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要求
㈠ 個人如何安裝公共充電樁需要啥手續
充電樁報裝用電需提交以下資料:
1、客戶身份證明材料;2、客戶身份證明材料;3、用電地址物業權屬證明資料;
4、對於佔用小區公共場所的項目,如小區停車場等,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出具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意書。如用戶僅租用車位,同時需提供車位擁有者的同意材料。
5、如在社會公共場所,如路邊等,需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劃建設等證明材料和許可材料;
准備好上述資料後,建議您可以關注「南方電網95598」公眾平台後進入公眾號>我的用電>業務辦理>用電申請,根據需要選擇要辦理的新裝業務。
㈡ 關於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國務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發了多道文件,在沖擊技術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務用車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時也促進了中國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發展。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佔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佔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㈢ 佛山裝充電樁的新政策
隨著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的開展,公共充電樁的覆蓋范圍也越來越廣。根據省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規定,新建公共停車場及新增的路內收費停車位應按不低於30%的比例建設快速充電樁。根據南海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近日發布的關於貫徹落實《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的實施意見,要求新開發住宅小區必須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辦理報裝業務所需資料如下:戶主身份證明;用電地址物業產權權屬證明;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如辦理銀行劃扣電費需提交相關繳費資料。
【拓展資料】
需要注意:在施工過程中,一般首次施工不需要用戶繳納施工費,但如果一天內施工沒有完成,需要拖到第二天,那麼施工人員則會收取一定的人工費,這筆費用通常按照人工勞動力和工作時長來計算,大致為幾百元。施工和使用:
供電部門同意報裝後,建設主體應在7個工作日內為用戶開始安裝充電樁。施工完成後,充電樁公司會去電力公司報備,由電力公司去現場驗收,驗收合格會給電表施加封志,電力公司再製作對應的電卡,並由充電樁公司領取轉交業主,或者業主自己去供電局領取。此次補貼資金用於補助滿足國家通用性標准要求的對公眾開放服務(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設施)的充電基礎設施,且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在南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安裝,且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配套充電服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准、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須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並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台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粵發改能電函〔20185463號〕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2016-2018年建成並竣工驗收的充電基礎設施。
除廣東之外,為促進新能源汽車進步,加快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進程,全國多地組建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服務平台,如北京市公用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服務平台(市級平台e充網)、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聯聯充電)、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信息綜合管理平台(西安e充網)、昆明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信息管理及服務平台等多個政府城市平台為地方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完善起到了極大的支撐功能。
㈣ 國內充電保障將進一步提升 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車充電需求
易車訊 1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目標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夠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此外,意見還提到,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與標准支撐。加快大功率充電標准制定與推廣應用,加強跨行業協作,推動產業各方協同升級。推進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研發。推動主要應用領域形成統一的換電標准,提升換電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與經濟性。完善新能源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之間的數據交互標准。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圍繞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支持建設布局專用換電站,加快車電分離模式探索和推廣,促進重型貨車和港口內部集卡等領域電動化轉型。探索出租、物流運輸等領域的共享換電模式,優化提升共享換電服務。
正文如下:
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夠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一、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一)完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統籌協作,共同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用戶安裝充電設施並提供必要協助。業主委員會應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流程。
(二)推進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應制定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行動計劃,明確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和推進時序,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因地制宜推進。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社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三)嚴格落實新建居住社區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各地相關部門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監督。
(四)創新居住社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或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託,開展居住社區充電設施「統建統營」,統一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有償服務,提高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綠電消費比例。鼓勵「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鄉地區充換電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規劃工作機制。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積極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科學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專項規劃,指導地市以區縣為基本單元編制布局規劃。優先利用存量停車場等土地資源,以新增土地供應方式建設的公共充電場站,應加強論證。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內容,應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
(六)優化城市公共充電網路建設布局。進一步優化中心城區公共充電網路布局,加大外圍城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換電站,提升公共充電服務保障能力。充分考慮公交、出租、物流等專用車充電需求,結合停車場站等建設專用充電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擴容、遷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樁佔比。
(七)加強縣城、鄉鎮充電網路布局。按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要求,結合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加快補齊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快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鄉全覆蓋」。優先在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設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網路有效覆蓋。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網路分階段覆蓋方案。明確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設標准規范,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范圍,加強高速公路快充站項目立項與驗收環節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和配套電源保障工作。力爭到2025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於80%,其他地區不低於60%。
(九)提升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保障。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相應比例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滿足公務用車和職工私家車充電需要。鼓勵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對外開放,進一步提升公共充電供給能力。
三、加強車網互動等新技術研發應用
(十)推進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與試點示範。支持電網企業聯合車企等產業鏈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車與智慧能源融合創新平台,開展跨行業聯合創新與技術研發,加速推進車網互動試驗測試與標准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探索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設施開展「光儲充放」一體化試點應用。
(十一)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引導居民參與智能有序充電,加快開展智能有序充電示範小區建設,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電樁建設比例。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充電設施峰谷電價政策落實。鼓勵將智能有序充電納入充電樁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功能范圍,加快形成行業統一標准。
(十二)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與標准支撐。加快大功率充電標准制定與推廣應用,加強跨行業協作,推動產業各方協同升級。推進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研發。推動主要應用領域形成統一的換電標准,提升換電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與經濟性。完善新能源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之間的數據交互標准。
(十三)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圍繞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支持建設布局專用換電站,加快車電分離模式探索和推廣,促進重型貨車和港口內部集卡等領域電動化轉型。探索出租、物流運輸等領域的共享換電模式,優化提升共享換電服務。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維和網路服務
(十四)加強充電設備運維與充電秩序維護。充電運營企業要完善充電設備運維體系,通過智能化和數字化手段,提升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鼓勵停車場與充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維護良好充電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電網路服務體驗。加快推進充電運營企業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與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結算,提升充電便利性和用戶體驗。鼓勵停車充電一體化等模式創新,實現停車和充電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落實充電車輛停車優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電網建設與供電服務
(十六)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保障。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規劃與充電設施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合理預留高壓、大功率充電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力度。
(十七)加強配套供電服務和監管。電網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優化線上用電保障服務,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為充電運營企業和個人業務辦理提供契約式服務、實施限時辦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轉供電行為,做好配套供電服務保障工作。
六、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採信制度。建立「僵屍企業」和「僵屍樁」退出機制,支持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強化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安裝質量安全把關。在加油站、加氣站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內。充電設施業主、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售後維保單位等應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部門結合職責,加強配套供電、規劃建設及集中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監管,強化社區用電安全管理。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
(十九)加快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監管平台體系。擴大監管平台覆蓋城市范圍,逐步建成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監管平台體系,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管、運行分析等功能,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交換共享。加快充電設施監管平台與新能源汽車監測平台數據融合,探索構建車樁一體化監管體系。政府監管平台應保持立場公正,定期向社會發布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七、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優化財政支持政策。對作為公共設施的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地方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准,進一步向優質場站傾斜。鼓勵地方加強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範類設施的補貼力度,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創新利用專項債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點支持充電設施以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㈤ 車庫,按最新國務院要求,需要加充電樁嗎
需要。
發改會、住建部、交通部、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關於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勵引導有實力的停車場管理企業及充電服務企業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運營,有序建設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務區配建城際快充站,簡化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審批流程,與停車場同步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時,相關部門要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電申請審核、審查停車場施工圖、項目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比例落實情況的核實。對用電容量較大的需預留配電條件,確保規劃配建比例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分析認為,根據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 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達200萬輛、累計產銷量超過500萬輛。充電設施與車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車1:3、乘用車 1:5考慮,假設全部按照乘用車的標准5:1來配置充電樁 ,2020年市場規模可達1000億元。相關上市公司可關注雪萊特(002076)、易事特(300376)、國電南自(600268)。
(5)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車庫變壓器容量設計時,方案設計階段通常採用單位指標法計算。規范中給出各類建築物的單位建築面積用電指標,非機械汽車庫用電指標為8 ~ 15 W / m2,變壓器容量指標為12 ~ 34 VA / m2。
現行設計規范中對於車庫是否安裝充電樁、充電樁比例如何並未進行詳細說明,設計中在未考慮是否設置充電樁時,車庫配電也常按照最大值34VA / m2計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常規車庫變壓器容量設計採用需要系數法,充電樁配電容量根據公式(1)計算。
公式(1)中各台充電機的輸出功率因設計人員缺少實際測試數據,採用充電樁額定輸出功率計算,表2中數據顯示,實際充電功率為充電樁額定輸出功率的58 % ~ 99. 5 %,表中僅不到一半車型充電效率在80 % 以上,保守估計根據公式(1)計算結果偏大10 % 左右。
㈥ 充電樁進小區政策明確
2016年中央曾發一份《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對於充電樁進小區的建設通知:
一、加強現有居民區設施改造。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適度超前」原則,供電企業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
二、規范新建居住區設施建設。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並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區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三、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發揮開發商等產權單位主體作用。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統一組織、專項扶持等方式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居民區車位產權單位主動利用現有停車位與場地,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
五、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六、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民區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的消防與電氣等安全設計要求。加大對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加強輿論監督,對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阻礙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行為,加大輿論曝光力度,營造有利發展的輿論氛圍。
㈦ 物業不讓裝充電樁怎麼辦
首先需明確,安裝場地、電力條件(電容不足)是否適合不是由物業決定的。在充電樁安裝之前,車企和電力部門都會對安裝車位的軟硬體進行評估和勘察,以確認是否符合安裝標准。如果物業仍然表示電力條件不符不準安裝,那按"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其應向電力部門提供書面證據。
據國家電網工作人員表示,充電樁採取一樁一表並配備防護措施,是否對區電力系統運行構成影響需要物業提供相關圖紙材料才能認定。關於萬一出現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根據國家法律以消防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為准。
小區業主的車位是否可以安裝充電樁,要根據所在小區的基礎建設、電力負荷等情況來綜合評估,消防設施設備齊全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安裝,如果是經過相關部門確認不符合安裝條件的小區車位,業主也不能隨意加裝充電樁。畢竟,安全第一。
對於符合安裝條件的,按照規定物業必須配合安裝充電樁,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次找社區、住建局物業辦協調,甚至打市長熱線投訴。還解決不了,可以考慮像前文范先生那樣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政策,原則上物業必須在業主提交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果不同意安裝可以請物業辦出面讓物業提供書面不同意的說明。
找出物業說明書的漏洞,然後去法院提起訴訟,告物業侵害業主權益,要求物業配合國家電網為業主安裝自用充電樁提供所需圖紙資料。因為起訴不附帶經濟賠償,條件不滿足可以不安,但物業不能侵害業主的權益。
(7)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通知: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要求,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各有關方面積極性,切實解決當前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難題,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現有居民區設施改造。
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適度超前」原則,供電企業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專用固定停車位,按「一表一車位」模式進行配套供電設施增容改造。
每個停車位配置適當容量電能表。對公共停車位,應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及電動車用戶的充電需求,開展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容量。國家對居民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酌情給予專項建設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統一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施工便利。
二、規范新建居住區設施建設
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並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區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支持結合實際條件,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鼓勵探索居住區整體智能充電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項目規劃銜接。
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按規定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施工圖時,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相關標准進行審核。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四、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設施建設。
各地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按照《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附後),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發揮開發商等產權單位主體作用。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統一組織、專項扶持等方式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居民區車位產權單位主動利用現有停車位與場地,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
六、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
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並提供充電服務。地方可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對配套服務與管理積極主動、成效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適當獎補。
七、創新商業運營模式。
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推進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探索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車位產權方、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參與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化合作共贏模式,鼓勵積極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共享等創新運營模式。
提升日常運維服務水平。在嚴格執行《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的基礎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探索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合理服務收費機制,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市場化推進模式。
八、開展充電責任保險工作。
加快制定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責任保險工作相關規定。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由生產(製造)廠商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並按「誰擁有,誰投保」的原則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設備生產(製造)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九、加強居民區充電設施安全管理。
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民區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的消防與電氣等安全設計要求。
加大對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
各地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讓廣大居民、物業企業了解政策要求。
同時加強輿論監督,對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阻礙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行為,加大輿論曝光力度,營造有利發展的輿論氛圍。
十一、積極開展試點示範。
分批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地重點城市開展試點示範。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制訂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綜合試點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㈧ 國家規定電動車充電樁與房子最小距離
沒有專門規定,只能適用於普通用電設備安全距離的相關規定。
國家為了進一步推廣和應用電動汽車,已發布實施了《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
該指導意見要求:「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某商業廣場停車場中的設置,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
(8)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在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時,應優先將預留充電樁的停車位設置在室內車庫中,且應集中布置或者分區域集中布置,並且確保設置點與提供電源的變配電室相近。充電樁的布置應縮短供電線纜的距離,盡量靠近上級配電設備。
在選取設置充電樁停車位後,還應該考慮充電樁的安裝位置,或靠牆或靠柱。且預留的充電樁安全位置不得與水溝、地漏或者井等相鄰。
為方便充電車輛停放以及充電人員操作,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全位置應靠近充電位,且設備外廓距離充電位邊緣的凈距應超過40cm。值得注意的是:充電樁的布置要以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充電為准,並且為了保證充電樁及其操作人員的安全,要採取必要措施予以防範;其中,充電樁預留安全空間應滿足相關間距要求。
項目在設計中計算變壓器時應預留充電樁的容量。
㈨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與相鄰建築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沒有規定,但對操作有一定的嚴格規范:
根據我國發布實施的文件《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民用建築中的預留位置為:
1、在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時,應優先將預留充電樁的停車位設置在室內車庫中,且應集中布置或者分區域集中布置,並且確保設置點與提供電源的變配電室相近。充電樁的布置應縮短供電線纜的距離,盡量靠近上級配電設備。
2、在選取設置充電樁停車位後,還應該考慮充電樁的安裝位置,或靠牆或靠柱。且預留的充電樁安全位置不得與水溝、地漏或者井等相鄰。
3、為方便充電車輛停放以及充電人員操作,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全位置應靠近充電位,且設備外廓距離充電位邊緣的凈距應超過40cm。
值得注意的是:充電樁的布置要以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充電為准,並且為了保證充電樁及其操作人員的安全,要採取必要措施予以防範;其中,充電樁預留安全空間應滿足相關間距要求。
項目在設計中計算變壓器時應預留充電樁的容量:
充電樁設置在室外時,應該做好相應的防雨以及防雪措施,比如安裝頂棚等;另外,安裝在室內的充電樁,也要注意室內溫度不宜過高,可以通過安裝通風設施來降低室內溫度。
舉例來說,移動式儲能充電系統的相關設備就必須在不高於50℃且不低於零下20℃的環境下運行,且日平均相對濕度不得超過95%,月平均相對濕度不超過90%,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9)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分類:
1、交流充電樁
交流充電樁可以直接提供交流電源,藉助車載式充電器向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充電,其功率小,體積小,充電時間較長,主要服務於個人客戶,可廣泛設置於城市各個角落[5]。
2、直流充電樁
直流充電樁的充電功率較大、充電時間短,但是由於其體積較大,佔地多,常常被設置在那些專門用於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站內,主要服務於企業客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充電樁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