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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承租人須知條利

發布時間: 2021-08-29 04:46:45

『壹』 有沒有針對阻撓新能源汽車的對應法規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對外發布《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2016]1611號】第四條:「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第六條:「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並提供充電服務」。第六條第5款明確指出:「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由產權單位抓緊實施改造」。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3)《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第四條第二款:「物業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現場勘察,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了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特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拒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除此之外,各省市也相繼出台了各種法律法規,規范各單位及個人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安裝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僅為陝西省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部分):

(5)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6〕54號)第六條:「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需備案,與物業管理方或電力部門協商落實接入條件後即可建設」。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並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6)《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四條第五款:「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換)電設施用電,由居民與物業管理方協商一致後,接入小區供電系統,也可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方應該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機收取任何費用」。第四條第八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定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或居民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並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原文鏈接: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109711.html
來源:賢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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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新能源汽車OTA(遠程升級)安全保障有據可依了!

隨著新能源汽車大行其道,一種全新的遠程車機系統升級的方法(簡稱OTA),得到新能源車主的新鮮感,並能夠提升車輛的使用體驗。相比於傳統燃油車輛,這種類似手機系統升級的體驗相當具有吸引力。但是,遠程OTA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在無監管的狀態下「野蠻發展」,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隱患。所以,市場監管總局適時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具體內容為:

四、消費者、零部件生產者、軟體與系統或數據服務商等獲知生產者採用OTA方式隱瞞車輛缺陷、規避召回責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五、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台,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並加強相關的召回監督工作。如發現生產者存在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叄』 小靈狗租車需要什麼手續有限制嗎

需要資料:

租車資料承租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駕駛證等相關資料。

其他事項:

1、車輛歸屬小靈狗出行出租人對計程車輛具有所有權或已取得所有權人授權出租使用。

2、違章處理承租人應及時、主動地查詢並處理車輛違法違章情況;或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告知其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後及時進行處理。

3、車輛保證金保證金保證范圍包括:租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交通違法罰款、交通事故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合同約定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等。

(3)新能源汽車承租人須知條利擴展閱讀

為滿足復工期間持續增長的自駕出行需求,2020年3月16日,曹操出行宣布與新能源汽車直租出行平台——小靈狗出行達成戰略合作,曹操租車在寧波、杭州、青島、金華、湖州、溫州、蘇州、長沙、蘭州、昆明、南京、廈門十二城接入小靈狗出行旗下指定車型,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的租車服務。

上線初期,雙方共同推計程車福利,投入2020輛車,月租低至999元,日均僅需33元,比打車更便宜、比買車更省心。

『肆』 我是外地人上廣州綠牌要什麼手續

憑車輛信息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依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的,憑車輛信息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汽車租賃經營者申領其他指標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並用於租賃經營的,應當符合省、市汽車租賃(含分時租賃)相關管理規定。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指標證明文件中註明用於租賃車輛登記,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按規定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單位和個人使用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於原增量指標類型適用的中小客車辦理登記。單位和個人將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辦理登記的普通車更新為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後,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辦理登記。

(4)新能源汽車承租人須知條利擴展閱讀:

新能源上牌的相關要求規定:

1、因普通車被盜搶取得的其他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因節能車被盜搶取得的其他指標,可以用於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2、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後辦理登記的教練車和新能源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伍』 公車租用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和標准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陸』 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標准何時出台

您好!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標准已經出台。詳細內容如下:
購買新能源車補助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新能源汽車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補助范圍、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新能源汽車
(三)制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制訂的國家相關標准相銜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
(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制。
(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
第八條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
(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鍾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第四章補助標准與規模
第九條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五章資金申報與下達
第十二條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一、試點城市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城市規模與經濟發展情況,特別是當地財政狀況和居民購買力水平;機動車發展情況,特別是私人領域乘用車保有情況;新能源汽車研發能力、產業基礎及推廣應用現狀等。
二、試點工作總體目標
內容包括:在私人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總體思路;試點工作目標(2010-2012年),涉及車輛規模、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商業模式創新、消費和使用環境、節能減排效果及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拉動等。
三、試點工作計劃
按年度制訂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各種商業模式的車輛推廣規模;財政預算及使用計劃;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推動商業模式創新、鼓勵租賃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安排;日常監督檢查計劃等。
四、保障措施
內容包括:明確地方政府領導牽頭、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機構並落實職責;明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鼓勵政策的體系框架;明確車輛使用及充電站等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規模及用途;明確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及資金來源,並說明擬採用的技術標准;明確新能源汽車租賃、售後服務保障及回收、報廢等責任主體、職責及監督管理措施;科普宣傳措施等。
涵蓋小排量傳統車
根據前述人士的「報料」,此次出台的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其實不能絕對說是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因為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而又滿足第三階段《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小排量傳統型乘用車,也可以享受3000元的補貼。新能源汽車
「據四部委出台的補貼方案,可獲得補貼的車型主要有三個類別,一類定義為節能減排車型,凡是排量1.6L以下、排放達到國IV標准而又滿足第三階段《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車和非插入式混合動力車,都算為這一類,可以獲得3000元的補貼;第二類車型定義為插入式(PlugIn)混合動力車,該類車型根據電池容量不同,可獲得4000到50000元不等的補貼,最高補貼50000元;第三類車型定義為電動車,這類車最高可獲得6萬元補貼!」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涵蓋企業和個人
據了解,四部委會簽通過的上述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文件表示,「將在公布之日起實施」。相關廠家人士上周表示,補貼標准文件最快將於本周起向外公布,而補貼政策的起始時間,也將最快從本周算起。至於業界關注的新能源汽車補貼到底是給廠家還是消費者個人的問題,隨著上述補貼標準的出台,權威說法也將浮出水面。「補貼是企業和消費者個人都有!」據已獲得補貼標准文件的廠家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相關人士表示,就如此前有關部門已「吹過風」的一樣,針對消費者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與去年財政部和科技部針對部分城市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示範推廣購買和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准,實際上相差並不大。
除了拓寬范圍被定義為「節能減排」類別的車型,也可以獲得3000元的補貼外,對個人消費者購買插入式混合動力新能源車的補貼標准,基本上與去年針對於公共用途的混合動力新能源車的補貼標准一致,根據電池容量的不同,該類車可獲得4000到50000元不等的補貼。
至於燃料電池汽車的補貼,某廠家相關負責人上周五表示,「由於目前這類車型數量遠遠沒有混合動力和純電動車型多,因此即使有補貼也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據去年財政部和科技部出台的公共服務用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示範推廣補助標准,節油率達100%的燃料電池車的補貼,最高為25萬元。
補貼標准
1、1.6L以下、排放達國IV、滿足第三階段《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車和非插入式混合動力車補貼3000元
2、插入式(PlugIn)混合動力車補貼4000-50000元
3、電動車補貼60000元
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
財建[2010]230號
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有關決定,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於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的請示》(財建[2010]4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汽車產業基礎、居民購買力等情況和有關要求,四部委選擇5個城市編制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實施方案,並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啟動試點。試點補助資金管理按照《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城市及所在省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要依據本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創新,切實抓好試點工作。要跟蹤新能源汽車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將試點效果、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四部委。
江蘇出台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
根據省新出台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公用事業單位和私人消費者、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將給予每輛車最高20萬元的補貼,汽車生產商按扣減補助後的價格銷售。
按照標准,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助2.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補助1.5萬元,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20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每輛補助10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6萬元,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800元、最高每輛6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每輛補助8萬元,燃料電池商用車每輛補助20萬元。此外,LNG客車、貨車等清潔能源汽車每輛補助2萬元。裸車、電池分離銷售的,按車輛、電池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省財政給予15%補貼。
據介紹,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政策是中央和地方按照1:1給予補貼,江蘇省的省級財政補貼是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的40%支付,剩下的60%由各推廣城市財政安排。以一輛純電動客車為例,目前市場售價在160萬-180萬元,可享受中央和省市財政補貼100萬元,購車成本比普通客車只多出10萬-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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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在省內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

據了解,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新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條件、程序和要求與普通汽車號牌相同,車主可以直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網點辦理注冊登記。

一、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辦事條件
1、達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標准,符合申領機動車牌證規定和國家標準的機動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認定標准。根據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對於國產新能源汽車,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進行標注;對於進口新能源汽車,國家質檢總局將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進行標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4)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5)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6)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7)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8)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9)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二、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准備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進口車還需審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的副聯原件;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聯原件或加蓋保險公司印章的復印件;

6、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上簽注已納稅信息或按照《車船稅法》規定予以免徵車船稅的的除外);

7、《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領取方式:車管所各分所、各區(縣)交警支(大) 隊機動車管理窗口、公安門戶網站下載列印;填表前請仔細閱讀申請表背面的填表說明),單位車輛被委託人簽字,個人車輛車主簽字;

8、委託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代理人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上簽字;

9、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10、機動車標准照片二張;

11、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以及出廠或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或者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事故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有效期三十天);專用校車還應當提交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有效期三十天);

12、辦理警車注冊登記需提交《警車號牌審批表》;

13、辦理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使用性質證;

1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三、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辦理流程
1、拍攝機動車標准照片,將照片和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粘貼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到車輛管理所各分所查驗窗口排隊叫號系統領取《排隊叫號憑證》,將上述材料提交於查驗窗口,並交驗機動車。

2、辦證大廳等待選號。大屏幕顯示《排隊叫號憑證》號碼後,持《排隊叫號憑證》到自助選號區選號(50選1),[詳見機動車管理告知單 (39)]。選號完畢並確認後,憑《機動車業務受理憑證》到銀行付費窗口付牌證費。保留原號和互聯網選號受理成功的,領取《機動車業務受理憑證》後,直接到銀行付費窗口付牌證費。

3、憑繳費憑證和《機動車業務受理憑證》到發牌證窗口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等相關材料。

4、無法當場領取號牌的可選擇二種方式:
(1)三個工作日後,憑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業務受理憑證》和號牌繳費憑證,自行到滬公標志廠(長逸路250號)發牌窗口領取。

(2)郵政服務領取,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快遞費用自理,在號牌送達後收取。郵政服務公司電話:11185。

四、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收費標准
1、牌照費:汽車100元/副 滬價費[2004] 66 號;

2、機動車行駛證:10 元/本 發改價格[2017]1186號;

3、機動車登記證書:10 元/本 滬價費[2004] 66 號;

4、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5 元/張 滬價費[2004] 66 號。

五、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4 第405號)

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號)

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號)

六、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辦理時限

1、手續齊全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注意事項
1、新能源號牌式樣及編碼規則
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增加一位,與普通汽車號牌相比,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由5位升為6位,具體編碼規則是:省份簡稱(1位漢字) 發牌機關代號(1位字母) 序號(6位)。小型新能源汽車號牌的第一位必須使用字母D、F(D代表純電動新能源汽車,F代表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第二位可以使用字母或者數字,後四位必須使用數字。大型新能源汽車號牌的第六位必須使用字母D、F(D代表純電動新能源汽車,F代表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前五位必須使用數字。序號中英文字母I和O不能使用。
例:小型汽車滬A/D01234,滬A/F56789;大型汽車滬A/01234D,滬A/56789F。

2、新能源車輛選號方式
(1)新車注冊登記
新車注冊登記提供兩種選號途徑:
A、現場選號:現場提供一次「50選1」隨機選號。
B、互聯網選號:注冊登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sh.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機APP。閱讀預選號牌業務須知,按提示要求輸入相關信息。最多可進行5次「10選1」隨機選號和20個自編選號。隨機選號每次可選號牌為10個,如不滿意可以不選,一但5次機會使用完畢卻未進行號碼確認的,則用戶無法隨機選號。自編選號每嘗試自編1個號碼視為使用1次機會,每次可使用1次至5次選號機會進行嘗試,分別按優先順序排序,按優先順序確定,如自行編選的號牌號碼經系統確認可供選擇使用的,系統將自動確認該號碼為所選號碼,請慎重選擇。請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取消預選號牌,同時列入「黑名單」,2年內禁止辦理互聯網預選號牌業務。如5次「10選1」和20個自編號碼都未選中號牌,則只能通過現場進行隨機方式進行選號。

(2)已登記的新能源機動車辦理換發號牌
已登記的新能源機動車辦理換發號牌只可在互聯網注冊登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sh.122.gov.cn)進行選號。閱讀預選號牌業務須知,按提示要求輸入相關信息。最多可進行5次「10選1」隨機選號,如果5次「10選1」號牌均未選擇確認,則系統自動確認第5次「10選1」號牌中第一個號牌號碼為最終所選號碼,請慎重選擇。選定號牌號碼後,預約換領號牌的時間和地點,並在預約時間到受理地點辦理換牌業務,預選號牌號碼有效期為1個月,逾期未辦理的,取消預選號牌,同時列入「黑名單」,2年內禁止辦理互聯網預選號牌業務。

3、注意事項
(1)全市使用同一個號碼資源庫,在查詢和確認號牌號碼時會出現時間差,造成查詢到的號牌號碼在確認時提示號牌號碼已被使用的現象,因此以最終確認的號牌號碼為准。

(2)號牌號碼一旦確認不得更改,請慎重選擇。

(3)個人用戶只能為本人名下,單位用戶只能為本單位名下的機動車進行互聯網選號,新車注冊登記每次一輛,其餘名下機動車需在上一輛機動車辦理完注冊登記業務後,才可進行互聯網選號預約業務。

『捌』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四條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
(三)制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制訂的國家相關標准相銜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
(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制。
(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
第八條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
(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鍾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第九條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十二條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玖』 廣州搖到車牌號還要交錢嗎

廣州搖到車牌號不需要再給錢,只是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繳納相應的工本費即可。

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購買車輛後,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及時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之後,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以下業務:

(一)車輛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改變使用性質;

(六)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後辦理登記的教練車改變性質。

(9)新能源汽車承租人須知條利擴展閱讀: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的,憑車輛信息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汽車租賃經營者申領其他指標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並用於租賃經營的,應當符合省、市汽車租賃(含分時租賃)相關管理規定。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指標證明文件中註明用於租賃車輛登記,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按規定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交通、環境保護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實際情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警等部門提出將新能源車輛指標納入總量調控的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拾』 蘇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0年8月27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運輸輔助業,包括客貨運輸站(場)服務、貨運代理和配載、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工商、價格、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將道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客貨運輸站(場)樞紐、應急運輸保障以及農村客運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財政扶持。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和物流信息平台、物流技術標准體系建設,發展新能源道路運輸,促進節能減排,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城市配送、多式聯運、冷鏈物流等現代運輸方式。推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封閉式貨物運輸方式。

第七條 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擇優、無償的方式,合理引導客運、貨運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對營運車輛加強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等車輛,安裝和使用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接的監控設施、設備;

(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禁止在車廂內外噴塗、張貼、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標志、標識,客運車輛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

(三)定期對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汽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准、排放標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

(四)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類型等級復核。

第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應急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考核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記分考核。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被依法吊銷、注銷、撤銷駕駛證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所屬企業通報,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從業申請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駕駛證明。

第三章 客貨運輸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農村客運,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客運班車實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模式、車輛使用城市公共汽車車型的,參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超市、商場、房地產企業、航空公司、醫院等經營單位使用車輛定點、定線免費接送服務對象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按照營運方式納入班車客運管理或者包車客運管理。

學校、幼兒園專門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客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

第十五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變更班次、起始地或者目的地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應急運輸任務外,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應當在車籍所在地。單程包車回程載客的,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新增或者更新客運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省際和市際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類型等級應當達到高級;從事縣際和縣內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第十七條 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的快遞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使用客車從事快遞運輸,並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貨物運輸證件。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配備專人負責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和安全管理,並按照規定填報監控數據及運輸車輛、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及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類別、項別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設有固定的停車場所,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小區(新村)或者其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運輸輔助業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客貨運輸站(場)規劃。客貨運輸站(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客貨運輸站(場)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統一規劃、同步設計農村客運站(亭)等設施。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城區范圍設置適當數量的客車停靠點。

第二十條 一、二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站前廣場、售票廳、候車廳等場所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建立的監控系統。

需要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進站證件,服從客運站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於一萬平方米的封閉、硬化停車場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庫房。

從事倉儲理貨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於二千平方米的庫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場地。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經營場所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代理、配載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1.經營貨運代理業務的,其營業用房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營業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

2.經營貨運配載業務的,其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倉儲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營業面積及倉儲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裝卸、信息等設施、設備。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分別配備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具有從業資格證的維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以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規范,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業務流程、收費標准、服務承諾、常用配件價格和工時定額等內容。

機動車托修人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為車輛噴塗或者改裝客運出租、貨運出租、教練車標識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從事機動車維修直營連鎖經營的,其總部與各網點可以在市區或者本縣級市范圍內共享技術負責人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大型維修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材料: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測場地、設施、設備和計算機控制檢測系統;

(二)有必要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經培訓考試合格的檢測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四)檢測設備經計量檢定合格。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計量認證。

第二十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教練車道路運輸證件。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注冊地經營,並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開展教學活動。

第二十七條 教練員應當具有教練員證,按照規定使用教練車和隨車電子教學設備,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

教練員不得酒後教學或者讓學員單獨駕駛教練車,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學員應當遵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有權選擇教練員,並與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者協商培訓時間。

第二十八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租賃車輛應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二十輛以上客車,每輛座位數不超過十二座;

(三)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但婚車租賃和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一年以上汽車租賃的,可以提供駕駛勞務,其駕駛員應當取得客運從業資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人員參加,持執法證件,按照規定著裝,文明執法。實施上路檢查時,不得妨礙道路暢通。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便於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

第三十一條 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又無法當場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件和從業資格證件。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超越經營許可范圍從事客貨運輸或者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車輛無道路運輸證件或者超越車輛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實施暫扣措施的,在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暫扣措施。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貨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車輛實行年度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整改不合格或者超過一年未參加年度審驗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或者開業申請時承諾的開業條件在承諾期限屆滿未履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第三十三條 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配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配件的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銷售假冒偽劣配件行為的,應當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工商、公安、市容市政(城管)、旅遊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客運經營活動中的非法組客、拉客,以及違反規定行駛、停靠車輛等行為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前述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監控設施、設備的;

(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或者在車廂內外噴塗、張貼、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標志、標識的;

(三)客運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從事包車客運活動,起始地和目的地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或者單程包車回程載客未備案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考核周期內記分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暫扣、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客貨運輸從業人員、教練員、為租賃車輛提供勞務的駕駛員未攜帶從業資格證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運輸輔助業經營的;

(二)客運班線經營者變更班次、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未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超越核定的類別、項別,運輸危險貨物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維修技術人員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為車輛噴塗或者改裝客運出租、貨運出租、教練車標識、設備的;

(三)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者、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符合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的許可,但使用無相應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每輛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未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開展教學活動的;

(二)教練員未按照規定使用教練車和隨車電子教學設備,或者未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的;

(三)無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的。

教練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暫扣教練員證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不符合開業條件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開業條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貨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時間不超過一年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暫扣車輛,當事人三十日內不來接受處理,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告知後三個月內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送交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保管費,抵扣應繳罰款後,餘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2002年9月18日修改的《蘇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5年3月20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1997年4月25日修改的《蘇州市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2000年6月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2004年7月22日修改的《蘇州市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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