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
A. 骨頭硬的魚是什麼時候出現的
01 第一條硬骨魚出現後,它的後代非常快地輻射演化出了輻鰭魚和肉鰭魚這兩大類群。輻鰭魚的化石記錄雖然可以追溯至志留紀,但在隨後的早、中泥盆世時仍是大片的空白,只見有零星的鱗片化石。這與它們的姐妹群——肉鰭魚,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在早泥盆世晚期就已經高度分化,繁盛一時。
骨頭硬的魚被科學家稱作硬骨魚,現生的大多數魚都是硬骨魚。與軟骨魚相反,硬骨魚因為有堅硬的鱗片和骨骼,所以更容易被保存為化石。過去發現的早期硬骨魚化石大多來自距今3.5億~4億年的泥盆系地層中,而且保存很不完整。在年代更為久遠的志留系地層里雖也有發現,但僅局限於一些零星的鱗片。因此,對於硬骨魚類的起源和早期演化的了解十分有限。
2009年,中國古生物學家在中國雲南曲靖志留系地層中找到了一件近乎完整的硬骨魚化石。這個驚人的發現為研究硬骨魚類的起源和早期演化提供了重要線索。這條不足30厘米的魚擁有肉鰭魚的腦袋和身體,輻鰭魚的鱗片和紋飾,盾皮魚和鯊魚的背棘。它生動地展示了4億年前的硬骨魚長的是什麼模樣。這條奇形怪狀的魚被命名為夢幻鬼魚,表示它的發現如夢似幻,如果不是真的發現了如此確鑿的化石證據,任何人都將無法想像這種“四不像”的魚的存在。
夢幻鬼魚屬於最原始的肉鰭魚類,而肉鰭魚只是硬骨魚類中的一大分支,這就是說第一條硬骨魚出現的時間還應該更早。就在第一條硬骨魚出現後,它的後代非常快地輻射演化出了輻鰭魚和肉鰭魚這兩大類群。但是迄今為止,輻鰭魚的化石記錄雖然可以追溯至志留紀,但在隨後的早、中泥盆世時仍是大片的空白,只見有零星的鱗片化石。這與它們的姐妹群——肉鰭魚,形成鮮明的對比。根據豐富的化石記錄,後者在早泥盆世晚期就已經高度分化,繁盛一時。
B. 2019年中國新能源車市:全年或現負增長
沒有想像中的金九銀十,可能也不會迎來往年顯著的翹尾效應,數年來漲勢迅猛的新能源汽車銷量在2019年甚至有負增長之虞。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2019年1-11月,中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分別為109.3萬輛和104.3萬輛,同比增幅僅有3.6%和1.3%。而11月的銷量還有沒超過10萬輛,同比跌幅超過四成,已連續5個月同比下降。如果12月仍然不能止住頹勢,全年銷量負增長幾成定局。7月份成為一道分水嶺。2019年上半年,國內新能源汽車依舊保持快速增長,6月份銷量漲幅甚至一度超過80%。7月開始形勢急轉直下,同比降幅逐步擴大,從3.8%、21.7%、34.8%到10月份已呈腰斬之勢,達到46.0%,11月份才略微收窄(見圖表1、2)。從2010年新能源汽車被列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以來,銷量幾乎一路走高,即便是近幾年國內汽車行業進入微增長時代,到2018年甚至迎來了當時28年來的首度新車銷量下滑,新能源汽車也一直是相對低迷的整體車市中的一抹亮色。它為何會在2019年出現前所未有的「五連降」?當前的市場形勢是在哪些因素影響下形成的?市場格局正發生怎樣的變化?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
按照之前國家規劃好的排放標准升級時間表,從2019年7月1日起,國內開始正式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新規,即從7月1日開始,國五排放標準的新車停止上牌登記。有些城市甚至採取了提前實施的措施。
但一份由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在2019年4月下旬公布的《2018年汽車經銷商生存調查》數據顯示,2018年經銷商新車銷售幾乎無利潤可言,而庫存預警又連續17個月居高不下,其中「國五」車型壓庫嚴重。對於經銷商而言,大幅降價促銷成為快速清理庫存車的必然選擇,市場上在5、6月份甚至出現「買一輛送一輛」的打折法。
這種降價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不少消費者的購車選擇,即從打算購買新能源汽車轉向購買超低價格的國五傳統燃油車。而有的消費者面對這種情形更加迷茫,繼續觀望。
「新能源汽車其實也受國六標準的制約,很多企業受到國六標準的沖擊,導致傳統產品跟不上,老產品又必須清庫,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崔東樹認為,國六標準的實施推動了行業的快速清退的過程,一些合資企業特別是不少自主品牌車企受到嚴重影響。插電式混動車型在10月份出現同比下降44%的情況,也是受到這一政策的後續影響。
3.第三個政策因素則與正在實施的「雙積分」政策相關。一些業內專家指出,當前正在實施的「雙積分」政策沒有發揮預期的巨大「威力」。
發布於2017年9月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雙積分」政策),被業內視為補貼退出後鼓勵車企繼續生產新能源車的接檔政策,意在通過積分交易推動新能源汽車的市場化推廣。該政策對年產量或進口量達到3萬輛以上的企業提出了明確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徐長明曾表示,新能源汽車未來如何波動式發展,取決於雙積分政策所發揮的作用。如果不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市場的未來發展將充滿疑問。
從目前來看,雖然「雙積分」政策的促進作用已經開始顯現,但無論是當前表現出來的積分交易價格,還是在倒逼車企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投入、推動擴張市場份額的力度上,業內一些專家都認為略顯不足。2018年,新能源汽車雙積分交易金額超7億元人民幣,每分僅850元,預計2019年年末將上升到2000元以上。
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理事長陳清泰明確指出:「現在的『雙積分』政策效率是不高的,應該研究調整『雙積分』政策的實施方案,通過『雙積分』政策來保障實現電動車佔比逐年上升的目標。」
2019年是「雙積分」政策實施的元年,工信部已經兩度調整,並拿出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雙積分」政策還在調整完善之中。據了解,本次修改意在引導節能汽車的多元化發展,給車企的新能源積分考核和來源要求提供更為寬松的環境,以求對行業發展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第二,從消費市場來看,2019年主要有三重因素影響了消費者的購買力和信心。
1.近年來宏觀經濟的持續下行已經影響了整個國內汽車市場。
國內一些經濟學家指出,對汽車等行業而言,當前面臨的一個嚴峻形勢就是國內消費受到了嚴重擠壓,居民的家庭資產負債出現嚴重問題,打擊了居民的消費信心和能力。在購車補貼大幅退坡的疊加影響下,2019年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已經難以像往年一樣獨善其身。北汽集團營銷業務委員會產品與商業模式創新中心市場研究部部長趙新智也分析認為,因為很多家庭是第二輛車用戶,隨著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下降,導致購買力不足。
2.從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頻發的新能源汽車起火等安全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普通消費者的購買信心。
新能源汽車國家大數據聯盟發布的《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大數據安全監管成果報告》顯示,從5月到8月,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共發現79起安全事故,涉及車輛96輛。在已查明起火原因的車輛中,41%的車輛處於行駛狀態、40%的車輛處於靜止狀態、19%的車輛處於充電狀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絕大部分事故車輛使用的是三元鋰電池,佔比達86%。
近三年的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持續提升對續航里程和能量密度的要求,一年一個台階快速升級。為了達到補貼的標准,車企多採取高能量密度電池,但驗證工作嚴重不足。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產品續航里程已有大幅提高,但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也逐漸顯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數據顯示,目前已要求召回33281輛新能源汽車。另據了解,因動力電池問題而召回的車輛佔比近兩成。
3.目前新能源汽車特別是純電動車型的保值率狀況堪憂,而保值率恰恰是消費者購車時重點考量的因素之一。
中國汽車金融暨保值率研究委員會發布的2019年度中國汽車保值率報告顯示,多數目前在市場上熱賣的中國品牌新能源汽車1年的保值率就已經低於50%,續航能力在300公里以下的更是僅有兩、三成。即便是表現最好的特斯拉MODELX,1年保值率僅為67.46%,其次分別為特斯拉MODELS與蔚來ES8,它們的保值率分別是65.32%與51.28%。
「新能源汽車銷售量下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殘值率低,而且還需要專業人士對其動力電池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才能定價。即便是電池使用狀況還可以,但是二手車買家不認賬,新能源二手車的價格也提不起來。」崔東樹表示,這種情況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經銷商不好出手,回收的時候會把價格壓得很低,車主不接受便會私下交易,對二手車市場和新能源二手車的流通都十分不利。
以上三點因素,加上政策的變動及不確定性,讓更多消費者暫停購買計劃,處於觀察和觀望狀態。
第三,從供給端看,一些國內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生產動力轉弱,減少了對市場的產品供應。
國內一家整車廠銷售負責人甚至表示,「從單車成本而言,目前是賣一輛虧一輛,有的已經暫時停賣了。」在2019年3月25日之前,有的純電動乘用車單車補貼可拿到7.5萬元,到6月26日前已經降到4.5萬元,之後繼續降到2.5萬元。崔東樹分析指出,這個調整期給企業帶來的巨大壓力是難以承受的,也導致了現在艱難的困局。
據趙新智透露,相對於2018年,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退坡幅度達60%-80%。這加大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因此必須對低價車限產、提價。
市場格局演變:傳統自主車企份額跌破9成
歷經數年發展,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正打破原來的局面,各參與方、各種產品的市場份額和力量對比也正在變化之中。
在自主品牌與合資品牌、外資品牌的較量中,傳統自主車企在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絕對優勢正受到沖擊。
「2019年可能是近年來傳統自主品牌車型佔比首次低於90%的一年。」近日,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2019年會長、中海同創集團董事長李金勇在2019中國車商高峰論壇上表示,目前國內合資品牌純電動車型已經逐漸進入市場,造車新勢力的產品佔比達到9%,也逐步成為市場重要參與力量。
從2010年到2015年之間,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幾乎是傳統自主車企的天下。但從2016年開始,跨國車企巨頭明顯加快了向電動化轉型的步伐,向中國市場投放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規劃力度也明顯加大。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情報所主任、總工程師黃永和觀察到,從2013年到2015年,雖然很多合資企業包括跨國公司都發布了關於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戰略,但車型上市還比較少。但從2018年開始,在市場上的合資品牌新能源車型明顯增多。2019年1-10月,合資品牌產品佔比已經超過了10%。他擔憂的是,根據市場調查,在不少「80後」、「90後」年輕人的意識中,已經把特斯拉和BBA並列為豪車品牌了,這可能會影響整個新能源汽車市場,特別針對年輕一代的細分市場。「應該對我們的市場沖擊比較大。」
從各類細分市場看,插電式混動車型銷量到2019年11月已經同比下滑超過40%。而在純電動乘用車市場中,A0和A00級車型的下滑尤其明顯。
這兩款車型一直是近年來純電動乘用車銷量的主力。在2017年,A0和A00級車型總銷量一度占據純電動乘用車7成以上的市場份額,然而到了2018年開始收縮,特別是A00級產品的市場份額少了接近20個百分點。2019年,A00級車型的市場佔有率降幅擴大,目前僅占不到三成。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A級純電動乘用車的佔比明顯提升,已佔據當前純電動乘用車銷量的半壁江山。
業內專家分析指出,這種市場格局的演變正是近三年國家補貼政策不斷調整的結果。崔東樹指出,另一個因素是一批分時租賃企業倒下,其產品被大量退租並流向市場,大量低價處理。A00級電動車一直是分時租賃場景的主要運營車輛,「因此A00級車增長壓力巨大,市場表現低迷。」
進口車、出行市場承包年度亮點
盡管新能源汽車整體市場下滑,但在一些細分領域仍然不乏亮點。
第一是新能源車型進口量增長迅猛,成為進口車市場的亮點。
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1-10月,新能源汽車總進口量約4.9萬輛,同比增長191.7%。其中,特斯拉總進口量約3.33萬輛,同比增長了184.1%,成為進口新能源汽車市場的主力品牌。
第二是出行市場特別是計程車、網約車市場,但這種市場表現是否可以稱之為亮點,業內爭議不小。
上汽通用總經理王永清曾在2019年廣州車展上透露,2019年1-9月,全國賣給私人用戶的電動車僅十餘萬輛,其餘的70多萬輛全部投放給B端的出行市場。不少行業人士在看到這一信息後紛紛表達了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質疑與擔憂,他們認為,這沒有反映出私人用戶的真實需求,對新能源汽車的市場前景更加悲觀。而1-10月的新能源汽車上牌數據則顯示,過半數純電動乘用車是營運車輛及由單位購買的非營運車輛。
出行市場特別是網約車、計程車已經成為消化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主要渠道。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不失為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一個亮點。崔東樹透露,目前納入監控范圍的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約為201萬輛左右,其中計程車、網約車、公務租賃用車佔47%,而私人用車佔了53%。
從運營的里程來看,用於網約車、計程車的車輛的運營里程佔60%、55%左右。「網約車市場的良好發展態勢帶動了新能源汽車銷量的大幅提升,目前新能源汽車在網約車市場的滲透率達到了10%以上,計程車則達到了6%左右,主要車型包括北汽EU系列、帝豪EV系列、比亞迪e5、e6等,網約車、計程車是新能源汽車真正推廣的活名片。」
因此,崔東樹分析指出,新能源汽車主要賣給了出行公司應當是一個亮點而非問題。因為這恰好說明出行市場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接受,特別是運營用戶對其認可,電耗比油耗更有優勢,如果網約車運營而沒有達到合理的經營情況,用戶是絕對不會願意使用的。這本就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亮點。
當前,新加入的網約車必須是純電動車型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城市的選擇。在司機收入方面,新能源網約車在一二線城市已經開始占據優勢。新能源汽車在網約車市場的大量使用應當被視為到目前為止一個較為成功的案例。
專家觀點:2020年新能源汽車市場預判
2020年新能源汽車銷量不會有大幅提升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秘書長助理許海東
在2019年的最後一個月,新能源汽車的銷量有可能會因為多重因素出現翹尾跡象,但是即便出現年末的銷量小幅上揚,也無法直接帶動全年新能源汽車銷量的大幅提升。下半年新能源車市出現的「五連降」會讓政府、車企、消費者等多方重新審視新能源汽車市場。預計政府會推出更利好新能源汽車發展和銷量提升的政策,車企也將根據市場調整生產節奏與產品布局,而消費者也將更為理性。因此,進入到2020年後,新能源汽車的銷量不會有太大提升,仍將會處於一個調整期。
2020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將出現26%的正向增長
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
預計2020年新能源汽車銷量的具有挑戰性的目標是200萬輛,中性判斷約為160萬輛。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2025年新能源汽車銷量佔比達到25%的目標,預計2025年新能源汽車銷量將達到700萬輛以上。按照2019年近130萬輛的銷量計算,2020年到2025年復合增速將超過33%。新能源汽車新車銷量佔比達到25%左右,這個目標對企業的引領作用很大,會推動企業加速發展新能源汽車。
預計2020年國內新能源汽車銷量達180萬-200萬輛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2019年會長李金勇
2020將成為新能源汽車市場化的起步年。未來B端市場將繼續堅挺,計程車、網約車電動化成為必然趨勢。限購城市市場有望出現新能源汽車的增量(北京增加4萬-10萬輛)。未來隨著積分價值提升,電池成本下降,A00級純電動乘用車市場將回暖,非限購城市銷量增加。隨著特斯拉國產、部分造車新勢力車型上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端用戶擴大,預計增加10萬輛以上。2020年作為新能源汽車補貼最後的盛宴,最後一個年尾效應顯現,有望增加20萬輛銷量。
2020年仍是調整期,實現微增長
北汽集團營銷業務委員會產品與商業模式創新中心市場研究部部長趙新智
2019年和2020年是市場的調整期,預計2019年新能源汽車的銷量在110萬輛左右,其中純電動汽車80萬輛。明年有望微增長,純電動汽車約有6%的增幅增加到85萬輛。未來市場會進入一個增長期,2021—2023年增速約為17%-20%。到2023年以後預計可達200萬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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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能源汽車邁進2.0時代 豪華三強純電動車孰更強
來自汽車工業協會的數據,10月份總計銷售211萬輛乘用車,環比增長0.8,同比增長9.3%。其中,新能源汽車銷售16萬輛,同比增長104.5%。純電動汽車銷售13.3萬輛,同比增長115.4%,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銷售2.7萬輛,同比增長63.75%。還包括79輛燃料電池汽車,同比增長4%。在車市需要提振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車的異軍突起充分彰顯了汽車產業在未來的走向,可以說行業已經進入到了一個變革轉型期。
動力部分,寶馬iX3所搭載的電機最大功率為201kW,最大續航里程或將達到700km。寶馬iX3是首款搭載寶馬第五代電驅系統(eDrive)的車型,初期僅提供後輪驅動版本,其配備一台210千瓦(286馬力)最大功率的電機,峰值扭矩為400牛·米。續航里程方面,新車搭載容量為74kWh的電池,電池包系統能量密度達154瓦時/公斤,官方給出的其在NEDC工況下的續航里程達到500km,0-100km/h的加速時間為6.8秒。在NEDC標准測試中,其百公里能耗為16.7千瓦·時。
寫在最後
顏值上,寶馬iX3、奧迪e-tron較為動感、簡潔,運用了多條硬朗線條進行勾勒,但具備更多的燃油版車型特徵。而賓士EQC在外觀上更加圓潤與敦實,設計上較具未來感和科技感。在科技配置和智能化安全表現上,三款豪華純電動車各有千秋,完全看消費者對於品牌和產品的喜好來選擇了。不過它們各自擅長的領域在純電動車上也依舊得到了延續,賓士的豪華、奧迪的科技和寶馬的操控。
未來BBA都將深耕電動化,不斷完整產品布局。賓士在2019年發布的「2039願景」則是在2030年將電動車型銷量提升至新車銷量的一半以上;奧迪發布了「步進未來(STEP)」全面電氣化戰略,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國產電動車型投放市場;寶馬集團也在今年7月份成立獨立的電動汽車平台部門。可預期的是豪華三強都會在未來推出更多的電動車型,消費者也獲得更大的產品選擇空間,我們也期待中國的新能源發展之路可以不斷地穩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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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關注新能源,看看2021年BBA將上市的高檔純電車代表!
2020年可謂是充滿魔幻的一年,因為中國汽車行業在上半年經歷了一場銷售低谷,所幸是下半年滿滿的回暖,而且還取得了相對不錯的銷售戰績。據統計,新能源汽車在2020年將有望實現130萬輛的銷量。不管怎麼樣,2020年也將成為歷史,放眼2021年的新能源市場,人們更加關注的是那些即將上市的新能源高端汽車,尤其是代表了汽車行業發展風向標的BBA的動態。結合北京車展以及廣州車展新車展示以及BBA的發展規劃,我們就來看看BBA在2021年將推出哪幾款高品質的新能源汽車吧:
在業內人士看來,2021年新能源車型會出現井噴狀態,市場競爭也異常殘酷,傳統的BBA面對未來的的競爭已經蓄勢待發,不知道造車新勢力的特斯拉、小鵬、蔚來要派出什麼樣的新能源車型來迎接BBA高端新能源車型的挑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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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F. 電動汽車上牌要購置稅嗎
電動汽車只要是在新能源汽車名錄中的,上牌就不用繳納購置稅。
1、電動汽車屬於新能源車,在工信部注冊的新能源車免徵購置稅。
(6)201年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1、購置稅的定義
購置稅是由稅務機關徵收的購置稅制設置范圍內相關財物的行為和財產徵收的稅收。如車輛購置稅等。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自2018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購置稅將恢復10%的稅率。在此之前,購置稅為7.5%的稅率。
2、購置稅計算方法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情況確定。
G. 中國汽車購置稅優惠政策 最早是什麼時候
2015.10.01
2016年的政策:
購置稅是國家規定的,全國統一的。是在國稅局交的,交時要帶材料:車輛購置稅申請表;發票第三聯(報稅聯);
車輛合格證、發票第一聯、身份證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以上復印材料原件需交驗。
交的同時注意如下政策:
我總結了一下關於1.6以下排量車的優惠政策問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相關事項問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車輛購置稅減稅政策能減多少稅? 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是10%,一般情況是以購車發票價格(或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該車最低計稅價格),扣除增值稅後作為計稅依據,按10%稅率計征車購稅。如果您購入一輛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車價格(或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該車最低計稅價格)是11.7萬元,扣除增值稅後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10萬元,原來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1萬元(10萬元×10%)。按5%稅率減征後,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0.5萬元(10萬元×5%),減了一半的稅。
2、享受減稅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僅指國產車嗎? 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可以是國產車,也可以是進口車。
3、乘用車是什麼意思? 答:本次享受減稅政策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4、如何具體確定所購車輛是否享受減稅政策? 答:如果您購買的是國產車,下列3種情形享受減稅政策: 一是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是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是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如果您購買了進口車,應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5、什麼時候買的車可以享受減稅政策?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也就是說,購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後的,在減稅范圍的車輛,可以享受減稅政策規定。
6、如何判定車輛購置日期? 答: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7、符合規定的車輛沒有享受到減稅政策該怎麼辦? 答:購置了符合減稅規定的車輛,但由於種種原因按10%稅率全額繳納了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向車輛購置稅的征稅部門申請退還。
8、我買的是新能源汽車,也能享受減稅政策嗎? 答: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規定的新能源汽車,享受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政策。
9.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應在什麼時候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的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2017年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