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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能源汽車出口退稅

發布時間: 2021-07-16 21:12:06

Ⅰ 國家對再生資源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有稅收專家表示,稅收在我國今後加強對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稅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減有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增值稅主要有5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消費稅方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二、有獎有罰稅收促進能源節約經濟發展離不開能源的支撐,能源的承載能力制約著經濟的發展,而能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當務之急,更是一場關繫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革命」。相關專家表示,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發達國家為主要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落後20年,相差10個百分點。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稅收方面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節能減排行動。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在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築原材料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在消費稅上,《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徵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准,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准,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准,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該政策有利於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在出口退稅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三、優惠多多稅收鼓勵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稅收政策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鼓勵、支持企業積極進行資源的綜合利用。其中,增值稅就包含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2001年將其中的綜合利用水泥產品改為增值稅即征即退;二是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油母頁岩煉油、廢舊瀝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頁岩等綜合利用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五是逐步取消對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對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四、可抵可免保護環境有「綠色稅收」支持當前我國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污染總體水平相當於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因此,保護環境,促進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建設已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必須要面對的問題。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台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有稅收專家因此將這些環保性的稅收定義為「綠色稅收」。從已經出台的稅收政策看,目前的「綠色稅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生產的二水硫酸鈣等副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內資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目前企業環保設備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上述政策執行。調整與完善:節能減排稅收政策將更加系統全面我國已出台的4大類30餘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圍和力度上與《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和《清潔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設備的開發推廣缺乏必要的稅收支持政策;二是雖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因為缺乏對這項工作發展的整體把握,一些政策沒有及時進行調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實施,稅收支持節約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的作用還有待加強。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和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門稅種。同時,現行稅制中為貫徹循環經濟思想而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比較單一,主要是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延期納稅等國際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國基本沒有。據了解,有關部門正針對現行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結合稅制改革和稅種特點,按照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能源節約、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稅收政策,爭取盡快建立健全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體系。有關專家認為,企業在進行節能、環保等項目的立項、建設時,眼光不能僅盯著現有節能減排方面的稅收政策,而是要綜合考慮,用好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投資加速折舊等一切可以利用優惠政策,並兼顧國家將要出台的優惠政策,統籌進行籌劃,才能使投資收益實現最大化。

Ⅱ 偷電動車會有怎樣的處罰

主要是考慮是否構成盜竊罪。

電動車的價格一般在二千以上,根據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量刑標准,因此,可能構成盜竊罪,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有其他情節,可能會加重處罰。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中國新能源汽車出口退稅擴展閱讀:

特色:

修訂後的刑法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共10章,將1979年刑法的192個條文,增加到452個條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圍之廣,在我國可謂空前。修訂後的刑法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順應時代的要求,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進程。

修訂後的刑法的鮮明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現刑法的統一性和完備性。這就是將1979年刑法實施17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即單行刑法),經研究修改後編入了修訂的刑法,並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等法律中「依照」、「比照」1979年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即附屬刑法),改寫為修訂的刑法的具體條款。

特別是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當時擬制定型、較為成熟的反貪污賄賂法草案稿和中央軍委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草案,經修改整合後編入修訂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此外還增設了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這樣,就保證了修訂的刑法體系的完整性和作用的權威性,比較圓滿地實現了刑法的統一性。修訂的刑法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刑法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安定的實際需要,除了基本保留1979年刑法所設的罪名以及其後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所補充的罪名外,大量充實了新的罪種,其中不少是新型犯罪,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證券內幕交易罪,洗錢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

根據本人統計,1979年刑法有130個罪名,經修訂保留了117個;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增加了133個罪名,經修訂保留了132個;修訂中又新設了164個罪名,因此修訂的刑法總共有413個罪名。從罪名數量增設情況來看,我國刑法確已相當完備。當然,也僅僅是「相當完備」,並不意味著罪名就不能再增設了。

比如,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就增設了一個騙購外匯罪。[3]1999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有九處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刑法對期貨犯罪問題尚未作出明確規定。顯然這方面就有待於今後的補充。

第二,貫徹刑事法治原則和加強刑法保障功能。修訂的刑法總則第一章在顯著位置上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並廢止了1979年刑法中的類推制度,這是我國刑法修訂中最引人矚目的一個閃光點,也是表明我國刑法具有民主性、科學性、進步性和時代性的一個顯著的標志。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構成條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不得定罪處罰。概括起來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

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有助於堅持法治,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講求公正,反對徇私。這無論對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導向和制約作用。刑法基本原則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領域的集中體現。貫徹刑法基本原則,既有利於保護社會,又有利於保障人權。

修訂的刑法除了明確規定三項基本原則外,還進一步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強化對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保護;設置了較為齊全的有關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婚姻家庭權利等)犯罪的刑法規范。這些都是加強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功能的表現。

第三,立足本國國情與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相結合。修訂的刑法主要立足於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同時也放眼國際上刑法改革的進步趨勢,積極合理地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比如,擴大我國刑法對我國公民的域外管轄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見第七條)設立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原則,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見第九條)這表明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是鄭重的、負責任的,既不放縱我國公民在國外胡作非為、實施犯罪,也決不容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任何罪行的發生。這些規定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進一步發揮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從而為我國刑法增添了現代色彩。

又如,借鑒國際上刑罰改革的經驗,擴大了開放型刑罰——管制和罰金的適用范圍。1979年刑法中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罪種僅有23個,修訂的刑法已將其擴大適用於109個罪種。

罰金是西方各國刑法中適用率較高的一個刑種。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罰金作為附加刑,主要附加於自由刑,適用於某些貪利性的犯罪,但也規定可以獨立適用於某些較輕的犯罪。不過從整體而言,規定可適用罰金的罪種不很多,只有23個,約占該法全部罪種的17.7%,其中可以獨立適用罰金的只有14個。

在修訂的刑法中,情況大有變化。雖然罰金仍屬於附加刑,主要是附加適用,但適用范圍已顯著擴大,規定可適用罰金的罪種增至180個,約占該法全部罪種的43.5%,其中可以獨立適用罰金的罪種增至84個,為1979年刑法規定數的6倍。刑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門法之一。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有兩大顯著特點:

其一,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具廣泛性。刑法的調整對象不限於某一類社會關系;任何一種社會關系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均歸入刑法的調整范圍。

其二,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其他部門法也具有強制性,對於違法行為而言,它們可以說是「第一道防線」;

刑法則充當「第二道防線」,它是針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已轉化成為犯罪行為,從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刑罰。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作後盾、作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順利地得到貫徹實施。



Ⅲ 我國汽車稅收政策有哪些

國家對汽車產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
車輛購置稅。為培育汽車消費市場,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以刺激小排量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企業所得稅。國家在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支持汽車生產企業發展自主品牌方面,制定了若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實行稅額抵免,以及廣告費扣除等。
出口退稅。汽車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出口退稅政策,促進產品出口,提高國際市場份額。
此外,在實施新能源汽車戰略方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Ⅳ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Ⅳ 在電動車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電動車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指出,推出新能源電動車是解決當前電動車行業低迷的主要手段,在交通擁堵、城市禁摩、石油漲價、消費升級、節能減排的大環境下,電動車以其經濟實惠、節能環保等優勢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而且這種發展的勢頭仍在繼續。因此,大力發展電動車行業,是順應交通、能源環保大趨勢的科學決策。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節能減排壓力不斷加大,各級政府對節能環保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並陸續啟動了高電動車的出口退稅率、電動車下鄉、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等政策措施,有效推動了電動車行業的推廣和發展。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電動車生產、消費和出口大國。

隨著電動車核心技術的突破,我國逐步發展由電動車代替燃油車,現已開發出了不同的電動小轎車、電動公交車、電動麵包車、電動貨車等,並已逐步投入市場。電動車產業將是一個真正的朝陽產業,具有廣闊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

Ⅵ 中國十大支柱產業有哪些

我國近期產業規劃推出的十大支柱產業:有色金屬產業、汽車產業、鋼鐵產業、裝備製造業、電子信息產業、紡織業、船舶製造業、石油化工業、房地產業、輕工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經濟增長「保八」目標,十大產業振興規劃臨危受命,相繼出爐。短期來看,這些規劃將有利於解決上述產業目前遇到的實際問題,緩沖世界金融危機對中國的影響;長遠來看,將對中國產業技術升級改造以及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產生深遠影響。
縱觀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可謂看點多多:投資拉動、退稅優惠、金融配套支持等行業提振方式頻繁出現,上述振興方式的選擇更多地傾向於幫助行業企業提高自身「造血」機能,對降低企業負擔、增加企業收入的作用也更加值得期待。
有色金屬產業振興規劃顯示,將著重對企業聯合重組做出重點闡述和安排。規劃提出鼓勵大型企業以多種方式進行重組,力爭形成3至5個具有實力的綜合性有色金屬企業集團。
鋼鐵產業振興規劃也明確表示,要發揮大集團的帶動作用,推進企業聯合重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鋼鐵集團,優化產業布局。
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五項舉措中,推進汽車產業重組成為僅次於拉動汽車消費的重要救市政策。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進行兼並重組,支持汽車零部件骨幹企業通過兼並重組擴大規模。
裝備製造業規劃也表示,要支持裝備製造骨幹企業進行聯合重組。紡織行業規劃要求,將對優勢骨幹企業兼並重組困難企業給予優惠支持。被譽為惠及面最廣的輕工業振興規劃也對此方面有提及,表示要支持優勢品牌企業跨地區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船舶業規劃也明確表示,要支持企業兼並重組。
投資拉動專項支出
資金投資被認為是最能產生直接效應的行業振興手段。投資拉動增長這一傳統實施方式,在各大振興規劃中多以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研究資助、生產投入等方式出現。
汽車產業振興規劃就明確表示,在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改造方面,今後三年中央安排100億元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發展。
鋼鐵產業振興規劃也顯示,要加大技術改造、研發和引進力度,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中列支專項資金,推動鋼鐵產業技術進步,調整品種結構,提升鋼材質量。
電子信息產業振興規劃也表示,要加大投入。此外,還將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電子信息產業。
紡織行業振興規劃明確,要在新增中央投資中設立專項,重點支持紡紗織造、印染、化纖等行業技術進步。
船舶業振興規劃則表述得更具體,將在新增中央投資中安排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
退稅優惠進一步加大
提高退稅歷來是產業提振的常規方式,在十大產業振興規劃中,這一傳統方式更是被運用得淋漓盡致。
在退稅優惠一項中,紡織行業振興規劃明確,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至15%,對基本面較好但暫時出現經營和財務困難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加大中小紡織企業扶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和融資服務,減輕紡織企業負擔。
而有色金屬行業企業建議降低電價的要求雖然未被採納,但以前沒有給予出口退稅的鋁合金型材的出口退稅率也提高到5%。
電子信息產業振興規劃也表示,將繼續保持電子信息產品出口退稅力度,進一步發揮出口信貸和信用保險的支持作用。
裝備製造業振興規劃也表態,要鼓勵開展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部分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金融扶持配套使用
除了政策傾斜、稅收優惠等方式外,在不少行業振興規劃中,多種金融扶持手段配合使用也十分常見,如財政補貼、銀行信貸、集合發債等。
汽車產業規劃就明確表示,將把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放在振興汽車產業的第一位。具體內容包括,從2009年3月1日起,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增加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並清理取消限購汽車的不合理規定。此外,中央財政還將安排補貼資金,支持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在大中城市示範推廣。還要支持汽車生產企業發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設,發展現代汽車服務業,完善汽車消費信貸。
石化行業規劃也表示,要抓緊落實成品油儲備,完善稅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對石化企業的信貸支持;船舶業規劃顯示,要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大型船舶企業和航運企業按期履行造船合同,採取鼓勵措施支持購買棄船;電子信息產業振興規劃也表示,將進一步發揮出口信貸和信用保險的支持作用。

Ⅶ 請問國家、政府對再生能源的優惠政策都有哪些方面

國家鼓勵可再生能源將採取的五大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這包括價格政策。政府鼓勵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成本高出常規能源的部分在全國分攤,這就是費用分攤機制。
第二,採取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建立專項基金給予補助,也包括減免稅收。
第三,培育市場。市場是十分關鍵的,市場的培育也包括對市場份額的強制和對市場環境的改善。比如,建築商、房地產開發商要逐步在房地產開發中,安裝一些利用太陽能的構件等。
第四,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能力建設,主要是指對這個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養。
第五,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意義和利用方法、途徑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意識,提高全民參與的程度。
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
在能源和環保的壓力下,新能源汽車無疑將成為未來汽車的發展方向。「十二五」期間,我國新能源汽車將正式邁入產業化發展階段:2011-2015年開始進入產業化階段,在全社會推廣新能源城市客車、混合動力轎車、小型電動車。「十三五」期間即2016-2020年,我國將進一步普及新能源汽車、多能源混合動力車,插電式電動轎車,氫燃料電池轎車將逐步進入普通家庭
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發展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費大國,其石油和天然氣進口都佔世界總量的20%左右。2007年全美一次能源消費中,以石油、煤炭、天然氣為主,共佔80%左右,其中煤炭和天然氣各佔20%,石油佔40%。在發電能源消耗中,煤炭佔50%左右,核電佔20%,天然氣佔18%,可再生能源約佔10%。可再生能源發電結構為水電75%,其他的發電方式佔25%,其中生物質67%,風電16%,地熱發電16%,太陽能1%。 能源安全涉及到經濟安全,也涉及國家安全,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美國一直把能源問題與國家發展戰略並列,不但增加化石能源進口,在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油頁岩、可再生能源、氫能源等領域也全面開展開發利用研究。美國雖然沒有簽訂《京都議定書》並做出碳減排承諾,但其在清潔能源領域的研究投入之大足以證明其對全球環境惡化有一定認識。 不同於美國,歐盟是化石能源貧乏的地區,因此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究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更為關注。2007年,歐盟通過三個20%的法案,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佔20%,基於技術的能效提高20%,溫室氣體排放削減20%。很明顯,歐盟未來的能源戰略將是大力發展可持續能源,提高現有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目前新能源汽車國家在給予很大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科技攻關點在:1、電池能力;2、發動機系統;3、電控系統; 國內科研排頭兵是清華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以及同濟大學的汽車學院。
那麼,電動汽車的「真神」究竟應該是什麼模樣呢?其實歐洲和日本的公司早在5年前就描繪出來了,就是可快速更換電池的電動汽車。最早提出這種設想的歐洲和日本公司,原意是想通過快速更換電池實現能源的快速補充,但由於電池在車身內的放置必須符合配重合理的要求,不能放在前後兩端,而在車身中部,只能放置在座位和底板下,在這個位置上,很難實現電池模塊的快速更換,除非對車身結構進行重新設計,而這樣一來,就需要更新全套模具,重建生產線,沒有幾億元的投資和3年的周期是搞不出樣車的。就是有了樣車,還必須有完全與之吻合的出租電池並對電池

質量完全負責的充電站相配套,因此,要想實現在小型電動汽車上快速更換電池,就必須進行包括充電站的技術條件和運營方式在內的系統設計,而這絕非汽車製造廠家所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這樣一來,汽車製造廠商就只提供不裝電池的裸車了,它就成了電動汽車的配角,也就很難拿到政府補貼了。這種結果是汽車巨頭不願意看到的。因此,國外公司在提出換電池的設想後根本就沒有往下進行,在小型車上更換電池的方案就擱淺了,各國的大公司又回到了老路上去,各搞各的,力圖在不改變營業模式的前提下,搞出能夠直接替代燃油汽車的電動汽車。但可以肯定地說,目前汽車巨頭所堅持的技術路線,統統是意在套取政府補貼的游戲!不採取更換電池的技術路線,註定是死路一條!得出此結論的根據是: .
1. 不更換電池,充電永遠是難題。與不更換電池車型配套的充電方式有三種,一是充電站,二是可在城市小區和停車位普遍設立的刷卡式充電樁,三是任意民用電插座。民用電插座不僅涉及電費計費問題,而且充電時間長,不可能成為主流充電方式。而在停車位設立刷卡式充電樁,幾乎所有的車輛都在下班後的同一時間充電,一旦電動汽車的擁有量達到一定規模,就會產生諧波,對城市電網構成破壞性影響,電網將不堪此負。而充電站對車輛的服務,必須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盡管各國都在研究快速充電的方法,也進行了快速充電的成功試驗,但是,快速充電對電池的破壞作用是無法杜絕的,用犧牲電池壽命作為代價來完成快速充電是不劃算的!
2. 不採用換電模式,電池壽命將大打折扣!鋰離子電池生產廠家提供的數據表明: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的循環壽命可以達到5000次以上,按照2000次來設定出廠標準是完全可以實現的。而超過100個單體成組後的電池模塊,在人工維護的情況下,壽命只能達到1500次,如果每次充電可以行駛200公里,電池的里程壽命就可以達到30萬公里。這對於電動汽車的用戶來說,是完全能夠接受的。但是,如果沒有人工維護,採取盲充方式補給電能,電池組的循環壽命將急劇下降到200次左右,甚至會出現幾十次充電就損壞的情況。這對電動汽車來說是要命的事情。因此,國內外的汽車製造廠家都試圖從電池質量和電池管理入手,解決電池組的壽命問題。但是,提高電池的出廠質量和一致性並不能從根本上延長電池壽命,因為無論出廠質量和一致性再好的電池,都會在使用和充電過程中出現隨機性個體差異,最終導致電池組提前損壞。而電池管理系統如果細化到對每一單體電池進行監測和控制,其造價將與電池相差無幾,這就意味著本來就很昂貴的電池,又增加了一倍的成本,而且,高性能的電池管理系統本身要消耗15~20%的能量,這就意味著電池裡程壽命已經損失了僅20%了,這還不算,就是安裝了高性能的電池管理系統,也不可能將電池壽命提高到理想的千次以上,豐田普銳斯不超過3年10萬公里的電池壽命就是最好的例證。因此可以說,雖然通過提高電池質量和優化電池管理可以有限提高電池組的壽命,但想通過這個途徑使電動汽車在綜合成本上具有對燃油汽車的競爭優勢,是根本不可能的,這條技術路線必將永遠依賴政府補貼。
3. 由於採用不換電模式,電池壽命就無法實現理想的指標,國外汽車巨頭就把主攻方向放在以電池為輔的混合動力和增程式電動汽車上,採用小電池承擔輔助功能,弱化了電池的作用。但由於混合動力汽車二元切換的復雜結構,使其成本永遠也降不到與燃油汽車相當的程度,而其節油性又非常有限,它絕對不可能成為電動汽車商業化的主流模式。美國通用公司推出的增程式電動汽車Volt,雖然比混合動力汽車前進了一步,由於結構較為簡單,使製造成本明顯低於混合動力汽車,節油效果也更好一些,其市場前景比混合動力汽車更光明一些。但是,不進行維護的電池,仍然是致命的軟肋,只有配套電池的定期檢測、保養、維護和電池壽命質量的保險,才有可能實現商業化。而這一切仍然需要在車輛結構上解決電池組的快速裝卸問題、仍然需要保證電池壽命的租賃式運營模式與之配套。
4. 快速更換電池對電動汽車商業化的意義遠遠超出了國外車企最初的設想,按照歐日跨國公司當年的設想,快速更換電池僅僅是為了實現快速補充能源,他們沒有想到,這種方式是提高電池壽命的最佳途徑。此外,還有一個作用是

盲充模式無法抗衡的,就是:由於電池的工作是電化學反應,對電池的沖擊要比機械磨損具有更大的離散性,機械磨損在不同個體間的差異非常小,作為汽車核心部件的發動機可以很容易實現絕大部分個體30萬公里以上的使用壽命,而動力電池則不然。即便是平均使用壽命達到了30萬公里,也仍然無法實現商業化操作。因為,超過30萬公里和不足20萬公里的個體都有可能達到30%,大量壽命不達標電池的車輛,將使汽車企業無法應對,價格比車身結構還貴的電池賠是賠不起的,而不賠,將名聲掃地,只能慘淡退市,無異於自殺。這就是多家汽車企業的樣車早已下線,吆喝了許多年也不敢向私人用戶出售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在充電運營商用自己的電池而不是車主的電池在充電站循環使用,為車主提供服務,除了快速補電、提高電池壽命之外,無形之中帶來了第三個功能:只要電池的平均壽命達標,就可以實現商業化,要比不能換電車型必須使95%以上電池壽命達標,才能實現商業化,容易一百倍!
結論已經不言而喻:在20到30年內,在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時代沒有到來之前,能夠快速更換電池的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和與之配套的電池租賃、電池維護、充電服務的運營模式,是電動汽車完全實現商業化的最佳途徑——這就是電動汽車已經清晰可見的「真神」! 各種能源方案優缺點綜合分析表
類別

源來源
能源效率
排放 製造成
本 使用成
本 維護成
本 補充燃

功率
重量
行駛里程 配套設備
普通內燃機
受限
低 差
一般 一般 一般 方
便


>
400 完善 純電池力
一般
最高
無 高
最低
高 不方
便


<
300 不完善 混合動力
受限
較高
一般 較高 一般 最高 方便
一般
較重
>500 完善 氫燃料電池
困難
高 無 高
最高
高 不方
便

一般
<300 不完善 物理燃料電池
豐富
一般
一般
低 低 低
方便


>
600
可擴展 上表中,能源來源、能源效率、排放三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新能源特徵,即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製造成本、使用成本、維護成本三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市場成本,補充燃料、功率、重量、行駛里程、配套設備四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競爭力,即用戶接受程度。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純電池力、氫燃料電池雖然具有較優的新能源特徵,但市場競爭力弱,混合動力則具有微弱的優勢。因此,混合動力屬於過渡方案,純電池力屬於輔助方案,而氫燃料電池屬於難以實施的方案。物理燃料電池則兼顧了新能源特徵、市場及用戶的諸多優點,所以具有廣闊的開發前景。
《2011-2015年中國新能源汽車電池市場研究與行業發展預測》2011.02

再生能源通常是指對環境友好、可以反復使用、不會枯竭的能源或能源利用技術,包括太陽能熱利用、太陽電池、生物質能、風能、小水能、潮汐能、海浪能、地熱能、氫能、燃料電池等。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2009 06 17
從全球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來看,其動力電源主要包括鋰離子電池、鎳氫電池、燃料電池、鉛酸電池、超級電容器[2],其中鉛酸電池、超級電容器大多以輔助動力源的形式出現。 1234567890
政部對混合動力汽車的補貼按照節油率分為五檔補貼標准,最高每輛車補貼5萬元;純電動汽車每輛可補貼6萬元;燃料電池汽車每輛補貼25萬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車另有標准,其中混合動力汽車分為使用鉛酸電池和使用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兩類,最高補貼額分別為8萬元/輛和42萬元/輛;純電動汽車補貼標准為50萬元/輛;燃料電池汽車的補貼標准最高為60萬元/輛。 2010年6月,財政部等多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6萬元。
《通知》明確指出,中央財政重點對試點城市購置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通知》同時要求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不完全統計,中度混合動力汽車的平均成本比同類型汽油動力車貴30%至50%。 5. 在快速更換電池的商業模式中,車主買到的是不含電池的裸車,充電站為車主提供電池租賃服務,在通常情況下,為100輛車提供服務,需要有2倍的電池用於周轉,充電運營商作為電池租賃方本身將擁有全部電池的所有權,這就是充電運營商一身擔起三個重擔:電池租賃、充電服務、電池維護。誰能承擔這個角色?汽車製造商不可能將電池的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電池生產廠商雖然可以承擔這個角色,但在商業化運行中,只有充電運營商專業化獨立運作,才能培育出高效率的團隊和商業品牌,充電運營商自成一家不可避免。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已經高調宣布,要大舉進軍電動汽車充電站,規劃在全國大中城市建立電動汽車充電站網路。但是,此充電站非彼充電站,國家電網的充電站沒有考慮快速更換電池,更沒有考慮電池維護,而是採用在佔地面積很大的充電站中設立很多的充電樁,讓車輛自助式卧充。這種方式必須以電池盲充1000次不損壞為前提,而這樣的電池根本沒有。因此,可以肯定,這種充電站除了作為形象工程外將毫無用處。如果國家電網不改變設計,它不可能成為電動汽車領域里的成功者。但問題又來了,沒有可更換電池的車輛,怎麼會有充電運營商?而沒有充電運營商的參與誰敢造可更換電池的車?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延伸到了商業領域。
與傳統汽車相比,燃料電池汽車具有以下優點: 1、零排放或近似零排放。 2、減少了機油泄露帶來的水污染。 3、降低了溫室氣體的排放。 4、提高了燃油經濟性。 5、提高了發動機燃燒效率。 6、運行平穩、無雜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已於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規則》強調說明:新能源

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發展」。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而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
有稅收專家表示,稅收在我國今後加強對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將扮演十分重要角色。那麼,我國目前在這方面有哪些稅收政策?今後將如何調整和完善?近日,記者采訪有關專家,對我國鼓勵節能減排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
有減有免,稅收支持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說,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稅主要有5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有獎有罰,稅收促進能源節約經濟發展離不開能源的支撐,能源的承載能力制約著經濟的發展,而能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當務之急,更是一場關繫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革命」。
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長、工程院院士范維唐說,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發達國家為主要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落後20年,相差10個百分點。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稅收方面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節能減排行動。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在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築原材料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在消費稅上,《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徵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准,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准,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准,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該政策有利於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
在出口退稅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
優惠多多,稅收鼓勵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稅收政策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鼓勵、支持企業積極進行資源的綜合利用

Ⅷ 國內在哪注冊融資租賃公司比較好

推薦天津
一、對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優惠政策:

1.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准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准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准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准給予補助。

4.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

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屬於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三、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政策:

1.對採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

2.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3.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後,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飛機租賃企業稅收政策:

1.項目公司開展業務前可每季度進行一次納稅申報。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出口免稅按項目報批。保障飛機租賃企業發票需求。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關於購機環節免徵購銷合同印花稅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16號)

2.在對飛機租賃企業實施的稅收政策上,要求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關於購機環節免徵購銷合同印花稅。

五、融資租賃企業租賃物出口退稅:

推行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經驗。為融資租賃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以及出口退稅申報等創造便利條件,出口退稅辦結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六、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融資租賃企業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辦發〔2014〕103號)相關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按照1︰1比例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汽車生產企業,租賃公司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上市、掛牌融資租賃企業財政資助:對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在津項目投資的本地企業、重組我市問題上市公司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並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重組方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櫃台交易市場股份公司掛牌交易的本地企業,給予一次性專項補助。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應主要用於獎勵對企業上市作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對於符合專項扶持資金申請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備的企業,市金融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Ⅸ 生產雄創新能源汽車尾氣綜合治理系統地址在哪裡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斗。 奮斗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制葯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准。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准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准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准,分區域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范圍更寬、標准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准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並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葯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准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准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准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准,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准。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台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台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准、油品標准、供熱計量標准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准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八、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准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Ⅹ 關於電動車對外出口貿易

我司出口過一次電動自行車。 電動車是需要商檢,但手續很簡單。 這個委託貨代辦理就可,出口的發票/箱單/合同/報檢委託書就可以,其中用的發動機是什麼型號/伏特等,還要提供給商檢。
因不了解你做的產品,是什麼功率的。而且出貨數量較大的話,還要做好關於電動車內部的發動機做商檢的准備。我們只是一輛,就很簡單。

因涉及到出口,確實很麻煩。
1.你是個人,只能委託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幫助你出口,各種外貿公司的經營范圍都不一樣,建議找機械類的公司。他們要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一系列資料給海關的。注意:外貿公司是會向你收取一定的傭金的。

2. 出口涉及到交稅和退稅。電動車的稅很低,基本上一交一退就抵平了,等於不用交。具體情況請查找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輸入商品中文名稱就可。www.taxrefund.com.cn/pllicy_list_checkask.asp,

3. 交稅就是在核銷單退下來後,找生產廠家開票納稅。具體的程序外貿公司都是清楚的。
注意:你進貨時,就要和生產廠家講清楚,需要他們是正規的,有生經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的,還要問清楚他們交的是幾點稅。這個跟納稅資質有關系。每個都不一樣,有多有少。這個很重要!
否則等你出完貨,找他們開票無法開時,麻煩就來了。如果不能照章納稅,那退稅就肯定沒有了,還會以內銷的形式繳納增值稅,按照出口額 (一般是按FOB算,但這種情況就按CNF,把運費都含了)的17%交稅,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稅。那就真是劃不來了。

這中間涉及到很多細節,三言兩語是無法說清楚的。建議你還是先找一家外貿公司再說吧。。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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