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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租賃出交通事故

發布時間: 2021-05-22 07:22:34

❶ 汽車租賃出去肇事後果誰承擔

還原一下您的問題:某人租了一台車出去,有了肇事行為,某人A屬於肇事司機也是肇事當事人,肇事後果由某人A和汽車租賃公司以及車主三方承擔,如果車主就是該汽車租賃公司,則該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某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的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司機和車主之間的責任劃分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機動車肇事至第三人傷害的,原則上肇事車輛在車管所登記的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掛戶車輛肇事致人損害的,掛戶單位(個人)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註:車輛掛戶是指實際出資人和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某家甲想開計程車,但是沒有營運證,於是就與某乙計程車公司達成書面協議,約定由某甲出資購車登記在某乙公司名下以獲取營運資格,某乙公司抽取部分利潤作為提成,但車輛的最終所有權仍是某甲的。)

再次,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害的,肇事司機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駕駛員在執行公務或被僱傭開車肇事的情況下,當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時,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您所描述的肇事司機應該負有主要責任。

❷ 租賃汽車事故責任怎麼承擔

一、汽車租賃的概念
汽車租賃,也稱為機動車租賃,即在約定的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被租賃的汽車是指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法人,且獲得了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
二、有關汽車租賃責任主體的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機動車的所有者將機動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純粹屬於營利目的,出租人是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責任。
上述理論僅以營利為依據,就認定應一概由出租人承擔責任,有欠公允。實踐中理論上及實踐上也存在著不同觀點。
第一種認為,汽車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該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出租人沒有過錯,其在賠償後有權向承租人追償。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第7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租賃公司將機動車出租,承租人駕駛租賃的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認為,汽車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害的,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的,與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認為,此時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過錯時,兩者對於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有些學者指出:原則上,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下列情況仍由車主負責:1.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2.明知道車輛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轉移佔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屬員或者家庭成員;5.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
有學者認為:在出租機動車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的保有人應為出租人,由其承擔所謂的危險責任。至於承租人,則僅僅承擔過錯責任。其理由在於: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獲得運行利益,因此其對於汽車的運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並不因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權。因此基於運行利益說與運行支配說,應當將承租人認定為機動車的保有人而承擔危險責任。而承租人僅為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果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負過錯責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無任何過錯,那麼兩者就受害人的損害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出租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承租人進行全部的追償;如果出租人也有過錯,如機動車的剎車系統存在缺陷而未及時修理等,那麼因出租人與出租人的共同過錯導致損害的發生,構成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由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內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進行分攤。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看法並不妥當:首先,機動車出租後,承租人獲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這兩種利益何者屬於運行利益?還是二者都屬於運行利益?為什麼隻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僅僅強調出租人的租金利益?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將機動車交付給承租人後,到底誰能夠對機動車進行現實支配?為什麼在絲毫未加論證的情況下就得出了「出租人並不因機動車的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即對機動車仍然享有支配權」的結論?再次,發生事故後,同樣是毫無過錯,駕駛車輛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出租人卻要進行賠償,這一點明顯有違社會上的一般公平觀念,難以為廣大群眾接受。最後,如果因為出租人是專門從事汽車租賃這種營業活動的企業就不適當地加重其責任,也不利於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
考察國外立法及判例,要讓出租人承擔責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還保留著對機動車的現實支配力,判決出租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對機動車有「使用時的必要的處分力」。是否具有此種支配力,可以通過考慮下列因素確定:1.期間之長短;2.運行費用之負擔;3.機動車之管理;4.專屬性之有無。如果出租人因為長期出租機動車等原因而喪失了這種支配力,自然無需賠償。再如還要從「管理責任」的角度出發,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機動車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毫無過錯,則可以考慮免除出租人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國外經驗頗值借鑒,當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出租人對汽車仍有現實支配力或者在出租過程中存在過錯時,才可以考慮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❸ 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

基本合理。

❹ 汽車租賃出了交通事故租賃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租賃公司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❺ 共享汽車如果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怎麼辦

哪一方如果出現違法情況,那一方就要負主要責任。

❻ 租車中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先別慌 仔細看下汽車租賃合同 合同上應該寫明了出險情況的處理
在正規公司中 你不需要與保險公司交涉 一切由租賃公司負責
所租車輛是以公司名義 屬於運營車輛
您只需要承擔一定的保險差額就可
您可以確認一下租車時的合同以及您所租車輛是否屬於法律范圍內的營運車輛(行駛證上有營運字樣、行駛證抬頭是不是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若非公司抬頭的行駛證或該公司不具備合法的運營資質,則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祝你好運!

❼ 租賃了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身為租賃方我應該承擔哪些

租賃了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後,不足部分,自己作為租賃方按責任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❽ 汽車租賃公司的車出交通事故誰負責

不是修理費用,是誤工費用,他肯定有保險的,關鍵是你耽誤他生產經營了,這個費用,然後就是即使修理了,這個損耗費用啊,對吧。

你們可以協商啊,你可以談如果他沒保險那沒問題,你可以賠償,但是他有保險你最多給他誤工費用,大不了證件不要了,申請丟失補辦個,讓他跟你官司,相信他肯定撐不住,他就是糊弄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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