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力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招聘
① 鎮江天時新能源有限公司怎麼樣
鎮江天時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5-02-03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注冊地址位於鎮江市新區大港揚子江路33號1幢。
鎮江天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321191400000655,企業法人劉興華,目前企業處於吊銷狀態。
鎮江天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電動車電池模組及相關電源系統、電動汽車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零配件的設計、研發,及電動車電池模組及相關電源系統、電動汽車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零配件的批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愛企查查看鎮江天時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② 在鎮江買了新能源汽車想退車到哪裡投訴
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消協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
如果是廠家的原因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與廠家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報消費者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剛買的新車是可以退的!實施了15年之久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消法》)即將迎來首次大規模修改,購買汽車「有望」享有後悔權,也就是說車主購買汽車在使用一段時間,不滿意可以享受退貨。
③ 鎮江泛沃新能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公司前身為成立於2001年6月20日的鎮江泛沃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公司名稱由鎮江泛沃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變更為鎮江泛沃新能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榮成
成立時間:2001-06-20
注冊資本:942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1100400002261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鎮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經七路19號
④ 鎮江金杯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電話是多少
鎮江金杯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聯系方式:公司電話0511-80872573,公司郵箱[email protected],該公司在愛企查共有6條聯系方式,其中有電話號碼2條。
公司介紹:
鎮江金杯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是2016-06-23在江蘇省鎮江市成立的責任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鎮江市新區大港大山路4號。
鎮江金杯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金龍,注冊資本2,400萬(元),目前處於開業狀態。
通過愛企查查看鎮江金杯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更多經營信息和資訊。
⑤ 一個公務員拖垮一家民企有多容易
案件案例>>法案要聞 一個公務員拖垮一家民企有多容易
江蘇揚中市一個叫浦學華的民警給其轄區內的一家民企介紹業務,按約先後收取了210萬元的「介紹費」,之後這家民企因無力繼續支付「介紹費」,被浦學華告上法庭——這家民企亦因基本賬戶被長期查封而關門歇業。由此引發的公務員進行盈利性活動該如何界定的爭議,被再次推到了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
文 《法人》記者 王磊磊
還記得安徽黃山那個因上班時間開專車賺錢而被處罰的副鎮長嗎?那個來自農村、離異、貸款看病、上有老下有小、房貸還了10來年、半年工資只有1.8萬元的副鎮長,他叫洪升,為了生計,他客串起了專車司機。這樣的經歷在引發了公眾同情、憐憫的同時,也再次把公務員從事盈利性活動這一話題置於輿論的聚光燈下。
幾乎同一時間段,在距離黃山市400餘公里的江蘇省揚中市,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成為揚中市不少人茶餘飯後的話題,話題的主角叫浦學華,1991年入黨,歷任派出所民警、副所長、水警大隊民警、揚中市公安局派駐市矛盾調解中心民警。
與副鎮長洪升相比,浦學華的條件顯然好得多,不僅坐擁價值不菲的別墅、汽車,此前的幾年,還能享有其轄區內企業為其支付數百萬元的「中介費」,甚至企業因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後,浦學華更是一紙訴狀將企業訴至法院,要求按約繼續支付「中介費」。
一紙業務代理合同如何拖垮企業
鎮江浩宇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浩宇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坐落於揚中長旺新材料工業園區內,總投資5000萬元,原有員工60餘人,公司主營業務為回收再生的聚乙二醇切割液和碳化硅粉(太陽能配套產品)再加工,年產值2億元。
6月末,記者來到浩宇公司的廠區,這個佔地70畝的當地先進企業顯得空空盪盪,偌大的公司只剩下6個員工看廠子。
「這兩年的市場環境不是很好,但根本原因在於浦學華提起訴訟後,公司基本賬戶被封,導致無法正常周轉資金,再加上有這么一個人民警察不停地施壓、恐嚇,心理壓力實在是太大了。你可以想像作為一個民營企業得罪了轄區的警察,能有好果子吃嗎?」說到這,浩宇公司負責人姚紀明長嘆了一聲。
用他的話講,從開始只想息事寧人交錢了事,但對方卻步步緊逼一分不讓,竟然對簿公堂,這其中究竟發生過怎樣的故事?
2010年,經人介紹姚紀明結識了民警浦學華,根據浦學華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的一份《居間合同訂立經過》描述,浦學華和姚紀明一起多次出差到一家外資新能源公司總部(位於江蘇南通)以及連雲港分廠,經過多次疏通關系,才使浩宇公司成為該外資企業的供應商。(浩宇公司對此並不完全認可,在此不做贅述。)
此後,雙方簽訂了三份業務費結算協議。
第一份協議簽訂於2011年6月,第二份協議簽訂於2012年1月1日。
第一份協議規定在浩宇公司為該外資公司加工的每筆業務,均需給浦學華支付業務費,業務費按照加工費金額進行結算,聚乙二醇加工費達到7000元/噸,業務費為6.5%,碳化硅加工費用達到10000元/噸以上,業務費為6%,如銷售價格低於上述兩個價格但高於銷售底價,則業務費按比例下降。
後雙方協商改簽了第二份協議,該份協議把結算方式確定為:加工費4500元/噸以上,業務費按照100元每噸計算,超過4800元/噸,業務費在100元的基礎上增加上浮數額的10%,低於4500元/噸時,在100元基礎上扣減,當加工費價格下降到3900元/噸以下時,確保業余傭金為1%。
兩份合同均規定,銷售價格需由浩宇公司確認,如低於浩宇公司銷售底價,甲方有權拒絕執行合同,乙方也不得結算業務費。
「簽訂完這份協議後,浦學華又找到我,說這個合同簽得有問題,他妻子(系揚中當地法律工作者)重新起草了一份讓我簽字,迫於壓力,我又在第二份上簽了字。」姚紀明告訴記者。
這份最終的合同規定業務費結算方式是,加工成品聚乙二醇和成品碳化硅業務費按照每噸100元計算,此外該合同還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該合同中在其他條款中又規定,當浩宇公司洗砂(碳化硅)設備投入生產後,和該外資公司所發生的業務按原有業務費基礎上增加100元/噸(也就是說,碳化硅每噸業務費200元),如降價幅度太大浩宇公司無法承擔時(即低於5000元/噸),將取消100元/噸。
也就是說,就算浩宇公司虧本加工,仍需支付100元/噸的業務費。「這一條款我們當時都沒有看清楚,直到後來企業虧損浦學華仍向我們索要業務費我們才發現問題。」姚紀明表示,當時出於信任,粗心大意。
此後,浩宇公司於2011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間,分32次向浦學華支付了共計214萬余元的業務費。
2014年底,由於市場下滑,姚紀明找到浦學華,提出目前市場不景氣,加工每噸碳化硅要虧損500元,能否停止支付加工碳化硅的業務費並重新簽訂合同。為了補償浦學華,姚紀明還提出,不管加工聚乙二醇的價格如何,每噸仍支付100元業務費。
「但這一提議被浦學華斷然否決,幾次商談不成,他直接將我們起訴到法院,查封企業基本賬戶,並找到該外資公司,致使公司業務無法正常開展。」姚紀明表示。
紀委處罰決定竟被作為呈堂證供
2015年6月12日,浦學華將浩宇公司起訴至揚中市人民法院,浦學華認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底,浩宇公司共為該外資公司加工產品7025.184噸,按每噸100元報酬計算,要求浩宇公司支付70餘萬報酬。
此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浦學華又向揚中市人民法院遞交了追加訴訟標的的申請,請求追加在案件審理期間——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發生的傭金614210元。
6月29日,揚中市開發區人民法庭,記者旁聽了庭審過程,記者注意到,浦學華的代理律師並未出席,由浦學華本人親自出庭。
此前的庭審中,浩宇公司提出,浦學華作為揚中市公安局警官,警號:118352,其行為觸犯了《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有關規定,浦學華根本不具有訂立經營性代理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並且該合同違反上述強制性法律法規,應該認定雙方簽訂的業務代理合同無效。
在庭審質證階段一開始,浦學華便向法庭遞交了一份由揚中市紀委出具的處分決定,該份《關於給予浦學華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寫道,浦學華向浩宇公司收取業務費的行為違反了廉潔紀律,根據浦學華所犯錯誤及其態度,依照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浦學華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此後,浦學華當庭表示,該份證據證明,自己所觸犯的只是黨紀,並非法律。
浩宇公司代理律師則當庭提出,該份證據的內容並不能證明浦學華沒有違反《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反而已經認定了浦學華行為的違法性。
而浦學華之後的發言則更理直氣壯,「就算我違反了《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也不能影響我作為公民行使民事權利。」
在開庭過程中,當法官問起業務代理合同簽訂的有關過程,浦學華回答:「自己不僅介紹銜接了所有該外資公司的關系,除了和該外資公司的人搞關系,還幫助浩宇公司做報價,確保浩宇公司能中標等等,在項目之前,甚至還自己墊資幫助浩宇公司購買材料,直到浩宇公司中標,我才開始收取傭金。」
法官再問:「你和該外資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任海峰是什麼關系?」浦學華回答:「之前的業務上有往來。」
值得一提的是,開庭時間系公務員工作時間。究竟浦學華以何種理由請假,作為公務員是否能從事盈利性活動,其與該外資公司項目負責人之前有怎樣的業務往來,為浩宇公司墊資多少又從何而來,帶著這些問題,開庭結束後,記者向浦學華出具了證件,想就有關問題向其求證,但浦學華匆忙地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公務員收取中介費是否合法引爭議
根據法律文書上顯示的地址,記者找到了浦學華的登記居住地,發現竟是一個外觀大氣美觀的別墅,寬敞的院落,連帶別墅旁的一個附屬建築,建築面積起碼在400平方米左右記者采訪周邊居民了解到,該別墅現在的售價在500萬元左右。此外,和浦學華熟悉的一位當地人士透露,浦學華在鄉下還有一棟別墅,「建造價格在300萬元左右」。
除了「豪宅」,據了解,浦學華妻子還經營著一家酒行,但效益一般。「按照揚中市公務員的收入標准,他的工資收入每年應該在6萬元左右,我們不知道除了在我們公司拿到的這些中介費,他還在哪邊有收入,但我們現在就想知道,他向我們每年收取的中介費是否合法?」姚紀明表示。
姚紀明的疑問也成為這起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
記者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到了多起涉及公務員參與盈利性活動的訴訟判決,其中包括經商、開店、參與經營、簽訂盈利性合同等多種形式,法院經審理查明後,普遍認為,涉案公務員參與經營性行為的做法違反了《公務員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故而認定合同無效。
為此,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和法學專家,普遍認為,浦學華的行為不僅違規,而且違法。紀委處罰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浦學華的行為顯然違反了黨組織紀律,因此浦學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這與其違反《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並不沖突。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太高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公務員所在單位的職權與公司業務有重合,那麼便涉嫌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等罪名,就算沒有關聯,這種行為也是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悖離的,其收入也應該認定為違法收入,況且在現今的情況下,公安人員對於企業的影響還是很大的。」
王太高還表示,紀委所做出的處罰系黨紀處分,這與違反《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而導致的行政處罰並不相同,也沒有擇一適用的原則,當事公司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委繼續檢舉,要求追究違法責任。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表示了相同的疑慮:「浦學華其作為一名警察,竟然以紀委的處罰決定作為證據向法院主張利益,這種事前所未聞。」對此,江蘇省一位要求匿名的在職法官表示:「如果情況屬實,法院甚至可以選擇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