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安全生產規范
『壹』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地下公共車庫能否電動車充電
沒有。
只有《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場所有明確規定不能停放電動車或進行充電。
『貳』 新能源汽車維修時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是什麼
首先是斷開高壓,然後確保防止誤操作而導致重新連接,確定處於無電壓狀態,接地和短路遮蓋或阻隔相連的帶電部件,防止相互短路,希望能夠幫助你
『叄』 山東一挖掘機司機用鏟斗為電動車主遮雨,這符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嗎
山東的一個挖掘機司機用鏟斗給電動車車主遮雨,這並不符合安全生產操作的規程。這一個挖掘機司機是看到電動車車主獨自在雨里,衣服都淋濕了,所以也是特意好心拿鏟斗給電動車車主遮雨。當時這個電動車主正在行駛過程中發現雨越下越大,由於路面上沒有躲雨的地方,挖掘機司機看到了這一幕的時候,也是非常的心疼。考慮到電動車主的年齡非常的大,出於換位思考,特地給這個電動車車主遮雨。
在得到幫助後,這個電動車主也是用作揖的方式,向挖掘機司機表示了感謝。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並沒有太多的想法,更多的都是想要給對方搭把手,能夠幫助到對方,只要對方遇到困難都會竭盡所能的去幫助他人。這樣更有利於教育孩子,現如今的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時候都會告訴孩子如果遇到他人有困難的時候,都需要及時的搭把手。
『肆』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伍』 電動車生產流水線的質量要求有哪些
車間生產優化改革思路:主要分為安全生產、質量管控、電裝流水生產和機組總裝工藝優化四部分。 一、安全生產實施思路: 1、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是生產的前提,因此安全生產標志告示在車間作業區最醒目的位置。讓每一個進入生產基地的人員都在第一時間開始把人生安全放在第一位。對於生產車間的警示建議分為安全標語、安全生產規范、安全工作檢查流程、人員安全作業圖示這這幾方面。 2、標示標語 對車間內設備使用區域如(銅牌機、行吊、焊機、負載櫃等等)對應掛設安全生產標語、作業圖案、危險警示標示等安全標示。 3、執行做法 在進入車間大門的左側牆壁上通過告示欄目形式展示生產工作服正確著裝、安全鞋、帽的正確佩帶圖示、布置安全生產法規等國家性標准。在圖示的旁邊布置布置安全生產流程圖示及對應負責人以及車間安全月板報等。
『陸』 2020年的第一波新能源汽車自燃,來得更早一些
炎熱的夏季,是個相當兇猛的老虎,不但「吃人」,還會「吃車」。
在往年,這種因高溫導致車輛自燃的事故常有發生,我們聽到的也不在少數。然而,今年的自燃,似乎比往年來得更早了一些。
這還沒正式來到最熱的時候呢,就接連發生了好多起汽車自燃事故,且這其中有不少起是新能源汽車。前兩天小編的朋友圈就一直在傳著這兩個事故:
5月8日,一輛剛提車7天的理想ONE在湖南長沙街道上發生起火事故,整個車頭被燒得面目全非,幸運的是並沒有人員傷亡,而這也是理想ONE在國內首次發生起火自燃事故。
理想汽車對於這次事件的回應還是相當迅速的,同時車主也表示稱:「消防判斷起火原因不是增程器和油路的問題,也不是大家說的電池和電機問題」。至於事故的具體起因,還在調查中。
無獨有偶,就在同一日,一輛鄭州日產帥客EV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一充電站處發生了自燃。從網上流傳出的監控錄像視頻中可以看出,發生事故的車輛起初是出現了類似鞭炮的異響,隨後車輛底部出現了濃煙並噴出火焰。最終這起事故導致了帥客EV以及隔壁車位兩輛車均燒毀報廢,同時還有其它車輛受到波及部分受損。
事故發生之後,東莞市發改局約談了充電站運營方,並出具了一份名為《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全面規范整頓小桔公司在莞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通知》的文件,同時還指出了這個充電站存在站內充電樁總功率超出上級變壓器容量、安全生產職責不清等一系列問題。
充電站不規范,承當事故責任是一定的,不過車子是否也存在著漏洞,這還不得而知,因為鄭州日產方面沒有對這個事故給出任何回應。但就當時帥客EV車輛正處於充電狀態,起先著火的位置又是車輛底部,這很難不讓人聯想到它是由於車輛上搭載的三元鋰電池組所引發的起火事故。
三元鋰電池咋就那麼「暴躁」呢?
我們都知道,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能夠見到的種類大致有鉛酸電池、鎳氫電池、三元鋰電池和磷酸鐵鋰電池。鉛酸電池和鎳氫電池相對來說佔比很少,目前市面上最主流的動力電池還是三元鋰電池和磷酸鐵鋰電池。
但不知道你發現了沒有,在這眾多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中,搭載三元鋰電池車型自燃的比例相對高一些,除了裝車佔比較大之外,這跟三元鋰電池的特性也有關系。
三元鋰電池指的是使用鎳鈷錳酸鋰做為正極材料,石墨作為負極材料的鋰電池,有著更高的電壓平台,也就意味著三元鋰電池在相同體積或者是相同質量下,有著更高的能量比和功率比,同時在大倍率充電和耐低溫性能等方面也有較大的優勢。
但三元鋰電池的利與弊都是相成的,能量比更高也就帶來了更不穩定的特性,三元鋰電池更容易因碰撞、短路、過充/過放等因素而造成電池熱失控,從而導致起火爆炸等事故。
磷酸鐵鋰電池則具有耐高溫、安全穩定性強、價格便宜、循環性能更好的優勢,但就是同體積或者同質量相比三元鋰電池所具備的能量要低一些。所以採用一般磷酸鐵鋰電池的車型很難做到電池體積佔用小同時還能擁有高續航。(比亞迪才誕生出了高能量比且更加安全的「刀片電池」)
這「鍋」不應只由三元鋰電池來背
雖說三元鋰電池能量比高且更不穩定,但也不至於談虎色變。這其中還有一層十分重要的系統在把關:電池管理系統(BMS)。
動力電池包是由成千上萬個動力電池單體電芯所組成的,在工作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熱量,並聚集在電池包內部,如果這些熱量不能及時散出去,除了影響電池壽命之外,嚴重時同樣會造成電池熱失控。
你可以把每節電池當成是一個個鬥志昂昂的士兵,十分地活躍,但再出色的軍隊,也得有一位能夠鎮得住手下的統帥,如果這位統帥本領不夠強大,那麼底下的士兵難免會「造反」,而電池管理系統便是扮演著統帥的這樣一個角色。
也就是說,一套出色的電池熱管理系統也是降低自燃風險的關鍵,能夠更好地保護和管理電池以及對一些突發情況的應對和處理,例如上面帥客EV碰上不規范的充電站點,如果電池管理系統管控到位一些,那麼這類事故發生概率會小上許多。
新強制性標准就要來了
越來越多車企的加入新能源陣營,但各類車型質量、安全評定標准參差不齊。而為了減少甚至是避免這類自燃事故的發生,這就急需一套更加完整且更加嚴格的強制性標准來管控。
前段時間,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的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和GB 3038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
這三項標准都規定了電動汽車的電氣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同時《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中還重點強化了電池系統熱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特別是標准增加了電池系統熱擴散試驗,要求電池單體發生熱失控後,電池系統在5分鍾內不起火不爆炸,為乘員預留安全逃生時間。
這新強制性標准也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最後
新能源汽車是我們國內汽車發展必不可少的一環,甚至這是整個汽車界發展的大趨勢,我們不能單單因為幾起事故而將新能源汽車一棒子打死。
科技在發展,標准在完善,各家車企也正在通往更加安全高效的道路上努力前行,相信未來新能源汽車的安全,將不再成為我們顧慮的方面。(不過話說回來,選擇新能源車型一定要從知名度高技術底蘊強的大品牌入手,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便宜而選擇什麼二三流的品牌,畢竟安全可靠非小事)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柒』 安全生產對電動計程車十二項職業衛生有要求嗎
1、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安全生產三同時。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
『捌』 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電氣部分
(主要適用機械製造、電子、輕紡等一般性行業,其他行業的企業也可參照參考)3 術語和定義3.1 危險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出性損壞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3.3 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機械加工設備直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災害性因素。3.4 非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及作業環境中能導致傷亡(非機械性損傷)事故或誘發職業病的因素。3.5 地板構成通道或平台地面並且直接與腳接觸的各構件的組合。3.6 通道由一個工作平台通向另一個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台為進行操作、維修、檢驗、修理、抽樣和與機械有關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為增加附著力而設計的地板表面。3.9 擠壓區人體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擠壓危險的區域。3.10 用電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3.11 電氣裝置一定的空間或場所中若干互相連接的電氣設備的組合。3.12 安全防護防止操作者在作業時身體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採取的各種防護措施。3.13 安全評價對系統中的潛在危險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評估,並以規定的指標、等級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隱患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等隨時可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3.15 機械傷害受設備或工具的機械運動所引起絞、輾、割、戳、切和碰撞等對人體的傷害事故。3.16 安全距離防止人體觸及機械危險部位的最小距離。3.17 防護罩對危險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閉的隔離裝置。3.18 危險作業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業。如高處作業、帶電作業、劇毒作業、輻射作業等。3.19交叉作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稱為交叉作業。3.20 事故管理對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處理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提出預防事故的辦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檔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險源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3.22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3.23高危設備指特種設備或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設備。3.24 安全目標管理企業安全工作負責人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充分吸收企業員工及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企業安全工作總目標。然後層層展開、逐級落實,形成一個全方位、全過程、多層次的目標管理體系。3.25 安全措施為消除生產過程的危險因素,防止傷害和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保證生產安全所採取的有關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3.26 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針目標4.1.1.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4.1.1.2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市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4.1.1.3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4.1.2 機構人員4.1.2.1企業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產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活動負領導責任。4.1.2.2在聘用的注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注冊安全主任的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4.1.3 規章制度4.1.3.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標准和規范,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企業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人、機、物、環境的損害,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4.1.3.2企業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規章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6)安全生產值班制度;7)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時管理制度;11)承發包管理制度;12)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5)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2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1)各種生產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2)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4.1.4 教育培訓4.1.4.1主要負責人應當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4.1.4.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4.1.4.3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4.1.4.4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4.1.4.5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4.1.4.6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二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安全生產培訓。4.1.4.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按期復審。4.1.4.8從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機械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應當安排用於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1.5 過程式控制制4.1.5.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范圍的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4.1.5.2生產管理人員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做好「五同時」的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4.1.5.3實行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到人人、處處、事事都有安全生產管理。4.1.5.4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確定重大危險源及化學品的名稱、規模、位置及其他相關信息,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4.1.6 檢查監督4.1.6.1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綜合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檢查工作。1) 綜合性檢查主要是以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設施為內容所進行的全面檢查。2) 專業性檢查主要對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特種設備、廠房建築、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性檢查。3) 季節性檢查主要是根據所在地地理和氣候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颱防風等進行針對性檢查。。4) 日常檢查主要是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各自業務情況進行檢查。4.1.6.2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有組織、有組織地進行,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4.1.6.3 制定安全檢查表,並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4.1.6.4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隱患的整改應實行「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四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到廠;廠能解決的,不推到上級)的原則,並配套相應的監督機制。4.1.6.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進行評估 ,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6.6對於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4.1.6.7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應急的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4.1.6.8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歸檔,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必須登記建檔。4.1.7 應急救援4.1.7.1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均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4.1.7.2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7.3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物資、器材和資金。4.1.7.4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並記錄建檔。4.1.8 事故管理4.1.8.1 對於事故的預防,應從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入手,採取相應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應採取保險的方法,補償因事故或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所有從業人員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4.1.8.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4.1.8.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4.1.8.5對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進行處理;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進行處理。4.1.8.6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堅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過,不採取改善措施不放過,廣大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與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4.1.8.7事故處理完畢後,要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歸檔保存。4.1.9 檔案信息機械行業企業應建立和維護好以下安全生產檔案信息:1) 法律法規標准信息:收集並及時更新適用於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等。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信息: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等管理規章。3)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信息:全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人員任命、履職考評情況等。4) 職業安全設施審查信息:項目職業安全預評價報告、初步設計、驗收審批報告及各種證照領取記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等。5) 安全宣傳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劃,安全月、知識競賽活動記錄,廠長(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持證記錄,職工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記錄、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記錄等。6) 安全檢查記錄信息:本單位和上級單位歷次安全檢查記錄,關鍵部位、專項安全檢查記錄等。7) 隱患整改記錄信息:事故隱患登記,應急防範措施,整改要求,計劃措施,整改結果等。8) 事故處理記錄信息:工傷事故檔案、事故上報、登記記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結案材料、事故防範措施等。9) 設備設施台帳:設備使用完好情況,檢修記錄等。10)消防設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稱、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完好情況。11)重大危險源檔案。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計劃、記錄等。13)職業衛生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數據。14)勞保品購置、發放、更新回收及其檢驗記錄。15)員工體檢、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健康檔案、職業病患者醫治記錄、職業危險動態觀察及職業健康統計報表檔案。4.2 專項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4.2.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1.3 應當依法保證用於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2.1.4 專門配備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資金,並應專款專用。4.2.1.5 依法保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4.2.1.6 應根據規定按不低於其銷售總額的2%提取安全費用,用於安全設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重大危險源評價和監控以及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等費用。4.2.1.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者或其家屬支付賠償金。4.2.2 三同時管理4.2.2.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2.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報批審查和安全評價工作。4.2.2.3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4.2.2.4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在項目試運行正常後,在申報驗收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4.2.2.5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3 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辨識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根據使用、加工過程中產生機械傷害事故的頻率和嚴重程度,辨識高危設備。4.2.3.2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4.2.3.3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准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4.2.3.4對於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重點監控,防範事故的發生。應急救援預案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廠區的基本情況— 危險目標的數量和分布圖— 指揮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裝備及通訊網路的聯絡方式—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訓練— 預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處置— 工程搶險搶修— 現場醫療救護— 緊急安全疏散— 後勤保障— 社會支援4.2.3.5對於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要做好登記建檔工作,實行專人管理。4.2.3.6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包括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要報當地安監管理部門備案。4.2.3.7對重大危險源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管理和技術措施,並將所有危險源通過各種途徑通報給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4.2.3.8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同時要做好記錄和建檔工作。4.2.4 危險作業管理4.2.4.1企業應根據危險作業的特點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劃分危險作業范圍,確定出本單位常見的危險作業類型。4.2.4.2對實施本企業列入范圍的危險作業,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請;下達指令;審批前的准備;作業審批;下達任務;作業前的准備;作業前的檢查;進行作業;作業中的監督檢查;作業總結和建檔。對於相對比較簡單的作業可酌情適當簡化。4.2.4.3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時,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4.2.5 承發包與租賃管理4.2.5.1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4.2.5.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書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雙方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必須具體、明確。4.2.5.3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4.2.6 勞動防護管理4.2.6.1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規定,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工作。4.2.6.2新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即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書、檢驗合格證和安鑒證。4.2.6.3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的規定向作業人員配發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蝕性作業場所應設置沖洗設備和配備簡單的應急救護用品。4.2.7 職業健康管理4.2.7.1新從業人員進入企業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4.2.7.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應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症者,應及時隔離。4.2.7.4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4.2.7.5按照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4.2.7.6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4.2.7.7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玖』 新能源汽車維修規范
2 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手套、絕緣鞋是否有破損、破洞或裂紋等,應完好無損,確保安全;
3 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手套、絕緣鞋等防護用品,不能帶水進行操作,必須保證內外表面潔凈、乾燥,確保安全;
4 使用前必須檢查檢測用儀表功能及附件均工作正常,絕緣操作工具應提前檢查確認絕緣層無破損;
5 車輛進行高壓檢修時,必須進行檢修前確認,具體如下:
5.1 車輛停放、使用工具、防護用品佩戴、高壓檢修警示牌等是否符合要求;
5.2 檢查車輛高壓維修開關是否斷開;
5.3 車輛檢修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認可的電工證。同時經過公司純電動車型培訓,並培訓合格,嚴禁無證人員進行車輛檢修;
6 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進行高壓部分檢修,禁止一切帶有僥幸心理的危險操作,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相關零部件廠家售後人員,也必須遵守我司安全規范。
『拾』 電動汽車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嗎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汽車銷售規章制度
汽車4s店規章制度
汽車美容規章制度
汽車修理規章制度
汽車俱樂部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最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全集
國家汽車報廢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