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怎樣達到包換
⑴ 電瓶車電池一年包換的原則是什麼
上海地方政府出台的《上海市電動自行車消費爭議糾紛解決辦法》,其中有規定:電動車蓄電池三包期限為一年,電動自行車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內蓄電池不足額定容量90%。
更換新電池,蓄電池「三包」期內發生故障,或經檢測不足額定容量60%的,重新配組後應達到額定容量的60%以上,「三包」有效期限不重新計算。
其它地方三包:
也有的地方電動車的「三包」參照國家同類產品的「三包」規定,整車為1年,主要部件車架、電機為2年,充電器、控制器為1年」,電池的三包期為半年,自出售之日起十五日內蓄電池不足規定容量90%的,應更換新電池。
但電動車的「車閘閘皮、保險絲、燈泡、鋼絲、剎車線、後視鏡、塑料件、內外胎等易耗品」不屬於「三包」范圍,損壞了維修可以收費。
以上內容參考:上海人民政府-上海市電動自行車消費爭議糾紛解決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電動車電池
⑵ 電動車三包國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家有關產品三包規定,由公司統一履行三包義務。
「三包」范圍:分非電器和電器。
1.電動車非電器部分
A.車架、車把一年內脫焊、斷裂予以更換(外力撞擊,人為損壞不予「三包」)
B.減震前叉,彈簧斷裂、脫出,保修半年,屬人為或外力不當造成扭曲、變形等不予保修。
C.車圈介面開裂、斷裂無故變形(人為除外),保修半年。
D.電鍍件:車把、曲柄輪盤、軸皮、衣架、車銻等如發現鍍層起泡或大面積脫落,半年內予以更換。
E.前軸、中軸(包括檔、碗、軸棍)飛輪,如發現破損、碎裂,半年內予以更換。
F.抱閘內閘皮斷裂,半年內予以更換。
G.內胎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發現有沙眼、漏氣現象,可以更換(自行修補不予更換);外胎在三個月內發現有開裂等質量原因的,予以更換。
H.漆件三個月內發現大面積暴層脫落予以更換。人為破壞、劃傷或由於劃傷造成油漆脫落的不予「三包」
I.鞍座屬質量問題,保修半年。
2,電動車電器部分
A.電機:發生齒輪斷裂、軸承破損、外殼開裂,燒毀(人為因素除外)等故障,有刷電機保修兩年,無刷電機保修三年。
B.電池:在正常條件下,正確使用的電池如發生漏液、塑殼開裂,經檢驗容量低於額定容量的60%,保修12個月。
C.控制器:一年內發生性能故障予以保修,私自打開內部者不予「三包」。
D.充電器:外觀無因外力造成的裂痕;未私自打內部、縫合貼標未被撕毀;附線完整的出現短路、斷路及其它影響使用的質量問題,一年內予以保修。
E.儀表一年內發生性能故障予以保修。
F.調速把:外觀無損傷,出線部位無斷裂,無自行拆卸現象,失去正常調速功能或模式轉換功能的視為質量問題,一年內予以保修。
G.功能開關:外觀無損傷,出線部位無斷裂,失去任何一項功能的(喇叭、大燈、轉向)視為質量問題,一年內予以保修。
H.斷電剎把:外觀無損傷,出線部位無斷裂,失去斷電功能,視為質量問題,一年內保修。
I.(註:凡閘把斷裂、轉軸邊斷裂一律為人為或外力碰、摔、掰等傷害,非質量原因不予以保修)。
J.電源鎖失靈、接觸不良保修半年。
K.喇叭不響保修三個月。
L.鋰離子電池、鎳氫電池:充不進電、放不出電、續行里程短等,保修一年。
不屬「三包」的范圍:
A.用戶未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保養及調整造成的故障
B.使用、保管不當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壞的。
C.用戶自行改裝、拆修造成損壞,以及自行分解,使故障原始狀態破壞,無法進行技術鑒定和分析的故障。
D.不能出示有效憑證(有效發票、保修卡)的或卡物數據資料不符合的。
E.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F.易損件、消耗件(保險管、燈泡、剎車皮、剎車線、車條、內外胎、腳蹬、橡膠套、整車塑料件等)屬正常損耗品。
G.未經特約維修單位同意自行修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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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產品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
隨著平板電視機、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四類新產品的加入,我國共有23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范圍之內。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⑶ 電動車三包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三包范圍:1、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2.屬於製造質量的自行車件。3.電器件部分。在「三包」期內,更換或退貨,該方法詳細規定的維修:出售內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電動自行車,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返回時錢發票價格返還;出售中的性能問題發生後15天的日期電動自行車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更換,賣家,消費者應修理或免費更換為與產品的規格型號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⑷ 電動車三包政策
法律分析:電動車三包政策包括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⑸ 動力電池三包國家標准
本次修改中,對家用電動汽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責任作出規定。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並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同時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此外,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
【拓展資料】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3月14日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家用汽車三包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為進一步規范汽車售後質量擔保行為,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意見稿擬將動力蓄電池等主要零部件納入三包可退換車,同時對退換車補償費用以及三包時限等問題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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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部交管局發布的相關數據,截止到2018年年底,我國家用汽車保有量達到1.89億輛,駕駛員達到了3.69億人。汽車產品的質量和售後涉及千家萬戶。此次汽車三包規定的修改也受到了廣泛關注,那麼有哪些規定進行了修改?3月15日,參與此次新規定修訂當中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進行了專業解讀。
動力蓄電池等主要零部件納入三包
本次修改中,對家用電動汽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責任作出規定。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並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同時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此外,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
動力電池問題目前已成為家用電動汽車日常諸多問題的源頭。據我統計,2018年至今,國內發生因動力電池原因造成的自燃事件多達30餘起,堪稱「常態化」的自燃事件,使得行業開始審視自燃事件背後的技術和質量問題。
相關修訂包括:
一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並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或者交付產品)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GB/T 29632《家用汽車三包主要零件種類范圍與三包憑證》等標准、規范的規定。
二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GB/T 29632《家用汽車三包主要零件種類范圍與三包憑證》等標准、規范的規定。
三是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標准GB/T 29632《家用汽車三包主要零件種類范圍與三包憑證》等標准、規范的規定。
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四是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電動汽車蓄電池不僅相當於傳統內燃機汽車的燃料箱,同時也扮演著發動機的角色。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對電動車的蓄電池進行了詳細的補充。
⑹ 純電動汽車電池衰減廠家包換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國家標準的包換同樣電池,是在半年內。廠家的保用,是建立在收費的基礎上。
⑺ 電動車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全國沒有針對電動車的統一的三包規定,但是很多廠家的質保承諾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家有關產品三包規定而制定的。具體包括: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廠家需提供無償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⑻ 國家規定電動車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二、三包范圍:1、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2.屬於製造質量的自行車件(1)車架,前叉二年內出現開焊,斷裂,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損壞,不予更換,免費維修,收取材料費)(2)前軸,中軸,飛輪。六個月內如發現破碎,斷裂時,予以更換。(3)內胎在購車半個月內如發現砂眼,漏氣,可以更換。(4)電鍍大件(鍍鉻)六個月內發現鍍層自行起片,脫落。予以調換(車把,車圈,鏈輪,曲柄)(5)烤漆件六個月內發現大片脫落者,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損不屬於三包范圍)3.電器件部分(1)蓄電池:在正常使用時,一年內出現漏滲,起鼓,將電池輸出經儀器檢測電池容量小於60%予以更換。(2)電機:在正常使用二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造成的電機不轉進行修理,修理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電機,殼體開裂,予以更換新電機。(3)控制器:一年內出現不能調速,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控制器。(4)充電器:一年內不能充電,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充電器。● 三包期內,因以下情形造成損壞的不屬保修范圍,公司樂於提供 收取工本費 的維修服務。(1)未按使用說明書,使用、保養;(2)將電動車用於其它用途或做危險動作;(3)私自拆裝零部件,或使用原廠以外的零部件;(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營業出租使用造成的損壞;(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6)經非公司指定維修場所維修;(7)無發票,保修卡。國家規定電動車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⑼ 電動車幾天包退包換
根據國家三包政策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保修。
如果是在店鋪里買的,可以事先說好,一般的店家沒有質量問題是不會退換貨的,但如果是在網上買的,是不支持退換貨的。
如果是在網上購買,平台會要求存在七天無理由退貨,如果賣家提供有這項服務,那你可以按規則發起無理由退換,如果賣家沒有提供這項服務,那賣家就可以拒絕主觀原因的退換貨要求。
注意:
以下三種情況新車可退貨或換貨:
(一)電動車售出之日起7日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選擇修理、換貨或退貨。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
(二)電動車售出之日起15日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選擇修理或換貨。銷售商應當免費為消費者修理或更換同品牌同型號的電動車。
(三)電動車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使用性能的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或證明,要求銷售商調換同品牌同型號的電動車。
⑽ 國家規定電動車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范圍:
1、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
2.屬於製造質量的自行車件
(1)車架,前叉二年內出現開焊,斷裂,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損壞,不予更換,免費維修,收取材料費)
(2)前軸,中軸,飛輪。六個月內如發現破碎,斷裂時,予以更換。
(3)內胎在購車半個月內如發現砂眼,漏氣,可以更換。
(4)電鍍大件(鍍鉻)六個月內發現鍍層自行起片,脫落。予以調換(車把,車圈,鏈輪,曲柄)
(5)烤漆件六個月內發現大片脫落者,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損不屬於三包范圍)
3.電器件部分
(1)蓄電池:在正常使用時,一年內出現漏滲,起鼓,將電池輸出經儀器檢測電池容量小於60%予以更換。
(2)電機:在正常使用二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造成的電機不轉進行修理,修理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電機,殼體開裂,予以更換新電機。
(3)控制器:一年內出現不能調速,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控制器。
(4)充電器:一年內不能充電,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充電器。
三包期內,因以下情形造成損壞的不屬保修范圍,公司樂於提供 收取工本費 的維修服務。
(1)未按使用說明書,使用、保養;
(2)將電動車用於其它用途或做危險動作;
(3)私自拆裝零部件,或使用原廠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營業出租使用造成的損壞;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
(6)經非公司指定維修場所維修;
(7)無發票,保修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