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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夏季試驗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5-21 16:11:16

電動汽車的技術規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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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怎麼檢驗

因為電動汽車電壓較高,可能產生漏電,要定期檢查是否漏電,一般會自動顯示。希望採納。

Ⅲ 電動車檢驗標准!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准適用於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本標准適用於在浙江省境內生產並在省內銷售和外省生產在浙江省銷售的電動自行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565-1993 自行車安全要求
GB/T 12742-1991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GB 17761-1999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QB 1880-1993 自行車 車架
3 安全技術要求
3.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下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3.2 制動性能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 k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
3.3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3.3.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a)重物落下:按規定的方法試驗時,組合件上不應有肉眼能見之裂紋,組合件前、後軸中心線之間的永久變形不應超過40mm。
b)組合件落下:按規定的方法試驗時,不應有肉眼能見之裂紋。
3.3.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將車架/前叉組合件安裝在專用振動試驗機上進行垂直上、下振動試驗,在規定的振動次數內,車架各部位不得有破損、明顯變形或松動。
3.4 把立管靜負荷
按規定的方法試驗後,把立管不允許斷裂。
3.5 充電器抗電強度
充電器在常溫狀態下電源輸入端與外殼之間、電源輸入端與輸出端承受交流3750V,歷時1min後無閃爍或擊穿現象。
3.6 充電器溫升
外殼溫升不大於55K。
3.7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50kg.
3.8 制動裝置
建議前輪使用鼓閘(鋁輪)或懸臂閘(鋼絲輪),後輪使用鼓閘或隨動閘,剎車線直徑不小於1.8mm 。
3.9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按GB 17761-1999中5.1.3、5.1.4、5.1.5、5.1.7、5.2.3.1、5.2.3.2、5.2.3.4、5.2.3.5、5.2.4.1、5.2.4.2、5.2.4.3、5.2.5、5.2.6.1、5.2.6.2、5.2.7、5.2.8.1、5.2.8.2、5.2.8.3、5.2.8.5、5.2.8.6、5.3.1、5.3.2、5.3.3、5.3.4、5.5、5.6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GB/T 12742的有關規定。電器裝置的檢測用儀表,其精度等級應不低於0.5級;測功計的精度應不低於1%;直流電源的紋波系數應不大於5%;聲級計精度為±1dB;測速表精度小於0.1%。
4.1 最高車速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4.1.1 試驗條件
a)騎行者質量(重量):75kg,不足75 kg者應加配重至75kg;
b)試驗環境:溫度為-5℃~30℃,風速不大於3m/s,試驗時應避免雨、雪天氣;
c)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
d)對裝有可調、可拆式限速裝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先拆除限速裝置或調節到最高車速,並在蓄電池處於額定電壓時進行檢測(註:電池處於額定電壓值24V、36V、48V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km/h;充足電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4km/h。目前通用的測試方法因人、環境和儀器等因素引起的測試結果誤差確定為+1km。)
4.1.2 試驗方法(一)
a)在試驗跑道上設置100m的測試區間,兩端應有足夠長的輔助騎行區,電動自行車在電動騎行到測試區間之前,應完成全部加速過程,達到其最高車速,並以此速度通過測試區間;
b)用秒錶測定電動自行車往返通過測試區間的時間;
c)按公式(1)計算最高車速:
V=720/t -------------------------- (1)
式中:V-----最高車速, km/h
t-----往返通過測試區間的時間,s;
d)該項試驗應連續往返電動騎行兩次,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4.1.3 試驗方法(二)
a) 在一定間距內(2m)前後各放置1條壓帶,當車輛在路面通過時,先後閉合兩個開關,作為時間傳輸信號,當車輛通過壓帶時,壓帶發出信號,車輛通過兩個壓帶時,輸出信號分別是時間開始輸入信號和時間終止信號,於是形成通過的時間,壓帶路試儀根據兩條壓帶的間距,計算出速度,經過連續往返兩次騎行,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注意受試車應在輔助行使區間完成全部加速過程。
b) 按公式(2)計算行駛速度:
V=3.6L/t -------------------------- (2)
式中:V-----行駛速度, km/h;
t-----通過測試區間所需時間,s;
L-----兩根壓帶間的距離,m
4.1.4 仲裁檢驗方法
試驗方法(一)為仲裁檢驗方法。
4.2 制動性能試驗
按GB 3565-1993第22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4.3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試驗
4.3.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試驗
按GB 3565-1993中25.1和25.2的規定進行試驗。
4.3.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
a) 按QB 1880-1993中6.4.2的規定進行試驗;
b) 電動機和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電動自行車,應包含這兩個部件進行試驗。如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在相應部位加配重。
4.4 把立管靜負荷試驗
按GB 3565-1993中24.1.2的規定進行試驗。
4.5 充電器抗電強度試驗
充電器在常溫狀態下,電源輸入端與外殼之間、電源輸入端與輸出端承受交流3750V,頻率50Hz歷時1min後無閃爍或擊穿現象。
4.6 充電器溫升試驗
4.6.1 試驗條件
溫度:25℃。
4.6.2 試驗方法
溫升試驗時,充電器水平放置在4mm厚的黑色膠板上,充電器周圍20cm空間內無遮擋,試驗場地為不通風的情況下。開始試驗時,充電器溫度應已經達到穩定,用點溫計測量充電器外殼六個面上的溫度,其最高溫升應符合3.6條的技術要求。
4.7 整車質量(重量)測定
將整車(含蓄電池)放在磅秤上稱其質量(重量)。
4.8 制動裝置
採用目測和精度為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4.9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的試驗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的試驗按GB 17761-1999中 6.1.3、6.1.4、6.1.5、6.1.7、6.2.3.1、6.2.3.2、6.2.3.4、6.2.3.5、6.2.4.1、6.2.4.2、6.2.4.3、6.2.5、6.2.6.1、6.2.6.2、6.2.7、6.2.8.1、6.2.8.2、6.2.8.3、6.2.8.5、6.2.8.6、6.3.1、6.3.2、6.3.3、6.3.4、6.5、6.6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包括周期檢驗、鑒定檢驗)。
5.2 電動自行車出廠要求
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附有檢驗合格證,方能出廠。
5.3 檢驗周期和樣本
5.3.1 出廠檢驗
按批進行逐輛檢驗。
5.3.2 周期檢驗
a) 年產萬輛以上者,每季度抽檢一次;
b) 年產萬輛以下者,每半年抽檢一次;
c) 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5.3.3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只有在新產品鑒定時進行。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5.4 檢驗項目和數量
5.4.1 出廠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項目見附錄A。
5.4.2 出廠檢驗項目採用逐輛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中的車架/前叉沖擊強度、振動強度、電動機功率、車輪靜負荷等項目檢驗一個樣本,其餘項目均檢驗兩個樣本。
5.5 判定方法
5.5.1 項目分類
本檢驗規則將所有的項目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具體劃分見附表。
5.5.2 出廠檢驗
根據附表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產品均須達到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按供需雙方合同規定。
5.5.3 型式檢驗
5.5.3.1項目合格判定條件
須以受檢的樣本數全部合格方判定為項目合格。
5.5.3.2 型式檢驗的結果符合下列各條,則判為合格。
a)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准要求;
b)重要項目應有十三項以上(包括十三項)達到本標准要求;
c)一般項目應有八項以上(包括八項)達到本標准要求。
5.5.3.3復驗條件
若按5.5.3.2條被判為不合格的產品,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允許加倍抽檢一次。復驗產品的評判方法見5.5.3.2條。
a)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准要求;
b)重要項目應有五項以下(包括五項)未達到本標准要求;
c)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累計出現八項以下(包括八項)未達到本標准要求。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檢驗項目和數量
表B.1檢驗項目和數量
項目分類 檢驗項目 本標准條款 出廠檢驗 周期檢驗 鑒定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否決項目 最高車速 3.1 4.1 × √ √
制動性能 3.2 4.2 × √ √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3.3 4.3 × √ √
把立管靜負荷 3.4 4.4 × √ √
充電器抗電強度 3.5 4.5 × √ √
充電器溫升 3.6 4.6 × √ √

重要項目 整車重量 3.7 4.7 × √ √
腳踏行駛能力 3.9 GB 17761
第6.1.3 × √ √
續行里程 3.9 GB 17761
第6.1.4 × √ √
最大騎行雜訊 3.9 GB 17761
第6.1.5 × √ √
電動機功率 3.9 GB 17761
第6.1.7 × √ √
把立管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2 × √ √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4 × √ √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5 × √ √
車輪靜負荷 3.9 GB 17761
第6.2.4.1 × √ √
車輪夾緊力 3.9 GB 17761
第6.2.4.2 × √ √
腳蹬間隙 3.9 GB 17761
第6.2.5 ×
√ √
鞍座調節夾緊強度 3.9 GB 17761
第6.2.6.2 × √ √
絕緣性能 3.9 GB 17761
第6.2.8.2 √ √ √
制動斷電裝置 3.9 GB 17761
第6.2.8.5 √ √ √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 3.9 GB 17761
第6.2.8.6 √ √ √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3.9 GB 17761
第6.5 × △ √
表B.1(續)
項目分類 檢驗項目 本標准條款 出廠檢驗 周期檢驗 鑒定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一般項目 把立管安全線 3.9 GB 17761
第6.2.3.1 × √ √
輪胎寬度 3.9 GB 17761
第6.2.4.3 × √ √
鞍管安全線 3.9 GB 17761
第6.2.6.1 × √ √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3.9 GB 17761
第6.2.7 × √ √
電器裝置 3.9 GB 17761
第6.2.8.1 × √ √
蓄電池密封性 3.9 GB 17761
第6.2.8.3 × √ √
總體要求 3.9 GB 17761
第6.3.1 √ √ √
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 3.9 GB 17761
第6.3.2 × √ √
前、後輪輞與前叉、車架平、立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 3.9 GB 17761
第6.3.3 × √ √
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 3.9 GB 17761
第6.3.4 × √ √
說明書的要求 3.9 GB 17761
第6.6 √ √ √
制動裝置 3.8 4.8 × √ √
註:√為必須檢查的項目;△為按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為不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Ⅳ 誰有電動車使用說明書啊!!!

一、電動車使用環境條件

電動車在出廠時採用逐輛檢驗。

(一)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1)電動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km/h。

(2)電動車的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

(3)電動車須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

(4)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後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km。

(5)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的雜訊應不大於62db。

(6)百公里電耗應不大於1.2kwh。

(7)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二)整車安全要求

(1)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

(2)電動自行車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於54mm。車架/前*組合沖擊/震動強度把立管、把橫管、車輪、鞍座、腳蹬應符合GB3565-1993規定。

(3)電動車應裝有前燈和前反射器、後反射器、側反射器,還應裝有鳴號裝置。

(4)電器系統要安裝到位,極性正確,系統的電器裝置應符合GB3565-1993的要求。電器配線應與電流量相適應,以確保電動騎行的安全可*。

(5)對電器系統採取防雨措施,系統所用的接線均不應裸露,車體和電器部件的外殼不應帶電,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2MΩ。

(6)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應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充、放電時不應有滲漏液現象。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於48V。

(7)電動自行車應有制動斷電裝置,在制動時應能先自動切斷電源。

(8)電動自行車的控制器應具有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和短路保險裝置。在電動騎行時,調速應穩定。

(三)整車裝配要求

(1)電動自行車應按型號要求組裝,不得錯裝和漏裝。

(2)電動自行車各緊固件應緊固到位,各轉動部件應運轉靈活。

(3)各對稱部件應於車架中心面左右對稱,不能有明顯的偏斜。

(4)變速裝置和制動系統應裝配正確,操縱靈活。

(5)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允許與運動部件相碰擦。

(6)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前後輪輞與前*、車架平、立*兩邊間隙相對偏差、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均符合GB/T3566-1993中的規定。

(四)整車的外觀要求

(1)電動自行車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污垢、無銹蝕,商標、貼花應完整、清晰、位置正確。

(2)電動車各塑料件的表面應色澤均勻,無明顯的飛邊、劃傷,裂紋和凹陷。

(3)各電鍍外露件符合QB/T1217-1991規定。

(4)各油漆外露件符合QB/T1218-1991規定。

(5)各鋁合金外露件符合QB/T1284-1995規定。

(五)電動車須經100km道路騎行試驗

在試驗過程中不能發生整車各零部件的斷裂和電器控制系統各部件的損壞或失效。不能喪失其電動騎行功能。

(六)電動車須有說明書並有以下內容

(1)在仔細閱讀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電動自行車,不要借給不會操縱電動自行車的人騎行。

(2)對把橫管、把立管、鞍座、鞍管和車輪的緊固件應推薦旋緊力矩:應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線。

(3)潤滑部位、潤滑周期及推薦潤滑用油。

(4)正確的鏈條漲緊度和調整方法。

(5)車閘的調整和對閘皮調換的建議,注意雨、雪天騎行應增加制動距離。

(6)電動機、控制器、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

(7)充電器的正確、安全使用的方法。

(8)GB/17761-1999標准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

二、電動車的使用注意事項

(一)必須遵照電動自行車操作要求。

(二)電動車設計標准載荷為75kg,當載荷超過90kg後,電池和電機將會受到損害。

(三)電池不能長時間擱置,擱置一個月至少充電一次。經騎行電池放電後必須充足電存放,否則將會極大影響電池使用壽命,嚴重者會造成電池報廢。

(四)當電能用盡時,系統將自動斷電。但在關斷電源後,電池會出現反跳的「虛」電壓(無功電壓),這時必須充電後再用,否則會造成電池過放電,這對電池的損傷將是不可修復的。

(五)電動自行車續行里程40-50km。實際使用時續行里程會受諸多因素(如頻繁剎車、啟動、路面凹凸不平、氣溫過低、上陡坡、逆風行駛、輪胎充氣不足、載重量過大)的影響。

(六)注意車頭儀表的顯示。電源開通後,整車處於可電動騎行狀態,紅色電源指示燈發光,同時綠色、黃色電量指示燈發光,隨著騎行耗電,當綠燈、黃燈熄滅,說明電池電量即將耗盡,此刻應停止電動騎行,並盡快給電池充電。

(七)騎行前必須作好各項准備工作以保證騎行安全。

(1)原地上下車,嚴禁滑行上下車,才能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2)上車後方可開電源鎖開關,下車前必須先關斷電源鎖開關。

(3)在調整鞍座與車把高度時,注意不得露出鞍管和立管上的安全線。

(4)騎行時應緩慢加速。從0-20km/h,加速時間不小於10S,以保持行駛平穩。

(5)盡量減少啟動次數。本車經濟速度(最省電能行駛速度)一般為16-18km/h。

(6)騎行時注意制動距離一般為4m,雨天增加制動距離一倍。

(八)把橫管、把立管的旋緊力矩為16-18N.m。

(九)鞍座、鞍管緊固件的旋緊力矩為18-20N.m。

(十)後輪緊固力矩為40-45N.m;前輪緊固力矩為18-20N.m。

(十一)前閘皮應與輪轂受壓面平行、高低一致。閘皮與輪轂的間隙不大於3mm;剎車松緊度以握閘把離手柄10mm時能剎住為宜。未剎車時,閘皮不得與車輪的任何部位發生接觸,閘皮發生明顯的磨損時,應及時進行更換,以免損傷車圈。

(十二)輻條松緊應當,鏈條不得與車體發生碰擦。調整時,可調節後輪與中軸的距離,鏈條的漲緊度控制在10-15mm。

(十三)禁止在後輪加潤滑油。

(十四)輪胎氣壓要適當,過高造成鋁圈變形;過低造成外胎裂並咬內胎;使內胎漏氣。

(十五)在充電時應注意:

(1)首先將充電器輸出端插入電池的充電插座中,然後再將輸入端接通電源交流220V。

(2)充電時充電器上紅指示燈亮說明充電正常。充滿電前,綠指示燈亮,綠燈亮後再充1-3小時為最佳。

(3)充電完畢先拔掉交流電源上的插頭,再拔掉與電池連接的插頭。

(4)禁止在不充電的情況下,長時間將充電器空載連接在交流電源上。

(5)可以將電池盒拿下來充電,也可以在車上直接充電。

(6)如果電池盒拿下來充電,充電完畢將電池盒放回時,一定要鎖好,以防電池盒松動造成斷電現象。

(7)在車上直接充電時嚴禁打開電動自行車的電源鎖,防止燒毀充電器。

(8)充電時周圍的環境應通風、無火,務必使用符合配置的充電器,嚴禁擅自拆卸電池盒。

(9)充電器工作時,要放在小孩接觸不到的地方,以免出現危險。

(10)輕拿輕放避免震動。

(十六)盡量防止電機零啟動,最好首先人力騎行起來再起動電機以免因零啟動,電流過大影響電池、電機等的壽命。

(十七)在雨天騎行應注意防止控制器內和電機內進水、造成短路損壞。

(十八)爬坡、上橋、頂風行駛,電池供電流過大影響電機和電池壽命,此時最好人為輔助騎行。

三、電動自行車保養

(一)電機的維護和保養

(1)車出售前已安裝調試到最佳狀態,在使用中請不要隨意拆裝電器及相關部件。騎行時如發現傳動部件發出異響、通電不工作等異常情況,應請專業維修師修理。

(2)電機正常使用中無須調整或保養,只需進行一些表面除塵等清潔工作即可。切勿隨意在傳動部件上添加潤滑油。

(二)蓄電池的維護和保養

(1)當儀表盤紅色欠壓顯示燈發光時,表明電量進入飢餓區,應及時充電。及時充電將可極大延長電池壽命。每天對電池進行一次完全充電,每次充電時間應為8-12小時。讓電池隨時保持豐電狀態,對其壽命有極大好處。如果騎行後不及時充電,將會極大的影響電池的使用壽命。嚴重情況會造成電池報廢。

(2)電動自行車啟動時,應緩慢加速;在較大坡度路面上和逆風行駛時,最好能足蹬輔助,避免蓄電池大電流放電,以延長蓄電池和電機的壽命。並可避免燒壞電器元件。

(3)蓄電池長期不用時,應充足電存放,並做到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不少於24小時的補充充電。

(4)蓄電池在充電時應在空氣流通的環境中進行。避免*近火源,充電時最好將電池組取下,以利散熱。

(5)蓄電池在最佳的工作環境溫度

15℃-40℃。在此溫度范圍之外,將影響電池的正常工作。

(6)不能使蓄電池正負端短路,以免發生危險。

(7)只能使用廠家提供專用充電器進行充電。

(8)蓄電池是專用電池。請不要作為電動自行車以外的電源使用,以免造成蓄電池的損害。

(9)不能使用有機溶劑清洗蓄電池外殼。發生意外火災,不能使用二氧化碳滅火,而應使用四氯化碳之類的滅火器具。

(10)蓄電器組若發生故障,請將其送交廠家授權處或有關機構妥善處理。請不要隨意丟棄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11)環境溫度高於40℃或低於-10℃時,電池壽命會縮短。因此夏天高溫時,電池應避免太陽直射。在冬季低溫時,電池應在室內存放,並在室內進行充電。電池充滿電後,應再延長充電2小時。

(12)環境溫度在-10℃,電池的電量只能放出60%。因此,冬季里充滿電一次行駛里程比夏季時充滿電一次行駛里程要減少很多。冬季里在電動行駛時應腳踏助力行駛為好。

(13)電池是消耗品,電池的壽命是有限的。電池的壽命終止期應以充滿電一次行駛里程只能達到國家規定(25Km)的一半進行考核。即充滿電一次行駛里程不足13Km時電池壽命終止,應更換新電池。

(14)夏季里嚴禁長時間將電動車放在烈日下曝曬。

(三)控制器的維護及保養

控制器在電動自行車出廠時已調整至最佳狀態。騎行時若出現電器故障或失控現象,非專業維修人員只可對線纜、接插件進行檢查,若不能排除故障,應立即與專業維修點或廠家聯系。

Ⅳ 電動汽車國家標准

電動道路車輛用 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2001
QC/T 742-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 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18332.2-2001
QC/T 744-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GB/Z18333.1-2001
QC/T743-2006"
電動道路車輛用 鋅空氣蓄電池 GB/T18333.2-2001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GB/T 18488.1-2006
GB/T 18488.2-2006"
電動汽車用儀表 GB/T19836-2005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094-1999
GB/T 4094.2-2005"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 GB/T18387-2008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 18384.1-2001
GB/T 18384.2-2001
GB/T 18384.3-2001"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 GB/T19755-2005

Ⅵ 電動汽車的檢驗規則有哪些這些具體的規則是什麼

如果所有試樣在全部試驗中都合格,試樣視作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有一個試樣在某一項試驗中不合格,該項試驗及對其試驗結果可能已發生影響的前項或前幾項試驗應在另一組 3 個試樣上重復
進行,復試時,所有這3個試樣均應試驗合格。

Ⅶ 純電動汽車夏季使用要注意哪些問題,我來說說

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避免在高溫環境里使用電動汽車,因為鋰電池在高溫時會自然或爆燃、異常。
(2)避免在深水裡駕駛電動汽車,因為鋰電池組都是安裝在車的底部,雖然都有嚴密防水措施,但難免進水造成危險。
(3)避免長時間高速使用,會加大鋰電池的損耗。供參考。

Ⅷ 純電動汽車高溫高原試驗

一般電動汽車的電池需要做高海拔的高低溫低氣壓試驗,冷熱沖擊試驗。
關於充電問題那要看電池的續航能力與配電設施了

Ⅸ 電動汽車電機有什麼測試要求

其實這里也沒有太特殊的參數,基本對於電機我們都知道需要測量電壓、電流、功率因數等,現在也對於電動汽車電機測試需求測試有了新的方式,如空載測試、效率雲圖測試以及再生能量回饋式試驗電機測試、至高工作轉速測試、電機超速試驗、溫升試驗,這些都比較重要,需要能駕馭著所有的綜合性測試平台。我知道的目前國內ZLG致遠電子做的MPT電機測試系統是可以的。

Ⅹ 電動汽車需要做哪些公告、實驗、需不需要做碰撞實驗

1、電動汽車需要上公告才可以上牌,公告與傳統燃油車的公告一致;
2、試驗法規沒有強制規定,但已經有了建議法規;
3、碰撞試驗是要做的,昨公告就需要做碰撞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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