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可以帶小型電動汽車嗎
1. 成都地鐵能帶折疊電動車嗎
成都市地鐵可以攜帶折疊自行車乘坐的。
2. 上地鐵可以帶鋰電池的折疊電動車嗎
首先折疊電動車的重量和體積要符合當地進地鐵的規范,其次鋰電池最好能取下來。我買的折疊電動車就是MOTINI小魔車,可以上地鐵,鋰電池還可以輕松取下來,過安檢很OK。
3. 小型迷你電動車能過地鐵安檢嗎
你折疊起來就行了。威思盾地鐵x光安檢機會看到的,有顯示屏能看到的是電動車。
4. 成都地鐵可不可以帶電動滑板車
可以。我在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四段49號曼哈頓一期621mai了一台,天天上班下班都帶上地鐵了的。只是不能在裡面騎,需要推著走或者提著走。希望可以幫到你。
5. 小型折疊電動車能上地鐵嗎
小型折疊電動車目前不能上地鐵,因為地鐵人比較多,容易傷到別人,所以不能上地鐵。
6. "電動車可以帶上地鐵不 "
電動車是否可以帶上地鐵要以當地軌道交通條例為准。以鄭州為例,普通電動車屬於禁止攜帶乘坐地鐵的。
根據《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三十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
(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畜禽和貓、狗等寵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四)充氣氣球、不能折疊的自行車、運貨平板車;
(五)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公共衛生或者妨礙其他乘客的物品。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車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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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遮蓋、污損、冒用、擅自移動各種軌道交通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車控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七)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桿、護網、閘機、列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八)強行上下車;
(九)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井)等軌道交通設施內點燃明火;
(十)強拉、敲打屏蔽門、安全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
(十一)在地面線路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故意干擾軌道交通通訊頻率;
(十三)在高架線路(車站)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佔用土地,擅自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
(十四)在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等;
(十五)其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7. 有沒有能帶進地鐵的折疊電動車
電動車不管能不能折疊都不讓帶進去
以前可以,現在早已經不行了,地鐵為了落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專門發了文的,
帶電池的車車都不能進站
8. 拆疊電動車能上成都地鐵嗎
折疊自行車(含折疊電動車)不能攜帶上成都地鐵車廂的。
成都地鐵公司嚴格按照《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成都市政府第171號令)第28條禁帶物品「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充氣氣球、鐵鋸、鐵棒(管)、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器物(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有關規定執行。
折疊自行車不能進站的原因為:
一、折疊車自行車(含電動車)屬於自行車的一類,按照成都市政府171號令第28條相關規定不能進站乘車;
二、乘客如攜帶折疊自行車進站後,一是可能會將自行車展開在車站或列車車廂內騎行,會對其他乘客及車站設備構成安全隱患;二是攜帶折疊自行車進出站不僅容易牽絆乘客,而且在車廂里非常占空間(即使經過折疊),並在高速行駛的車廂內,四四方方的鋼筋鐵管也對乘客的安全威脅較大;三是攜帶折疊自行車的乘客上下車時經常出現自行車磕碰車門、屏蔽門、閘機等設備,長此以往會對設備造成嚴重的損害,構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9. 有沒有可以帶上地鐵的折疊電動車啊
折疊電動車如果重量和體積符合標準的話,應該可以,像FIIDO啊、MOTINI小魔車都挺好的。MOTINI小魔車應該可以上地鐵,看到他們的圖片,裝進一個專用包,是可以帶上地鐵的。
10. 折疊電動車可以上地鐵嗎
折疊電動車能否帶上地鐵各個城市規定不同,以杭州市為例,折疊電動車重量不超過30千克,體積不大於0.15立方米的可以帶上地鐵。
根據《杭州地鐵乘客守則》:
第十一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並不得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第十三條 乘客不得攜帶風箏、充氣氣球、自行車(有安全包裝的折疊自行車除外)以及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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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配合檢查或攜帶禁止攜帶物品進站的乘客,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拒不出站、擾亂公共秩序的人員,運營單位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