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新型汽車 » 財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財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發布時間: 2022-04-16 18:09:16

㈠ 四部委:2021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將退坡20%

12 月31日,財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2021 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 2020 年基礎上退坡 20%;為推動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 2020 年基礎上退坡 10%。為加快推動公共交通行業轉型升級,地方可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通知還指出,加強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准入管理,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嚴格執行新建企業和擴大產能項目等規范要求。加大僵屍企業退出力度,鼓勵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盲目投資、違規建設等亂象,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和企業聚集,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產業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購置補貼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 10000 輛、1000 輛。

通知如下: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

〔2020〕59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保持技術指標門檻穩定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1 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 號)要求,2021 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在 2020 年基礎上退坡 20%;為推動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准在 2020 年基礎上退坡 10%。為加快推動公共交通行業轉型升級,地方可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二、做好測試工況切換銜接,實現新老標准平穩過渡

2021 年,我國新能源汽車試驗方法標准將更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按照老標准進行檢測的產品,只要符合補貼政策技術門檻要求,均可按規定享受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准下的補貼技術要求,有條件的等效全電續駛里程應不低於 43 公里;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小於 65%,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於同整備質量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 125%。其他新能源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准下的技術要求,適用財建〔2020〕86 號文件規定。

三、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市場化長效機制

落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缺陷調查及主動召回。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予以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強化對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運營、報廢等全流程監管,對於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開展跨部門聯合調查。進一步加強購置補貼審核,提高重點關注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承接購置補貼有序退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四、切實防止重復建設,推動提高產業集中度

加強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准入管理,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嚴格執行新建企業和擴大產能項目等規范要求。加大僵屍企業退出力度,鼓勵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盲目投資、違規建設等亂象,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和企業聚集,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產業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購置補貼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 10000 輛、1000 輛。

本通知從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 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 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 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 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 號)、《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 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㈡ 中國,新能源汽車,國家有補助嗎

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標准

為什麼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變得那麼嚴格了?很簡單,如果一直停留在之前的標准,廠家一直重復低水平造車,這樣對整個新能源領域是沒有幫助的,另外廠家不斷推出售價低廉而且續航里程低的車型,既為了快速佔領市場,還有就是為了騙補貼。而新規的出台將會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同時鼓勵廠家提高研發水平,技術越強的新能源車補貼越高。

㈢ 減免停車費等 溫州出台新能源車政策

[汽車之家 資訊]? 在電動車逐漸被普及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政策。日前,溫州市發布了《溫州市級2020-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其中涉及到多項惠民政策,比如在市區范圍內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
根據政策,在市區購買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消費者、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以及個人充電樁安裝者可享受該補貼。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實施區域為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另外,政策還明確了相關補貼標准。
購置補貼: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國家補助標准1:0.5比例配套,技術標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執行;
建設補貼:專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驗收投入使用並接入市級服務平台的,按充電基礎設施的直流給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給予每千瓦100元分類補助;
運營補貼: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給予運營補貼0.10元/千瓦時;
電費補貼: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電力部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
為推廣鼓勵新能源汽車,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勵措施,明確對市區范圍內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
一、在市區范圍外的企業和個人,可否享受補貼政策?
答:目前,我市出台的《溫州市級2020-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實施補助范圍為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樂清、瑞安等縣(市)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或建設的充電樁,不在本政策補貼范圍。
二、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市區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哪些可以享受地方補貼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文件規定,各地出台的地方配套補貼政策,過渡期後(2019年6月25日後)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轉為用於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方面。如地方繼續給予購置補貼的,中央將對相關財政補貼作相應扣減。因此,可享受地方補助政策的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符合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他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購置補貼。
三、在市區新能源汽車乘用車購買後,安裝個人充電樁,是否有補貼,如何申領。
答:在政策中明確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個人消費者為在2020-2021年期間在市區新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戶,通過電力部門在市區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申請安裝個人充電樁,補貼由電力部門統一代為申報,最終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
四、哪些主體可以享受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在市區范圍內建設的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已驗收投入使用並接入市級服務平台的,按充電設施的直流給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給予每千瓦100元分類補助,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實行年度申報,次年上半年完成兌現工作。
五、在政策中提到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具體指的是哪些?
答:根據《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專用充電設施主要指為公交、環衛、機場通勤、出租、物流、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設施主要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
六、哪些主體可以享受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
答:申領運營補貼的主體需符合《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要求的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依照《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電設施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平台,並承諾按規定與智能服務平台連接;
(六)地方牽頭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增加的條件。
運營補貼標准為以充電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給予運營補貼0.10元/千瓦時,運營補貼申報實行年度申報,次年上半年完成兌現工作。
七、在鹿城區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免收2小時停車費是否可以分段多次累計停2小時?
答:不可以。在政策中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勵措施,在市區范圍內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當日第二次停車不再享受免收2小時停車費,如某日第一次停車1小時,第二次停車1小時,僅免收第一次停車費用,第二次停車照常收費。
八、在市區范圍內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過夜,次日8時計費是否自動享受當日首次2小時免收停車費政策?
答:是的。當日首次免收2小時停車費政策以每日零點更新,已在停車泊位上8點前駛離不扣減首次免收停車費次數,8點後駛離自動享受當日首次2小時免收停車費政策並扣減次數。同時也可利用該政策,在該停車泊位實現當日和次日首次2小時免收停車費政策,如某一路段停車泊位20:00-次日8:00免收停車費,車主於18:00後當日首次駛入該停車泊位,次日10:00前駛離可免收該段時間的停車費用。
九、政策中涉及的地方補助政策,申報的材料和流程是哪些?答:地方補助的申報材料和流程會在後續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中說明,詳情以在「溫州市產業政策獎勵兌現系統(http://reward.wenzhou.gov.cn/)」中發布的為准,敬請關注。(信息來源:溫州發布 編譯/汽車之家 陳浩)

㈣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的補貼標准

1、1.6L以下、排放達國IV、滿足第三階段《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車和非插入式混合動力車 補貼3000元;
2、插入式(PlugIn)混合動力車 補貼4000-50000元;
3、電動車 補貼60000元 。 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2014和2015年度的補助標准將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和20%。現將上述車型的補貼標准調整為:2014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都以純電行駛里程(R)為標准。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車補貼3.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80≤R<150公里每車3.5萬、150≤R<250公里每車5萬、250公里≤R每車6萬元。
對於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其車長劃分,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至50萬元,混合動力客車每輛則補助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貼15萬元。)

㈤ 新能源汽車補貼交稅嗎

《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規定,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補助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
國家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也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消費者按照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補助後的價款支付。比如《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規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補貼資金後的價格向我市用戶銷售,市財政將地方補貼直接撥付汽車生產企業。對在我市銷售並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大中型客車除外),在我市沒有汽車生產企業的,必須在廈注冊登記一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市財政局將地方補貼撥付到汽車銷售機構。消費者按照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補助後的價款支付。
可見,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由財政部門撥到汽車生產企業,地方補貼由地方財政撥至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機構,但該補貼實際補貼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以補貼款抵扣銷售價款。
新能源汽車補貼范圍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根據消費稅暫行例規定,純電動汽車不屬於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㈥ 新能源車國家有政策補貼嗎

你好!有補貼的,根據最新的補貼政策去看,車輛的續航在300km到400km左右的車型,能夠享受1,62萬左右的補貼,而大於400km續航的車型能夠享受2.25萬左右的購車補貼。且車輛的價格不能高於30萬。望採納,謝謝。

㈦ 四川:開展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領域獎勵申報工作

易車訊  近日,從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獲悉,其發布了《關於做好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設置了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智能汽車公共平台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持、關鍵零部件支持等,符合條件的均可進行申報,原文如下: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及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號)精神,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 296號),現就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一)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支持省內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申報車型應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以後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後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 1000 輛、200 輛、500 輛、50 輛(往年已取得此項支持的車型不予重復支持)。

(二)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支持省內整車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申報企業 2021 年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品年銷量應分別達到 10000 輛、5000 輛、3000 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 10%以上。

(三)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支持 2021 年舉辦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相關展覽展示、產品大賽、產業大會等活動。

(四)智能汽車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國內領先的,投資大、 產業帶動強的智能汽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等公共平台 建設。

(五)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往年已取得相關支持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六)關鍵零部件支持。鼓勵省內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申報企業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 2021 年供貨量應分別達到 5GWh 和 10MW。

二、基本條件

(一)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申報單位應為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其他方向申報單位需在我省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央屬、省屬及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省依法納稅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申報單位應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 3 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三、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自行選擇申報方向(單個單位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方向),按照申報資料清單准備(詳見附件 1)相關資料並裝訂成冊。

(二)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持由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直接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申報材料應於 2022 年 1 月 11 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其他方向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央屬、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需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上報。

(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工作要求

(一)積極組織有關單位申報,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專人審核,嚴格執行申報審核等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 並出具審核推薦意見。正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時,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申報項目的重 復性負主體責任。如發現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 3 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三)嚴格申報紀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資料申報、推薦等組織工作,不得設置高於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 假、玩忽職守、敷衍塞責。

(四)申報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各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按時向經濟和信息化廳上報相關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㈧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的通知

財建[2010]230號
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有關決定,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於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的請示》(財建[2010]4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汽車產業基礎、居民購買力等情況和有關要求,四部委選擇5個城市編制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實施方案,並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啟動試點。試點補助資金管理按照《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城市及所在省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要依據本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創新,切實抓好試點工作。要跟蹤新能源汽車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將試點效果、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四部委。
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託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一)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
(二)示範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於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於5000輛。
2.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
3.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4.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台具體明確的政策措施。
5.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三)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於10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審核評估,擇優確定示範城市名單。
補貼
(一)補助范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
(二)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三)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四)補助標准。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體補助標准見附件。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准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准維持不變。
財政獎勵
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範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獎勵辦法及標准另行制定。

㈨ 新能源汽車補貼是什麼補貼,是可訴補貼還是不可訴補貼

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2014和2015年度的補助標准將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和20%。現將上述車型的補貼標准調整為:2014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

2013-2015年補貼標准

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都以純電行駛里程(R)為標准。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車補貼3.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80≤R<150公里每車3.5萬、150≤R<250公里每車5萬、250公里≤R每車6萬元。

對於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其車長劃分,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至50萬元,混合動力客車每輛則補助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貼15萬元。)[3]

2017年標准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質量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循環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置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准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性能水平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准。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准,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准和上限,在現行標准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企業注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准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准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用戶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台。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台,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並通過該平台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4]

熱點內容
裝五噸單行梁吊車價錢 發布:2025-06-20 02:43:27 瀏覽:30
柬埔寨汽車價格怎麼樣 發布:2025-06-20 02:43:18 瀏覽:513
40萬越野車排行 發布:2025-06-20 02:29:23 瀏覽:595
求從西安到貴州自駕游攻略 發布:2025-06-20 02:21:44 瀏覽:835
雷越野那幾場賽事 發布:2025-06-20 02:17:27 瀏覽:916
賓士e級2015內飾改裝 發布:2025-06-20 02:17:15 瀏覽:361
廣州嗨車價格 發布:2025-06-20 02:01:33 瀏覽:814
雪佛蘭chevrolet商務車 發布:2025-06-20 02:00:48 瀏覽:29
東風tx內飾圖片 發布:2025-06-20 01:38:59 瀏覽:515
抖音豪車哪裡來 發布:2025-06-20 01:37:45 瀏覽: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