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3部分
㈠ ccs指的是汽車電控系統中的什麼系統
樓主這個問題應該是指電動汽車的車載充電機零部件,對於該充電機的狀態管理,稱為CCS(Charge Control System),也有稱為OBC。充電機是電動汽車裡面高壓電控的一部分,其控制主要負責管理車輛的交流充電系統。該部件的控制跟整車控制器VCU,電池的BMS管理系統互相交互,讓車輛進入慢充,能夠將交流電網的交流電通過該車載充電機,轉化為直流電,給到電池包進行高壓充電。該充電系統管理,CCS能夠去識別牆端的電網質量,動態去調節充電電流、電壓的參數,去響應BMS的相關請求。CCS充電有恆壓充電跟恆流充電,具體看車輛的充電系統設計。同時,CCS能夠根據自身的溫度、電壓狀態等控制輸出充電功率。
目前,國內常見的充電機功率由3.3kw跟6.6kw,主要市面常見的一些慢充樁,攜帶型的充電機有1.7kw,這種的合適在家庭有16A介面的電源充電。國外的充電機功率較高,如特斯拉有10kw。大功率也是充電機未來的發展趨勢之一,針對大續航里程的電動車輛,3.3kw已經不適用了。除了充電功能,CCS也可以實現雙向逆變,不僅可以充電,還可以放電,甚至到無線充電,智能充電,物聯網技術結合等,這都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比如最近車展新發布的小鵬P7,根據介紹,其車的在自己的充電樁充電時,可以實現車載支付,無需在掃碼支付,進一步更新了充電技術的相關體驗,帶來了一種新的服務場景支付。
而關於車輛如何實現幾個控制器的交互,實現充電,充電的時序如何定義,優先順序怎麼樣,這塊的一些詳細說明,可以參考國標文件,《GB/T 18487.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文件裡面對充電系統都做了很多詳細的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㈡ 充電樁的安裝標準是什麼
如下兩種不同的充電樁標准不同,具體如下:
一、交流式
交流充電樁(栓)技術要求:
1、環境條件要求
① 工作環境溫度:-20℃~+50℃;
② 相對濕度:5%~95%;
③海拔高度:≤1000m;
④ 安裝地點:戶外;
⑤抗震能力:地面水平加速度 0.3g;
地面垂直加速度 0.15g;
設備應能承受同時作用持續三個正弦波,並且安全系數應大於1.67;
2、結構要求
① 交流充電樁(栓)殼體應堅固;
② 結構上須防止手輕易觸及露電部分;
③交流充電樁(栓)應選用厚度1.0以上鋼組合結構,表面採用浸塑處理,並充分考慮散熱的要求。充電樁(栓)應有良好的防電磁干擾的屏蔽功能;
④ 充電樁(栓)應有足夠的支撐強度,應提供必要設施,以保證能夠正確起吊、運輸、存放和安裝設備,且應提供地腳螺栓孔;
⑤ 樁(栓)體底部應固定安裝在高於地面不小於200mm的基座上。基座面積不應大於500mm×500mm;
⑥ 樁(栓)體外殼應採用抗沖擊力強、防盜性能好、抗老化的材質;
⑦ 非絕緣材料外殼應可靠接地;
3、電源要求
① 輸入電壓:單相220V;
② 輸出功率:單相220V/5KW;
③ 頻率:50Hz±2Hz;
④ 允許電壓波動范圍為:單相220V±15%;
4、電氣要求
① 插頭與插座正確連接確認成功後,帶負載可分合電路方可閉合,實現對插座的供電;
② 漏電保護裝置應安裝在供電電纜進線側;
③ 低壓配電設備及線路的保護應滿足《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3)中的相關規定;
④ 對IT系統配電線路,當第一次接地故障時,應由絕緣監察裝置發出音響或燈光信號,當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應由過電流保護電器或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切斷故障電路;
⑤ 照明配電系統中,照明和插座迴路不宜由同一迴路供電。插座迴路的電源側應設置剩餘 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其額定動作電流為30mA;
6、安全防護功能
① 交流充電樁(栓)應具備急停開關,可通過手動或遠方通信的方式緊急停止充電;
② 交流充電樁(栓)應具備輸出側的漏電保護功能;
③ 交流充電樁(栓)應具備輸出側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
④ 交流充電樁(栓)應具有阻燃功能;
7、IP防護等級
交流充電樁(栓)應遵守IP54(在室外),並配置必要的防雨、防曬裝置;
8、三防(防潮濕,防霉變,防鹽霧) 保護
充電機內印刷線路板、 接插件等電路應進行防潮濕、防霉變、防鹽霧處理,其中防鹽霧腐蝕能力滿足 GB/T 4797.6-1995《電工電子產品自然環境條件 塵、沙、鹽霧》中表9的要求,使充電機能在室外潮濕、含鹽霧的環境下正常運行;
9、防銹(防氧化)保護
充電樁(栓)鐵質外殼和暴露在外的鐵質支架、零件應採取雙層防銹措施,非鐵質的金屬外殼也應具有防氧化保護膜或進行防氧化處理;
10、防風保護
安裝在平台上的充電機以及暴露在外的部件應能承受 GB/T 4797.5-9《電工電子產品自然環境條件降水和風》中表 9 規定的不同地區、不同高度處相對風速的侵襲;
11、防盜保護
電樁(栓)外殼門應裝防盜鎖,固定交流充電樁(栓)的螺栓必須在打開外殼門後方能安裝或拆卸;
12、溫升要求
交流充電樁(栓)在額定負載長期連續運行,內部各發熱元器件及各部位溫升應不超過Q/GDW 3972009中表2規定;
13、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TBF)
MTBF應不小於8760h;
14、安裝垂直傾斜度不超過5%;
15、設備安裝地點不得有爆炸危險介質,周圍介質不含有腐蝕金屬和破壞絕緣的有害氣體及導電介質
二、直流式
a) 充電樁(栓)電源輸入電壓:三相四線380VAC±15%,頻率50Hz±5%;
b) 充電樁(栓)應滿足充電對象
c) 充電樁(栓)輸出為直流電,輸出電壓滿足充電對象的電池制式要求;
d) 最大輸出電流滿足充電對象的電池制式1C的充電要求,並向下兼容;
e) 充電方式分為常規和快速2種方式,常規為5小時充電方式,快速為1小時充電方式(針對不同電池類型選擇);
f) 實現智能IC管理;
g) 每個充電樁(栓)自帶操作器,以供用戶進行充電方式選擇和操作指導,並顯示電動車電池狀態和用戶IC卡資費信息,實現無人管理;
h) 充電樁(栓)介面應符合GB/TXXXXXXXX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介面(暫行)中直流充電介面的相關規定;
i) 充電樁(栓)通訊介面採用CAN通訊介面,通信協議按照GB/TXXXXXXXX電動汽車電池管理系統與非車載充電機之間的通信協議(暫行)的規定執行(充電對象為鋰電池電動車);
j) 充電樁(栓)對充電過程中的非正常狀態應具備相應的報警和保護功能;
k) 充電樁(栓)對電池的狀態要監控,根據電池的溫度,電壓對充電曲線,充電電流,充電壓自動調整;
l) 充電樁(栓)採用強制風冷;
m) 充電樁(栓)防護等級符合《GB 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IP54要求;
(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3部分擴展閱讀
充電樁的使用--電動汽車發展
修建充電站和小型充電樁等設施,也可以把現有一些分布過密的加油站改建成充電站。這種充電站外形類似加油站,但投資成本僅為普通加油站的10%,並且安全要求比加油站低。
1、日本
在日本,與各汽車廠商產生密切夥伴關系的是日本最大電力公司東電。不久前,它成功開發大型快速充電器,使得充電時間大大縮短,進一步提高了日本普及使用電動車的可能性。東電指出,每10分鍾完整充電,所能行駛的路程是60公里。
為了方便駕駛人上街時也能充電,就必須通過一項大型的基礎設備建設工程來推動。與此同時,東電也宣布基於「環保」、「經濟」等考慮,將引進3000輛電動車作為營業、服務用途。
每設立一個充電器所需費用是400萬日元。該公司准備在日本的超市停車場、便利店及郵政局等公共場所內陸續建設充電器設備。使得人們在下車購物,辦事時就可讓汽車補充電源。日本汽車業界認為,電動車適合都市型駕駛,預計只要充電基礎設備齊全,很快就會被一般消費者接受。
2、歐洲
法國資助電動汽車及其零部件長期創新,以法國電力公司為主導電力公司每年編制1.1億以上法郎預算(占該公司營業收入0.05%),投入電池、充電器的研發,在巴黎設有幾百個充電器,凡重要停車場都設有充電器,配置電動汽車充電的專用插頭。
德國也規劃在5年內免除電動汽車稅及重量稅;企業研製電動汽車可享受5年免稅大部分充電站(68%)完全免費,少部分收取充電費或停車費。
3、中國
2009年4月,日產汽車與中國工信部建成合作關系。日產汽車將為工信部提供電動汽車發展的相關信息,制定包括電池充電網路建立和維護、促進電動汽車大規模使用的綜合規劃。武漢將成為日產汽車在國內推行其零排放汽車計劃的首個試點,今後武漢必須沿用日產的標准,這將確立日產在電動車競爭中的主導地位。
2009年7月14日據深圳傳來的消息,未來該市可能會采購比亞迪30輛雙模電動車作為計程車。根據此前比亞迪的介紹,這款F3雙模電動車的百公里耗電為16度,大約為9元。比亞迪一位負責人士表示,比亞迪已經在深圳建設一批充電樁來解決電動車充電難題,但是范圍只限於深圳主城區附近。
安徽省地方性政策也指出,未來城市新增公交車和計程車一律購買安徽省產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實行登記管理,減免新能源汽車的各種稅費,對電動汽車充電站建設用地和配套資金給予支持。
2015年7月,青海首座光儲一體化電動汽車充電站建成投運。據悉,光儲一體化電動汽車充電站為青海省科學技術廳2015年度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總投資約200萬元,為永久性充電站。該充電站集成了光伏發電、智能充電樁、儲能電池等多項先進技術,突破了光伏電站無法在夜間為電動汽車充電的瓶頸。
光儲一體化電動汽車充電站光伏裝機容量35千瓦,日發電量約200度,儲能裝機容量150千瓦時,有充電樁12座,可為國內外各主流品牌電動汽車提供直流快充、交流慢充服務。目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在西寧、海北、海南地區建成9個充電站,架設10千伏線路7.2千米,安裝高壓環網櫃一台、變壓器15台、7千瓦慢充電樁32台、40千瓦快充電樁36台,100千瓦快充電樁3台。
㈢ 攜帶型充電樁檢測設備可以檢測哪些項目
如下:
1、《JJG 1149-20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測試項目。
2、《JJG 1148-20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測試項目。
3、《GB/T 34657.1-2017》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項目》。
4、《GB/T 34658-2017》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項目》。
5、《營銷智用〔2018〕45號 國網營銷部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質量評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試驗項目等。
注意
充電的時候,要保證充電插頭和介面之間的連接安全和充電正常,就要進行兼容性測試。兼容性測試分為充電介面兼容性測試、充電控制兼容性測試以及充電通信兼容性測試。
充電通信兼容性測試主要是對can匯流排進行相關測試,具體在物理層、鏈路層和應用層都有測試標准規定,如can匯流排傳輸速率、數據幀格式測試等等。
㈣ 電動汽車充電樁標准統一了嗎都有哪些啊
以下提供的都是做生產電動汽車充電樁廠家同時也是大型的上市公司,具體如下:
易事特(3
00376)、奧特迅(0
02227)、動力源(6
00405)、上海普天(60
0680)、國電南瑞(600
406)、科陸電子(00
2121)、上海電力(6
00021)、中恆電氣(00
2364)、許繼電氣(000
400)。這是最全的做電動汽車充電樁上市公司的,靠近深圳地區做電動汽車充電樁廠家有易事特、奧特迅、科陸電子。望採納,謝謝。
㈤ 新能源充電樁測試項目和測試標準是什麼
新能源充電樁測試項目:
輸入輸出功能測試;
顯示功能;
通訊功能;
控制導引功能測試;
數據記錄一致性功能測試;
過流保護功能,剩餘電流保護功能,急停功能試驗;
新能源充電樁測試標准:
GB/T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GB/T18487.1-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33001-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NB/T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NB/T33003-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監控單元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
NB/T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NB/T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Q/GDW1233-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通用要求
Q/GDW1235-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通信協議
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范
Q/GDW1485-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Q/GDW159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
㈥ 電動車充電樁國標有哪些
看看是電動汽車還是電動自行車充電樁?現在只有電動汽車充電樁有國標,電動自行車充電樁沒有國標。
㈦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㈧ 充電樁安裝標准
(1)變電所設置安全屏障、警示標志、安全信號燈和警鈴。
(2)在高壓配電室、變壓器室外或變電所安全同一欄上懸掛「停止、高壓危險」的警示標志。警告標志必須面向圍欄外面。
(3) 高壓配電裝置應有明顯的操作說明。設備接地點應有明顯標志。
(4)房間內應有明顯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標志。
(5)變配電設備的布置設計應便於安裝、運行、搬運、維護、試驗和監測。
(8)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3部分擴展閱讀:
充電樁的性能特點:
1、倒計時顯示,開機後自動關機。
2、具有過載、短路保護功能的保護電路。
3、它易於安裝和使用。可與220伏交流電源配套安裝使用。
4、電子貨幣計算,及時了解收入情況,更方便合作經營管理。
5、智能CPU貨幣識別系統,具有防釣魚貨幣、防偽貨幣和防觸電功能。
6、全方位語音導航,便於指示和操作
7、輸出電壓和電流顯示。
㈨ 哪家第三方檢測機構可以檢測新能源充電樁的檢驗檢測以及現場驗收檢測等
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具備CMA及CNAS資質)出具的有效型式試驗報告,試驗樣品的輸出電壓規格應完全覆蓋所投產品的響應值且輸出電流規格應不小於所投產品的響應值;依據標准應包含:GB/T 27930-2011、NB/T 33001-2010、NB/T 33008.1-2013、Q/GDW 1233-2014、Q/GDW 1235-2014、Q/GDW 1591-2014(凡經修訂的標准,其最新版本予以認可),試驗項目應包含Q/GDW 1591-2014中4.6節所列舉的項目,且試驗報告結果數據、檢驗有效期符合上述標準的規定。推薦中科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