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標示
❶ 國家工信部什麼牌子的純電動汽車可以上牌
只要是純電動汽車牌子的汽車都可以上牌,比如說比亞迪,奇瑞,長安等品牌都有純電動車。正規渠道購買汽車後都能進行上牌。為更好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差異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車號牌按照不同車輛類型實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純電動汽車,字母「 F」代表非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1)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標示擴展閱讀:
財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聯合為13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城市授牌,並明確了政府將通過補貼消費者,做大市場的模式鼓勵企業生產、研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此舉將推動我國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邁上新台階。
試點推廣,即以財政政策鼓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對有關公共服務領域示範推廣單位購買和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地方財政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也將給予補助。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確認了補貼標准和補貼范圍。此外,示範推廣單位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擇優采購,並確定車型、數量、價格以及售後服務等。
參考資料:網路-新能源汽車授牌
❷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❸ 工信部最新免徵購置稅新能源車《目錄》,特斯拉Model3在列
本次《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的發布,對於特斯拉Model3的持幣待購用戶是一個好消息,並且特斯拉於今天午間發布了官方消息,特斯拉Model3在享受新能源補貼以及免購置稅之後,其售價為299,050元,可以說性價比非常高。除此之外,廣汽豐田C-HR、標致e2008等車型即將上市,想要購買純電動車型的消費者將有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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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工信部對新能源車一致性違規企業處理
[汽車之家資訊]?在11月,工信部公布在對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等3個類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督檢查中,共有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日前,工信部對這些違規企業做出了處理,涉及車型包含眾泰雲100(JNJ7000EVX25)、BEIJING-EU5(BJ7000C5D3-BEV)、東風日產軒逸·純電(DFL7000NAH1BEV)、廣汽三菱祺智PHEV(GMC6450BCHEV)、廣汽傳祺GS4PHEV(GAC6450CHEVA5E)、廣汽本田世銳PHEV(GHA6450NAC5APHEV)、北汽新能源EU300(BJ7000C5E7G-BEV)、比亞迪秦插電式混動版(BYD7150WT5HEV4)、吉利帝豪GSe(HQ7002BEV15),具體每個車型的問題請見下圖:
『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工信部發布處理通告: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升生產一致性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約談了前期監督檢查中存在違規問題的25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有關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分析問題原因,嚴格按照《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告》管理規定,根據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企業依法予以撤銷或暫停違規產品《公告》、暫停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申報等行政處理,並將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列入後續重點監管對象。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事中事後監管,與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創新監管方式,豐富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切實保障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
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的車型
(一)新能源乘用車,共涉及9家企業的9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和保護功能、行李箱容積、輪胎規格、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二)新能源客車,共涉及10家企業的12個車型產品,涉及低速行駛提示音、車輛喇叭、三角警告牌、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三)新能源專用車,共涉及6家企業的6個車型產品,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報警信號、低速行駛提示音、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
編輯點評:
工信部通過11月的監督檢查,發現了諸多企業產品的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此次整改之後,將會進一步規范新能源車行業的一些不規范標注等行為。我們也希望廠家能夠重視起來,不要再犯這種不必要的錯誤。(文/汽車之家陳浩)
❺ 工信部公布2020年第9批新能源車目錄,紅旗E-HS9、新本田X-NV在列
在工信部公布的2020年第9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紅旗E-HS9和哪吒V關注度較高,一個是一汽紅旗旗下的大型純電SUV,目前已經開啟預售;一個是哪吒品牌的第三款量產車型,最快在9月份上市。除了以上幾款車型外,湃客還看到了ARCFOXαT/αS、比亞迪秦D1、歐拉好貓等車型的身影,未來將進一步豐富消費者的選擇。而在這些新車中,你最期待哪一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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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工信部發布第12批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 含MODEL Y/國產e-tron
易車訊 日前,工信部發布了最新一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2批),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東風汽車、比亞迪、長安汽車等均有多款車型入圍。此外,近來頗具熱度的特斯拉MODEL Y、國產e-tron也均列其中。
外觀方面,國產特斯拉MODEL Y的外觀設計將於新款特斯拉Model 3保持一致,車身鍍鉻飾條換成熏黑飾條,頭燈造型也換裝最新設計。新車長寬高分別為4750/1921/1624毫米,軸距2890毫米。
動力方面,Model Y將搭載雙電機,輸出功率分別為137以及180千瓦;電池組方面,由於先期推出的兩款車型為雙電機長續航以及Performance高性能版,所以新車依舊搭載三元鋰電池組。
國產奧迪e-tron採用了奧迪家族最新的設計理念,標志性的大尺寸中網和造型犀利的大燈是奧迪新車的必備設計,整體外觀方面相比進口版本沒有太大改變。
國產奧迪e-tron車身尺寸為4901/1935/1640mm,軸距為2928mm,其主要在車身高度上進行了12mm的升高,這應該是為了適應國內市場的路況而進行的本土化設定。
尾部採用貫穿式尾燈,加上帶有運功感的下包圍顯得層次明顯。值得一提的是,新車尾標除了車加入「一汽奧迪」的標識外,還有「50quattro」,而進口版本則都為「55quattro」。
國產e-tron的前後軸分別搭載一台交流非同步電機,前電機最大功率為115kW,峰值扭矩226Nm,後電機最大功率為172kW,峰值扭矩314Nm,採用三元鋰電池組,電池能量密度為142Wh/kg,NEDC續航是465km。
❼ 新一批工信部目錄8款新能源車解讀,寶馬iX3、國產奧迪e-tron領銜
近日,湃客在工信部網站中又找到不少新車的申報圖與申報信息。其中,除了近期飽受關注的磷酸鐵鋰電池版國產特斯拉Model 3外,還有中期改款寶馬530Le、寶馬iX3、福特銳際插混等重磅車型。至於這些即將到來的新車都有哪些亮點,湃客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來看。
作為寶馬旗下的首款純電動SUV車型,寶馬iX3基於寶馬X3打造而來。外觀方面,新車大體延續了概念車的設計思路,整車造型與寶馬X3尤為相似。此外,新車的中網、前後包圍、輪圈等處還支持多種樣式供選擇。值得一提的是,寶馬iX3還配備有全新空氣動力輪圈,不僅能提高空氣動力效率,也可減輕車身重量。
車身尺寸方面,寶馬iX3的長寬高分別為4746/1891/1683mm,軸距為2864mm,與寶馬X3相差不大。
動力方面,寶馬iX3搭載第五代寶馬eDrive電力驅動技術,電動機最大功率200kW,最大扭矩400N·m,並採用後輪驅動。此外,其配備的是寧德時代提供的電池組,電池組容量為74kWh,WLTP工況下的續航里程達到440km,具備150kW的直流快充能力。新車上市後,將正式向賓士EQC與奧迪e-tron發起挑戰。
根據最新申報信息來看,採用磷酸鐵鋰電池的特斯拉Model 3 已正式進行申報。新車在外觀方面並無變化,並且長寬高也依舊為4694/1850/1443mm,軸距為2875mm。
動力方面,新車將採用最大功率202kW的電動機,最高車速達225km/h。而在電池組方面,新車的電池儲能裝置種類為「磷酸鐵鋰電池」。據此前報道,寧德時代為特斯拉提供的磷酸鐵鋰電池將用於國產特斯拉Model 3和國產特斯拉Model Y上,供貨有效期限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綜合來看,「新款」特斯拉Model 3有望於10月前交付。
在將來自於LG的811圓柱三元鋰電池更換為來自於寧德時代的磷酸鐵鋰電池後,國產特斯拉Model 3的製造成本將進一步降低。屆時,「新款」Model 3在價格方面將更具競爭力。
進口版奧迪e-tron於去年11月正式上市,補貼後售價69.28萬元起。而根據最新消息來看,國產版奧迪e-tron將交給由一汽-大眾奧迪進行生產,並有望於今年年內完成上市。
從申報圖來看,新車的外觀基本保留了進口版車型的設計;大尺寸的半封閉式中網、充滿稜角感的前燈組以及細長的貫穿式尾燈組等,均使得整車更顯時尚與動感。此外,國產版車型還在前包圍處加入了啞光銀色飾件,令前臉更顯精緻。在尾部「一汽奧迪」標識的下方,新車還設置有「50 quattro」的標識,而進口版本則均為「55 quattro」。從命名規則來看,新車的動力相比進口版或將有所削弱。
在2019年,比亞迪宋的換代車型宋Pro正式上市。憑借著均衡的產品實力、同級占優的車內空間表現以及親民的售價等,其受到眾多年輕消費者的青睞。而根據消息來看,比亞迪宋家族將迎來一款新車並被定名為宋PLUS。外觀方面,宋PLUS EV的前臉與比亞迪漢EV存在較高的相似度,整體更顯簡潔。新車車側與車尾的線條更為修長與豐富,貫穿式尾燈組的造型也較為考究。此外,新車還提供多種外觀套件、輪圈樣式等供選擇。
車身尺寸方面,新車的長寬高分別為4705/1890/1680mm,軸距為2765mm。相比於宋Pro,宋PLUS的車身尺寸會更具優勢,車內空間想必也會有著更大的提升。
動力方面,純電版的比亞迪宋PLUS EV將配備120/150kW的電動機,動力方面預計會與宋Pro純電版保持一致。而在續航方面,宋PLUS EV將搭載比亞迪目前當紅的「刀片電池」,或將提供400km與500km兩種版本的車型供選擇。
去年12月,搭載2.0T+8AT高規格動力組合的福特銳際正式上市;而在今年4月,兩驅版的銳際也進入我們的視野。此次,其插混版車型銳際PHEV現身於工信部。外觀方面,福特銳際PHEV保留了大量非ST-LINE車型的外觀設計,包含有點陣式的多邊形中網、前包圍兩側的銀色飾條以及飽滿的車身姿態等。但通過對比發現,新車相比燃油版車型在前後包圍、側裙等細節之處均進行了簡化。
車身尺寸方面,福特銳際PHEV的長寬高分別為4626/1882/1688mm,軸距為2710mm,與燃油版車型基本保持一致。動力部分,新車將搭載1.5T三缸發動機與電動機組成的插電式混合動力系統,其中發動機的最大功率為170馬力。至於新車的綜合最大功率以及純電NEDC續航里程等,目前都暫不得而知。
奇瑞瑞虎8定位於中型SUV,在瑞虎7換代不久後,瑞虎8也將迎來中期改款。外觀方面,新款瑞虎8採用瑞虎家族全新的設計語言,相比老款車型有著相當大的改動。全新的中網提供有兩種設計風格,匹配上兩側較為修長的前大燈組,令前臉更顯精緻與時尚。尾部方面,老款車型上標志性的貫穿式尾燈組被取消,造型輪廓方面也有所調整。
尺寸方面,新款奇瑞瑞虎8的長寬高分別為4722/1860/1745mm,軸距為2710mm。動力方面,新車預計將提供1.6T動力與1.5T+48V輕混系統。其中,1.6T發動機的最大功率為145kW,傳動方面預計匹配7擋雙離合變速箱,而1.5T發動機的最大功率為115kW。此外,根據信息來看,新款奇瑞瑞虎8後續或將推出PHEV車型供選擇。
奇瑞瑞虎e定位於小型純電動SUV,在內外設計上,老款車型與瑞虎5x存在較高的相似性。外觀方面,新款瑞虎e相比老款車型在前臉部分做出了較大的改動。新車的中網為六邊形設計,並且運用大量的鍍鉻元素進行點綴。而前包圍兩側由「e」型鍍鉻飾條進行點綴的日行燈,則使其更具精緻感。尾部方面,新車則保留了老款車型的設計,造型敦實且層次豐富。
車身尺寸方面,新車的長寬高分別為4358/1830/1670mm,軸距為2630mm,與現款車型保持一致。動力方面,新款奇瑞瑞虎e將搭載最大功率為95kW的電動機。新車的動力電池則採用來自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三元鋰電池,具體容量不得而知。作為參考,現款車型搭載容量為53.6kWh的三元鋰電池,NEDC綜合續航里程為401km。
近日,北京汽車旗下最新的中型SUV——BEIJING-X7已正式開啟預售,預售價區間為10萬-15萬元,而此次工信部公布的申報圖則為這款新車的PHEV版車型。並且值得提出的是,BEIJING-X7 PHEV也將成為北汽旗下的首款插混車型。
外觀方面,新車採用雙色車身設計,整個前臉規整且簡潔。平直的車身線條以及貫穿車身底部的黑色飾板,均凸顯其硬派氣質。車尾方面,新車的造型則較為飽滿,造型考究的尾燈組、厚實的後包圍以及雙邊共雙出的大口徑排氣等,使得整車更具年輕時尚感。
車身尺寸方面,新車的長寬高分別為4710/1892/1715mm,軸距為2800mm。動力方面,BEIJING-X7 PHEV將搭載1.5T發動機+電動機的插混系統,發動機最大功率124kW,最高車速為180km/h,申報油耗僅為1.4L/100km。新車的三元鋰電池組由西安眾迪鋰電池有限公司提供,但具體參數信息目前都並未公布。
通過最新一批的工信部目錄新車來看,其中有不少重磅車型吸引著消費者的關注。像是寶馬首款國產純電動車型iX3與國產版的奧迪e-tron,它們的到來,將使得豪華中型純電SUV領域內的競爭愈演愈烈;而像是配備磷酸鐵鋰電池的國產特斯拉Model 3,則又將進一步拉低其在價格方面的准入門檻。最後,在上述8款新能源車型中,作為消費者的你最期待誰呢?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❽ 請問在哪裡可以查到工信部可以上牌照的電動汽車
可直接上工信部查詢。
市場上的電動汽車主要有三種。一種是上國家工信部《目錄》的電動汽車,這類電動汽車屬於機動車范疇。
必須到當地公安車管部門登記上牌照,憑C1以上駕照駕駛。再一種是上不了《目錄》各地為支持低速電動車發展當地政府出的管理辦法,如河北邢台、山東,上當地牌照,憑C3以上駕照。還有就是雜牌老年代步車,現在無牌無照上路,太多數地區還屬於違法上路。
機動車是符合工信部發布的《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關規定,以及擁有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完稅證明、交強險等,而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按照規定不能上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登記的依據之一是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產品。
如果市民購買的電動汽車為《公告》內的產品,也就是在車管所的車輛目錄中能夠查到信息的汽車,就可以到車管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所列的對應車輛,申請相應的准駕車型。符合相關條件的電動汽車上牌手續與普通機動車一樣。
(8)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標示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主要特點
1、增設專用標志。新能源汽車號牌增加專用標志,標志整體以綠色為底色,寓意電動、新能源,綠色圓圈中右側為電插頭圖案,左側彩色部分與英文字母「E」(Electric電)相似。
2、號牌號碼「升位」。與普通汽車號牌相比,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增加了1位,如原「粵B·D1234」可升位至「粵B·D12345」。升位後,號碼編排更加科學合理,避免了與普通汽車號牌「重號」,有利於在車輛高速行駛時更准確辨識。
3、實行分段管理。為更好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差異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車號牌按照不同車輛類型實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純電動汽車,字母「 F」代表非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小型汽車號牌中「D」或「F」位於號牌序號的第一位,大型汽車號牌中「D」或「F」位於號牌序號的最後一位。
4、改進製作工藝。新能源汽車號牌採用無污染的燙印製作方式,製作工藝綠色環保。同時,使用二維條碼、防偽底紋暗記、激光圖案等防偽技術,提高了防偽性能。
❾ 工信部規定,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哪幾類
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車,燃料電池車
❿ 或涉及積分補貼尾標等 工信部將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 試點品牌授權
(工信部部長苗圩,圖片來自工信部網站)
經濟觀察網記者 童鋒亮?郭有信?在如何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上,工信部近期又做了最新的表態,並一石激起千層浪。
5月2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場「部長通道」問答記者會上,工信部部長苗圩就新能源汽車未來發展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苗圩表示,中央政府已經制定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將原來到今年年底要退坡完成的新能源汽車補貼和免徵車購稅這兩項政策延遲兩年,用這些辦法來恢復新能源汽車產銷增長。
另外,在未來將在三個供給側、是需求側、使用側桑額方面發力,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在這三個方面,苗圩都介紹了工信部未來的措施的方向:
從供給側來說,工信部將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序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生產,同時對有檢測能力的企業,實行自檢自證,減少重復檢測。另外,對於研發創新型新能源汽車企業,實行品牌授權試點。
從需求側來說,除了落實好剛才財稅支持政策之外,還將鼓勵換電模式的發展,鼓勵地方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使用新能源汽車,比如執法車、物流車、環衛車、公交車、計程車等等,以此擴大新能源汽車的需求。
從使用側來說,將繼續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類充換電設施實現互聯互通。另外,我們也鼓勵地方政府針對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出台停車、通行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在苗圩的答記者問中出現了幾個新的表述,包括:有序放開新能源企業代工生產;對於研發創新型新能源汽車企業,實行品牌授權試點;對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出台停車、通行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這三大方面是之前未曾提到,特別是前兩點在新造車企業中引起非常大的關注。
目前,因為汽車生產相關的規定,新造車企業大多採用的是代工和自己購買資質的方式生產,但多家新造車企業表示仍然希望有自己的生產資質和工廠。蔚來汽車是新造車企業中最早採用代工模式的企業,但因為上市銷售的管理問題,其不得不借用江淮的產品目錄,並在汽車尾標上體現——統一標注為「江淮蔚來」。其餘新造車企業也面臨這種品牌和身份上的尷尬。
另外,由於這種模式一直處於政策灰色地帶。2018年12,工信部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官方首次在政策層面肯定了代工模式,在該文件中,提到"允許具有相同生產資質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相互代工」以及「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准入"。
雖然《辦法》為代工的合法進行了背書,但也對需要代工的企業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車和家創始人李想曾表示,准入新政執行後,還未獲得生產資質的新造車企業,需先代工生產3萬輛,才有資格申請資質以及建設工廠。因此,即使在該《辦法》出台後的2018年年底,新造車企業車和家仍選擇用6.5億買力帆汽車的資質。
而後有消息稱,工信部將在2019年6月發布汽車企業代工管理辦法,將以研發投入、產能、銷量作為限制代工條件,這意味著在過去幾年內呈現爆發式增長的造車新勢力將面臨加速淘汰的危機。外媒援引工信部知情人士話稱,在已擬定的代工管理辦法草案要求被代工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過去3年內,在國內的研發投入至少達到40億人民幣;過去兩年,全球純電動銷量至少達到1.5萬輛;代工合同至少簽3年,且同一地點的代工年產能至少達到5萬輛;企業需有或高達數十億人民幣計的實收資本;最多隻能由兩家車企為其代工。
若以此條件考量,滿足條件的企業很少。而截至目前,該條例也並未出台。一家新造車企業內部人士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苗圩此次表態稱將有序放開新能源汽車代工,可能指的是該條例的規定上會進行調整,門檻會調低。
汽車行業分析師梅松林認為,「放」指簡政放權,降低准入門檻。在他看來,此次苗圩的發言,釋放了多個積極信號:一、鼓勵發展新能源車行業,不拘泥於一種發展路徑;二、充分利用汽車行業剩餘產能,讓傳統汽車企業和新能源車企優勢互補、協同發展;三、在當前時期把這一政策真正落實。
有分析人士指出,對代工設置條件的出發點是一方面旨在控制新能源汽車的產能,避免投資的泛濫。另一方面,則是將造車的審批流程簡化,以進一步吸引更多具有研發實力的企業進入到造車領域。而從政策的影響來看,這意味著新造車企業的淘汰將加速進行。
除了降低代工的要求,工信部此前還進一步降低了新能源車企產品上市銷售的准入條件,今年工信部對早在2017年發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進行了多次修改。影響較大的是今年4月7日,工信部進一步明確了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將不再作為審核新能源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
但令外界不解的是,苗圩提出「對於創新型新能源汽車企業,將實行品牌授權的試點」,在此前「品牌授權」僅存在銷售端,以主機廠給經銷商授權銷售和維修保養。但在新能源汽車領域,未來將如何實行「品牌授權」?蔚來汽車一位人士猜測,可能代工生產的企業可能獲得獨立的品牌標識——即尾標的處理上不再懸掛生產企業的品牌名。
這兩項改革都可能會將觸及目前新能源汽車代工生產的核心問題。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新能源汽車代工由於沒有收到政策限制,所產生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是算入生產企業之中的,這使得不少企業在於新造車企業合作之初就帶有收集積分的目的。比如一汽集團,目前其已經和拜騰、博郡、清行等多家新造車企業進行合作,以此來彌補自己的積分不足。但如果工信部進行改革,則新造車企業將可以直接獲得這些新能源汽車積分。
「目前大家都不清楚苗圩部長此次表態的具體所指,希望工信部能做一個解讀。」一家新造車企業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中國新造車企業正面臨發展壓力:從去年6月開始,中國新能源汽車陷入負增長之中。2020年4月,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8萬輛和7.2萬輛,同比分別下降22.1%和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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