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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獲工信部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5-19 14:49:32

① 工信部:近期將調整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

3月30日上午,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為了解決這些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工信部正積極配合相關部委,研究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政策建議,督促各地區加快出台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措施,相信後續會有更多刺激消費的政策出台。另外,工信部還會對新能源汽車以及相關政策,近期會協調相關部門作出調整,進一步推動汽車產業協調健康發展。

解讀:當前,「抗疫」的主戰場已經由國內轉移到國外,歐美病例依然處於高速增長中,尚未到達拐點。雖然疫情在中國已經得到很好地控制,可以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但疫情在全球的持續擴散也將抑制人們大額消費的「沖動」,畢竟在危急時刻,保證「手中有錢」才能做到「心中不慌」。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對汽車的消費慾望將在一定程度上被壓抑,非剛需的購買者很有可能選擇「再考慮考慮」。

辛國斌也指出,汽車行業目前仍然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整個消費需求不振的問題,即使目前企業復工復產率比較高,但是由於市場需求不足,企業庫存增加,有可能在後續的一段時間里,一些企業的達產率還會進一步降低。

汽車工業的產業鏈長、涉及范圍廣,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消費的下滑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數十萬家企業和上千萬從業者將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

因此,出台刺激汽車消費的政策已經是迫在眉睫。

自2月中旬開始,中央各部委多次發文要求各地提振汽車市場消費,限購城市適當增加指標。

3月13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23個部門向各省市聯合發布《關於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提出要促進汽車限購向引導使用政策轉變,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限額。

目前,已有廣東、山東、吉林、海南和深圳、寧波、杭州、南昌等省地市出台了一些具體的政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專門刺激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依然較少。去年以來,新能源汽車受補貼退坡影響較大,由於新能源汽車尚不能做到和燃油車平價,政府更需要在這一階段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的鼓勵,以提振產業發展的信心。

根據汽車工業協會數據,2020年1-2月,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04.8萬輛和223.8萬輛,產銷量同比分別下降45.8%和42%。其中,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53840輛和59705輛,同比分別下降63.8%和59.5%,新能源汽車下滑幅度高於「大盤」。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②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車企業准入規定,著重審核企業技術保障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經實施了2年半,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為「雙資質」。

本次徵求意見稿中作出了十項修改,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刪除了之前對於准入企業「設計開發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內容,調整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這意味著放寬了對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研發機構的要求,也降低了對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數量以及崗位分布的要求。

附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表明,對於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已經全部刪除,替換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

2020年1月11日,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部長苗圩就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採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

上述修改代表新「准入規定」對新能源車企的設計研發能力與生產製造能力進行了分離。業內專家認為,不同於此前的設計開發,技術保障強調的是生產,一些外資車企仍然不具備新能源汽車的設計開發能力,或者設計開發中心在國外,新規為這些外資新能源車企在中國落地生產創造了條件。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作為審核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這將降低獲取造車資質的技術門檻。

此前,大部分造車新勢力在披露公司概況時會刻意著重指出研發團隊和人員佔比,並對研發中心等部門進行濃墨重彩地描述,主要就是為了展示公司符合「老准入規定」中與「設計研發」相關的規定。

而新「准入規定」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中,刪除了「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等內容;在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刪除了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的內容。

汽車業投資人士則認為,新「准入規定」能幫助一些造車新勢力「起死回生」。「目前國內拿到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新造車企業,許多不一定有原廠全面開發能力,新規可能基於這些方面的考慮。讓他們能夠通過其它車型導入的方式做下去。」

另一方面,近期新能源車安全事故頻發,新「准入規定」的風向轉變也被認為是有關部門開始更著重新能源車安全性的信號。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對新能源汽車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整車動力驅動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

插電式混動車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汽車行業分析師張嘯林告訴我們:「相比外觀設計和高科技概念,今後新能源產品的營銷傳播趨勢將是主打耐久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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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新能源汽車總代理需要什麼部門批准

第二章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設立
第八條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三)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
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路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三)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四)具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五)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一)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外商並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范圍的,按前款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十四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涉及經營品牌變更的,應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並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且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④ 工信部:設計可與製造脫離、取消「雙資質」把新能源汽車交給市場

4月7日,工信部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涉及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等。

辛國斌表示,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疊加疫情及全球石油價格下跌影響,市場下行壓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將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完善支持政策,積極穩定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堅定不移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我國當前和未來1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劃》落地後將為今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撐,長期利好新能源汽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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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⑤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⑥ 不止特斯拉 最新一批工信部新能源車申報目錄大揭秘

隨著時間進入2月,工信部也公布了最新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在這之中買車君發現其中多了不少新能源車的身影且個個看點十足,這對於2020年有計劃購入的朋友來說算得上一大喜訊,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有哪些車型值得期待?

國產特斯拉Model3後驅長續航版

動力方面,VELITE7將搭載一台來自LG的永磁同步電機,最大功率130千瓦,綜合工況下續航里程500公里。

買車君說:

在本次工信部公布的兩個目錄中,我們再次看到了不少新能源車身影,雖然它們之中大部分都沒有具體發售時間,但是不得不說一批新車的出現又讓消費者對2020年的新能源市場有了新的期待。若其中恰好有您所喜愛的那款,買車君建議大家不妨再等等,興許在2020年就能將它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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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工信部:推進新能源車、智能網聯車關鍵標准出台

4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化工作要點》與《2020年智能網聯汽車標准化工作要點》(以下簡稱《新能源車標准化要點》與《智能網聯車標准化要點》),對我國新能源汽車與智能網聯汽車的標准化與階段性任務作出了批示。

其中《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化工作要點》提出,完成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標準的技術審查,開展在用電動汽車安全性能評價方法及測試規程相關標準的預研;?完成純電動汽車能耗與續駛里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耗試驗方法標準的制定?,並履行報批程序;推動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標準的修訂立項。

除此之外,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化工作中還將深化國際化交流合作,具體為積極參與全球技術法規協調、深入參與國際標准制定,以及廣泛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等,積極推動中國新能源汽車標准「走出去」。

《2020年智能網聯汽車標准化工作要點》提出,加快推進汽車智能化標准制定。完成駕駛員注意力監控系統、商用車車道保持輔助系統等標准制定;加快汽車全景影像監測系統、汽車夜視系統、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通用技術要求、自動駕駛功能場地測試方法等標準的立項;開展抬頭顯示系統、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自動駕駛模擬和實際道路測試方法、自動駕駛人機交互系統等標准預研並申請立項;在牽頭起草自動駕駛測試場景國際標准同時,啟動我國相關標準的制定工作。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⑧ 現在工信部批准電動汽車有幾種

截止2019年03月11日,一共批准了83種。

2019年03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網站發布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9年第2批)》,共包括37戶企業的84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36戶企業83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1戶企業1個型號。

目前我國已發布電動汽車標准75項,涵蓋電動汽車基礎通用、整車、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總成、基礎設施、充電介面和通訊協議等各個領域,明確了電動汽車的分類和定義、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的測試方法和技術要求,統一了車與設施之間的充電介面和通訊協議。

(8)新能源汽車獲工信部審批擴展閱讀:

針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的舉措,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軟體服務業司副司長董大健董大健指出,《實施方案》提出的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主要是包含了鼓勵老舊汽車的報廢更新,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改善汽車流通和使用環節等幾個方面。

《實施方案》的提出,有利於培育汽車市場,有利於推動汽車產業節能減排,優化汽車消費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

此外,工信部還將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汽車產業的提質增效,主要是大力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來促進新動能加快發展壯大。

⑨ 為什麼智能與新能源汽車被工信部列入重點復工復產支持行業

2月25日,工信部對外發布《關於有序推動工業通信業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中央再次下發的復工復產類指導意見。
根據《意見》內容顯示,特別提到了重點支持5G、工業互聯網、集成電路、工業機器人、增材製造、智能製造、新型顯示、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相關專家表示,即便沒有新冠肺炎疫情,以上產業也屬於「中國製造2025」的重點領域。受此次疫情影響,工信部發布《意見》旨在當下時機表明,國家對工業通信等領域的重點項目支持力度不變。
結合2月12日,國家11部委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以下簡稱「《戰略》」)對比發現,兩份文件中重合之處為5G、互聯網、智能汽車等領域。汽車預言家通過采訪專家進行梳理之後發現,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自主市場份額卻不到四成,智能汽車成轉型升級抓手,這也是疫情下復工復產重點支持的原因所在。
1

自主汽車佔比僅剩四成 智能汽車成轉型升級抓手
在《意見》中汽車預言家注意到,5G、工業互聯網、新能源汽車等均被列為重點支持產業,並且被定義為戰略性新興產業。
汽車行業專家表示,5G、工業互聯網、新能源汽車這些關鍵詞均能在智能汽車找到重合點。換句話說,工信部出台的《意見》對智能汽車的相關領域釋放出復工復產信號。
中國作為全世界最大的汽車市場,根據中汽協公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汽車累計銷量為2576.9萬輛,連續11年蟬聯世界第一。但同時看到,自主品牌市場份額佔比僅為39.2%,同比下降幅度高於行業7.6個百分點。
對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曾明確表示,智能汽車將成為我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的突破口,也是引領全球汽車產業技術變革的戰略制高點。
工信部此次發布《意見》可以說是再次明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復工復產」工作思路。而汽車工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2010年數據顯示,汽車產業就貢獻了13%的稅收和6.13%的GDP,更是帶動直接相關產業人員超4000萬人,佔全國城鎮就業人數的12%以上。是對GDP貢獻最大的五個行業之一。2010—2015年包括汽車和零部件在內的汽車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已經累計達7912億美元。
隨著汽車行業的轉型升級,智能汽車更是成為經濟發展的新抓手之一。數據顯示,到2030年,5G將在國內創造800多萬個就業崗位,中國經濟產出將達到6.3萬億人民幣。上海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上海交大安泰EMBA汽車行業協會會長洪源對汽車預言家表示,以長三角為例,5G-V2X智能汽車將形成兩萬億的產業規模,意味著再造一個新浦東。

2

疫情下復工復產重點支持智能汽車產業
2020年開年一場新冠肺炎疫情,經濟學家預估受疫情影響,第一季度中國GDP或下滑4.5%-5%,經濟損失超萬億元。
除工信部發布《意見》重點支持智能汽車之外,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河北、安徽、北京、上海等超過19個省市,已累計發布超過69個經濟支持性政策努力克服疫情帶來的不良影響。
2月12日,包括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等11部委聯合蓋章,出台《戰略》正式對外發布。重點強調發展智能汽車,將智能汽車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與工信部《意見》遙相呼應。
上海交通大學汽車工程研究院副院長殷承良在接受汽車預言家采訪時表示,發展智能汽車是中國轉向融合產業發展的有力抓手之一。?國家11部委聯合制定相關政策,表示已經從國家層面給予智能汽車前所未有的重視程度。
3

疫情倒逼主流企業加緊智能汽車布局
正如相關專家所言,即便沒有疫情出現,自主品牌以及跨國車企已紛紛制定自身轉型戰略計劃。自主品牌中,以上汽乘用車為例,作為最早提出互聯網汽車概念的上汽乘用車, 2016年6月推出首款量產互聯網汽車榮威RX5,此後上汽乘用車更是加緊在智能汽車領域的布局。
上汽乘用車與中國移動和華為簽署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共同推進智能出行服務暨下一代蜂窩車聯網產業的發展,發力5G車聯網技術。除了上汽乘用車外,包含廣汽乘用車、北汽、吉利等在內的自主品牌紛紛加碼智能汽車。
對於布局智能汽車,跨國車企更是不遺餘力。在2020年2月11日,剛剛結束2019年度的戴姆勒新聞發布上,戴姆勒股份公司及梅賽德斯-賓士股份公司董事會主席康林全面詳細的介紹了2020年的轉型內容和目標。
在新能源領域,戴姆勒將提升EQC的產能以應對更高的需求;今年夏天上市EQV車型,並在全球范圍內首秀EQA車型;2020年推出超過20款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在數字化領域,2020年,全系產品配備MBUX系統,全新S-Class將會增強互聯性;車輛內部架構以軟體驅動理念進行設計等舉措。康林松更是強調,2020年的總投資將保持與2019年同樣水平,加快戴姆勒從汽車製造商向出行服務商轉變。
不難看出,無論是自主品牌還是跨國車企對於智能汽車、新能源領域布局依然十分重視。評論人士指出,無論疫情是否出現,主流車企以及產業層面均已開啟轉型變革,疫情爆發使得車企以及產業層面更加凸顯時間緊迫性。此次11部委印發《戰略》以及工信部發布《意見》對於疫情當下的中國汽車的轉型升級,無疑是注入一劑強心針。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⑩ 第三台廣汽新能源車型Aion V工信部申報圖曝光

日前,我們從工信部獲得了廣汽新能源AionV的部分申報圖片。新車定位為中型SUV,搭載一台由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所生產的永磁同步電機以及寧德時代三元鋰電池組,具體續航里程未知。

動力方面,AionV將搭載一台由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所生產的型號為TZ180XYA1201的永磁同步電機,其最大功率為135kW。官方申報的電池供應商分別有寧德時代和孚能兩家,這預示著該車或將提供多種續航版本。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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