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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7-26 23:19:59

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國家政策扶持嗎

充電樁其功能類似於加油站裡面的加油機,可以固定在地面或牆壁,安裝於公共建築(公共樓宇、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和居民小區停車場或充電站內,可以根據不同的電壓等級為各種型號的電動汽車充電。充電樁的輸入端與交流電網直接連接,輸出端都裝有充電插頭用於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樁一般提供常規充電和快速充電兩種充電方式,人們可以使用特定的充電卡在充電樁提供的人機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進行相應的充電方式、充電時間、費用數據列印等操作,充電樁顯示屏能顯示充電量、費用、充電時間等數據。
截至目前 , 我國電動汽車充電站大多局限於電動公交汽車或內部集團用車 , 還沒有建成真正面向不同用戶的充電站服務網路 。 已經建成或在建的比較有代表性的充電站有如下內容 。2006 年 , 比亞迪在深圳總部建成深圳首個電動汽車充電站 。[5]

2008 年 , 北京市奧運會期間建設了國內第一個集中式充電站 , 可滿足 50 輛純電動大巴車的動力電池充電需求 。

2009 年 10 月 , 上海市電力公司投資建成上海漕溪電動汽車充電站 , 是國內第一座具有商業運營功能的電動汽車充電站 。2009 年底 , 北京首科集團在健翔橋建設完成了國內第一個包含完整智能微網的北京純 電動乘用車示範充電站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南方電網投產的首批電動汽車充電站 ( 樁 ) 在深圳建成投運 , 建設規模為 2個充電站 、134 個充電樁 。

2010 年 3 月 31 日 , 國家電網公司唐山南湖充電站建成投運 , 是我國首座國家電網典型設計充電站 , 可同時為 10 台電動汽車按快充和慢充兩種方式進行充電作業 。
充電樁可分為直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樁和交直流一體充電樁。

⑵ 深圳政策調整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新能源車不再享受地方補貼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而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也就是說,以特斯拉model3為例,2019年或2020年購買的均可以享受國家補貼,但2019年6月25日之後購買的新車將不再享受地方補貼,地方補貼約2至3萬元。

但事實上,由於2019年特斯拉國產後生產成本降低,即便是深圳地區消費者不享受地方補貼,其購入總價也低於早期售價。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⑶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是多少標準是多少

購置補貼:1.純電動乘用車。100≤R<150公里(R為標准工況續駛里程,單位:公里,下同)2.5萬元/輛,150≤R<250公里4.5萬元/輛,R≥250公里6萬元/輛。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3.15萬元/輛。3.純電動客車。對R≥250公里的標准車(指10米<L≤12米,L為車身長度,下同),50萬元/輛;6米<L≤8米客車按照標准車0.5倍給予補助;8米<L≤10米客車按照標准車0.8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准車1.2倍給予補助。
一次性充電補貼:1.純電動乘用車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1000元。2.純電動專用車、貨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輕型、微型貨車,並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詳情:http://nev.ofweek.com/2016-09/ART-71011-8480-30034487.html

⑷ 深圳市確認地補取消 從補貼車到補貼充電的轉換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19日發布了最新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從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而符合補貼標準的,可按以下三種標准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3種情況執行。

同時,在細則里則提到了對充電設施的補貼。對於這種對基礎設施的補貼,我認為是能夠解決用戶對於充電費用的痛點的。降低企業建設成本,就能降低用戶的消費,是政府對於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認知,對於用戶和車企來說都是雙贏的政策。

在破除了地方補貼這一地方保護主義的政策之後,各品牌應該再度把注意力從補貼這一個點,轉換到真正有益於用戶的地方上去。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⑸ 深圳取消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北京會跟著取消嗎

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不斷發展,相關的補貼政策也在隨之調整。比如在2019年3月26日,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而其中就包括取消地方補貼,過渡期後取消車輛購置補貼,轉為補貼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而也就是說,深圳地區取消地方補貼符合新能源補貼政策的調整。但是文青認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北京跟著取消的可能性較低。

所以,雖然從大方向上來看,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持續退坡,但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以及我國新能源汽車對政策性補貼依賴過強的現狀上來看,短期內補貼依然會存在。所以說深圳取消地方補貼,北京緊跟著取消的可能性較低。不知大家是怎麼認為的呢?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⑹ 最高可補貼2萬元 深圳推出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政策

2020年6月11日,EV視界從深圳政府在線了解到,深圳市推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政策,其中包括放寬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條件、購車補貼、停車優惠等,政策執行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及《關於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發改就業〔2020〕29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市場消費,特製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
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所需指標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車指標中落實。暫停實施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限制
二、擴大個人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
對名下僅有1輛在深圳市登記的小汽車,或僅持有1個有效的深圳小汽車指標的個人消費者,將其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擴大為純電動小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三、對個人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新購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四、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實施財政補貼
對將原有深圳市牌照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舊車置換更新為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置換更新為純電動高級型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置換更新為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置換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五、加大新能源汽車停車優惠力度
在全市路內停車位,新能源汽車每日免首2小時臨時停車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包括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臨時停車費。
六、其他
本文件自2020年6月7日起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有效期屆滿後,上述政策措施不再執行。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⑺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拿不到深圳地方補貼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即將迎來取消地方財政補貼時代。地方保護主義的破除,將營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

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該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車除外)的購置財政補貼標准將3種要求執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公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按三種情況執行: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作為全國首批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和私人購買補貼試點城市,深圳率先實現了公交出租全面電動化,在產業發展方面擁有優越的市場環境、完整的產業生態和較為完備的資源配套,正在進入從政策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階段。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築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託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台,並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台,全面、准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託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後,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⑻ 深圳調整新能源補貼政策 取消地方補貼

日前,深圳市發改委發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細則》明確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

此外,充電設施補貼方面,《細則》稱,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⑼ 哪位大神知道現在物業建充電樁,政府有沒有補貼深圳的補貼政策是咋樣的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徵求意見稿)

建設情況:據統計,到2015年底,深圳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預計超過2.5萬輛。但經過去年的集中推進,深圳充電樁數量也只達到1.5萬個,遠遠落後於原定的推廣建設計劃。

規劃目標:根據23家充電樁企業的承諾,到2016年底,深圳將再建成18.4萬KW的充電設施,若以8000KW等同1000台充電樁來計算,18.4萬KW相當於約23000台充電樁。

補貼: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充電設備補貼,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予以補貼。

充電服務
費: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發改委下發《深圳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函》,根據《函》,深圳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標
准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限價上調為每千瓦時1.00元(不區分車型)試行,允許下浮。

國家政策關於補貼方面: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
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
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8萬輛、2.2萬輛、
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
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
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
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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