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佔用消防通道
A. 消防通道可以被私家車或者電動車佔用嗎的危害性
佔用消防通道屬於違法行為,影響發生火災時的救援工作,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可以挪用、拆除、埋壓和圈佔消火栓。也不允許臨時佔用消防通道。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B. 物業安排電動車停消防通道可以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可以。因為電動車停消防通道既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當發生火災時又阻礙人們逃生和疏散。屬於物業管理的范圍可以去找物業或者社區居委會反應。
C. 消防通道被電瓶車和鐵門堵塞犯法嗎
犯法的
近年來,隨著車輛的日益增多,一些老舊小區道路消防通道被堵塞的情況屢見不鮮,道路秩序混亂等問題也日漸頻發。
消防通道被堵塞的事,市民經常能遇到,法律對此有何規定?如何破解此類難題?記者結合近期昆明發生的一起案例,采訪了市民、街道辦人員和律師。
案例 居民家中起火 消防通道被阻
12月1日凌晨,昆明市春暉小區一住戶家中突發火情,居民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但消防救援車卻在救火途中遇到了阻礙。
目擊者用手機拍下的一段視頻顯示,0時20分許,春暉小區5樓一戶住戶家中突發大火,火勢隨風蔓延,火焰騰起數米之高。
數分鍾後,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員趕到現場,但由於道路不暢,消防救援人員只能通過排接水管的方式滅火。在高壓水槍的澆灌下,火勢很快得到了控制。
「當時110民警先到的,119消防救援人員隨後趕到。但小區道路兩邊停的車有點多,消防救援車進不來,只能在小區里鋪設水管,破門進去滅的火。」這名目擊者講述。
凌晨1時許,現場的火勢已被撲滅,同樓居民都被疏散到樓下避險。起火房屋內一片狼藉,廚房位置的灼燒痕跡最為嚴重,在高溫的炙烤下,不銹鋼質地的防盜窗已經發生了變形,起火房屋外牆上也被熏得一片漆黑。
深夜的火情讓不少居民都感到後怕,居民們表示,春暉小區房齡較老,由於沒有足夠的停車位,大部分車主會將車隨意停靠在路邊,進出小區的勤學巷及小區周邊的內部道路都並排停放著兩排車輛,路中間隙不足3米,一旦發生險情,大型救援車輛無法進入小區,直接威脅到小區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此,居民希望轄區相關部門能對停車亂象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調查 小區車滿為患 正在研究解決
12月2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春暉小區,一片漆黑的起火房屋已被封鎖,消防救援、公安、社區等部門人員正在現場對起火原因展開調查。
負責這個院區的門衛介紹,起火房屋裡住著一對老夫妻,當晚發現房屋裡冒出濃煙後,他們就呼喊老人出來。還好,火勢變大前兩名老人已經下樓,之後居民又開始自發滅火。
記者注意到,進入這個小區有3條道路,分別是豐寧路、春暉路和勤學巷,豐寧路道路較為寬敞,消防救援車可以正常通行,而春暉路和勤學巷這兩條路上則停滿了車,消防救援車無法正常進入。
對於消防救援車無法通行的問題,小區門衛介紹,他們這個院區屬於以前多個單位的集資房,一直沒有正式的物業公司來管理,但小區大門外的道路則是由社區在管理。
春暉小區一名物業人員介紹,起火房屋所在院區屬於單位集資房,不歸他們管理,他們平時只負責春暉小區的日常管理工作,豐寧路是由他們負責收費管理的,而其餘兩條路則不歸他們管。「之前我們也曾代管過春暉路和勤學巷,但太難管了,之後我們就撤出了。」這名物業人員說。
那春暉路和勤學巷這兩條停滿了車輛的道路究竟歸誰管理呢?記者聯系了豐寧街道辦事處。
針對車輛擠佔道路,消防救援車無法正常駛入的問題,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介紹,由於歷史原因,豐寧路、春暉路、勤學巷目前既不屬於市政公共道路,也不屬於小區道路,道路產權還沒有得到具體明確,因此出現了沒人管的情況。目前,他們正在研究解決方案,直接移交交警部門管理或請第三方管理,爭取盡快解決這幾條路的管理問題,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釋法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強制清理障礙物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王博喜指出,針對春暉小區消防通道被阻塞問題,當務之急是需要盡快明確這幾條道路的管理部門,明確消防責任,切實保障每名市民的生命安全。
同時,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或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採取強制拆除、清除、拖離等代履行措施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此外,消防救援機構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有權強制清理佔用消防救援車通道的障礙物。在消防救援車通道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依法拖離。
D. 小區消防通道被車輛佔用怎麼辦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撲救火災、搶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減少火災損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隨便佔用,必須時刻保持暢通。如果消防通道被占,將給小區業主生命財產帶來重大隱患。
但是很多小區消防通道被人佔用怎麼辦?且看以下分解。
如果業主發現消防通道被佔用,可以報警處理,根據《消防法》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對小區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同時明確禁止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屬於禁停區域,交警部門將進入小區對亂停車進行勸導或處罰。
針對小區消防通道被佔用不同狀況,消防部門應會同轄區派出所、交巡警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是結合小區現有車位,做好「封閉式小區」的車位調配。經業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暢通的前提下,由交巡警部門合理利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泊位。小區內用作單側停車的道路,其最低寬度不得小於4米;連接小區進出的主要通道如設置單側停車,其最低寬度不得小於6米。小區汽車停放點的出入口應不少於2個。小區防火間距內和消防通道、消防車回車道或回車場、高層建築消防登高面及登高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內不得停靠車輛,並設立明顯的禁停標志。
二是擴大停車范圍,解決開放式住宅小區或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小區的實際困難。交巡警部門應主動會同消防部門、派出所對周邊道路網路條件、交通組織和交通流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築物間空檔施劃夜間臨時停車泊位,供居民停放車輛。施劃停車泊位要按照省建設廳、公安廳《城市道路內汽車停車泊位設置標准》和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江蘇省佔道機動車臨時停車場設置規范(試行)》的要求實施。機動車道寬度不能達到要求的,可根據兩邊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情況,在不影響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的情況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施劃停車泊位,但施劃停車泊位後的道路通行最低寬度應滿足不低於4米的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E. 樓道里不能停放電瓶車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未做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嚴禁電動車佔用消防通道;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車停放場所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二、落實停放充電管理責任。 對於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對於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
三、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 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公民應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四、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開展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並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並按要求停放電動車和為電動車充電。一旦遇到電動車火災切勿盲目逃生,要選擇正確的逃生路線和方法。
F. 汽車佔用消防通道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消防通道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佔用消防通道違規停車的話,一般情況下會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該項消防通道管理制度的規定,是保障人民群眾公共交通安全的具體體現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