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區電動汽車摩托新交規
① 在湛江市能開電動車出市區嗎.有交警抓嗎
市區內要看這些大爺的心情,有時抓有時不抓,而且還要看你的車子大小了,要是帶腳踏的,這些大爺還是會放的。
② 湛江騎電動車需要駕駛證嗎另外湛江電動車不上牌被捉到會有什麼懲罰
騎符合規定的電動車不需要駕照的,電動車沒上牌也沒多大事,扣二十塊再去上個牌就好了。但是如果是超標電動車可能就要扣車了。
③ 湛江電動車摩托車上牌嗎
現在才購買的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去年上半年買的可以上牌,湛江禁摩多年,摩托車早就不讓上牌了.
④ 電動輕便摩托車在湛江市區哪裡上牌
電動輕便摩托車在湛江市區行駛時需要到當地的車管所辦理。帶上你的身份證,還有車子發票。到車管所就可以上牌了。希望你能採納喲,謝謝。
⑤ 與電動摩托車相關的最新交通法規
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不小於25公里,有騎行功能。此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20公里,小於50公里,或重量大於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公里。除以上時速和重量的規定外,標准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國家標准委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⑥ 湛江電動車上牌都很詳細,但怎樣辦駕駛證呢
摩托車駕照可以在駕校去考的,也不貴的,就幾百塊錢
沒有駕駛證也能上牌的
⑦ 湛江電動車有牌元旦以後可以到市區開嗎
湛江電動車有牌。在元旦以後是可以往市區里開的。你主要有派安全駕駛,帶頭盔。走電動車車道一般都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交警也不會去查你的。
⑧ 新交規電動摩托車是機動車嗎
電動車的新標准規定,電動摩托車是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的要求是最高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含電池在內的車重55公斤,電機功率在400W以下,必須要有人助力驅動,必須安腳踏,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並且不能隨便改動,符合這些標準的才按非機動車管理,超過這些標準的屬於電動摩托車,按機動車管理。
⑨ 湛江騎電動車的注意了!6月1日起不戴頭盔將進行嚴查和相應處罰
在湛江,便捷的電動車方便大家出行的同時,也有些街坊在騎乘的過程中不遵守交通規則,存在不戴頭盔、闖紅燈、超載等危險的違規行為
有這些違規行為的街坊要注意啦!公安部部署的安全守護行動即將開啟大嚴查就要來啦!
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
為進一步提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和汽車駕乘人員安全防護水平,有效減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增強群眾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的意識;聯合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推廣「買電動自行車送頭盔」和「買保險送頭盔」模式,組織快遞、外賣、計程車、網約車等重點行業示範引領,切實配齊用好安全頭盔、安全帶。行動期間,公安交管部門將加強執法管理,依法查糾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不佩戴安全頭盔以及汽車駕乘人員不使用安全帶行為,助推養成安全習慣。
據統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小汽車是導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車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汽車交通事故中,因為不系安全帶被甩出車外造成傷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關研究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范使用安全帶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至70%。
一盔一帶,安全常在。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廣大駕駛人和乘車人,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無論是駕乘摩托車還是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在車輛前排還是車輛後排,請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范使用安全帶。
根據公安部統一安排,自2020年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門按照「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要求對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將進行嚴查和相應處罰。
有關研究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范使用安全帶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70%,我們可以通過一組對比圖,看看戴安全頭盔的重要性
未佩戴安全頭盔
佩戴安全頭盔
關鍵時刻安全頭盔能保命,千萬別因為怕麻煩或影響美觀而丟掉這個生命防護屏障
小編提醒:無論是自駕,還是乘車出行。都一定要記住:頭盔和安全帶是駕乘人員,在遇到危險時最後一道安全防線!行動期間,公安交管部門將加強執法管理,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時不依法佩戴安全頭盔、汽車駕乘人員不使用安全帶將面臨相應處罰。所以我們要養成准守交通規則的好習慣!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⑩ 《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12月31日通過的《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2日
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19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4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登???記
第三章?通???行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五章?廢鉛蓄電池回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通行、消防安全、廢鉛蓄電池回收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開展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的指導、服務以及安全知識方面的宣傳等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下,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活動。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以及微信、微博和抖音等新媒體平台,加大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宣傳力度。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的內容。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電動自行車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登?記
第九條??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合理設置牌證辦理點、提供互聯網線上辦理渠道、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群眾辦理牌證。
牌證辦理點、互聯網線上辦理渠道、登記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後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發放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臨時號牌,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年過渡期從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通過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置換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推動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為購車者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第三章?通?行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地,合理劃設電動自行車專用道或者非機動車道,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專用進口道、非機動車信號燈和隔離護欄,為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提供條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第二十條??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三)加裝車篷、遮陽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二十一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病;
(二)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三)在電動自行車專用道或者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設電動自行車專用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四)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五)佩戴安全頭盔;
(六)不得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
(七)不得逆向行駛、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八)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或者單手扶持行駛;
(九)不得醉酒駕駛;
(十)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或者使用他人的號牌、行駛證;
(十一)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
(十二)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沒有劃定停車泊位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予以記錄,對違反有關道路通行規定的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其自覺遵法守規、文明出行。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電動自行車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建築物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二十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做好本單位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的安全及禁止標志標識,及時制止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行為。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居民區(樓)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在居民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行為;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管理,落實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擬建、在建的居民區(樓)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庫(棚),並配備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庫(棚)應當遠離樓梯口,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具有定時充電、自動斷電等功能的充電設施,並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時,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防火安全檢查。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章?廢鉛蓄電池回收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資質。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
第三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銷售者應當與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簽訂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置協議。
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回收設施,回收所銷售產品的廢鉛蓄電池,做好台賬登記,並按照回收處置協議將回收的廢鉛蓄電池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鉛蓄電池送交銷售者或者其他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不得隨意丟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過渡期滿後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十項關於道路通行規則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標准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駕駛人拆除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裝置,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機輸出功率、電池額定電壓、整車質量或者設計最高時速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十項關於道路通行規則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沒有停放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或者車輛停放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築物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及時制止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關於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回收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國家標準是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主要指標包括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具有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小於或者等於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者等於48V,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者等於400W等要求。
國家標准如有修改,執行修改後的標准。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