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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停售工信部

發布時間: 2021-05-11 22:42:59

新能源汽車停產會下架公告目錄嗎

1.新能源產品被清理出推廣目錄,一定是產品有問題嗎?有媒體從產品品質不可靠方面進行了解說,但仔細研究下來並非如此,與「次品論」完全無關,不過是清理出了已撤消公告的產品而已。
2014年12月24日,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267批)》 中,《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第64批)》首次發布了被撤消產品的目錄。

㈡ 工信部:近期將調整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

3月30日上午,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為了解決這些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工信部正積極配合相關部委,研究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政策建議,督促各地區加快出台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措施,相信後續會有更多刺激消費的政策出台。另外,工信部還會對新能源汽車以及相關政策,近期會協調相關部門作出調整,進一步推動汽車產業協調健康發展。

解讀:當前,「抗疫」的主戰場已經由國內轉移到國外,歐美病例依然處於高速增長中,尚未到達拐點。雖然疫情在中國已經得到很好地控制,可以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但疫情在全球的持續擴散也將抑制人們大額消費的「沖動」,畢竟在危急時刻,保證「手中有錢」才能做到「心中不慌」。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對汽車的消費慾望將在一定程度上被壓抑,非剛需的購買者很有可能選擇「再考慮考慮」。

辛國斌也指出,汽車行業目前仍然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整個消費需求不振的問題,即使目前企業復工復產率比較高,但是由於市場需求不足,企業庫存增加,有可能在後續的一段時間里,一些企業的達產率還會進一步降低。

汽車工業的產業鏈長、涉及范圍廣,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消費的下滑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數十萬家企業和上千萬從業者將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

因此,出台刺激汽車消費的政策已經是迫在眉睫。

自2月中旬開始,中央各部委多次發文要求各地提振汽車市場消費,限購城市適當增加指標。

3月13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23個部門向各省市聯合發布《關於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提出要促進汽車限購向引導使用政策轉變,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限額。

目前,已有廣東、山東、吉林、海南和深圳、寧波、杭州、南昌等省地市出台了一些具體的政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專門刺激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依然較少。去年以來,新能源汽車受補貼退坡影響較大,由於新能源汽車尚不能做到和燃油車平價,政府更需要在這一階段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的鼓勵,以提振產業發展的信心。

根據汽車工業協會數據,2020年1-2月,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04.8萬輛和223.8萬輛,產銷量同比分別下降45.8%和42%。其中,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53840輛和59705輛,同比分別下降63.8%和59.5%,新能源汽車下滑幅度高於「大盤」。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㈢ 工信部約談25家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求對生產一致性問題整改

12月8日消息,工信部消息,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升生產一致性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約談了前期監督檢查中存在違規問題的25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有關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分析問題原因,嚴格按照《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告》管理規定,根據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企業依法予以撤銷或暫停違規產品《公告》、暫停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申報等行政處理,並將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列入後續重點監管對象。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事中事後監管,與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創新監管方式,豐富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切實保障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

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制度。11月,在組織對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等3個類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督檢查中,共有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具體情況如下:

一、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的車型

(一)新能源乘用車,共涉及9家企業的9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和保護功能、行李箱容積、輪胎規格、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二)新能源客車,共涉及10家企業的12個車型產品,涉及低速行駛提示音、車輛喇叭、三角警告牌、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三)新能源專用車,共涉及6家企業的6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報警信號、低速行駛提示音、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為什麼智能與新能源汽車被工信部列入重點復工復產支持行業

2月25日,工信部對外發布《關於有序推動工業通信業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中央再次下發的復工復產類指導意見。
根據《意見》內容顯示,特別提到了重點支持5G、工業互聯網、集成電路、工業機器人、增材製造、智能製造、新型顯示、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相關專家表示,即便沒有新冠肺炎疫情,以上產業也屬於「中國製造2025」的重點領域。受此次疫情影響,工信部發布《意見》旨在當下時機表明,國家對工業通信等領域的重點項目支持力度不變。
結合2月12日,國家11部委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以下簡稱「《戰略》」)對比發現,兩份文件中重合之處為5G、互聯網、智能汽車等領域。汽車預言家通過采訪專家進行梳理之後發現,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自主市場份額卻不到四成,智能汽車成轉型升級抓手,這也是疫情下復工復產重點支持的原因所在。
1

自主汽車佔比僅剩四成 智能汽車成轉型升級抓手
在《意見》中汽車預言家注意到,5G、工業互聯網、新能源汽車等均被列為重點支持產業,並且被定義為戰略性新興產業。
汽車行業專家表示,5G、工業互聯網、新能源汽車這些關鍵詞均能在智能汽車找到重合點。換句話說,工信部出台的《意見》對智能汽車的相關領域釋放出復工復產信號。
中國作為全世界最大的汽車市場,根據中汽協公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汽車累計銷量為2576.9萬輛,連續11年蟬聯世界第一。但同時看到,自主品牌市場份額佔比僅為39.2%,同比下降幅度高於行業7.6個百分點。
對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曾明確表示,智能汽車將成為我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的突破口,也是引領全球汽車產業技術變革的戰略制高點。
工信部此次發布《意見》可以說是再次明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復工復產」工作思路。而汽車工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2010年數據顯示,汽車產業就貢獻了13%的稅收和6.13%的GDP,更是帶動直接相關產業人員超4000萬人,佔全國城鎮就業人數的12%以上。是對GDP貢獻最大的五個行業之一。2010—2015年包括汽車和零部件在內的汽車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已經累計達7912億美元。
隨著汽車行業的轉型升級,智能汽車更是成為經濟發展的新抓手之一。數據顯示,到2030年,5G將在國內創造800多萬個就業崗位,中國經濟產出將達到6.3萬億人民幣。上海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上海交大安泰EMBA汽車行業協會會長洪源對汽車預言家表示,以長三角為例,5G-V2X智能汽車將形成兩萬億的產業規模,意味著再造一個新浦東。

2

疫情下復工復產重點支持智能汽車產業
2020年開年一場新冠肺炎疫情,經濟學家預估受疫情影響,第一季度中國GDP或下滑4.5%-5%,經濟損失超萬億元。
除工信部發布《意見》重點支持智能汽車之外,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河北、安徽、北京、上海等超過19個省市,已累計發布超過69個經濟支持性政策努力克服疫情帶來的不良影響。
2月12日,包括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等11部委聯合蓋章,出台《戰略》正式對外發布。重點強調發展智能汽車,將智能汽車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與工信部《意見》遙相呼應。
上海交通大學汽車工程研究院副院長殷承良在接受汽車預言家采訪時表示,發展智能汽車是中國轉向融合產業發展的有力抓手之一。?國家11部委聯合制定相關政策,表示已經從國家層面給予智能汽車前所未有的重視程度。
3

疫情倒逼主流企業加緊智能汽車布局
正如相關專家所言,即便沒有疫情出現,自主品牌以及跨國車企已紛紛制定自身轉型戰略計劃。自主品牌中,以上汽乘用車為例,作為最早提出互聯網汽車概念的上汽乘用車, 2016年6月推出首款量產互聯網汽車榮威RX5,此後上汽乘用車更是加緊在智能汽車領域的布局。
上汽乘用車與中國移動和華為簽署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共同推進智能出行服務暨下一代蜂窩車聯網產業的發展,發力5G車聯網技術。除了上汽乘用車外,包含廣汽乘用車、北汽、吉利等在內的自主品牌紛紛加碼智能汽車。
對於布局智能汽車,跨國車企更是不遺餘力。在2020年2月11日,剛剛結束2019年度的戴姆勒新聞發布上,戴姆勒股份公司及梅賽德斯-賓士股份公司董事會主席康林全面詳細的介紹了2020年的轉型內容和目標。
在新能源領域,戴姆勒將提升EQC的產能以應對更高的需求;今年夏天上市EQV車型,並在全球范圍內首秀EQA車型;2020年推出超過20款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在數字化領域,2020年,全系產品配備MBUX系統,全新S-Class將會增強互聯性;車輛內部架構以軟體驅動理念進行設計等舉措。康林松更是強調,2020年的總投資將保持與2019年同樣水平,加快戴姆勒從汽車製造商向出行服務商轉變。
不難看出,無論是自主品牌還是跨國車企對於智能汽車、新能源領域布局依然十分重視。評論人士指出,無論疫情是否出現,主流車企以及產業層面均已開啟轉型變革,疫情爆發使得車企以及產業層面更加凸顯時間緊迫性。此次11部委印發《戰略》以及工信部發布《意見》對於疫情當下的中國汽車的轉型升級,無疑是注入一劑強心針。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㈤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㈥ 工信部提出禁售燃油車時間表,燃油車真的要退出歷史舞台了嗎

燃油車會退出歷史舞台但是時間還有點長。

據報道,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在2017中國汽車產業發展國際論壇上透露,工信部已經啟動制定停止生產和銷售傳統能源汽車的時間表,但是燃油車的禁售時間還沒有確定。

還有汽車分析師表示,十年內實現禁售燃油車的可能性較小,困難較大,畢竟當下仍以燃油車為主,在沒有完全換到新能源產業時,無法做好保有量接近兩億輛汽車的售後服務工作,國家可以更加提倡、支持新能源發展,循序漸進地過渡。

㈦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㈧ 關於工信部提出2020年前分階段退出新能源車補貼的詳細介紹

在20日舉行的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2018年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在談到2020年後新能源汽車補貼將取消時表示,補貼政策調整將分段平穩退出,並將有替代措施。

同時還將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的金融信貸、保險、租賃、二手車交易等營銷和服務體系,加快建立市場化的積分交易平台,提供多種交易方式功能。研究制定積分經濟管理的措施,激活積分交易市場。還將提前研究發布2020年後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的要求,加快建立商用車積分管理制度。

㈨ 工信部約談25家新能源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未來前景怎麼樣

因存在生產違規問題,工信部約談了25家新能源車企業 ,限令這些車企進行自查整頓,進行整改。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環保的問題也越來越重視。汽車尾氣中的二氧化碳是導致全球溫室效應的原因之一,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很多國家出台了禁售燃油車,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戰略。新能源汽車產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會,各大汽車生產廠商在新能源汽車上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新能源汽車的各種質量問題也暴露出來。

新能源汽車的未來前景還是很不錯的。首先,溫室效應問題急需解決。隨著溫室效應導致的全球變暖的狀況越來越嚴重,燃油汽車將逐漸被禁止銷售,而新能源汽車將獲得很大的發展機會;其次,新能源汽車優勢明顯。新能源汽車更加的節能,除此之外還在動力、智能化、後期維護和噪音控制方面比傳統的燃油汽車更加具有優勢,這些優勢讓它廣受市場歡迎;最後,人們觀念的轉變。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環保觀念也越來越高,新能源汽車作為一種新的時代產物,對年輕人更有吸引力,非常受年輕人的喜歡。

三、人們對新能源汽車的喜愛。

隨著環保觀念深入人心,人們的環保意識也越來越高,由於新能源汽車是新產品,對於大部分的年輕人有很大新引力,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買車的時候會選擇更為時尚和智能化的新能源汽車。

你覺的新能源汽車能夠替代燃油汽車嗎?

㈩ 國產電動車「半壁江山」限期整改,工信部約談25家新能源車企

12月8日,工信部發布消息稱,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升生產一致性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約談了前期監督檢查中存在違規問題的25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有關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據悉,在11月19日,工信部就表示在對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等3個類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督檢查中發現共有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

其中,新能源乘用車,共涉及9家企業的9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和保護功能、行李箱容積、輪胎規格、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新能源客車,共涉及10家企業的12個車型產品,涉及低速行駛提示音、車輛喇叭、三角警告牌、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新能源專用車,共涉及6家企業的6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報警信號、低速行駛提示音、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而其中被約談的企業包括有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河北長安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車企。

而從具體的公告來看,大部分新能源乘用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車輛的三點系統。

比如北汽新能源EU5的問題在於過放電後電池管理系統不符合有關要求;東風日產軒逸·純電的問題在於過放電、過充電的保護值超出了企業技術參數值等。

除此之外,比亞迪秦DM、北汽新能源EU300等車型則是范圍包括備胎標識、行李箱容積、安全帶生產企業名稱與備案參數不一致等問題。

官方表示此次約談的目的主要是,想要有關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分析問題原因,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同時,根據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企業依法予以撤銷或暫停違規產品《公告》、暫停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申報等行政處理,並將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列入後續重點監管對象。

今後工信部也將進一步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管理,切實保障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原創文章,轉載需授權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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