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租賃稅點
『壹』 汽車租賃公司發票稅率是多少啊
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貳』 新能源電動汽車開票稅率是多少
新能源電動汽車,也屬於汽車,增值稅稅率是17%。開具發票,只能按照17%稅率開具。
『叄』 汽車租賃行業的稅率是多少
汽車租賃屬於有形動產租賃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
增值稅附征稅費:城建稅(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教育附加費3%,地方教育附加費2%、地方水利基金1%,附征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肆』 代開汽車租賃費的稅率為多少
汽車租賃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一般納稅人按照17%開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按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稅率除了17%,還有13%,11%,6%和零稅率,另外3%是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新能源汽車租賃稅點擴展閱讀: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准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准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准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伍』 經營租賃新能源汽車的稅率是1個點嗎
根據稅務總局2020第24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汽車租賃,在2020.3.1~2020.12.31這段時間,可以按照1%開具增值稅發票。
『陸』 現在汽車租賃行業需要交什麼稅各稅率是多少
汽車租賃屬於有形動產租賃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
增值稅附征稅費:城建稅(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教育附加費3%,地方教育附加費2%、地方水利基金1%,附征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柒』 汽車租賃稅率
稅率:12萬×3%-5%≈3千到6千
具體多少那就要看按多少稅率來收了,若需開租金的票,有,可以開給你,稅率低於3%
『捌』 汽車租賃發票的稅點是多少
汽車租賃屬服務業,營業稅是5%,還有營業稅的附加稅:城建、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
『玖』 車輛租賃開什麼發票 稅率是多少
租賃發票到地稅開具增值稅發票,車輛屬於有形動產,一般納稅人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有形動產(汽車)租賃業務,無論開具何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都要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
(9)新能源汽車租賃稅點擴展閱讀:
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6%。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6%。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