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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授權生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9-13 15:00:20

Ⅰ 工信部擬修改相關規定,進一步放寬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4月7日,工信部官網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規定》」)的徵求意見通知。

《規定》主要修改內容為通過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刪除部分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調整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

工信部在官網表示稱,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准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准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根據《規定》顯示,首先刪除了2017年發布實施《准入規定》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其次,《規定》還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同時,規定還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准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最後,由於發展改革委已於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規定》也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第39號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正式實行,彼時該規定嚴格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不過從《規定》中能夠看出,工信部正在逐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級產品准入門檻,生產企業不再限制一定具備設計開發能力,此舉將使閑置產能或將得到有效利用,「代工」模式更加受到認可。並且,通過分離新能源汽車設計與生產,也意味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開放力度進一步擴大。

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24.2萬輛和120.6萬輛,同比分別下降2.3%和4%。近期,由於受疫情影響,2020年一季度國內汽車消費市場出現明顯下滑,尤其對於正在面臨補貼退坡的新能源汽車而言。

為此,各地方政府推出各項政策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就在幾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為促進汽車消費,確定了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等優惠政策。

不難看出,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正在積極調整相關產業、市場政策,相信隨著政策方面的持續推動,有助於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更加開放、更快發展。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Ⅱ 工信部大幅放寬新能源車企准入 可最長停產24個月仍保留資質

經濟觀察網記者童鋒亮?僅2個月後,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再次修改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規定」。

4月7日,工信部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濟觀察網記者注意到,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工信部刪除了此前要求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刪除了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在汽車行業資深分析師梅松林看來,此次調整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信息。「首先,新能源車企近些年進步顯著,增強了主管部門、市場及各界人士的信心;其二、政府對正在茁壯成長中新能源車行業的大力支持;第三、政策更貼近現實,現代化新工廠的建設、已有工廠的改造、產品的研發准備都需要足夠長的時間。」

在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一項對於新能源車企影響重大的調整為,工信部將新能源汽車企業停止生產的懲罰期限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按照此前的規定(工信部39號令)要求,對於停產12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工信部將予以特別公示,相關企業再次生產需要重新經過工信部核查。而在重新審查中,如果不能達到准入條件或破產的企業,將被撤銷資質,一旦生產資質被撤銷,企業將無法申報產品。

此次的調整讓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比傳統機動車生產有了更長期限的管理,按照政策要求目前清退燃油車的期限是12個月。而從業內來看,政策的調整一方面對新能源汽車行業中有產能但沒有產量的車企提供了更長的緩沖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政策對新能源車行業的培育。而這種修改也被業內認為與疫情帶來的沖擊存在一定關系。

在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秘書長崔東樹看來,工信部之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點放寬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准入條件,是因為無論是傳統車企還是新造車企業,都普遍面臨著壓力比較大的市場壓力。

「汽車行業持續下行、新能源車補貼大幅退坡、疫情,導致了不少新能源車企年均產量可能低於2000輛,而更關鍵原因是新能源車總體市場體量還很小,只佔乘用車總體5%左右,加上新能源車企又很多,處在長尾中的車企年均產量極低。」梅松林表示。

《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於三年前的2017年1月正式公布,其規定了新能源車企產品上市銷售必須符合的准入條件,該文件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新能源汽車「雙資質」管理規定。而事實上,在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就曾對該准入規定進行了一次修改。

當時,在工信部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將此前規定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所必須的「設計開發能力」改為了「技術保障能力」。

經濟觀察網記者注意到,此次工信部進一步將修改後的「技術保障能力」予以刪除,僅表示要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針對此次修改的必要性,工信部在公告中解釋稱,主要是因國內外形勢的發展發生了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需要進一步放寬准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分別為124.2萬輛和120.6萬輛,分別同比下降2.20%和3.98%,不僅首次出現了銷量下滑,也首次出現了產量下滑的情形。為應對疫情帶來的沖擊,重振汽車消費,新能源汽車是各地培育的重點。目前已經有多個城市出台政策估計新能源汽車消費,而此前3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為促進汽車消費,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Ⅲ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純電動乘用車科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具備外接充電功能的串聯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分別指國家標准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製的、國家標准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管理第五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執行《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 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 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第六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

新建企業可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第七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件一)。第八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制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制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准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第九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綱領、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四)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產為起始點)的擔保合同。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並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中的專家組成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建。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條投資項目完成建設後,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按單獨類別管理。第十三條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所採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Ⅳ 生產新能源汽車需要哪些資質,具備哪些條件

1、擁有良好的個人徵信。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員。

4、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上海市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等等。

落戶上牌:當事人外地戶籍,在上海辦理落戶上牌手續,需要當事人出具身份證,以及在上海的居住證,帶車一起,以及車輛購買手續證件票據,到上海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辦理機動車落戶上牌手續。

(4)新能源汽車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新能源車的補貼

標准規模

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申報下達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Ⅳ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Ⅵ 大幅放寬准入標准 新能源車市將「絕處逢生」

圖片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3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提出,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對於消費者和新能源市場來說也是一大重要利好。

可見,在政策支撐下,今年新能源汽車需求有望不斷改善。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隨著特斯拉國產化落地,外資品牌蜂擁入華,國內造車新勢力陸續進入交付階段,新政策的推動,也將導致新能源汽車行業的再度洗牌,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馬太效應將愈發明顯。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Ⅶ 求07年國家頒布的和汽車有關的政策和法律.....

07年至今只有2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一個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一個是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2007-10-17】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72號)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並從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推進節約能源和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貫徹《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生產准入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准予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製造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的生產准入管理。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系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七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

第九條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全部車輛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期限、條件下銷售、使用,並以適當的方式對銷售車輛以不低於20% 的比例進行運行狀態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車生產資格

第十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產資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為《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應按《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完成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

(三)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六)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規定、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准入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二條 生產准入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准入條件規定的企業或產品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考核,獲得生產資格後,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車輛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改裝類商用車企業可自製底盤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現場技術審查工作和產品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經過國家試驗室認可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章 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試驗方案;

(二)新能源汽車相關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

(四)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產品的,申請資料還應當包括:

(一)售後服務承諾(內容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銷售和售後服務區域范圍、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的提供、質量保證期限、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索賠處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召回措施等);

(二)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示範運行區域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第十七條 企業在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新產品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申請書》(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第十八條 對於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由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技術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現場技術審查內容和判定原則按照《生產准入條件》進行。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對其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介機構上報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及公示結果,及時完成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審核工作,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 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准入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上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資料,由中介機構進行審查,並確認試驗方案。檢測機構根據企業的委託,按照中介機構確認的試驗方案對新能源汽車產品進行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提交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組織產品的技術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上報的產品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車輛運行情況,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

起步期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範運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Ⅷ 放寬准入,降低門檻!工信部擬修改新能源車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決定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等10項內容進行修改。

紅點新能源:此處修改針對將「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之後,做出的相應內容調整。

四、(一)將GB/T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將GB/T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將GB/T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將GB/T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紅點新能源:針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的調整,主要是跟隨國家標準的更新,而做出的相應變動調整,執行了最新的國家標准。

五、刪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中,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開發過程,以及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以及《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等內容。

紅點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所進行的變動也主要集中在了調整之後,設計開發變為技術保障之後的對應調整,進一步簡化准入機制,降低准入門檻。

紅點觀察

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苗圩部長就曾經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採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如今《徵求意見稿》的推出,無疑是這一意志的具體落地。對於行業而言,這將給予市場更多的權利,吸引更多有實力的資本,同時也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實現市場化競爭,更有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疫情的蔓延,新能源汽車行業祈求的政策利好,可能並不見得一定會來。反觀《徵求意見稿》的核心思想,也無疑在說:自勝者強!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Ⅸ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Ⅹ 新能源汽車雙積分管理辦法什麼時間開始施行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附件,並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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