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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碰撞法規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8-07 14:13:30

❶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10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准。標准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1)電動汽車碰撞法規要求擴展閱讀: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沖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為此,新標准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網路-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❷ 電動車與機動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主受傷嚴重,請問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很多這樣的情況都對這個問題不是很清楚,我幫你提醒下吧,無論非機動車闖紅燈被撞還是超速被撞,就算機動車停在哪裡司機在裡面,機動車照樣有責任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誰主責誰副責,首先你自己弄清楚,你闖紅燈沒,你是否在正常行駛,並且是否超過45碼,只要你這3樣清楚了毫無疑問機動車主責,你次責,主者賠償百分之九十,副自負百分之十。如果你闖了紅燈哪就你主他副。所以得遵守交通規則。請採納謝謝

❸ 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evs-gtr涉及哪些方面

2018年3月13-16日召開的聯合國世界車輛協調論壇(WP29)第174次會議上,由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共同牽頭制定的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EVS-GTR)經《1998年協定書》締約方投票表決,獲得全票通過。
EVS-GTR緊緊圍繞整車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性能提出技術要求,同時規定了電動汽車滿足安全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以保障電動汽車在各種使用環境下以及發生正面碰撞、側面碰撞等事故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乘員安全。EVS-GTR制定工作自2012年啟動,在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共同牽頭下成立了專門的法規起草工作小組,聯合全球近50個國家和地區開展大量的技術研究、試驗驗證和溝通協調工作。中國組織來自汽研中心、一汽、北汽、比亞迪、寧德時代、中電十八所等的國內專家,牽頭了其中3個研究小組的工作,對電動汽車整車防水、動力電池熱擴散和商用車安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
EVS-GTR是全球汽車技術法規體系中第一個專門針對電動汽車的安全技術法規,也是我國在參與聯合國世界車輛法規論壇(WP29)工作中,第一個以主要牽頭國的身份全程主導並深度參與完成制定的全球技術法規,標志著我國已開始從汽車標准法規的「跟隨者」向「主導者」轉變,在國際標准法規工作中的主導權和話語權不斷提升。今後我國還將繼續深度參與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等法規制定工作,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推動中國標准走向世界,以標准法規引領汽車產業創新發展。

❹ 電動車與汽車相撞責任認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電動汽車碰撞法規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已經按照前款規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重新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❺ 避免電動車自燃悲劇 國家頒布《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等標准

今日(5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的《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並發布,新規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我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會非常關注電動汽車的安全,新能源汽車自燃事件已經屢見不鮮。為了能夠保障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於今日發布電動汽車安全三項強標制定工作,希望能夠進一步提高和優化了對電動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主要規定了電動汽車的電氣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增加了電池系統熱事件報警信號要求,能夠第一時間給駕乘人員安全提醒;強化了整車防水、絕緣電阻及監控要求,以降低車輛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況下的安全風險;優化了絕緣電阻、電容耦合等試驗方法,以提高試驗檢測精度,保障整車高壓電安全。
《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針對電動客車載客人數多、電池容量大、驅動功率高等特點,在《電動汽車安全要求》標准基礎上,對電動客車電池倉部位碰撞、充電系統、整車防水試驗條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壓部件阻燃要求和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熱失控考核要求,進一步提升電動客車火災事故風險防範能力。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在優化電池單體、模組安全要求的同時,重點強化了電池系統熱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試驗項目涵蓋系統熱擴散、外部火燒、機械沖擊、模擬碰撞、濕熱循環、振動泡水、外部短路、過溫過充等。特別是標准增加了電池系統熱擴散試驗,要求電池單體發生熱失控後,電池系統在5分鍾內不起火不爆炸,為乘員預留安全逃生時間。
三項強標是咱們國內電動汽車領域的首批強制性國家標准,這對於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❻ 請整理一套關於電動車的法律法規包括撞擊後的賠償方式,謝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❼ 汽車和電瓶車碰撞,根據新交通法,責任怎麼認定(詳細再加分)

分析如下:
1、60碼的速度(沒超速),說明你是正常行駛。
2、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明顯違章。
3、電動車突然左轉,撞你右後輪,首先,左轉讓直行,這是大前提,電動車在左轉時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謹慎慢行,但電動車卻是毫無徵兆的突然轉彎,這說明他有過錯。而且從碰撞點來看,因為是撞在右後輪,說明你當時基本上已經完成超車,電動車在轉彎前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依你所述,我個人覺著此次事故中,電動車方應負主要責任,但是,由於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我國法律將它定義為高度危險物體,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時,機動車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這個限額劃定為10%。也就是說,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哪怕非機動車方負全責,機動車還是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所以,綜合來看,個人覺著比較合理的責任劃定為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當然,前提是交警認定你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看法成立。

如果你想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那你相應的要證明你在超車時保持了安全車距。我想著你現在舉證也不現實了,如果你對認定書有異議,你可以依法提起復核程序。

給你個視頻鏈接,《交通事故處理實務》應該能幫到你。
http://www.tudou.com/home/yyls01

❽ 電動車撞到汽車了,按法律規定雙方怎麼賠償

交警認定責任,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作為雙方賠償的依據。可以向交警提出你的看法,爭取有利於你的認定。就本案你描述的情況,交警可能認定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這里沒考慮現場影響責任分配的其他因素。)。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出於保護弱勢群體,且機動車辦理了交強險的緣故,交警部門有可能認定機動車方負全責。

❾ 電動車和汽車相撞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電動車和汽車相撞,首先應當確定電動車是否是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
如果是40公斤以下,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且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的話,電動車應該屬於非機動車。反之則屬於機動車。
處理辦法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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