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39號令新能源汽車
1. 電動汽車生產資質,由什麼決定
這是要經過國家指定部門來檢查和驗收合格了才能獲得的。
2. 為代工鋪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在汽車市場向頭部企業聚集,造車新勢力崛起,車市寒冬持續,外資開始在華建立獨資企業的背景下,中國汽車產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原有的政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於新的市場發展。從2018年開始,汽車產業政策進入快速調整的時期,政策的風吹草動都受到行業人士的密切關注。
2020年各大車企復工之際,汽車產業就迎來了政策變動:工信部發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公開徵求意見。
圖4微笑曲線
落後產能的催命符
那麼,由誰來承當這個代工廠的角色?
目前來看,首選產能利用率過低甚至是瀕臨倒閉的傳統車企們。但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矛盾:根據《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的精神,要將淘汰落後汽車產能,將產能向優勢區域集中,這些產能利用率過低的汽車企業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後產能」。
另一方面,產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場表現不好,在中國,市場表現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於產品質量不好,生產管理水平差。造車新勢力為何要選擇一個生產管理水平差、生產設備落後的企業來充當代工廠,生產自己的產品?
能夠進入代工體系的企業,必須是設備、生產、管理均達到先進水平的企業。與其花費大力氣改造一個舊企業,可能不如建立一個符合市場要求的新企業。因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和其背後的代工體系絕對不是將被淘汰的落後產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產能清理路線並不會改變,反而將利用新的企業加快產能替代的速度。
外資獨資品牌的「准生證」
除了造車新勢力之外,還有一個獲利者,那就是外資品牌。
長期以來,國內汽車產業「市場換技術」的政策一直被詬病不已,市場被拿走了,技術卻沒換來。「沒有德國工程師的允許,中國工程師不能改動一個螺絲釘」的故事也被廣為傳播,引為笑談。隱藏在故事背後的,是外資廠商並不願意把技術輕易地讓渡給中方,畢竟誰會想在本已擁擠的市場上再多一個競爭對手?世界上並沒有那麼多蘇聯老大哥,可以毫無保留地將本國整套工業體系援助給他國。
面對對技術如飢似渴的中方合作夥伴,外資品牌很難不在心裡多幾層顧慮。隨著國內汽車產業的進一步開放,股比限制政策按著時間表逐步取消,外資車企們又面臨著新的問題: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後,要在中國市場進行多深的投入?根據原有規定,建立新的獨資企業需要配套研發團隊,這是否會增加各類技術機密泄露的風險?
目前國內已經出現外資獨資的汽車企業: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新能源汽車車企,四川現代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商用車車企。要不要跟進成為了其他外資廠商頭疼的問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改稿解決了這一問題,外資廠商們只需要在國內建立製造廠,無需配套技術開發團隊。這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外資廠商的知識產權利益。可以說,這是外資獨資新能源汽車品牌的「准生證」。
我們不排除這份修改稿徵求了外方的意見,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動了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這並不妨礙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於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
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進一步開拓需要外資品牌產品的協助。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主要以運營市場為主,超過80%的新能源車輛用於運營用途,私人汽車市場佔比很少。外資品牌的大規模進入國內市場,有利於利用外資品牌的品牌效應,打開私人新能源汽車市場。
中國新能源車企並不懼怕外資品牌。從船夫哥「分分鍾造出特斯拉」開始,中國新能源車企們就一直信心滿滿。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據全球市場的50%,中國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國內市場份額超過80%,這是工信部敢於放開政策限制的底氣。
總而言之,《修改稿》的發布,將大力推動純製造企業的發展與興旺,有利於推動產能合理重組,促進汽車向模塊化設計與製造發展,加快產業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有利於汽車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3. 新能源汽車國家標准規定
2月24日,發改委、工信部等11個國家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中國標准智能汽車的技術創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法規標准、產品監管和網路安全體系基本形成;展望2035到2050年,中國標准智能汽車體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3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法規政策體系的意見》,意見提出,以電器電子產品、汽車產品、動力蓄電池、鉛酸蓄電池為重點,加快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適時將實施范圍拓展至輪胎等品種,強化生產者廢棄產品回收處理責任。加大對分布式能源、智能電網、儲能技術、多能互補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氫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發展的標准規范和支持政策。《意見》指出,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消費者購置節能新能源汽車等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公交、環衛、出租、通勤、城市郵政快遞作業、城市物流等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採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
4.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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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信部大幅放寬新能源車企准入 可最長停產24個月仍保留資質
經濟觀察網記者童鋒亮?僅2個月後,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再次修改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規定」。
4月7日,工信部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濟觀察網記者注意到,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工信部刪除了此前要求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刪除了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在汽車行業資深分析師梅松林看來,此次調整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信息。「首先,新能源車企近些年進步顯著,增強了主管部門、市場及各界人士的信心;其二、政府對正在茁壯成長中新能源車行業的大力支持;第三、政策更貼近現實,現代化新工廠的建設、已有工廠的改造、產品的研發准備都需要足夠長的時間。」
在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一項對於新能源車企影響重大的調整為,工信部將新能源汽車企業停止生產的懲罰期限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按照此前的規定(工信部39號令)要求,對於停產12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工信部將予以特別公示,相關企業再次生產需要重新經過工信部核查。而在重新審查中,如果不能達到准入條件或破產的企業,將被撤銷資質,一旦生產資質被撤銷,企業將無法申報產品。
此次的調整讓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比傳統機動車生產有了更長期限的管理,按照政策要求目前清退燃油車的期限是12個月。而從業內來看,政策的調整一方面對新能源汽車行業中有產能但沒有產量的車企提供了更長的緩沖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政策對新能源車行業的培育。而這種修改也被業內認為與疫情帶來的沖擊存在一定關系。
在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秘書長崔東樹看來,工信部之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點放寬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准入條件,是因為無論是傳統車企還是新造車企業,都普遍面臨著壓力比較大的市場壓力。
「汽車行業持續下行、新能源車補貼大幅退坡、疫情,導致了不少新能源車企年均產量可能低於2000輛,而更關鍵原因是新能源車總體市場體量還很小,只佔乘用車總體5%左右,加上新能源車企又很多,處在長尾中的車企年均產量極低。」梅松林表示。
《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於三年前的2017年1月正式公布,其規定了新能源車企產品上市銷售必須符合的准入條件,該文件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新能源汽車「雙資質」管理規定。而事實上,在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就曾對該准入規定進行了一次修改。
當時,在工信部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將此前規定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所必須的「設計開發能力」改為了「技術保障能力」。
經濟觀察網記者注意到,此次工信部進一步將修改後的「技術保障能力」予以刪除,僅表示要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針對此次修改的必要性,工信部在公告中解釋稱,主要是因國內外形勢的發展發生了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需要進一步放寬准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分別為124.2萬輛和120.6萬輛,分別同比下降2.20%和3.98%,不僅首次出現了銷量下滑,也首次出現了產量下滑的情形。為應對疫情帶來的沖擊,重振汽車消費,新能源汽車是各地培育的重點。目前已經有多個城市出台政策估計新能源汽車消費,而此前3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為促進汽車消費,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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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信部規定,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哪幾類
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車,燃料電池車
7. 工信部明確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文/彭科峰)6月22日上午,工信部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本次文件明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文件還指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此外,《決定》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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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信部公示最新批次車型申報,新能源車「遇冷」僅19款
眾所周知,受車市下行疊加疫情影響,我國為了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府相關部門已先後出台了多項「救市」政策。其中,以新能源汽車受益最深。
從免徵購置稅和補貼期限延長兩年,再到「新基建」風帶起的純電動車充電樁業務迅猛發展。所有的一切,都向著有利於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方向在行進。
這不僅為低迷的新能源車市注入了一針強心劑,也向各大車企傳遞了一則信息,國家將會繼續從政策引導上扶持著新能源汽車產業不斷發展。
按理說,車企似乎都應該借著這股勢,加快自己新能源的步伐。可事實上卻並非如此,對於車企而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理性地作出產品戰略的調整,卻成為了當下諸多車企給出的答案。
政策利好之下
車企申報新能源車型的積極性並不算高
五一長假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工信部官網公示了申報第332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從新產品公示中,馬拉車市發現此次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共計只有19款車型。其中,新能源乘用車5款,新能源客車有4款,新能源專用車為10款。
單就車型數量來看,此批次所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比之前的批次呈現出明顯下滑的趨勢。同時19款也是近年來申報批次中,新能源汽車產品數量的最低值。
在消費者最為關心的新能源乘用車方面,不僅數量僅為五款,而且此次申報新能源乘用車的主機廠也只有兩家,分別為廣東福迪(小鵬)汽車和奇瑞新能源。
由於這最新的一批次產品公示,正是在新能源汽車迎來諸多政策利好的大背景下而產生,自然也難免讓人有些疑惑。
為何利好的政策在不斷出台,而主機廠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乘用車)的積極性卻反而不算太高。難道是出現了各大車企剛好在此批次中「集體」沒有規劃的巧合?
事實上,車企的新能源產品布局和規劃並沒有因為此次接連出台的政策而同步進行調整。其背後,卻有許多不得不說的「顧慮」和現實問題。
補貼延長的同時,門檻卻在「提高」?
各大車企表現得「不積極」,或許能夠從四部委在近日發布的《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中,去尋找答案。
在4月23日發布的這則《通知》當中,對於補貼的應用細則作出了明確。《通知》顯示,原定於今年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延長至2022年年底。
同時也為享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的車型設置一定的「門檻」: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鼓勵「車電分離」;對於整車能耗、續航里程補貼標准有所變化;對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作出限制,分別為10000輛和1000輛。
對於設置30萬元的補貼門檻,業界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有人認為此項是專門為了限制特斯拉而所做出的規定,而有人認為將會對部分合資、豪華品牌的EV之路產生巨大的挑戰。
無論怎麼看,今年的補貼政策確實是發生了不小的變化,這也使得不少車企都會重新審視自己的產品戰略,以及在新能源領域布局的重心。
簡單來說,補貼延長但卻「變相」地提高了門檻,對於車企而言並沒有產生加大新能源布局和投入的動力。
對於傳統車企而言
燃油車依然是當下的利潤保障和重心
拋開那些只規劃了新能源車型的車企而言,對於更多的傳統車企,顯然當下的重心依然放置在傳統的燃油車型之上。
其實也不難理解,由於疫情的侵襲,使得更大車企都倍感壓力。而以目前車市中消費者的購車取向來看,燃油車型的需求基本還是主流。
馬拉車市近日對銷售終端的實際探店過程中,發現無論是到店看車詢車,還是下訂購買的消費者,其需求基本都是以燃油車型為主。
雖然也有不少的地方政府也推出了針對新能源車型的購置補貼和優惠措施,但消費者對於新能源汽車的需求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法超過燃油車型。那麼重心擺在更加能夠帶給車企利潤保障的燃油車市場,這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況且,我國的新能源車市自去年6月底實施新舊政策切換之後,所表現出來的「抗擊打能力」,大多車企也都看在眼裡。
與其說「利好」新能源汽車的政策出台後,大多數傳統車企都表現得並不那麼「積極」,還不如說這是他們基於目前的現實情況下的相對理性。
我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依然任重道遠
從政策發布後,「波瀾不驚」的市場反饋可以看出。國家雖然試圖讓新能源汽車「快速」加入到市場中去,但不得不說目前來看,顯然步子邁得有些大,斷奶稍微來得有些快。
特別是當下,在新能源汽車本身的諸多瓶頸還未真正解決的時候,人們對於新能源汽車還存在著諸多焦慮。與此同時,純電動汽車究竟是不是未來的明確發展方向,都還尚存爭議。
其實就在4月初,剛確定新能源補貼延長兩年的時候,馬拉車市就曾提出過自己的問題。
現在來看,不但「已退坡」的補貼沒有漲回去,而且隨著門檻的提高也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車企的壓力。如果消費者沒有感受到實質的優惠力度,那麼給新能源汽車市場帶來的增量註定有限。
通過此次的政策落地,我們也可以看到國家財政能拿出的錢是有限的,延長時間勢必要把單車的金額減少。而新能源汽車在逐步適應和參與市場化競爭的時候,在有限的支撐下嘗試滲透率的突破顯然成為了新的課題。
其次,關於新能源車企的洗牌也一直在進行。在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之下,最終能夠做好新能源汽車,將自身最大最強的車企畢竟只是少數。我們需要的其實是更好的新能源車型,而非更多讓人無法特別滿意的產品。
馬曰:
客觀的情況,造就了我國車市遭遇上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危機」,而本身就自帶爭議的新能源汽車其影響更為深遠。在國家出台相關政策的利好下,如何讓車企提升動力和積極性,從而打造出能夠符合消費者切實所需的產品,顯然需要更多自身努力之外的刺激。
如果說最近一批次的新能源車型申報「遇冷」,還姑且能算巧合,若不解決新能源汽車目前實質性的問題,那麼這樣的巧合或許真的就會成為常態。屆時,對於新能源汽車產業而言,呈現出的可就不簡單是「失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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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信部:設計可與製造脫離、取消「雙資質」把新能源汽車交給市場
4月7日,工信部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涉及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等。
辛國斌表示,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疊加疫情及全球石油價格下跌影響,市場下行壓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將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完善支持政策,積極穩定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堅定不移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我國當前和未來1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劃》落地後將為今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撐,長期利好新能源汽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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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信部:近期將調整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
3月30日上午,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為了解決這些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工信部正積極配合相關部委,研究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政策建議,督促各地區加快出台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措施,相信後續會有更多刺激消費的政策出台。另外,工信部還會對新能源汽車以及相關政策,近期會協調相關部門作出調整,進一步推動汽車產業協調健康發展。
解讀:當前,「抗疫」的主戰場已經由國內轉移到國外,歐美病例依然處於高速增長中,尚未到達拐點。雖然疫情在中國已經得到很好地控制,可以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但疫情在全球的持續擴散也將抑制人們大額消費的「沖動」,畢竟在危急時刻,保證「手中有錢」才能做到「心中不慌」。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對汽車的消費慾望將在一定程度上被壓抑,非剛需的購買者很有可能選擇「再考慮考慮」。
辛國斌也指出,汽車行業目前仍然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整個消費需求不振的問題,即使目前企業復工復產率比較高,但是由於市場需求不足,企業庫存增加,有可能在後續的一段時間里,一些企業的達產率還會進一步降低。
汽車工業的產業鏈長、涉及范圍廣,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消費的下滑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數十萬家企業和上千萬從業者將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
因此,出台刺激汽車消費的政策已經是迫在眉睫。
自2月中旬開始,中央各部委多次發文要求各地提振汽車市場消費,限購城市適當增加指標。
3月13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23個部門向各省市聯合發布《關於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提出要促進汽車限購向引導使用政策轉變,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限額。
目前,已有廣東、山東、吉林、海南和深圳、寧波、杭州、南昌等省地市出台了一些具體的政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專門刺激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依然較少。去年以來,新能源汽車受補貼退坡影響較大,由於新能源汽車尚不能做到和燃油車平價,政府更需要在這一階段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的鼓勵,以提振產業發展的信心。
根據汽車工業協會數據,2020年1-2月,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04.8萬輛和223.8萬輛,產銷量同比分別下降45.8%和42%。其中,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53840輛和59705輛,同比分別下降63.8%和59.5%,新能源汽車下滑幅度高於「大盤」。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