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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4 13:47:00

1. 求文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

只有纸质的,没有电子文档。

2. 请高手指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何准确翻译成英文

General Office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 o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vehicle equipped with and us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而制定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用车的其他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4. 领导配车的问题!级别与排量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下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五、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中央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编制数的审批,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七、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驻境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5. 关于干部配车的标准~~~

各地标准不太一样,给个江苏的新标参考:

厅级及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据介绍,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领导干部调动不准带车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
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
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机关不得与下级企事业换车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照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提倡机关租用社会车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

6.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发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中办发〔20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 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 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 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 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7. 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该价格含不含车辆增值税

党政机关的这个规定中的价格,是包含车辆的增值税的,即价税合计不能超过18万元。
因为作为党政机关,增值税也必须计算在成本之内的。

8. 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以四川省为例,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 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 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活动和出租。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8)河北省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加油、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务车辆费用使用情况和定点维修、加油、保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加强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党政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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