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
『壹』 上海發布促進電動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
易車訊 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發布了《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有關解讀說明。可見針對新能源車充電難的問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在從頂層設計開始,逐步梳理、優化並解決問題,讓電動汽車的購買和使用更加方便,以下是內容全文。
為促進設施信息互聯互通,破解電動計程車推廣後的充電難等問題,根據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電科所、市電力公司、上海投資咨詢公司等單位,研究制訂了《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主要內容做政策解讀:
1、《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一是新能源汽車發展對充電設施提出更高要求。截至2019年底,本市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已超過27萬個,當年新建超過6萬個,同比增長31.5%,已提前達到「十三五」規劃21萬個的目標;同時,本市新能源汽車已突破30萬輛,2017年-2019年連續保持每年6萬以上增長量,年均增長率高達44.9%,其高速發展對充電設施行業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國家充電設施扶持政策導向做出新的調整。國家高度重視充電設施發展,近年來相繼出台了包括《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關於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在強調支持的同時也調整了扶持重點。一是更加註重支持使用環節。國家財政資金購車補貼將逐步退出,轉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二是更加強調充電停車位一體建設。三是更加註重破解充電樁進小區難題。
三是上海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雖然上海充電設施發展很快,但從用戶體驗看,充電難問題還未完全解決。充電設施缺乏運營信息互聯互通,無法有效解決油車佔位、充電樁故障、支付方式不統一等問題,也難以滿足電動計程車替代的迫切需求;充電設施進入老舊小區進展緩慢;自用充電設施缺乏安全監管技術手段,新能源汽車自燃等安全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重視;新能源車大規模發展後,可能給城市配電網帶來沖擊。
2、《辦法》制定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本次《辦法》根據國家強調的扶持重點,及時轉變政策重心,調整工作思路,遵循三方面原則。一是從重建設轉向重運營,支持方向從設備補貼轉為度電補貼,僅對示範設施保留設備補貼政策。二是從全面推轉向抓重點,通過度電補貼和示範站建設重點解決電動計程車充電難問題,著力破解進小區難題。三是從無序充轉向有序管,依託市級平台加強充電運營企業管理,依託企業平台加強小區有序充電和安全充電管理。通過加強充電企業科學建設、規范運營、互聯互通管理,實現有序充電、安全充電、便捷充電的目標,為電動汽車車主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3、《辦法》主要針對性解決哪些問題?
一是解決找好樁難問題。考核評級和度電補貼政策相結合,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信息接入市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著力解決目前存在的油車佔位、充電樁故障、支付方式不統一等問題,提高設施利用率,滿足電動計程車替代的迫切需求。二是緩解進老小區難問題。通過示範小區建設及專項補貼政策,提高小區建設積極性和物業支持配合度,推動充電樁進小區。三是破解充電安全監管難問題。通過建立企業、居民兩級智能有序充電體系、分時共享等方式,引導自(專)用樁充電從「無人管」到「平台控」,提高充電安全水平,同時避免新能源車更大規模發展後給城市配電網帶來沖擊。
4、《辦法》如何支持電動計程車充電?
《辦法》針對電動計程車充電難、里程焦慮嚴重、運營收入受影響等問題,提出了利用社會充電設施共享為主、計程車專用充電設施為輔的解決方案。一方面通過安裝分時共享充電設施或組織樁與車匹對,在駕駛員居住地或其附近滿足夜間充電需求;另一方面通過強化互聯互通提升充電設施利用率,並適度組織示範站建設引導設施布局,滿足日間補電需求。
具體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給予專享度電補貼。綜合考慮計程車油改電節省燃料費用和計程車日間補電運營時間損失、停車費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駕駛員不敢接長單帶來的潛在運營損失,按度電0.4元標准(2020年)補貼駕駛員。二是支持示範站建設。計劃2020-2022年間,在全市范圍內按一定的建設標准,每年組織建設15個計程車充電示範站,對示範站延續30%設備補貼政策,同時享受國家集中性充換電設施基本電費減免,以此引導充電設施布局滿足電動計程車替代需求。三是支持「樁車匹對」工作。把組織「樁車匹對」職責壓到市級平台,由市級平台作為信息樞紐,調動充電企業積極性,並對「樁車匹對」的充電樁提出為計程車服務的具體要求,壓實「樁車匹對」工作。
易車點評:全力解決電動車充電難問題
通過以上《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有關解讀說明,可以明確的看到上海正在積極思考和解決電動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的充電難問題,不僅對充電設施的建設提出了要求,還有破解充電樁進小區難,完善安全監管技術等眾多領域提出了指導意見,為電動車車主們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其實說的再直白一點,對私人電動車車主們來說,就是讓大家在購買電動車時盡量減少後顧之憂,不再為充電難問題而苦惱,用車充電的時候更加方便省時,全力解決困擾普通電動車主們日常用車時的充電顧慮。
『貳』 對於電動車充電站國家政策是什麼,有實質補貼嗎
2018年5月15日,國務院安委辦下發《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工作措施第二條,明確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
目前,還沒有實質補貼。
而且運營商管理起來也十分方便,所有設備終端都與互聯網連接,僅需一部手機登錄後台即可查看所有的運行情況,包括每日收益情況等信息,最適合規模化運營。
現在國家對充電樁這塊加大了管理力度,電動車充電樁將成為每個電動車聚集地的必備設施!
『叄』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肆』 關於新電動車充電問題
鉛酸電池沒有記憶性,不需要用完再充。
對於鉛酸電池,那麼所謂的「用了就充電」,「用完了在充電」。都是不對的。
鉛酸電池的使用壽命就是充放電次數,大概在400次左右,意思是,一般情況下,你的電池充放電400次,電池基本就完成使命了。所以,充電過於頻繁是不對的。
另外,鉛酸電池怕深度放電,就是「虧電」。所以,把電用的乾乾凈凈再充電也是不對的。
正確的充電方法是當電池電量低於75%,高於90%的時候充電。
對普通人來說,可以估算一下車的續行里程。
假設你的車子充滿電可以跑50公里,而你每天只跑10公里,那麼三體充一次電就可以。如果,每天都跑40多公里,就得天天充電。跑的再多,就得隨時充了。
『伍』 電動車加強充電是什麼意思
騙人的說法。說是可以激活電池。充電器只用原裝的不然電池很容易壞的雜牌充電器會縮短電池壽命。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追問我。
『陸』 關於電動汽車充電樁和充電站的問題~
目前來看,因為建造成本過高,一個充電樁的建設差不多就得10萬左右,這應該也是建樁不快的原因之一,而這也嚴重影響了充電樁的整體建設進度,充電樁布建還不能滿足需求也正是因此。但是政府方面已經在加快建設步伐,在公交站、商場、停車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建立了部分充電樁來應急。我們也相信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來承接這個項目,把新能源做到平常化。
『柒』 關於電動車充電問題!!!請教專家!!加重分
電瓶不用天天充電,但也不要讓它以嚴重虧電的情況下使用。
新電瓶時,最好讓電瓶充、放電幾個循環,使電瓶內活性物質都參與工作,這樣對電瓶使用壽命有所延長。
『捌』 關於電動車充電問題
開電源就顯示滿點,這是正常現象,因為你的車子沒在負荷狀態,電壓沒有下降所以指針顯示滿點。電池本來就在冬天電離子略有凝固,所以電池發揮不到熱天的效果,這是正常現象。但是你說的「跑得路程比夏天時的一半稍多點」這個不應該差別這么大,如果沒到一年的話,你最好去買車的地方放電檢測一下。一般20AH電池10A放電新電池在120分鍾多點,在80分鍾一下電池就不怎麼樣了,12AH電池是5A放電,行電池在130左右,低於90分鍾,電池就不理想了。
『玖』 消防法有規定停車庫不允許電瓶車充電嗎
並沒有這項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第二條、落實停放充電管理責任。 對於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對於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
第三條、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 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公民應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第四條、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開展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並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9)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