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准入制度
㈠ 新能源汽車發展取得的成就有哪些
沼氣,天陽能熱水器等產業。這些項目都可以發展。摘要:隨著能源危機的不斷加深與環境問題的日趨惡化,新能源汽車產業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發展的未來產業,我國也確立了未來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戰略和目標,但由於我國起步晚,且對核心技術的掌握甚少,必須著眼於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發展方案。通過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優勢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相關建議,有助於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長遠發展。
1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開始於21世紀,2001年我國啟動了「863」計劃,該計劃制定了以純電動、混合動力、燃料電池為「三縱」,以多能源動力總成控制、驅動電機、動力蓄電池為「三橫」的全面發展計劃。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中的規劃,到2015年我國新能源汽車計劃初步量產,並在2020年達到全面產業化,市場推廣覆蓋率將成為世界領先。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節能減排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十二五」規劃中新能源汽車更是被列為加快培育和發展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在政策引導和資金傾向方面繼續重點扶持但是由於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起步較晚,存在著許多問題,所以在發展新型能源汽車產業必須首先認清我們存在的問題。
1.1 科技創新能力低下
電池、電機和電控技術是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核心,作為動力提供的動力電池,其造價高、循環壽命較短、能量密度較低,許多核心技術我們仍未掌握,須依靠進口來獲得部分材料,而且缺乏相關的技術團隊,雖然近幾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猛,但可以看出後續的人才供應不足,很多技術已經被市場淘汰,大大影響了該產業的健康發展。混合動力整車的核心集成能力、動力系統優化和匹配技術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動力系統技術平台已被整車企業所接受,但推廣工作尚需進一步磨合,電池、電機、燃料電池等零部件的產業化轉型正在進行,研發過程中可靠性和耐久性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系列化和標准化設計應更加關注。
1.2 產業發展資金不足
新能源汽車產業屬於高新技術產業,無論是技術攻關、示範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較大投入。針對目前各單位已研製出的新能源汽車的各種功能樣車、性能樣車和產品樣車,還有試驗考核、技術調整完善、生產工藝准備、市場推廣以及技術標准制定、政策引導等大量的工作都需要資金作保障。目前新能源汽車的成本也比傳統汽車高出很多,要實現產業化,還需要度過艱難的市場導入階段。與傳統汽車開發相比,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研發仍處於產品的初級階段。要真正實現其產業化,尚需大量資金投入到技術攻關、基礎設施建設和示範推廣等方面。
1.3 消費缺乏對電動汽車的認識
盡管純電動汽車較傳統燃油車具備用車成本低、節能環保等優勢,但是截止2013年底,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足5萬輛,2013年全年銷量1.76萬輛,同比增38%,低於全球平均增速。目前純電動汽車主要是公交、出租等政府公共領域應用為主,私人領域消費量佔比很小,消費者對電動汽車缺乏理解,不願意輕易嘗試新事物,所以需要藉助營銷模式創新,讓消費者更多的來體驗純電動汽車,形成消費的示範效應。
1.4 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存在較大缺口
新能源汽車的研究開發還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科技人才相當匱乏,尤其在基礎研究和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研發方面。同時,目前新能源汽車的車型開發、試驗驗證等技術能力與傳統汽車相比,仍然很不完善,也需要專業的人才隊伍。因此,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研究開發存在嚴重的科研人才瓶頸。在管理人才方面,目前國家大力推廣的新能源汽車的示範運行需要配備專業化的人員隊伍,從管理的角度彌補技術方面存在的局限,形成對技術故障的高效、快速的反應能力和管理能力,從實踐中積累經驗以建立高效的運營管理系統等,推動新能源汽車從示範工程走向產業化。隨著新能源汽車示範工作即將在全國十幾個城市大規模的鋪開,相關管理方面的人才將出現較大的空缺。
1.5 相關配套設施嚴重缺乏
新能源汽車能否在市場上普及,除了汽車技術本身因素外,還取決於社會配套設施跟進的程度。比如是否有足夠的燃料、是否能及時方便地提供燃料;是否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如加氫站、加氣站;是否有足夠的車輛維修網點等等。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和加以解決的問題。我國相關配套設施不完善,是新能源汽車不能快速普及的一個重要原因。如,對於混合動力汽車以及電動汽車而言,專業充電站的設置缺乏就是一個很大的軟肋,這也是電動車商業化運營面臨的最大問題。一位從事電動車研發的技術人員說,專業充電站的成本不低,一個專業充電站要花費30萬元。如何讓新能源汽車達到商業化、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如何降低成本、進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2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優勢
2.1 我國擁有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天然優勢
我國擁有非常豐富的煤炭資源和天然氣資源,在水電、風能、太陽能方面存在較大潛力。同時,而生產鋰電池所需的鋰、稀土等資源都可以通過得到充足的國內供給。而且中國的資源能源狀況更適合發展新能源汽車系統。中國目前油氣資源相對缺乏,制約了傳統的交通能源可持續發展,但其他資源的多種替代性又可充分發揮資源多樣性的優勢,為因地制宜發展各類型新能源汽車打下基礎。
2.2 我國對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支持力度巨大
為了推廣新能源汽車,我國政府花費的功夫遠遠大於其它國家。事實上,中國目前是全球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最高的國家。在較高補貼之下,新能源汽車的售價已經接近同型號傳統燃油汽車,以比亞迪F3為例,比亞迪F3DM(混合動力車)低碳版豪華型市場價格為16.98萬,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雙重補貼後的價格為8.98萬元,僅比比亞迪F3豪華型的售價高了1.3萬元。另外,以國家電網與南方電網為主的供電企業已經建造了充/換電站近100座,充電樁4500多個,在數量上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歐美日等主要汽車生產國。也就是說,補貼已經到位,充電設施也已基本到位。如果需求量大,充電站、充電樁的數量仍會迅速增加。
2.3 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潛力巨大
目前城市化水平不到46%,距離美國和其它發達國家仍有較大的距離。我們估計到2020年,中國的城市化率可能到55%,到2030年在65%左右,2050年可能會達到中國城市化高峰。這樣的城市化看似一年不到一個百分點的增長速度,但是其中內含的問題非常巨大,意味著一年有1200萬到1300萬人走入了城市。這樣對中國的城市化而言,我們帶來的問題就非常多。就汽車而言,隨著中國老百姓消費結構的升級,去年增長了46%,這樣的態勢還要持續下去。我們預測到2020年中國的乘用車總量將近2000萬輛。而伴隨著汽車需求量的增加,帶來的環境問題會更加緊迫,這無疑為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提供了寶貴機會。
3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建議
3.1 完善市場標准體系和准入機制
各地區應具備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市場監管。過去不少地方實施地方保護政策,差別定價,對新能源汽車進行二次檢測,對汽車企業建廠以及零部件采購設置了眾多地方性規定,這雖然有利於保護本地企業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但不利於整個新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造成資源浪費嚴重,不利於企業危機感的提升,無法刺激企業的危機意識和創新力。從准入制度著眼,從源頭上進行一些制度創新和體制創新,形成一整套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政策體系,改變一些陳舊觀念和做法,舍棄一些權力和利益,為對中國新能源汽車的健康發展帶來強大動力。
3.2 推進技術創新和關鍵零部件研發
企業必須把注意力放在技術創新上來,努力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技術,同時避免技術侵權,提高動力電池的能量密度、增加電池循環周期是未來我們科技創新的重要目標,同時應該努力降低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生產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同時不能忽視傳統汽車技術的研發,把傳統技術的研發作為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基礎,為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不能把希望寄託在吸收外來技術,長期以來我們還難以在市場上形成主導地位。
3.3 政府應制定完善的支持政策
在財政政策方面,對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給予優惠貸款,對於購買者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加大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強制性采購,形成消費示範效應等。在稅收政策方面,對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零部件的進口給予關稅優惠,降低其生產成本,對生產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優惠,對購買者按其所購車輛的等效節能指標給予一定的購置稅減讓。在金融政策方面,鼓勵、提倡逐步建立以政府信用、投融資實體為平台,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債券發行為手段的開發性金融信貸政策體系,解決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研發資金來源。
3.4 增加新能源汽車的市場認可度
大部分消費者關注新能源汽車,特別是在三四線城市,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的關注度更高。但是大部分消費者仍處於觀望階段,車市叫好不叫賣,人們對新能源汽車的可靠性仍存疑慮,尤其是對新能源汽車的能源補給問題十分擔心,當然這也是新能源汽車研發的難點,新能源汽車不善於長途旅行,偏遠地方充電困難,充電時間長都是未來銷售過程中的巨大難題,廠家如何在技術創新的同時,吸引消費者,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3.5 加快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單純依靠政府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科學規劃城市用地,完善相關設施布局,尤其是著手高速公路配套工程的開展,以便給予新能源汽車更高的活動范圍,且必須做到數量合理,布局科學,同時對新能源汽車用電實施優惠與補貼,並增加充電樁的設施的安全性與可靠度的基礎上提高充電效率。把相關配套設施納入到新建社區、樓盤、寫字樓的規劃中,盡可能的滿足未來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需要。
4總結
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且長遠看來潛力巨大,符合可持續發展觀,必須著眼於長遠發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細化各項優惠政策和鼓勵機制,為長遠發展制定合理的計劃,努力實現科技創新和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生產能力,明確自身存在的問題,提高競爭力,抓住機遇,拓展國際國內市場,提高大眾的認可度和消費者滿意度,實現跨越式發展。
㈡ 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擬修改,不再要求設計開發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徵集稿中主要有十點修改內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於刪除了之前對於准入企業「設計開發能力」相關的部分內容,調整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這意味著放寬了對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研發機構的要求。
解讀:當前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經實施了2年半,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為「雙資質」。
2020年1月11日,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部長苗圩就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採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作為審核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這將降低獲取造車資質的技術門檻。
在此之前,造車新勢力之中,理想汽車為獲資質斥資6.5億元收購了力帆股份的殼資源,後因為這個殼資源此前的一些訴訟糾紛,導致了一些銀行車貸的問題。威馬汽車收購大連黃海花費了11.8億元。拜騰汽車收購一汽華利,整體的代價是8.5億元。
對於這些造車新勢力而言,由於尚未實現規模性銷售,所募資金來之不易,希望進入門檻的降低,讓後來者不要在「生產資質」上耗費如此巨額的資金。
汽車產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為了控制產能,防止出現產能過剩的窘境,此前的監管思路是制定了極高的事前進入門檻。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走向深入,汽車產業管理從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後管理,是符合時代潮流的,符合市場化發展的方向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㈢ 工信部:設計可與製造脫離、取消「雙資質」把新能源汽車交給市場
4月7日,工信部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涉及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等。
辛國斌表示,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疊加疫情及全球石油價格下跌影響,市場下行壓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將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完善支持政策,積極穩定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堅定不移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我國當前和未來1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劃》落地後將為今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撐,長期利好新能源汽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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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中,預計2020年 下半年會出台,政策放寬,刪減不少。
㈤ 降低新能源車企准入門檻,為高峰期的退役電池量帶來新的壓力
從明日起,我國有兩項汽車新政將會正式開始實施:其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門檻進一步降低;其二,報廢車回收管理辦法新規將開始施行。乍看之下,兩項新政似乎說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可細想之,其中卻有著一定的聯系,甚至還有些許互為因果的關系存在。
簡單來說,降低新能源生產企業准入門檻,勢必會給我國的新能源汽車的產量,帶來一定的增量效果。而與此同時,同步增加的退役電池量,所產生的回收壓力,卻也呈現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此前,我國針對新能源車關鍵部件(電池、電控、電機)提供不少於5年或者10萬公里質保,而自2016年開始,又將質保要求提供提升到8年或12萬公里。有部分新能源車企還主動將質保期延長至8年或15萬公里。規定如果在質保期內,電池出現任何非人為因素質量問題,都將由廠家負責。
但令人無奈的是,目前判斷動力電池是否還在質保范圍內,也有爭議。如果按照動力電池的容量衰減去評判,大多數的新能源車主,可能都無法享受到免費更換的權益。
因為目前電池正常衰減范圍主要還是還看廠家,由廠家決定該車是否屬於正常衰減,若在正常范圍內的衰減電池,則不提供免費更換電池組服務。
同時即便到了退役年齡,高昂的電池更換成本也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或許這也是為何目前動力電池回收市場上,多數都是公交車、計程車上更換下來的電池,而私家車動力電池較少流入回收市場的根本原因。
如果市場得不到更好的規范,僅僅針對回收企業去加大監督力度和明確責任劃分,顯然解決不了本質問題。而越來越多的新能源汽車,只會給目前的動力電池回收市場積蓄著難題和壓力。
馬曰:從明日開始正式實施兩項汽車新政,我們看到了相關部門為了解決當下新能源汽車市場和報廢車回收市場作出的努力,新政當然也具備相應的作用和意義。然而,如果僅僅從動力電池回收這一項來看,似乎還未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新能源汽車產量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也給動力電池回收市場帶來了新的壓力。
對於起步較晚,相關措施還待完善的我國報廢車回收利用市場,顯然還需要更多切實可行的政策和舉措。只有當真正完成了新能源汽車從產銷到最終的報廢回收這一閉環上所有環節的共同進步,我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才會迎來邁向下一個更高階段的發展契機。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㈥ 新能源汽車政策影響到底有多嚴重
7月9日,國務院正式發布《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規劃稱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將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汽車工業轉型的主要戰略取向,當前重點推進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業化。此外,規劃還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目標做出了具體要求,首先,在銷量上,到2015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力爭達到50萬輛;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達200萬輛、累計產銷量超過500萬輛。再者,在電動車里程上,到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車速不低於100公里/小時,純電驅動模式下綜合工況續駛里程分別不低於150公里和50公里。最後在,電動車節油性能上,到2015年,當年生產的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節能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以下是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引言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速推進,今後較長一段時期汽車需求量仍將保持增長勢頭,由此帶來的能源緊張和環境污染問題將更加突出。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汽車與新能源汽車,既是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緊迫任務,也是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舉措。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特製定本規劃。規劃期為2012—2020年。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本規劃所指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於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降低汽車燃料消耗量,緩解燃油供求矛盾,減少尾氣排放,改善大氣環境,促進汽車產業技術進步和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我國新能源汽車經過近10年的研究開發和示範運行,基本具備產業化發展基礎,電池、電機、電子控制和系統集成等關鍵技術取得重大進步,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開始小規模投放市場。近年來,汽車節能技術推廣應用也取得積極進展,通過實施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和鼓勵購買小排量汽車的財稅政策等措施,先進內燃機、高效變速器、輕量化材料、整車優化設計以及混合動力等節能技術和產品得到大力推廣,汽車平均燃料消耗量明顯降低;天然氣等替代燃料汽車技術基本成熟並初步實現產業化,形成了一定市場規模。但總體上看,我國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部分核心零部件關鍵技術尚未突破,產品成本高,社會配套體系不完善,產業化和市場化發展受到制約;汽車節能關鍵核心技術尚未完全掌握,燃料經濟性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節能型小排量汽車市場佔有率偏低。為應對日益突出的燃油供求矛盾和環境污染問題,世界主要汽車生產國紛紛加快部署,將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戰略,加快推進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同時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汽車節能技術。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已成為國際汽車產業的發展方向,未來10年將迎來全球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目前我國汽車產銷規模已居世界首位,預計在未來一段時期仍將持續增長,必須抓住機遇、抓緊部署,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汽車產業優化升級,實現由汽車工業大國向汽車工業強國轉變。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任務,立足國情,依託產業基礎,按照市場主導、創新驅動、重點突破、協調發展的要求,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高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推動汽車產業優化升級,增強汽車工業的整體競爭能力。(二)基本原則。堅持產業轉型與技術進步相結合。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推動汽車動力系統電動化轉型。堅持統籌兼顧,在培育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同時,大力推廣普及節能汽車,促進汽車產業技術升級。堅持自主創新與開放合作相結合。加強創新發展,把技術創新作為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准和品牌。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深層次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探索合作新模式。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驅動相結合。在產業培育期,積極發揮規劃引導和政策激勵作用,聚集科技和產業資源,鼓勵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開發生產,引導市場消費。進入產業成熟期後,充分發揮市場對產業發展的驅動作用和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大規模商業化應用。堅持培育產業與加強配套相結合。以整車為龍頭,培育並帶動動力電池、電機、汽車電子、先進內燃機、高效變速器等產業鏈加快發展。加快充電設施建設,促進充電設施與智能電網、新能源產業協調發展,做好市場營銷、售後服務以及電池回收利用,形成完備的產業配套體系。技術路線和主要目標(一)技術路線。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汽車工業轉型的主要戰略取向,當前重點推進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業化,推廣普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節能內燃機汽車,提升我國汽車產業整體技術水平。(二)主要目標。1.產業化取得重大進展。到2015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力爭達到50萬輛;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達200萬輛、累計產銷量超過500萬輛,燃料電池汽車、車用氫能源產業與國際同步發展。2.燃料經濟性顯著改善。到2015年,當年生產的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節能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當年生產的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節能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車新車燃料消耗量接近國際先進水平。3.技術水平大幅提高。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及關鍵零部件技術整體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掌握混合動力、先進內燃機、高效變速器、汽車電子和輕量化材料等汽車節能關鍵核心技術,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企業。4.配套能力明顯增強。關鍵零部件技術水平和生產規模基本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充電設施建設與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相適應,滿足重點區域內或城際間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5.管理制度較為完善。建立起有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相關管理制度,構建市場營銷、售後服務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完善扶持政策,形成比較完備的技術標准和管理規范體系。主要任務(一)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工程。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是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中心環節,要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創新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產業競爭力。1.加強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研究。大力推進動力電池技術創新,重點開展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性、可靠性研究和輕量化設計,加快研製動力電池正負極、隔膜、電解質等關鍵材料及其生產、控制與檢測等裝備,開發新型超級電容器及其與電池組合系統,推進動力電池及相關零配件、組合件的標准化和系列化;在動力電池重大基礎和前沿技術領域超前部署,重點開展高比能動力電池新材料、新體系以及新結構、新工藝等研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撐長遠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加強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研發,重點支持驅動電機系統及核心材料,電動空調、電動轉向、電動制動器等電動化附件的研發。開展燃料電池電堆、發動機及其關鍵材料核心技術研究。把握世界新能源汽車發展動向,對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加大研究力度。到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車速不低於100公里/小時,純電驅動模式下綜合工況續駛里程分別不低於150公里和50公里;動力電池模塊比能量達到150瓦時/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元/瓦時以下,循環使用壽命穩定達到2000次或10年以上;電驅動系統功率密度達到2.5千瓦/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00元/千瓦以下。到2020年,動力電池模塊比能量達到300瓦時/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時以下。2.加大節能汽車技術研發力度。以大幅提高汽車燃料經濟性水平為目標,積極推進汽車節能技術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開展混合動力技術研究,開發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和機電耦合裝置,支持開展柴油機高壓共軌、汽油機缸內直噴、均質燃燒以及渦輪增壓等高效內燃機技術和先進電子控制技術的研發;支持研製六檔及以上機械變速器、雙離合器式自動變速器、商用車自動控制機械變速器;突破低阻零部件、輕量化材料與激光拼焊成型技術,大幅提高小排量發動機的技術水平。開展高效控制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技術研究。3.加快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研發體系。引導企業加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研發投入,鼓勵建立跨行業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發展聯盟,加快建設共性技術平台。重點開展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混合動力商用車、燃料電池汽車等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建立相關行業共享的測試平台、產品開發資料庫和專利資料庫,實現資源共享;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建設若干國家級整車及零部件研究試驗基地,構建完善的技術創新基礎平台;建設若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發展一批企業主導、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積極參與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推動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構建全產業鏈的專利體系,提升產業競爭能力。(二)科學規劃產業布局。我國已建設形成完整的汽車產業體系,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既要利用好現有產業基礎,也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加強規劃引導,以提高發展效率。1.統籌發展新能源電動汽車整車生產能力。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產業政策要求,合理發展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能力。現有汽車企業實施改擴建時要統籌考慮建設新能源汽車產能。在產業發展過程中,要注意防止低水平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2.重點建設動力電池產業聚集區域。積極推進動力電池規模化生產,加快培育和發展一批具有持續創新能力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力爭形成2—3家產銷規模超過百億瓦時、具有關鍵材料研發生產能力的龍頭企業,並在正負極、隔膜、電解質等關鍵材料領域分別形成2—3家骨幹生產企業。3.增強關鍵零部件研發生產能力。鼓勵有關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加大投入力度,發展一批符合產業鏈聚集要求、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零部件企業,在驅動電機、高效變速器等領域分別培育2—3家骨幹企業,支持發展整車企業參股、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專業化汽車電子企業。(三)加快推廣應用和試點示範。新能源汽車尚處於產業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積極開展推廣試點示範,加快培育市場,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節能汽車已具備產業化基礎,需要綜合採用標准約束、財稅支持等措施加以推廣普及。1.扎實推進新能源汽車試點示範。在大中型城市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范圍,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重點在國家確定的試點城市集中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性能驗證及生產使用、售後服務、電池回收利用的綜合評價。探索具有商業可行性的市場推廣模式,協調發展充電設施,形成試點帶動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有效機制。探索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租賃、充換電服務等多種商業模式,形成一批優質的新能源汽車服務企業。繼續開展燃料電池汽車運行示範,提高燃料電池系統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帶動氫的制備、儲運和加註技術發展。2.大力推廣普及節能汽車。建立完善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促進混合動力等各類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推廣普及節能汽車。出台以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分階段目標值為基礎的汽車燃料消耗量管理法,2012年開始逐步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國產、進口汽車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切實開展相關測試和評價考核工作,並提出2016至2020年汽車產品節能技術指標和年度要求。實施重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公示制度。3.因地制宜發展替代燃料汽車。發展替代燃料汽車是減少車用燃油消耗的必要補充。積極開展車用替代燃料製造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鼓勵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生物燃料等資源豐富的地區發展替代燃料汽車。探索其他替代燃料汽車技術應用途徑,促進車用能源多元化發展。(四)積極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完善的充電設施是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重要保障。要科學規劃,加強技術開發,探索有效的商業運營模式,積極推進充電設施建設,適應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需要。1.制定總體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總體發展規劃,支持各類適用技術發展,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化進程積極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在產業發展初期,重點在試點城市建設充電設施。試點城市應按集約化利用土地、標准化施工建設、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建設相關行業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適度超前建設,積極試行個人和公共停車位分散慢充等充電技術模式。通過總結試點經驗,確定符合區域實際和新能源汽車特點的充電設施發展方向。2.開展充電設施關鍵技術研究。加快制定充電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管理規范及相關技術標准,研究開發充電設施接網、監控、計量、計費設備和技術,開展車網融合技術研究和應用,探索新能源汽車作為移動式儲能單元與電網實現能量和信息雙向互動的機制。3.探索商業運營模式。試點城市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根據當地電力供應和土地資源狀況,因地制宜建設慢速充電樁、公共快速充換電等設施。鼓勵成立獨立運營的充換電企業,建立分時段充電定價機制,逐步實現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場化、社會化。(五)加強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管理。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法,建立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管理體系,明確各相關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引導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對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鼓勵發展專業化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嚴格設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的准入條件,明確動力電池收集、存儲、運輸、處理、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置等各環節的技術標准和管理要求。加強監管,督促相關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嚴格落實各項環保規定,嚴防重金屬污染。保障措施(一)完善標准體系和准入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准入管理制度和汽車產品公告制度,嚴格執行准入條件、認證要求。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根據應用示範和規模化發展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以及充電、加註技術和設施的相關標准。制定並實施分階段的乘用車、輕型商用車和重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標准。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准。2013年前,基本建立與產業發展和能源規劃相適應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標准體系。(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工程給予適當支持,引導企業在技術開發、工程化、標准制定、市場應用等環節加大投入力度,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對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給予補貼,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節能汽車;發揮政府采購的導向作用,逐步擴大公共機構采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規模;研究基於汽車燃料消耗水平的獎懲政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新能源汽車示範城市安排一定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建立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體系等。研究完善汽車稅收政策體系。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三)強化金融服務支撐。引導金融機構建立鼓勵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業鏈融資等金融產品創新,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金投入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促進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管理規范、支持創新的原則,支持地方設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創業投資基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中央財政參股,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投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四)營造有利於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大力發展有利於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市場規模的專業服務、增值服務等新業態,建立新能源汽車金融信貸、保險、租賃、物流、二手車交易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體系,發展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質量安全檢測服務平台。研究實行新能源汽車停車費減免、充電費優惠等扶持政策。有關地方實施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等措施時,應對新能源汽車區別對待。(五)加強人才隊伍保障。牢固樹立人才第一的思想,建立多層次的人才培養體系,加大人才培養力度。以國家有關專項工程為依託,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培養一批國際知名的領軍人才。加強電化學、新材料、汽車電子、車輛工程、機電一體化等相關學科建設,培養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經營管理、知識產權和技術應用等人才。按照《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有關要求推進人才引進工作,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從國外引進優秀人才。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加大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六)積極發揮國際合作的作用。支持汽車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基礎和前沿技術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研究,進行全球研發服務外包,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開展聯合研發和向國外提交專利申請。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完善出口信貸、保險等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支持企業通過在境外注冊商標、境外收購等方式培育國際化品牌。充分發揮各種多雙邊合作機制的作用,加強技術標准、政策法規等方面國際交流與協調,合作探索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新型商業化模式。規劃實施成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參加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綜合採取多種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完成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有關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切實抓好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有關部門。
㈦ 1、概述美國、日本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現狀 2、簡述中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戰略和政策
能源和環境正在成為影響世界汽車產業發展的兩大決定性因素.新能源汽車被視作當今汽車工業新時代的發展方向.本文首先對代表著世界汽車發展風向標的美國,歐洲和日本的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現狀和其產業政策進行深入分析,然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並結合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現狀提出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最新對策,以促進該產業快速和健康發展.
從如下三個方向提出了中國新能源汽車發展新對策:
1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技術研發促進政策的建議.這一對策的實現需要發揮政府在推進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中的主導作用和加大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研發領域的財政投入,以及加大政府對關鍵零部件的支持力度和採取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稅金融政策建議這一對策的實現應加大補貼力度,降低轉換成本並完善新能源汽車的政府采購制度.
3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保障性政策建議.這一對策的實現需要完善標准體系和准入管理制度並成立專門的能源發展管理機構同時明確動力電池的回收與再利用模式.
㈧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㈨ 四位專家解析新能源准入規則:准入瘦身是方向 市場競爭是關鍵
4月7日,工信部對外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這一文件向來被視為新能源汽車准入的一道門檻,按照工信部的官方信息可知,該意見稿公示期將到2020年5月7日,社會意見可通過官網、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參與意見的徵集。汽車預言家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涉及到修改條文、刪減條文、修改附件等多項內容,在業內看來,擬定新規進一步降低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對此,汽車預言家第一時間連線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副理事長董揚、國家新能源汽車創新工程專家組組長王秉剛、全聯車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曹鶴、國泰君安證券首席汽車分析師張欣,在四位專家看來,新能源汽車下一步發展更多要交給市場,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調控從生產端向消費端轉移,新能源汽車已經從風口經濟轉向產業經濟,市場化競爭是新能源汽車產業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
1
董揚:新能源汽車下一步發展要交給市場
國泰君安證券首席汽車分析師張欣
從現在的新能源車企來看,買到關鍵零部件後組裝就可以稱自己為「新造車企業」,這種現象吸引眾多資本傾巢而注,但真正造車初期都在投入,資本方沒能獲得預期收益。從國家的角度來講,先期建立環境,引入資本快速形成短期規模,等到眾多參與者加入後,進而轉成長期規模。但這一過程中,很多企業目的不純,最終套現離場,讓大家發現「門檻」不能對一些企業形成限制,導致出現「低水平重復」、「同質化嚴重」等諸多負面現象。
所以現在的重心就轉移到了後端、銷售端、市場端。可以發現,現在國家正在努力通過市場化競爭的方式去改變新能源汽車領域中。我認為,擬定新規如被採納,強調市場化競爭會成為新能源汽車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健康的產業環境會吸引諸多科技股本進入,進一步擴大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㈩ 新能源汽車准入門檻放低,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嗎
新能源汽車准入門檻放低,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嗎?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准入規定」),新准入規定主要做如下調整:(1)降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門檻;(2)加大准入環節安全標准監督檢查力度;(3)停止生產公示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4)刪除准入過渡期臨時條款。
當然,降低准入門檻,絕非意味著降低質量門檻,或者降低監管門檻。而且,新政的短期反應也許不會很強烈,但從長期看,勢必對我國電動汽車市場產生很大影響。而這種影響顯然是積極利好的,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希望各方抓住機遇,以求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