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的使用管理規定
⑴ 襄陽電動車管理新規定
法律分析:《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為了加強我市電動車管理,規范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備案、通行和停放等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草案起草單位市公安局結合本市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起草了《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備案、通行和停放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最高時速不超過二十五千米,整車質量不大於五十五公斤,蓄電池電壓不大於四十八伏,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四百瓦,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輪椅車是指可由乘坐者或者護理者操作的、由一個或者多個電機驅動的、能電動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動或者動力轉向的供殘障者使用的,帶有座椅支撐的輪式個人移動裝置。
電動輕便摩托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其最大設計時速不大於五十千米,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於四千瓦,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不包含電動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其最大設計時速大於五十千米,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四千瓦,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
電動汽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具有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
⑵ 2022電動車新規來了,哪些規定需要加強關注
2022年我國不少地區的政府相關部門推出了電動車的新規定,新規定的出台旨在更大程度地保障車主們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以及在日常的充電等過程中的安全。值得人們注意的是此次規定要求人們在日常駕駛電動車出行時也要佩戴頭盔;家庭中擁有的電動車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到相關部門安上車牌;人們駕駛電動車也要考取相關駕照;電動車不可以違規載人,也不可以闖紅燈或者逆行;具有合規資質證明的電動車才能夠上路行駛。
除了在行駛方面之外,電動車在充電時有很多的注意事項,但是很多人是意識不到的,比如說將電動車放在樓道里或者室內充電,而沒有人看管很容易出現漏電失火的現象,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我國多地也要求民眾在為電動車充電時不能佔用消防通道等。
⑶ 蕪湖市電動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預防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以及相關安全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或者助動的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標准並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汽車除外。第三條本市電動車管理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並按照職責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車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對電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電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電動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車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車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第二章生產、銷售與回收第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車以及電動車的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國家規定電動車實行准入管理的,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關准入後方可生產、銷售相應的電動車,並持續保持准入條件。
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第九條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車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其所售電動車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
鼓勵電動車銷售者實行帶牌銷售。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車;
(二)擅自在電動車上加裝座位(安全座椅除外)、傘具、車篷(廂)等裝置;
(三)改裝、加裝蓄電池、電動機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擅自更換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車的車速提示音、限速裝置;
(五)其他更改電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電動車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第十一條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蓄電池。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第十二條電動車電池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與其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電池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
屬於危險廢物的電動車廢舊電池,應當按照垃圾分類的規定進行分類收集,不得隨意丟棄。第三章登記管理第十三條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電動輪椅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電動車,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
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並已經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電動車,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⑷ 電動車管理規定2022
第1個規定:電動車上路首先要上牌,機動車還需買保險
無論是我們新買的電動車還是以前購買的電動車,在使用電動車上路之前,我們需要到本地的交管部門或者代辦網點,辦理登記注冊申請牌照,其中電動自行車會懸掛綠色牌照,電動輕便摩托車需要懸掛藍色牌照,電動摩托車需要懸掛黃色牌照。
同時在上路行駛時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出現隨意變道,逆行,闖紅燈的違規違章行為,如果被攝像頭拍下或者被交警查住的話,會處以扣分罰款,甚至扣車的處罰,特別是作為機動車的電摩、電輕摩。
⑸ 電動汽車的管理規定
國家發政委「新能源汽車公告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已於2007年11月1日施行。「城鎮鄉村農用(專用)電動汽車通用技術條件」也在醞釀過程中,純電動汽車商業化在農村已經初現雛形,我們不該視而不見。
將來符合國際和符合市場需求的純電動汽車必定遵守以下幾項:1、電動車輛研發製造運營必須符合國家各項相關法規。整車、零部件性能必須滿足國家技術標准和各項具體要求。2、電動車輛是以電為能源,由電動機驅動行駛的,不再產生新的污染,不再產生易燃、易爆之隱患。3、電動車輛儲能用的電池必須是無污染、環保型的。且具有耐久的壽命,具備超快充電(2-3C以上電流)的功能。車輛根據用途確定一次充電之續行里程,以此裝置夠用電量的電池組,充分利用公用充電站超快充電以延長續行里程。4、電動機組應有高效率的能量轉換。剎車、減速之能量的直接利用和回收,力求車輛之綜合能源利用的高效率。5、根據車輛用途和行駛場合設定最高車速,且不得超過交通法規的限定值,以合理選擇電動機的功率和配置電池組容量。6、車輛駕駛操作,控制簡單有效、工作可靠,確保行車安全。7、機械、電氣裝置耐用少維修。車輛運營之費用低廉。8、以目標市場需求為依據,提供實用、合適車型滿足之,力求做到技術、經濟、實用、功能諸方面的綜合統一。
將來產業化、商業化為用戶所歡迎的電動汽車,必定符合以下幾點特徵:准確的定位、恰當的用途、宜駛的區域、最佳的效能。合適的車型、經濟的配置。可靠的性能、便當的操控。環保的電池、耐久的壽命、夠用的電量、超快的充電、完善的網路、到位的服務。低廉的費用、最少的維修。
⑹ 關於電瓶車的管理條例及法規
法律分析:電動車銷售商可以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四條 電動車管理遵循專項管理、分類對待、確保安全、穩健發展、總量調控、區域限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信、環保、發改、財政、市政、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
⑺ 廣州市關於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2017年3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通行、生產、銷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管理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的相關管理制度。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土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發展改革、來穗人員服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規定。
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提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居住區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和優化公共交通網路,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使用社區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
⑻ 電動汽車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新能源汽車和傳統燃油汽車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在平常用車方式和保養時都會存在一些不同之處。很多車主雖然買了新能源汽車,但對於這些不同之處都是一知半解。下面就來談一談關於新能源電動汽車使用時要注意的那些事項。
第二:車輛的保養要重視新能源汽車的構造和燃油汽車不一樣,在保養項目上也存在很多不同。像我們比較熟悉的換機油。在電動汽車上就完全不需要了。電動汽車的很多常規保養項目都是以檢查檢測為主的。有些車主就會覺得反正不用換保養材料,檢查不檢查都不重要了。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也是很危險的。新能源電動汽車主要是靠電路來鏈接工作的,所以電路復雜,車輛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也可能出現一些安全隱患。每一次的保養檢查檢測就是為了排除這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所以對於保養要重視。
第三:要清楚環境對於車輛的影響新能源電動汽車使用的大多都是三元鋰電池。在低溫環境下,它會出行衰減現象。冬天外部環境溫度低,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化學反應會變慢。這會導致電動汽車的充電速度變慢,續航里程縮短,外部溫度在零下10度左右,動力電池就能夠衰減30%的續航里程。而且溫度越低,衰減 的越多。所以在冬天使用電動汽車的時候,要考慮到動力電池衰減的情況,合理安排用車強度。有長途用車需求的時候,最好不要使用純電動汽車。
第四:其它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項
1:不要在室外露天充電,溫度低,充電效率會降低,還有可能會對電池造成損傷。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選擇在室內充電,或溫度較高的時段充電。
2:空調溫度不要設置太高,這樣可以省電。開車時寧願多穿件衣服也要降低一點溫度的設定。
3:盡量不要室外停車,冬天室外的溫度和室內的溫度相差很大。如果條件允許的話,最好是在室內停車。
4:不要極限耗電,這樣會導致動力電池出現饋電,不僅汽車會拋錨,還會損耗動力電池的壽命。
5:充電時間不應該過長,最好是選擇白天充電,這樣好掌握充電時間。現在電動汽車充電幾乎都有跳燈的功能,當電已充滿的指示燈亮起之後,會自動停止充電。但保險起見,變燈1-2小時之內還是要及時將電源拔下,防止過度充電。
綜上所述:以上這些就是新能源電動汽車在平時用車時的一些注意事項,做好這些,可以更好的保障車輛的正常使用。
⑼ 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電動車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4個政策:
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即大家口中講的電動車新國標法規,主要內容規范了電動車的生產標准、上路標准、騎行標准、安全標准等;
2、《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規定》是一項強制規范電動車的使用場景、禁止使用場景、使用標準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一項針對企業生產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項針對國內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