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充電指導意見
1. 九月新出台的政策是如何規定新能源汽車方面的
政策起因現階段我國擁有汽車的家庭越來越多,而這也導致了我國汽車尾氣的排放量逐年增高,對天空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所以針對這一問題,導致了新能源汽車的出現,而新能源汽車的出現,正好符合國家的要求,從而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從07年開始就有政策支持開發新能源汽車,而到了目前為止,新能源汽車已步入廣大人民的視野,基本上隨便問一個人都知道新能源汽車是什麼樣的汽車。
2. 新能源汽車充電標准統一嗎
新能源汽車充電標准目前還沒有完全統一,不同的車,充電樁的型號還是不一樣的,就像手機充電一樣,有的介面還不一樣
3.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有關方面要抓緊研究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爭取於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及早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城市公交車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優先領域,通過逐步減少對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和增加對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十七)給予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研究完善節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並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落實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籌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資金。建立長期穩定的發展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檢驗測試和推廣應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其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准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
(二十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在考核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使用。
(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4. 充電樁國家發改委是否有貸款政策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沒有關於貸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資金補貼方面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
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
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
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
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
%、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
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
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
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
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
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
獎補,並優先用於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機構的獎補標准。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
(區、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並按要求折算成標准車;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並將結果提交至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對本地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追繳扣回獎補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支持措施;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數量情況等信息,並於
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
情況自查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考核,並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5. 2019年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充電及安全等方面的國家和行業標准有哪些至少整理分類為兩個方面
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汽車檢測中心)
該檢測中心位於天津市東麗經濟開發區先鋒東路68號,於1999年4月進行工商注冊。該檢測中心目前獲得政府部門認可授權的資質有: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進出口汽車認可實驗室、國家汽車環保產品認定與排放檢驗機構、國家汽車新產品申報公告檢測機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檢測機構和國家科技成果鑒定試驗機構。
該檢測中心具備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整車檢測、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檢測能力。其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檢測能力覆蓋范圍包括: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鉛酸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等);驅動電機及其控制器;傳導充電用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DC/DC變換器;燃料電池發動機。
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襄陽)暨襄陽達安汽車檢測中心
該檢測中心位於湖北省襄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汽車試驗場,成立於1995年10月,是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國家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交通運輸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綜合性汽車檢測及技術服務機構。
該檢測中心新能源汽車實驗室能夠進行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及其零部件試驗和研究工作。可按國家標准GB、歐盟指令,ECE法規、ISO/IEC、SAE及行業標准、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程等標准實施對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及控制器、動力電池、充電裝置(系統)性能試驗和安全測試。
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暨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
該檢測中心座落於上海安亭國際汽車城內,是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國家級機動車產品權威檢測機構,具有投資規模大、檢測門類全、技術水平高、綜合技術服務能力強等特點。該檢測中心已經獲得汽車產品的全部國家授權,包括國家工信部車輛《公告》檢測、國家環保部車輛環保目錄檢測、國家交通部車輛油耗檢測、國家認監委車輛及零部件產品3C認證檢測等。
該檢測中心為適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要求,成立了國家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籌)。國家新能源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建有新能源機動車專項檢測實驗室、新能源機動車被動安全實驗室、新能源機動車電磁兼容檢測實驗室、新能源汽車排放檢測實驗室、新能源機動車零部件檢測實驗室、新能源汽車和摩托車整車道路性能實驗室等具有國際先進技術裝備和一流技術人才的專業實驗室,可以開展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控系統和電機系統的各項檢測。中心實驗室通過了中國國家計量認證和國家實驗室認可,獲得了相關政府部門開展檢測工作的授權,並獲得了歐洲、日本、澳洲、中亞、南非和海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的實驗室認可。
國家機動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重慶)
該檢測中心位於重慶市北部新區金渝大道9號,是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政府主管部門認可和授權的汽車產品檢測機構,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
該檢測中心檢測項目含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安全要求、動力性能、能量消耗、電機及其控制器、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電動汽車用儀表、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等檢測項目。
第一電動網小結:新能源汽車檢測如同地鐵安檢系統一樣,它為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等方面「保駕護航」,具有重要意義。新能源汽車檢測機構肩負著對新能源汽車檢驗檢測的重任,為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6.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7. 國家對充電樁行業出台了什麼政策
2009年--十城千輛
2010年--「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
2012年--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2013年--十城千輛計劃二期項目
2014.01.28--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2014.07.09--中國首個電動汽車智庫成立
2014.07.09--國務院常務免徵新能源汽車購置稅
2014.07.21--國務院辦公廳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
2014.07.09--關於電動汽車應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通知
2014.08.06--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購置稅的通知
2014.11.18--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
2015.04.22--2016-2020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2015.09.30--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5.10.09--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
8.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准。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十一)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十二)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9.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二、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三)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和技術標准。完善充電設施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完善充電設施布局。電網企業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路建設和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規劃和相應標准。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准,明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積極構建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路。
(五)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採用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准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
(六)完善用電價格政策。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充電樁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七)推進充電設施關鍵技術攻關。依託國家科技計劃加強對新型充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范以及充電網路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給予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徵的充電模式,實現更安全、更方便的充電。
(八)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九)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地方政府要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