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資質
㈠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證怎麼辦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證需要到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在符合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等條件方可申請辦理。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1)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資質擴展閱讀: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㈡ 汽車拆解資質都包括什麼
主要包括以下的幾項內容。
㈢ 申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定的辦理程序是什麼
1、申請人向當地市(州)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上述申報材料;
2、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出具同意設立的請示;
3、省商務廳審核同意的,下達批復;不同意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4、憑省商務廳的批復,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5、省商務廳辦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定書》。
註:根據原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總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773號)精神,原則上每個地級市設置1家回收拆解企業,省會城市1-2家。我省目前已達到要求。根據相關規定條件,需設置分支機構的,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申報。
㈣ 汽車回收拆解資質怎麼申請
(一)所在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二)申請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應載明擬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等內容。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由檔案所在單位或社區證明)
㈤ 現在注冊個廢舊汽車回收拆解公司要什麼
第二章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
第十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
(四)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並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經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通過委託、掛靠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㈥ 拆解報廢汽車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1、所在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2、申請報告。
3、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4、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經營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存儲和拆解場地) 面積不低於6000㎡;並提供經營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當地公安部門、工商部門出具的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的證明原件。
7、當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登記表》證明原件。
㈦ 廢舊汽車報廢資質如何辦理
車輛報廢回收公司需要滿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等條件,可以辦理車輛報廢回收公司。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編制進程
2017年1月13日,國家標准計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20162760-Q-322)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由322(商務部)組織起草並歸口上報,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12月17日,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9年12月17日,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19)實施,全部代替標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08)。
修訂依據
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准《標准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
㈧ 搞新能源汽車拆解廠怎麼辦手續
《報廢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1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㈨ 我有報廢汽車回收的資質、但是沒有拆解的資質、我怎麼去申請拆解資質。
公安局備案申請 去他那裡另個申請表 還有你的資質證書 機構代碼證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沒什麼關系的話 就別忙活了) 一般審核不下來 一個城市能有2家就不錯了 這是個大肥肉
㈩ 關於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資質申請的問題
根據《報廢機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可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或書面向拆解經營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回收拆解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購置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安全、規范處理處置方案。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和評分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和評分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企業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聽證、專家復評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企業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