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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電動汽車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7-10 22:39:19

1. 電動車法律法規有哪些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一、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2. 電動汽車的管理規定

國家發政委「新能源汽車公告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已於2007年11月1日施行。「城鎮鄉村農用(專用)電動汽車通用技術條件」也在醞釀過程中,純電動汽車商業化在農村已經初現雛形,我們不該視而不見。
將來符合國際和符合市場需求的純電動汽車必定遵守以下幾項:1、電動車輛研發製造運營必須符合國家各項相關法規。整車、零部件性能必須滿足國家技術標准和各項具體要求。2、電動車輛是以電為能源,由電動機驅動行駛的,不再產生新的污染,不再產生易燃、易爆之隱患。3、電動車輛儲能用的電池必須是無污染、環保型的。且具有耐久的壽命,具備超快充電(2-3C以上電流)的功能。車輛根據用途確定一次充電之續行里程,以此裝置夠用電量的電池組,充分利用公用充電站超快充電以延長續行里程。4、電動機組應有高效率的能量轉換。剎車、減速之能量的直接利用和回收,力求車輛之綜合能源利用的高效率。5、根據車輛用途和行駛場合設定最高車速,且不得超過交通法規的限定值,以合理選擇電動機的功率和配置電池組容量。6、車輛駕駛操作,控制簡單有效、工作可靠,確保行車安全。7、機械、電氣裝置耐用少維修。車輛運營之費用低廉。8、以目標市場需求為依據,提供實用、合適車型滿足之,力求做到技術、經濟、實用、功能諸方面的綜合統一。
將來產業化、商業化為用戶所歡迎的電動汽車,必定符合以下幾點特徵:准確的定位、恰當的用途、宜駛的區域、最佳的效能。合適的車型、經濟的配置。可靠的性能、便當的操控。環保的電池、耐久的壽命、夠用的電量、超快的充電、完善的網路、到位的服務。低廉的費用、最少的維修。

3. 純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按照我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准化總體部署,在國家標准委協調和支持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汽標委牽頭,汽研中心、電力企業聯合會和電器科學研究院共同起草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三項國家標准;由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電力企業聯合會和汽研中心共同起草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國家標准。該四項標准已於2011年12月2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公告2011年第21號」批准發布,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
一輛新型純電動中巴車充一次電僅需20分鍾,最大行程卻超過300公里 。這種新型純電動汽車已經在我國吉林省投入生產,預計今年6月份首批產品將上線。
2015年6月1日起,北京純電動汽車不限行,相比普通機動車的尾號限行,純電動車的使用效率將提高20%。加之今後北京市還將出台電動車停車費、過路費等減免措施,目前新能源汽車申請人數出現迅速增長的態勢。
市科委相關負責人表示,6月迎來了之前從未有過的上牌小高峰,這表明本市新能源車在呈大幅增長趨勢。
更多利好政策將於近期發布
今年上半年,本市陸續出台了社會資本建設公共充電樁的資金支持、純電動車出行不限號等利好政策。
在市民關心的充電樁方面, 本市共擁有225個公共充電點,共1700個充電樁,自用充電樁近3000個。
據市科委介紹,下半年公共充電樁也在市民需求的重點區域進行擴容,針對部分公共充電樁不能共通充電的問題,市科委正進行協調,未來有望統一為電力公司的充電卡或是ETC卡兩種方式。
另外,市科委也鼓勵運營方採用手機支付等互聯網支付方式。
市科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純電動車免收過路費、停車費等利好政策已經有了初步草案,有望2015年底發布。

4. 道路交通安全法貴州駕駛電動車需要駕駛證嗎

近年來,要問哪項交通工具發展迅速,那電動車可謂是首當其沖了。隨著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他的便捷環保輕巧易上手成為很多人的青睞,但是電動車的速度問題也是很多駕駛員所擔心的。有些人就會想到是否電動車也需要駕駛證予以規范一下呢。

一、電動車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二、電動車是否需要駕駛證

電瓶車是非機動車,上路是不需要駕駛證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9月1日起實施,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但從9月1日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正式實施,電動車正式變身為「輕便摩托車」,將納入機動車管理范圍。您要是再想駕駛電動車,可能就要辦駕照、上保險了。

據了解,針對電動自行車速度太快引發的安全問題,新國標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監管修改,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當然,不是說目前所有的電動自行車以後都變身機動車了。規定表示,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能力,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兩輪車輛(也就是電動自行車)不納入機動車管理。

新國標實施後,部門將對符合機動車標准、同時具有工信部及機動車公告的產品受理注冊登記,駕駛者要辦理上牌照、考駕照、買保險等手續後才可以合法上路。電動汽車是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的統稱。電動汽車的車長、車寬,包括車速都和機動車一樣,最高時速60公里/小時,車輛性能遠遠大於老年代步車,所以電動汽車還是機動車,駕駛者必須持有C類駕駛證才能上路行駛。

三、延伸:電動汽車

按照國家規定,電動汽車上牌。必須符合工信部發布的《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關規定,以及擁有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完稅證明、交強險等,而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按照規定不能上牌。

據了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登記的依據之一是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產品。如果市民購買的電動汽車為《公告》內的產品,也就是在車管所的車輛目錄中能夠查到信息的汽車,就可以到車管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所列的對應車輛,申請相應的准駕車型。符合相關條件的電動汽車上牌手續與普通機動車一樣。

凡在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上查詢得到車型的電動汽車,均可在指定地點登記上牌,並按機動車統一規范管理。

雖然說,目前大部分電動車是不需要駕駛證的。但是速度過快,重量達到標準的電瓶車也會被歸為機動車行列。大家在騎行電動車時還是要充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僅是自己的安全,還有行人和其他機動車輛的安全。

5. 貴州電動車為什麼現在不能上牌大家能詳細說一下嗎

貴陽電動車不上牌子又沒事!

6. 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發展需要,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管理,保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眾乘用的公共汽車(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通過公平競爭、有償出讓方式實行特許。取得特許的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范圍和期限內依法經營。
鼓勵投資者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
第四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遵循統一規劃、加強管理、優質服務、公平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鼓勵規模化、公司化經營。
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有序、誠實信用和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經營權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經營權的部門(以下簡稱經營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權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營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許經營權
第六條 經營權分為線路經營權和出租汽車經營權。線路經營權包括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和軌道交通線路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出讓應當採取招標方式。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採取招標或者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推廣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
第七條 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和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10年,軌道交通線路經營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30年。出讓期屆滿,經營權終止。
第八條 實行經營權出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二)有經營權出讓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經營權的數量、車型及技術條件、票價、線路、站點以及出讓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條 經營權出讓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經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方案之日起45日內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作出審核決定。經營權有償出讓方案經核准通過後,方可組織實施。
經營權出讓方案制訂過程中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 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自經營權出讓方案核准之日起20日內通過兩種以上媒體公布經營權出讓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線路經營權或者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停車場所;
(三)無失信記錄;
(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並取得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二)有相應的經營資金;
(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記錄。
第十三條 經營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依法中標或者競買成交後,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或者買受人在7日內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並代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區域、期限、車型、車輛數量、線路、票價、站點、設施等;
(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三)經營責任和安全責任;
(四)服務標准、安全標准、技術規范;
(五)履約擔保;
(六)經營權的變更或者撤回;
(七)經營權出讓期屆滿後的處理;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取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可以根據乘客需要跨區域運營,但是不得在沿途載客,不得異地駐點運營。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營權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經營權。
需要變更或者撤回的,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變更或者撤回方案,經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45日內核准後組織實施。由此給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線路經營權經營者變更線路、營運車數、營運時間、行車間隔和售票方式等,應當在變更前的3個月向經營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標準的,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權出讓期滿3個月前,對期滿後是否繼續經營向當地經營權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如需繼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營者需要歇業、停業的,應當在歇業、停業前3個月向經營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同意後,經營者方可歇業、停業。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在被審核同意停業後20日內到經營權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權的注銷手續。
經營者合並、分立的,應當在合並、分立的20日內到經營權主管部門備案,但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第二十一條 經營權在出讓期內可以轉讓。
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經營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在20日內到經營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經營權的轉讓不得影響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正常運營。
經營權權屬有爭議的不得轉讓。
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轉讓信息,加強對經營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禁止違法轉讓經營權。
第二十二條 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納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設施等的建設、維護。
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不得作為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價格調整的依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全省各城市編制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或者城市綜合交通規劃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經當地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四條 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交通線路經營的應急預案。當線路經營者因破產、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運營時,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公共交通服務的連續穩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權主管部門根據特許經營合同,每年對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線路經營企業的服務質量、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1次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及處理意見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權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經營權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向社會公布查處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對經營權主管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上級經營權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經營權主管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扣留未取得經營權的運營車輛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留憑證,並將扣留的車輛統一保管,依法處理;被扣留的車輛發生損毀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不得強行指定運營車輛經銷商;不得強制提前報廢運營車輛,因車輛性能等自身原因需要報廢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服務標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優質的服務,並實行普遍服務。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並向乘客出具合法的收費憑證;不出具合法收費憑證的,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經營者應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對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的依法檢查。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不得塗改、偽造、出租或者轉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營權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出讓的經營權,一律無效;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的單位,由經營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的個人,由經營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經營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違法轉讓經營權的,轉讓無效,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營權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經營權。
第三十五條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權主管部門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經營權主管部門終止其線路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經營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重、特大行車責任事故的,由經營權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合格後方可恢復經營。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及經營權主管部門等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 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特許經營活動以及相關業務的;
(三) 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 強行指定運營車輛經銷商的;
(五) 違反規定強制提前報廢運營車輛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國有公交企業已經取得的大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納入有償、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納入有償、有期限使用的經營權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納入有償、有期限使用。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經營權繼續有效,出讓期屆滿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償順延一輪。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7. 低速電動汽車怎麼管 管理辦法正在出台

你要問什麼? 很多地方已經出台啦 說白了就是機動車怎麼管 電動汽車就怎麼管啊

8. 2018年對電動車的交通規定

電動車也需要牌照。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後才可上路。

電動三、四輪車屬於機動車范疇,不能按照非機動車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上路行駛。駕駛未經登記或者已登記但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以先予以扣車,並對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

申領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方法:

1、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2、提交非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提供非機動車來歷憑證(銷售發票、交易發票等)

4、提交車輛合格證原件

辦理流程:拿相關材料到辦理窗口辦理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辦理要求:車輛應是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的產品

(8)貴州省電動汽車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行駛證、號牌。而如果是不在產品目錄內的「超標車」,交管部門發放臨時標識,並設置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懸掛臨時標識後方可上路行駛,並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過渡期滿後,則不得上路行駛。

需要提醒電動車騎行者的是,駕駛未經登記或已登記但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以先予以扣車,並對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將依法予以收繳,並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於上述違法行為,駕駛人接受處理後,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9. 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按照我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准化總體部署,在國家標准委協調和支持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汽標委牽頭,汽研中心、電力企業聯合會和電器科學研究院共同起草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三項國家標准;由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電力企業聯合會和汽研中心共同起草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國家標准。該四項標准已於2011年12月2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公告2011年第21號」批准發布,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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