会的十分之一,你很可能会发现多数人压在你头上,对你们进行任意的歧视,而且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在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加在黑人等有色人种身上,而这些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民主帮不了你的忙,你只有靠法院了,也就是希望由法院宣判这种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当然,如果这个社会就是清一色的歧视,法院也不见得帮得了你,但多一个依靠总没有坏处。斯通大法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正是在民主和寻常的法治不能可靠地得到宪法所要求的结果时,法院应该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应该,是因为歧视的受害者不能依靠议会或总统这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因而法院在宪法面前责无旁贷;可以,是因为反正民选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其宪法职能,因而法院代行其职并无越位之嫌。注意到卡罗琳产品案宣判于1938年,正值罗斯福总统新政之后,法院的威信跌落到仅次于“蓄奴案”(Dred Scott)的最低点。事实上,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明确信奉司法节制主义,全面退出对立法和行政的司法干预。然而,“第四脚注”为司法复兴埋下了伏笔:毕竟,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国家还是需要司法干预的。通过这个脚注,斯通法官界定了现代法院在民主社会中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发展了美国的政治制衡理论,并为法院日后对取消美国的政治与法律歧视发挥巨大作用做好了理论准备。种族最终被宣判为“嫌疑归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将以“理论上严格,实际上致命”的眼光来审视涉及种族的立法:一旦涉及任何种族歧视,这部法律就面临“死刑”了。在美国历史上,起到这种作用的判例屈指可数,足见“第四脚注”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第四脚注”毕竟只是一个脚注,斯通法官不可能在此将所有问题说清楚。这也就引发了阿克曼教授的挑战。他并不质疑“第四脚注”的出发点:司法机构可以在民主政治机构“失灵”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他质疑脚注表述的准确性:“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真的在民主社会中无能为力?如果诸如种族等群体在今天并非如此,那么司法继续给予其特殊保护就等于“弄错对象”了,而其他真正需要得到司法保护的群体却受到忽视。通过逐个澄清概念误区,阿克曼指出“第四脚注”的措辞具有误导性: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实不是“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而是“隐性与分散”的少数群体,譬如妇女、穷人和同性恋者——有时甚至是多数群体,因为他们的集体行动面临着组织成本的巨大障碍。通过这篇论文,阿克曼与其说是挑战或“超越”卡罗琳产品案,不如说是更新了“第四脚注”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注意上文的全部讨论有一个前提:“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但这个前提显然不是自动成立的。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又如何?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但民主程序运行良好的国家并不多,不少国家贿选、舞弊现象相当严重。如果徒有纸上的规定,实际上“选”出的议员并不能代表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立场,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在社会效果上如何,便可想而知了。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证民主程序依法进行?这又是民主本身无能为力的事情了,因为在选举的那一刻,被选举的那个政治机构其实已经解体了,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新的人选符合宪法要求。民主过程必须得到法治的保证,否则就注定是虚假的民主;为了保证民主过程的法治化,法院又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是“第四脚注”命题的延续。“第四脚注”也确实提到了这种情况:限制政治程序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法律禁止某个人群参与选举过程,那么他们肯定不能指望通过选举和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理由对此类立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法院这么做非但不和民主原则相冲突,反而恰恰是在制度上帮助民主“运转起来”。

皮德斯教授的论文涉及范围更广。选举过程不仅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美国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对种族的限制),而且还可能受到种种因素的扭曲,例如选区人口分布的不均衡、选区形状的不规则以及法律对竞选资金的规制等等。另外,尽管法律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操作过程却可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如自动识别选票的机器可能误读或忽略某些有效选票等高度技术性问题。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是一个最贴切的例子。如果某个关键的选区在统计选票中有争议,法院应有何作为呢?选举是一个政治过程,但并不是法院所不能插手的“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对于这样的问题,法院可以说是最有资格管了:相对于其它机构(如国会——总统自己显然是不能插手的,尤其是如果他像在2000年大选中那样作为候选人卷入争议的话),法院的独立和公正受到更可靠的保障。问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应尊重什么限度,遵循什么原则。如果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妥当,那么没有什么能保证法官比平常人更公正或客观,所谓的司法判决也就不过是少数几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念的投票结果而已。(在2000年总统大选所引发的“戈尔诉布什”判决中,这种情况可能真的发生了。)皮德斯教授对这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早先曾和他人一起主编《民主之法》(The Law of Democracy: Legal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一书,可以说是集这个领域的各种判例与理论之大成。在最近的“民主政治的宪法化”这篇文章中,他梳理、总结和评判了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通过司法而宪法化(judicial constitutionalization)这个新鲜的主题,并发展了一套鉴别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标准,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当然,民主依赖一系列制度保障,只有司法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是对民主以及所有宪法权利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但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充分和自由的辩论与交流,没有选民与候选人的准确信息,我们能指望这样的“民主”能产生什么政府呢?如果等到选举那一天再来关心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只恐怕专制的生米要煮成熟饭了。这是为什么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民主如此重要,同时也是为什么政治言论的自由是如此重要。两者其实反映了同一个命题: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之所以不能受到政府的随意控制和干预,正是因为它对于民主社会发挥着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J. Brandeis)法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系列反对意见中所阐述的伟大思想。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这么简短的一句话意味着什么?他们将其理解为,言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控制的,除非言论将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限制言论的法律,防止其对言论自由构成过重的负担。这一思想在切菲教授那里获得了系统化。在1941年的《美国的言论自由》一书中,他为“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宪法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促使这一标准作为少数意见逐步为多数意见所接受。

然而,“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本身就存在着至少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一种解释认为它要求法院平衡言论的种种社会后果,然后决定政府是否可以限制言论。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平衡”路径太主观、太不确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不可能为这项至关重要的自由提供有效保障;事实上,在两次大战之间及之后一段时期,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正是基于霍姆斯法官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将被告发表反战言论的自由给“平衡”掉了。因此,为了保证言论自由不受政府的控制或剥夺,法院应该采取“绝对”(categorical)保护路径:凡是属于宪法保护范围内的言论,一律不受政府干涉,就这么简单。虽然只有少数人采取看上去极端的第二种路径,其中亦不乏杰出者。法官中有布莱克(J. Black),学者中则有切菲的老师迈克尔约翰教授。后者将言论自由和民主自治紧密相连,系统发展了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理论。但是“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收入的这篇短评中,切菲教授为自己和霍姆斯法官辩护,并责怪其师“剑走偏锋”。这是关于言论自由两大门派的交锋。孰是孰非,读者读后自有公断。



和皮德斯教授的文章一样,普斯特教授的论文也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最近一届开庭期的评判和总结。《哈佛法律评论》每年都会请一位知名学者(一般是宪法学领域)写一篇继往开来的“前言”(Foreword),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的判例进展,展望新的一年的司法成就。2002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判决了好几个意义重点的案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州政府侵犯同性恋袖手旁观的态度,并明确肯定了大学校园里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合宪性。“纠偏行动”有时也被称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不过和一般的歧视正好相反,它“歧视”的不是少数群体或政治上的弱势群体,而正是制定法律政策的强势群体自己,其目的是补偿少数或弱势群体在历史上受到的歧视和不公待遇,并促使他们早日强大起来,足以通过民主政治过程保护自己的利益。譬如加州大学医学院曾明确为非裔或西裔等少数族群保留录取名额,这种做法当然照顾了少数族群的需要,但其显然的后果是损害了部分白人考生的利益。如何对待这种“歧视”?最高法院相当部分的法官至今仍然认为,“反向歧视”和一般歧视没有区别,都属于“嫌疑归类”,因而都适用于严格审查标准。斯通法官假如在世,很可能会反驳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因为“反向歧视”的对象并不是“分散和孤立”的,因而并不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不过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多数法官对纠偏行动的审查标准似乎并不那么严格,一般允许大学为了校园的“多样化”(diversity)而规定有利于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只是不得明确规定限额。但从197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首次接触这个问题之后,“多样化”是否能为纠偏行动提供宪法依据,一直是一个未决悬案。2002年,密西根大学的录取政策又惹其社会风波,辩论双方都通过媒体积极造势。最高法院下达了折中判决,继续否定限额制度等纠偏行动的合宪性,但明确肯定“多样化”可以作为纠偏行动的宪法依据。保守派人士没有觉得太“吃亏”,自由派人士则宣称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胜利”。

初看起来,这个判决似乎有点意外,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现在是由保守主义者占多数,年迈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C.J. Rehnquist)是其代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5:4的判决,清晰显示了共和党略占优势的法院构成。尽管在理论上人们都赞同威克斯勒教授的“中立原则”,因而法官究竟信奉什么意识形态应该是不相关的,但是“应该”归应该,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法官是不可能绝对中立的。尤其在涉及政治和政策立场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必然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这样一来,如何理解2002年自由派在纠偏行动和同性恋诉讼中的重大“胜利”?普斯特教授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好理解的判决。他认为,法官的解释过程并不是像一般想象的那样独立,而是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和约束。事实上,法官的任务正是诠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宪法的理解。正是通过法院的文化解释,抽象的宪法在具体案例中获得了实定法的权威。或许也正是通过文化对法官个人的约束,“中立原则”才成为可能。

最后,却伯教授的论文多少代表了法学领域的“另类”。具有数理功底的他试图用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等近代物理学原理,来昭示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不错,法院是受社会约束的,但反过来司法活动也积极地改变甚至塑造社会。就和传统物理学割裂了物体和观察者之间的联系那样,传统的法理学也割裂了法院作为审判者和被审判的那部分社会之间的联系。现代量子力学揭示,观察过程将改变被观察的对象,尽管这种变化在宏观是微小的。同样的,司法判决也改变着有待判决的事实本身。法官必须理解,在“弯曲”(而不是像传统认为的那样笔直)的宪法空间中,他的判决将影响他对待决案件本身的认知,并将改变受判决影响的社会。法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和社会“交织于一个复杂的意义网络”,意识到判决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观察”,而是主动塑造社会的“行为”。惟有如此,司法过程才能获得其应有的责任感。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序言
前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第一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二章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第三章
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第四章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第五章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第七章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第八章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第九章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第十章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第十一章
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第十二章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第十四章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第十七章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第十九章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第二十三章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第二十七章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Ⅸ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5]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又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8]。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
创设于1909年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早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9]。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10],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相比显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借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
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隔年约瑟夫·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
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
3.2戴维斯案
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
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
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
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
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
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在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非强制要求)人口大于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相对于堪萨斯州内,当时其他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
奥利弗·布朗是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另外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17]。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伦因此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于是,在初步的救济──也就是诉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
在托皮卡地区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托皮卡地区有名的领导如律师麦金利·伯内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鲁辛达·陶德)带领之下,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诉讼,诉讼参加者持续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成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爸爸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18],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合奥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中指出,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种族隔离学校是否造成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是否对于黑人学生实质劣等并无争论──虽然实际上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认为这些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实质上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21]。虽然地方法院发现(根据原告一方所请的证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学实施种族隔离的措施确实对于黑人学生有不良、负面的影响,但是基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建筑物、交通措施、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有“实质”(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认为此影响仍不足以构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诉至最高法院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这些全部都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从旁协助诉讼的案子。鉴于这些案子本质上背景相似,都是争取黑人学生有权进入白人学校的案子,因此后来在提到本案时,其实不仅限于发生在堪萨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是合并判决(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一个广泛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

Ⅹ 为什么美国人因为有一个黑人总统而感到骄傲

因为美国人一直都相信一个真理,据说以前有一个美国人,他的家被敌人烧掉了,他的父母亲也被敌人杀了,这个美国人也被打伤了,后来敌人把这个美国人扔进大海里,这个美国人就在大海上一直漂流,漂流到了非洲,一个黑人救了他,还照顾他,从此以后,这个美国人就相信非洲的黑人是善良的,这个美国人,就是美国的第一位总统,所以,美国人因为有一个黑人总统而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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