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02015年電動汽車配套充電設施規劃深圳發改委
1. 發改委關於私營企業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批復
國家發改委今天下發通知,今後將對電動汽車充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業內分析,這將顯著降低新能源汽車充電成本,帶動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增長。
發改委進一步明確,今後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等充電設施用電,將收取居民電價,同時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市民卞先生算了一筆賬:
卞先生:比較省錢,因為汽油車得合每公里一塊錢,那這個電動車每公里也就一毛五左右吧。
按照發改委「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的要求,今後還將對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同樣實行價格優惠,執行大工業電價,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第一電動網CEO龐義成認為,對於公用充電樁經營的政策傾斜,將改變以往民間不願意進入電動汽車充電行業的情況。
龐義成:現在很多人買了新能源汽車,沒有車位,或者有車位小區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安裝,那他就需要公用充電樁。所以應該對公用充電樁提出一個明確的要求。
發改委還強調,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將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電網企業不得收取接網費用。同時,各地要在2020年前,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公用充電樁運營成本,並按照「有傾斜、有優惠」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2. 深圳調整新能源補貼政策 取消地方補貼
日前,深圳市發改委發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細則》明確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
此外,充電設施補貼方面,《細則》稱,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3. 深圳加大推行新能源汽車的投放力度是不是
作為全國新能源汽車的「重鎮」,深圳一直試圖推動這種新型低碳交通工具能夠快速急行,以便趕上「深圳速度「!然而充電難卻讓這種努力備感艱難。為此深圳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扶持措施,希望能夠求解充電難。
2010年5月,深圳投放了30輛零排放比亞迪E6純電動計程車,加上此前首批投放市場的10輛,深圳已有40輛電動計程車正式上路,為市民提供出行服務。
然而「打車容易充電難」,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障礙就是充電的問題。根據比亞迪的說法,E6純電動計程車續航里程超過300公里,但據一位電動計程車師傅說:「這是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不開空調等理想情況下的數據,一般充滿電能跑200公里。」另一位師傅表示,如果在市內跑,碰到塞車,可能行駛里程就更短了。
這使得開電動計程車的師傅們十分苦惱。曾師傅就表示,電動計程車開了一段時間後,每次上客人都需計算來回里程,看車子電能是否支撐到充電站,要不然電用完了,車子就拋錨在半路上。因此他們只敢在市區跑,遠的客人不敢載,耽擱了好多生意。
據了解,深圳目前電動計程車可以充電的地方只有三個,一個是由深圳巴士集團投資建設的位於梅林的充電站,其他兩個屬於社會公共充電站,分別位於龍崗大運城和龍崗供電局。
為滿足新能源汽車發展需要,深圳將建設各類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12750個,其中公交快、慢速充電站各25個,公務車充電樁2500個,社會公共慢速充電樁10000個,社會公共快速充電站200個。
據悉,目前深圳市正在從多個方面推進充電站建設。
首先是制定充電站標准。今年6月,深圳《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技術規范》開始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頒布的首個電動汽車充電技術標准,對電動汽車充電站的相關技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在國家關於電動汽車充電站技術標准缺失的情況下,深圳發改委和市場監管局組織城市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等研究機構和企業組成課題組,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研究,最終編制了《深圳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技術規范》。
深圳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深圳頒布技術標准後,可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起到規范和指引作用,同時還會加快配套充電設施的建設,從而促進電動汽車的示範推廣和應用。
其次是吸引民營資本進入充電站建設。深圳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加快深圳變電站建設進度,該局正在制定相關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擬對充電站的建設和經營、管理實施特許經營,吸引更多有條件、有實力、有意願參與進來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加入。目前,該《辦法》的草稿已起草完畢,待相關部門組織討論、修改後,再報市政府審批,預計該《辦法》在三個月內可以實施。
他告訴記者,之所以要對充電站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充電站涉及到用電安全、管理等方面。電力部門屬於特種行業,設置這一門檻,不僅可以使整個行業管理更規范,而且也可以吸引更多技術能力強、經營水平高、資產規模過硬的企業參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 充電樁國家發改委是否有貸款政策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沒有關於貸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資金補貼方面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
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
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
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
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
%、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
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
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
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
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
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
獎補,並優先用於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機構的獎補標准。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
(區、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並按要求折算成標准車;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並將結果提交至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對本地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追繳扣回獎補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支持措施;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數量情況等信息,並於
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
情況自查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考核,並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5. 充電站算國家扶持項目嗎
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相關截至目前國家沒有政策上的扶持,在2014年11月18日,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而住建部牽頭制定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和工信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目前還在編制中,未正式對外發布。
一直以來,美國、歐洲、日本等政府對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採取了有力刺激性的補貼政策,極大地推動了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因此在相關法規出台以後,中央財政預計會給予企業一定補貼。
目前,眾多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政策,比如:《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成都市大力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推廣和應用,對購買推薦目錄車型的個人和單位用戶,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將給予60%的配套補貼。投資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最高補貼500萬元,個人自建補貼600元。
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
財建[2014]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精神,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是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下稱四部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經四部委備案後,比照本通知執行。
二、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於2500輛(標准車,下同),2014年度不低於5000輛,2015年度不低於10000輛;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量不低於1500輛,2014年度不低於3000輛,2015年度不低於5000輛。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不同類型新能源汽車折算系數見附件1。
三、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年度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具體獎勵標准見附件2;對符合國家技術標准且日加氫能力不少於200公斤的新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每個站獎勵400萬元;對服務於鈦酸鋰純電動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速充電設施,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四、獎勵資金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適當上浮獎勵資金,考核結果較差的,相應扣減獎勵資金。
五、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等。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准,具體要求見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與地方投入統籌使用,結合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設施適當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公私合營(PPP)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七、符合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當地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推廣的新能源汽車進行統計折算,編制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車車輛推廣信息,經省級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聯合上報四部委。四部委對各城市或城市群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八、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須對本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將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取消該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格。
九、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3-2015年;2016年以後,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等情況,對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6.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拿不到深圳地方補貼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即將迎來取消地方財政補貼時代。地方保護主義的破除,將營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
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該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車除外)的購置財政補貼標准將3種要求執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公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按三種情況執行: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作為全國首批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和私人購買補貼試點城市,深圳率先實現了公交出租全面電動化,在產業發展方面擁有優越的市場環境、完整的產業生態和較為完備的資源配套,正在進入從政策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階段。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築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託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台,並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台,全面、准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託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後,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7. 電動自行車充電樁運營需要發改委的批復嘛
國家發改委今天下發通知,今後將對電動汽車充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業內分析,這將顯著降低新能源汽車充電成本,帶動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增長。發改委進一步明確,今後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等充電設施用電,將收取居民電價,同時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市民卞先生算了一筆賬:卞先生:比較省錢,因為汽油車得合每公里一塊錢,那這個電動車每公里也就一毛五左右吧。按照發改委「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的要求,今後還將對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同樣實行價格優惠,執行大工業電價,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第一電動網CEO龐義成認為,對於公用充電樁經營的政策傾斜,將改變以往民間不願意進入電動汽車充電行業的情況。龐義成:現在很多人買了新能源汽車,沒有車位,或者有車位小區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安裝,那他就需要公用充電樁。所以應該對公用充電樁提出一個明確的要求。發改委還強調,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將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電網企業不得收取接網費用。同時,各地要在2020年前,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公用充電樁運營成本,並按照「有傾斜、有優惠」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8. 深圳市確認地補取消 從補貼車到補貼充電的轉換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19日發布了最新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從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而符合補貼標準的,可按以下三種標准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3種情況執行。
同時,在細則里則提到了對充電設施的補貼。對於這種對基礎設施的補貼,我認為是能夠解決用戶對於充電費用的痛點的。降低企業建設成本,就能降低用戶的消費,是政府對於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認知,對於用戶和車企來說都是雙贏的政策。
在破除了地方補貼這一地方保護主義的政策之後,各品牌應該再度把注意力從補貼這一個點,轉換到真正有益於用戶的地方上去。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9. 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補貼疊加嗎
為認真做好深圳市電動車補貼工作,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9月5日發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並規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方式包括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購置補貼:
一次性充電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1000元。
2.純電動專用車、貨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輕型、微型貨車,並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對公交車、計程車、物流車、環衛車、租賃車等專屬充電站的交流、直流充電設備均給予補貼,對其他充電站(樁)僅補貼交流充電設備;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准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准為150元/千瓦(註: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於400KW,(威爾芙節能機油www.ukwef.cn)服務公交車、計程車、物流車、環衛車和租賃車等營運車輛的比例不低於70%的充電站,須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智能服務平台)。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於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每千瓦時20元的標准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市財政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於動力電池回收。
純電動計程車營運(購車環節)補貼:
對於有運營牌照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和使用當年獎勵指標購買純電動計程車的,在享受其他純電動乘用車補貼的基礎上,且計程車企業保證純電動計程車月租不高於燃油車的前提下,給予到期更新車輛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11.08萬元。
對於提前將燃油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輛的有償牌照計程車,在享受到期更新車輛補貼的基礎上,額外再給予提前更新補貼,補貼標准為:剩餘年限應計提折舊額×80%,且最高不超過3.2萬元。
為保持推廣力度基本一致,對於在2015年將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且獲得5.58萬元更新補助的,再給予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4萬元,具體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與地方補貼是不沖突的,是可以疊加的,要想詳細了解,可以自己看看新能源補貼網路
10. 哪位大神知道現在物業建充電樁,政府有沒有補貼深圳的補貼政策是咋樣的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徵求意見稿)
建設情況:據統計,到2015年底,深圳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預計超過2.5萬輛。但經過去年的集中推進,深圳充電樁數量也只達到1.5萬個,遠遠落後於原定的推廣建設計劃。
規劃目標:根據23家充電樁企業的承諾,到2016年底,深圳將再建成18.4萬KW的充電設施,若以8000KW等同1000台充電樁來計算,18.4萬KW相當於約23000台充電樁。
補貼: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充電設備補貼,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予以補貼。
充電服務
費: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發改委下發《深圳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函》,根據《函》,深圳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標
准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限價上調為每千瓦時1.00元(不區分車型)試行,允許下浮。
國家政策關於補貼方面: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
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
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8萬輛、2.2萬輛、
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
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
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
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