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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服務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6-21 07:19:34

A. 接「東風」|上海發布多項新能源政策,天際汽車加快充電服務布局

從最早的線上直播,到一整套的看車/買車流程,過去兩個月來,車企主動自救的步伐一刻都沒有停止。

?但盡管國內疫情得到了控制,但車市遠未能恢復到正常水平,業內普遍預期市場大幅回升至少要等到6月後。加上海外疫情發酵,不確定因素增多,政府「救市」激活消費,成為當前輿論關注熱點。

最後借張總的一句話收尾:

「等著我們的車交付吧,沒多長時間了,一定要來體驗一下,你一定喜歡。」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B. 全國新能源汽車示範運營城市有哪些

全國主要城市電動汽車推廣情況一覽
上海:擬制定近三年的電動汽車示範運行專項計劃。同時,試行整車分期付款、電池融資租賃、里程消費結算等商業模式。

深圳:計劃在未來四年內,從比亞迪購買2000輛純電動計程車。目前已有40輛電動計程車運營(其中新上30輛比亞迪E6),主要是由深圳巴士集團旗下鵬程計程車公司運營。

杭州:2007年起,進行純電動公交車試運營。目前,杭州正在運營369輛電動汽車(主要是公交車和計程車),另有25輛眾泰租賃電動汽車。採用一環(環西湖)、兩區(西湖景區、蕭山開發區)、多點(眾多旅遊景點)的運營線路。今年6月組建純電動汽車運營公司,開展民用車租賃,初步計劃提供200輛。

合肥:已投放30輛純電動汽車示範運營,開通全國首條純電動公交線路。

北京:加快在公交、環衛等領域的示範應用,探索純電動汽車商業化運行模式,逐步建立純電動汽車服務體系。採用區域定時、定點班車和園區觀光兩種經營模式。2008年奧運會期間,有60多輛新能源的純電動汽車示範運行。今年年底前力爭能夠進行500輛純電動計程車的示範運行,帶動電動汽車的產業鏈。北京市環境保護局2010年下發《關於電動汽車等零排放車輛辦理環保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0〕3號),生產廠家備案不必提交檢測報告,購買者辦理新車環保手續時,也無需進行排放檢測。

濟南:已配置純電動公交車6輛。擬在全運會期間,以奧體中心為核心,開辟4條公交電動汽車示範運營線路。規劃2009年—2012年,將推廣電動汽車1610輛(公交車370輛、計程車400輛、公務、環衛、郵政、旅遊觀光車約840輛);2013年—2015年,推廣電動汽車10000輛以上。

武漢:2005年提出,以武漢市電動汽車示範運營有限公司為依託,抓好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

觀光汽車的示範運營。曾採用「一環兩區多點」的試點運營格局。
昆明:2輛純電動客車預計在6月試運營。雲南電網公司和在昆單位也將示範使用一批約100輛純電動汽車。

南昌:江西省《進一步支持工業企業開拓市場搞活營銷擴大銷售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
[2009]91號):「南昌市作為新能源汽車的試點城市,在同等性價比條件下,應優先選用省產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在汽車中心、集團內部或政府公務用車中,通過以里程計費的方式租賃使用。
鄭州:《河南省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提出,力爭盡快列入國家電動汽車示範試點城市並先後啟動電動汽車示範工程。河南省實施《10項行動計劃》中:在鄭州市區新開辟2條混合電動汽車公交示範線路;以鄭州為中心,推出中原城市群城際公交電動汽車示範線路,今明兩年先開通2條試運行,投入電動客車20台
唐山:規劃到2012年底,公共服務系統推廣純電動汽車2000輛,帶動社會電動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
成都:到2012年,共投入電動公交車250輛(首期50輛在國慶前投入運營)、電動計程車1300輛、電動專用車(旅遊觀光、綠化、市政、環衛、城市管理)350輛。
洛陽:《河南省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提出,力爭盡快列入國家電動汽車示範試點城市並
先後啟動電動汽車示範工程。
新鄉:《河南省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提出,力爭盡快列入國家電動汽車示範試點城市並
先後啟動電動汽車示範工程。河南省實施《10項行動計劃》提出在新鄉市推出城市公交、計程車和民用電動汽車示範運營;
株洲:8.3公里長的試點線路沿市東西向主幹道,純電動小汽車投放到8萬人的組團式社區運營。
南京:首批3輛電動公交汽車在南京公交遊1線正式上路示範運營。
威海:公交公司啟動線路運營,以沿海岸線作為綠色環保對外展示線路。

C.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D.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

11月2日,國務院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

規劃提出,到2025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競爭力明顯增強,動力電池、驅動電機、車用操作系統等關鍵技術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純電動乘用車新車平均電耗降至12.0千瓦時/百公里,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充換電服務便利性顯著提高。力爭經過15年的持續努力,我國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質量品牌具備較強國際競爭力。純電動汽車成為新銷售車輛的主流,公共領域用車全面電動化,燃料電池汽車實現商業化應用,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充換電服務網路便捷高效,氫燃料供給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有效促進節能減排水平和社會運行效率的提升。

《規劃》部署了5項戰略任務:

一是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堅持整車和零部件並重,強化整車集成技術創新,提升動力電池、新一代車用電機等關鍵零部件的產業基礎能力,推動電動化與網聯化、智能化技術互融協同發展。

二是構建新型產業生態。以生態主導型企業為龍頭,加快車用操作系統開發應用,建設動力電池高效循環利用體系,強化質量安全保障,推動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產業生態。

三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新能源汽車與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交通體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構建產業協同發展新格局。

四是完善基礎設施體系。加快推動充換電、加氫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互聯互通水平,鼓勵商業模式創新,營造良好使用環境。

五是深化開放合作。踐行開放融通、互利共贏的合作觀,深化研發設計、貿易投資、技術標准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 上汽乘用車的新能源汽車,在電驅動系統的布局有哪些

上汽集團對未來提出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共享化的「新四化」布局;半個月後在上海車展的前一天上汽集團召開了主題為「互聯網X新能源」的汽車創行者大會。上汽集團頻繁的動作背後是對傳統汽車企業轉型的一種新思考,隨後上汽也基於「電動化」、「新能源」方面開啟實質性進展。

5月3日,根據中國商務部反壟斷局日前發布的一則公示顯示,中國汽車業巨頭——上汽集團和中國新能源汽車電池新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寧德時代」)聯合成立動力電池公司。目前,作為新能源汽車競爭中的重要部分,動力電池尤為關鍵,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上汽集團與寧德時代的聯手意義深遠。

一場「聯姻」產兩「子」

通過整理資料發現,目前寶馬、上汽、北汽新能源、吉利、長安汽車等幾大主機廠均與寧德時代有合作。在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除了比亞迪外,其它主要新能源汽車企業均選購寧德時代電池產品,這也從側面證明寧德時代在動力電池行業的領先地位與技術實力。

有分析指出,上汽集團與寧德時代合資,搶佔了發展先機。比其它主機廠只是簡單從寧德時代購買動力電池,上汽集團通過與寧德時代成立電池合資公司,與寧德時代的合作更深入,但在動力電池采購成本、供應上,上汽集團顯然將比其它主機廠具有更大的優勢,而這將提高上汽集團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例如此前特斯拉與松下合作,雙方業務的彼此帶動,共同成長為各自領域的巨頭。現在上汽集團與寧德時代的合資,或將再次書寫一段「共同成長」史。

F. 新特新能源汽車廠家售後服務

新特新能源汽車廠家售後服務?新能源汽車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猶如雨後春筍般,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6月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199萬輛,全國將全面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未來,新能源汽車行業會持續快速發展,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會隨之不斷上升。

但是也要看到,在新能源汽車行業欣欣向榮之際,開始慢慢的暴露出了各類問題,消費者在實際消費和體驗新能源汽車產品過程會遇到更多的新問題,例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售後服務問題頻頻被投訴等等。

2018年是第一批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正式步入衰退淘汰階段的年份,可以看到,今年除了是新能源車增長動力從限購和補貼政策推動轉向市場拉動的轉型年,同樣也會是新能源汽車維權的一個增長年。



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現狀

據汽車投訴網的數據顯示,2017年,有關新能源汽車的投訴共有40宗,有關新能源汽車的投訴的處理率只有70%。其中,在廠商分類投訴中,自主品牌佔了絕大部分的投訴。

由於相關技術發展還不夠成熟、售後網點也不夠多未形成售後供應鏈,加上技術人才的缺乏,售後服務體系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技術不成熟,售後處理周期長

新能源汽車是新興產業,盡管近幾年在國家政策的鼓勵下迅猛發展,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在技術方面還有許多待提高的地方。用戶在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或多或少的問題,就拿動力電池來說,動力電池作為新能源汽車的「心臟」,其使用壽命、續航里程等都是用戶最關心的問題,而電池一旦出現問題,就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

一位電池業內技術人士透露,當前新能源汽車售後問題中80%因電池引發,但當前新能源汽車企業都在追求整車銷售量,替換電池在售後市場的供應相應捉襟見肘,這導致有部分質保期內的車輛,更換一顆電池等待的時間要長達數周,甚至數月。

而今年6月份正式實施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對各類新能源汽車的續航里程以及電池能量要求有了更高的提升,可以看到,新政向高續航里程傾斜,這給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補貼新政實施前,低續航里程的新能源汽車電池尚且出現如此多的問題,假若在沒有鞏固技術的基礎下,高續航里程也只是會讓消費者飽受電池之苦。

售後網點不多未形成售後供應鏈

相比傳統汽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售後服務體系大部分沿用傳統汽車的原有體系,或是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從消費者將問題反映到銷售服務店,店家送去原車廠里進行維修,再到廠家反饋給消費者,這一系列的過程少則幾天半月,多則長達數月。另一方面,各車廠設立的可供解決售後問題的4S店或服務站數量與將近200萬輛的新能源車相比遠遠不足。

由於新能源汽車售後供應鏈體系不完善,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的服務管理體系需要時間,消費者在使用新能源汽車時遇到的問題很少能夠得到及時的妥善處理。

技術人才缺乏

和技術有待提高一樣,新能源汽車行業面臨的問題還有人才的缺失,培養具備新能源汽車維修能力的技師需要時間。但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已經成為不少人出行代步的不二之選,當下留給企業的時間不多了,新能源汽車行業人才培養的速度仍遠遠不能滿足高速增長的新能源汽車的需要,以至於想要及時解決消費者後顧之憂的廠家也會心有餘而力不足。

國家規范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體系

在售後服務體系中,動力電池的回收也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而大部分整車企業只對存在於保修期內的電池部件進行回收,這意味著,一旦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超出質保范圍,廠家則不予回收。

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門發布了《關於做好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從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區域協作、統籌推進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積極探索創新商業模式、統籌產業布局和規模、強化科技支撐、抓好項目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宣傳解讀幾個方面做好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國家擬進一步推動在全國范圍內構建完善、高效、規范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可見,建立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刻不容緩。

小結

我國新能源汽車作為新事物出現在市場,產業發展已經處於成長期,在這個發展的過程中,新能源企業亟待提升的方面還很多,在產品及售後服務等都還不可避免存在各種問題。而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市場,是不可忽視的部分,恰恰被眾多車廠有意或無意的冷落,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體系的建設速度仍遠遠不能滿足高速增長的新能源汽車的需要,影響了消費者的使用體驗和購買意願,也影響了車企的品牌形象。

G.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H.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准。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十一)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十二)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I. 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簡單概述

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現狀
1.缺乏核心技術、技術瓶頸有待進一步突破
當前,我國的新能源汽車領域缺乏核心技術,新能源汽車的主要發展方向是電動車,在混合動力技術方面與國外差距甚大[4]。由於技術創新能力弱,關鍵技術瓶頸無法克服,使得電池造價太高,可靠性也落後於國外企業。此外,我國新能源汽車的關鍵技術、部件的成本也比較高,我國的新能源汽車中電池成本占整車成本的一半,導致了售價過高。
2.市場相對較少,需要進一步開發
目前,由於我國新能源汽車的價格較高,加之市場開發不足,技術方面也有待實現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大家都知道,新能源汽車的價格要高於普通式的汽車,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3產業化程度需要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
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程度不高,由於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前景是十分廣闊的,故它的發展壯大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並且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相關部門和產業之間的合作。由於經濟利益驅使,盡管國家對地方的新能源汽車有著一定的補貼政策,但是本地政府保護本地企業的利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發展[5]。鑒於這種情形,國家必須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進行統一的指導和管理,形成一種平衡發展機制。
四、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對策
當前,雖然我國在新能源汽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國新能源汽車正仍處於產業化發展的初期,特別是在新能源汽車的數量、技術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的差距仍然很大,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對策。
1.需要政府扶持,加強引導
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要求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因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一項長期性、可持續性的產業,需要政府各部門加強配套服務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有利於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內外部環境[6]。再者,對於新引進的新能源汽車龍頭產業化企業,從貸款貼息、科技投入等方面使企業加快發展壯大。
2.提高消費者的消費意識
新能源汽車走入千家萬戶能否實現,關鍵要看市場及消費者願不願意購買。因此,除了物質刺激消費者使用新能源汽車外,還應加強對消費者進行新能源汽車基礎知識的普及,充分使環保意識和科學發展等觀念深入人心,這樣才能鼓勵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
3.提升技術標准,強化技術支撐
目前,雖然我國新能源汽車的標准體系已見雛形,但對於新能源汽車的動力方面尚未制訂和完善具體的技術標准。這就要求盡快建立各類型新能源汽車的產業技術標准,為大規模的推廣和應用提供有效的技術與產品支撐[7]。同時,要對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性、節能性、環保性等方面做好等級認證工作,這對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發展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4.搞好基礎建設體系
首先,要提供便利的新能源汽車全方位服務。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政府與企業加大電網、維修站等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創造有利於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氛圍[8]。同時,企業應向市場投放消費者滿意與值得擁有的產品,促進示範聯動效應的形成,保障我國新能源汽車的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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