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銷售行業賬務處理
⑴ 收到的政府財政補貼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貼做賬,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企業以發生費用 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 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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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收到的政府財政補貼 會計處理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貼做賬,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企業以發生費用 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補助用於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 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⑶ 車輛報廢的帳務處理
1、將賬面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原值—累計折舊)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報廢發生的清理費支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3、報廢取得的變賣收入、保險公司賠款等: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4、結轉清理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處置報廢車輛應繳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9號)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然而,報廢汽車實際上並不屬於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⑷ 車輛購置稅怎樣做賬務處理
摘要 企業發生的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對應固定資產成本中進行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車輛購置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⑸ 報廢車如何做會計分錄
公司車輛屬於固定資產,車輛報廢,處理報廢車輛本身殘值所取得的收入,應該計入固定資產清理項目下。國家對於報廢排放不達標的車輛,除了車輛本身的殘值外,還另外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這個補貼是列在利潤表中營業利潤項目下的加補貼收入中。
如果兩筆收入數額較大,合並計入利潤表補貼收入中,對增加賬面營業利潤有好處。如果數額較大,合並計入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清理中,則能減小固定資產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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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凡領有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達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車輛因事故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辦理報廢手續。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4、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⑹ 新能源汽車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新能源汽車公司發展初期,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管理者不能很好地控制經濟和金融活動,不能很好地處理各種投資,導致企業內部資本的無效運作。另一方面,企業目前的財務人員缺乏相應的財務管理水平,無法有效、准確地預測未來的投資。在一些重大投資項目中,要求財務人員進行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但他們往往做不到。因此,整體而言,新能源汽車公司的投資無法有序進行,直接導致管理者無法做出有效決策,對未來發展將產生負面影響。
⑺ 新能源汽車收到補貼,沖減賬面價值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兩種方法
一是直接沖減汽車的賬面價值 假設汽車是做固定資產使用的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收到補貼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
二是先確認為遞延收益 然後隨固定資產折舊期限均勻分攤
取得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隨折舊攤銷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⑻ 如果新能源汽車補貼收到了 財務上計入哪個科目
如果是執行老會計制度,就直接做補貼收入;如果是執行新准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餘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補充規定》要求增設「應收補貼款」、「補貼收入」科目的企業,應同時分別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相應位置增設與科目名稱相同的項目,以反映「應收補貼款」的余額和「補貼收入」的確認額。
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包括退還增值稅的補貼收入,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中國企業的補貼收入,主要是按規定應收取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一般將其作為企業的非正常利潤處理。
⑼ 求汽車銷售公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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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准製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