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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撞多人逃逸

发布时间: 2022-07-28 07:11:09

㈠ 海口越野车撞人致死车祸案引发关注,该案件最新进展如何

在2021年的8月9号海口市一个十字路口发生车祸事故,一辆越野车开车撞倒了正在骑共享单车的两名女子,在把这两名女子撞倒之后,当场逃逸,这件事故也导致一死一伤,而在事发六个多小时之后肇事司机才出现。原因是因为肇事司机刚领到驾照,一个月担心自己的驾照被吊销,才选择逃逸,这也是让人觉得非常的无语。

事情发生的经过

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在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打起精神,千万不要三心二意,不然的话就很有可能会发生意外,而且现在马路上面人多车多,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

㈡ 连撞三车后逃逸,该受到什么处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戊,将其撞出30多米,戊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此处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为,而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围包括肇事车辆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车辆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须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即在肇事人没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还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劝说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为确实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结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发逃逸的,或者虽有指使行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员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样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④对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冲突。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同时也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统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宜。�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不是只定一个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甲违章超载高速驾驶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因为甲的逃逸并抛弃丁的行为而直接导致丁的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㈢ 胡彦斌撞伤3人后逃逸你们知道吗

胡彦斌6月25日驾驶改装后的越野车在上海与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内司机和两名乘客受伤。7月17日,新浪娱乐连线胡彦斌所在唱片公司宣传经理张毅,张毅称目前警方对此事尚未给出处理结果,但当时胡彦斌在出事后离开现场只是因为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并非逃逸。胡彦斌本人、家人及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也一直与伤者积极协商,希望给予对方合理的补偿。

据张毅介绍,胡彦斌肇事案正在处理当中,目前公司方面还不知道进展到何种程度,需要等警方的消息和处理结果。但他称,当时胡彦斌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并非刻意逃逸,而是因为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而胡彦斌也在第二天一早赶到公安局协助调查,做笔录等。他和全家包括公司工作人员都在积极配合警方,也希望可以顺利地解决此事,给予伤者合适的补偿。对于因为自己的失误给伤者造成的伤害,胡彦斌自己感到非常抱歉。

对于新闻中提到胡彦斌的越野车是经过改装后的车辆,会否存在超速行驶或者其他违规的情况,张毅回答说,胡彦斌开车的时间并非一天两天,这个应该没有可能。最主要的原因是胡彦斌自台湾回来后便一直赶工,几乎每天都在通宵录、制新专辑,身体疲劳,精神压力也很大。因为专辑之前预定的发布日期已经延后,胡彦斌心里也很着急。

至于该案处理结果何时可以公布,张毅表示还要看上海警方的答复,但公司一定会第一时间向媒体和公众交待。而胡彦斌本来已经延期的新专辑会否因为此事再度拖延面世,张毅说不会,公司会全力帮助胡彦斌解决肇事事件,让他专心制作专辑,请歌迷们放心。

㈣ 海口海甸岛一越野车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否该严加处罚

交通事故这个问题一直都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知道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撞了人第一时间要询问对方是否有受伤,是否有生命安全。如果受伤一定要及时拨打120救护车。但是却仍然有一些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逸,丝毫不管受害人是否有生命危险。近日海口海甸岛一辆白色越野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越野车撞倒两名骑共享单车的女子,撞人后,越野车并没有减速,直接就开走肇事逃逸。最终造成这两名女子1死1伤。肇事逃逸真可恶,视生命为儿戏,应该严加处罚。

㈤ 11·9广汉越野车撞人案的事件过程

“先是把楠木村一个80多岁的老大爷撞了,但他没有停车,继续加速跑,结果就把这家人撞了,四个人,老两口和一岁多的孙女,全部撞死了。”11月9日下午四点过,广汉市三星堆快速通道往城区方向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车牌号为“川F9E107”的途观越野车在撞人逃逸过程中,又撞上贺家一家四口,不幸的是,这四个人全部丧身车轮,霍家亲属悲痛地告诉记者,“感觉他是在玩命地跑,从他撞人到再次撞人再到他的车子撞上路边的隔离栏,根本就没有减速,路上一点刹车痕迹都看不到。”
再次撞人后,车径直撞上了路边的隔离栏,隔离栏刺进了车提,车头部分全部损坏,面目全非,左前、后轮和车肚子下面,血迹斑斑 。
当死者的亲属在得到车祸发生的消息赶到现场的时候,没有看到司机的身影。
“真的惨哦,四个人都全部被撞肢解了,小娃娃只有上半身是完整的,老霍的头都撞掉了……”听到发生车祸,楠木村的村民很快就围了上来,在接到报警后,广汉交警也迅速赶往现场。
很快,警方将现场拉起了警戒线,但是围观的群众也越来越多。
经现场确认,这起车祸至少已造成四人死亡。
“还有一个没有找到,霍姓死者的弟弟。”据围观的群众介绍,家属也打了电话,一直没有联系上,也没有找到人,“还不知道是不是也在车祸中出事儿呢。”

㈥ 胡彦斌撞伤3人后逃逸,逃逸理由是家中有急事需处理。

经纪公司回应:他在双方协调后才离开
2009-7-18 0:00:00 劳动报

本报讯 继前不久周杰在北京驾车撞人后,又有人爆料称在6月25日凌晨,歌手胡彦斌在
录完音回家的路上,驾驶一辆黑色大排量越野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车上司机及两名乘
客受伤。胡彦斌所在的经纪公司金牌大风昨天证实了这个消息,相关负责人李小姐接受采访
时表示,为什么这事过了近一个月又被翻出来?挺奇怪的。“胡彦斌整个过程中积极配合了
警方的调查,而公司方面会进一步和胡彦斌进行联系沟通,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个说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天凌晨,胡彦斌在自己的录音棚为新专辑录完音后,一个人驾车回
住所休息。行至延安中路铜仁路口时,与一辆左拐开往外滩方向的蓝色出租车相撞。据了解,
当时出租车左拐时交通灯为绿灯,而直行的胡彦斌车辆则疑似闯了红灯。两车相撞后,由于
胡彦斌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冲力巨大,出租车司机头部受撞击和被玻璃划伤,伤情比较严重。
由于在撞车之后,胡彦斌停留片刻后离开了,被一名在当地巡逻的巡逻队员记下车牌号
码,并帮助伤者拨打了报警电话。通过警方追查后,胡彦斌被通知去警局做了笔录。李小姐
称,“事故发生后,斌斌是与伤者和司机都协调好后才离开现场,并不是驾车逃逸。”

李小姐说,事发后胡彦斌向公司汇报了该事件,并且正积极与受伤方沟通协商解决此事。
据她推测,由于胡彦斌最近一段时期在录制新专辑,作息基本是昼夜颠倒,非常累,从而影
响开车时候的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现在事情基本已经都协商结束,斌斌还是上海北京两地
忙着录制新专辑。如果有相关消息,公司一定会第一时间告知大家。”黄俊

这个是目前唯一的和别家不同的报道,之前的东方早报的报道有很多值得人怀疑的地方,但是上面这个最具有证实力度的报道,“在双方协调之后才离开”却没有普遍出现在更多的报道中,应该是公司想借此炒作。毕竟胡彦斌的风评一直很好,我们更应该相信他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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