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預案
1. 兩部門: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加快充電樁等配套設施建設
12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振作工業經濟運行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表示,加快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和迭代應用,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應用政策支持力度。發揮「鏈主」企業作用,優化產業鏈資源配置。聚焦新能源汽車、醫療裝備等重點領域,實施重點領域「1+N」產業鏈供應鏈貫通工程,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促進產業鏈供應鏈貫通發展。
《通知》提出,加強資源統籌調度,推進煤炭優質產能充分釋放,提高發電供熱化肥用煤中長期合同履約水平,推動煤電企業提高發電出力。制定好能源保供應急預案,做實做細能源電力保供工作,保障民生和重點用戶用能需求。對煤電和供熱企業今年四季度的應繳稅款全部暫緩繳納。完善能耗雙控有關政策,嚴格能耗強度管控,多措並舉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保障工業發展合理用能。嚴厲打擊散布虛假信息、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和資本無序炒作。
《通知》還提出,加快「十四五」規劃重大工程、區域重大戰略規劃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確的重大項目實施,推進具備條件的重大項目抓緊上馬,能開工的項目盡快開工建設,在建項目加快建設進度,爭取早日竣工投產。在5G、千兆光網等領域布局一批新型基礎設施項目。盡快啟動一體化大數據中心樞紐節點建設工程和中西部中小城市基礎網路完善工程。發揮國家和地方重大外資項目專班作用,加快推動先進製造業等領域重大外資項目落地實施。
《通知》提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充電樁、換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健全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實施家電生產者回收目標責任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家電等領域推出新一輪以舊換新行動。鼓勵開展新能源汽車、智能家電、綠色建材下鄉行動。面向北京冬奧會轉播等重大場景促進超高清視頻落地推廣。推動傳統線下業態供應鏈和運營管理數字化改造,發展新型信息消費。加大線上線下融合力度,擴大自主品牌消費和線上新型消費,促進老字型大小創新發展,高水平辦好中國品牌日活動。
2. 什麼是新能源汽車的應急模式
新能源汽車的應急模式是在發生故障或事故時,駕駛員可以啟動緊急預案。
3. 五部門:新能源汽車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易車訊 4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強化數據安全保護。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企業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以及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強化組織保障。企業要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的負責部門,統籌推進本企業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完善產品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行監測、售後服務、事故響應處置、網路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網路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和相關技能。
規范產品安全性設計。企業要制定產品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並根據已銷售車輛暴露的安全問題持續修訂完善。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可細分為整車級、系統級、零部件級,包含但不限於整車功能安全、動力電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換電安全、消防安全、網路安全等。
強化供應商管理。企業要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整車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明確的產品安全指標要求,制定供應商質量體系評價制度,強化供應商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積極配合開放與產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議。
嚴格生產質量管控。企業要建立完備的生產信息化管理系統,合理設置安全質量監控節點,積極提高在線檢測能力。產品下線時按照標准要求開展涉水抽檢、路試抽檢,並重點開展整車絕緣、充放電、淋雨等測試,檢測數據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預期生命周期。
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要積極與動力電池供應商開展設計協同,持續優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浸水、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鼓勵企業研究應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
開展運行安全狀態監測。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測主體責任,自建或委託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企業要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並按照相關標准要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監測數據不得違法違規使用。
強化運行數據分析挖掘。鼓勵企業加強對車輛運行數據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安全問題並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持續優化產品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勵積極研究應用先進安全預警方法,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預警能力。
建立隱患車輛排查機制。鼓勵企業加強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隱患排查,及時跟蹤和確認長時間離線車輛的安全狀態,妥善處理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報警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加強服務網點建設。企業要合理布局售後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不斷完善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提升服務人員安全服務意識,確保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後服務和應急處理能力。各服務網點要設置獨立的動力電池檢測維修區域,落實防火分隔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優化維護保養服務。鼓勵企業細化產品維護保養項目,及時通知用戶進行維護保養,在維修保養時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測,並結合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故障報警信息等開展安全隱患抽樣檢測,及時發現產品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理。同時,企業要依法公開其生產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車輛。鼓勵企業通過駕乘操作規范手冊、視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明確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指導消費者熟悉電池安全使用邊界、車輛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及發生起火燃燒等事故的常見徵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戶檔案制度,確保及時精準確定缺陷汽車產品范圍。
完善應急響應服務。企業要建立完善不同車型及不同使用場景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建立「7×24小時」全天候事故應急響應通道,明確告知消費者應急報警方式,及時、准確接收用戶報警信息,並進行記錄和妥善處理,積極降低事故損失。
深化事故調查分析。企業要加強事故報告和深化調查分析,當車輛發生起火燃燒、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並積極配合開展事故調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整、准確提交車輛事故相關數據、事故分析報告。
開展問題分析改進。企業要重點管控單車型或同產品技術平台重復出現的同類事故,並開展深度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設計或系統性原因導致的車輛事故,要對相應車型採取改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制定專項培訓計劃,並在銷售、售後服務等環節予以告知、培訓。
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企業要加強整車和關鍵零部件等缺陷線索的收集和調查分析,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對於確認存在缺陷的產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並主動實施召回,切實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加強網路安全防護。企業要依法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車聯網卡實名登記、汽車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對車輛網路安全狀態進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網路攻擊、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
強化數據安全保護。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企業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以及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落實個人信息安全防護。企業要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制定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並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加強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提高安全責任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本意見加快建立健全企業安全體系,提高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應商、售後服務等相關企業要協同做好安全體系建設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保障能力。
強化統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後監管。對於發生重大或典型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將依法依規採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際,指導企業按照意見精神做好落實,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
營造良好氛圍。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技術支撐作用。鼓勵行業組織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積極宣揚先進典型,適時曝光負面案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為新能源汽車安全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4. 新能源汽車發展主要障礙的解決方案是什麼
一、完善新能源汽車溫控部分,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停運問題
根據繼電器的故障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探究電機在工作過程中是否容易受到高壓負載的影響,並仔細分析電機的故障碼,達到精確電壓控制的目的。同時,故障分析師應根據繼電器設備開關的閉合性能,對各種繼電器的故障模式進行詳細的修正和修改,以便更清晰有效地發現問題,設計並實施合理的技術解決方案。新能源汽車的常見故障及相應的處理措施也要結合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性能指標,觀察測量電機在不同工況下的不同溫度特性曲線,不斷創新更換電氣溫度設備。
5. 制定選購新能源汽車方案,需要從哪些方面著手
你好,選擇新能源汽車可以從以下幾點考慮,首先是車企的品牌,國產的還是合資,然後根據平時駕駛的方式,高速長途多還是城市道路多,選擇混合動力還是純電動。還要關注是車輛的質保時間,尤其是電池的質保時間。廠家的金融優惠也可以關注下。
6. 徐有高:《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新能源汽車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出台後,亮點在哪
2015年2月26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新能源汽車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下稱《重點專項方案》)徵求意見結束,《重點專項方案》成型後,將逐步進入實施階段。參照此前的科技部項目經驗,為了支持此重點專項,科技部也將撥出資金支持,從而給參與專項研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送來又一波「紅包雨」。
2012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中說,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工程給予適當支持,引導企業在技術開發、工程化、標准制定、市場應用等環節加大投入力度,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隨後,2012年10月三部委就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於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的通知》(下稱《創新工程》),准備好專項資金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項目。之後不久便有了2012年度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25個擬支持項目名單,比如江淮第五代純電動轎車平台技術開發項目、比亞迪新型插電式混合動力車(秦)技術開發項目等。這25個新能源汽車項目本是車企產業升級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題中應有之義,三部委則額外對企業申報的新能源汽車項目劃出專項資金補貼。
最終,江淮第五代純電動轎車平台技術開發項目獲得財政部2億元創新獎勵資金,比亞迪新型插電式混合動力車(秦)技術開發項目獲得2.5億元獎勵資金。在25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獲得了數額巨大的資金獎勵後,2015年春節期間,科技部再次為新能源汽車准備好新年大禮,等待車企來搶「紅包」。
那麼面對科技部又一輪的《重點專項方案》「紅包」,怎麼才能搶到手呢?讓我們逐條找找《重點專項方案》的「搶」點。
《重點專項方案》提出目標,完善電動汽車「三縱三橫」技術體系和新能源汽車研發體系,升級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技術平台;抓住動力電氣化、結構輕量化、車輛智能化三大科技為核心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大變革機遇,超前研發下一代技術。
「三縱」動力系統技術不變,依然是純電動力系統、插電/增程式混合動力系統和燃料電池動力系統;「三橫」則擴展為三大共性核心技術,動力電池與電池管理、電機驅動與電力電子、電子控制與智能技術;在「三橫三縱」之前還有三大科學基礎問題,面向電動化的能源科學、面向輕量化的材料科學和面向智能化的信息科學;在「三橫三縱」之後還有三大支撐平台,基礎設施平台、集成示範平台、國際合作平台。
隨著「三橫三縱」內容的擴展和新能源汽車上下游范圍的擴大,能夠參與領取政策「紅包」的企業將會大量增加,「紅包」的爭搶將會更加激烈,八大「搶點」如下:
動力電池與電池管理項目
《重點專項方案》具體計劃為,轎車動力電池的單體比能量2015年底達到200瓦時/公斤,比2010年提高一倍;2020年達到300瓦時/公斤,總體水平保持在國際前三名以內;2012年《創新工程》申報的動力電池項目計劃是單體比能量2015年底達到180瓦時/公斤,隨著近期動力電池的技術的不斷進化,此次方案再次將2015年底的目標提高了20瓦時/公斤,電池技術的發展將會超出預期。
科技部新能源汽車研發專項或帶來「紅包」雨八大搶點
2012年《創新工程》對申報企業的要求是,電池企業對動力電池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投資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電池單體年生產能力不低於1億安時,這個門檻還是比較容易達到,新一輪《重點專項方案》的申請企業標准可能還會提高。比克、萬向、中航鋰電、國軒高科、天津力神、比亞迪、波士頓、沃特瑪等電池企業都是搶「紅包」的好手。
純電動乘用車項目
新能源汽車整車項目是技術提升後的集中體現平台,獎勵也會集中體現在這一領域。不過由於《重點專項方案》具體實施年限為2015-2020年,時間跨度較大,僅作為未來指導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所以對於具體整車要達到的指標沒有明確說明。不過按照2012年《創新工程》申報項目要求,到2015年,全新平台的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車速不低於100公里/小時,這個標准現在部分低速電動車都能夠達到這一標准,《重點專項方案》的申報條件預計會將最高車速提升至110-120公里/小時以上,續航里程將會在150公里以上。
《重點專項方案》指出,面對我國2020年以後乘用車百公里平均油耗降低到5升以下的嚴格油耗法規,開發新能源汽車技術是汽車能源動力系統可持續發展的唯一途徑。各大車廠預計未來都會有純電動乘用車推出,這里將會是爭搶最為激烈的一個版塊,北汽、江淮、比亞迪、奇瑞、長安、上汽、吉利等都已經排好隊在等待了。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項目
《重點專項方案》披露,2014年,我國的比亞迪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秦」成為世界第四暢銷的插電式車型,歐洲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熱潮迅速興起,大眾、寶馬、賓士、沃爾沃紛紛推出各自的量產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預計2015年歐洲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將進度快速增長期。
《重點專項方案》明確提出,要形成中國特色插電式電動汽車主流技術路線、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著名品牌和主打車型,所以這也可能是另一個「紅包」密集區。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推廣初期暴露出一些問題曾經被過度放大,讓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與純電動的技術路線之爭一度進入白熱化。但其實出現的問題並不在於技術路線,而在於基礎設施的配套,未來政府將會減少對技術路線的干預,而主要營造一個統一、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最終由市場來選擇具體技術路線。
根據2012年的《規劃》,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要求,純電續航里程在50公里以上應該是未來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基本配置,否則連補貼免購置稅等優惠也享受不了。2012年的《創新工程》項目申報要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在混合動力驅動模式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優於乘用車第三階段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不少於30%,可能這一次還會有類似的要求,插電式混動車企業應該早做准備。目前插電式混動乘用車中,上汽和比亞迪都有成熟車型推向市場,未來也應該會有新車型推出,兩個企業應該都是大熱門。
純電動商用車項目
純電動商用車方面,可能不會像乘用車設定最大續航里程,將根據不同的用途和使用環境選擇合適的電池技術和商業模式,從國家最新的純電動客車補貼辦法來看,單位載質量能耗或將在下批次項目審核中提出要求。據第一電動研究院2014年新能源客車產業研究報告統計數據顯示,單位載質量能耗較低的客車企業,廈門金龍、東風、宇通、北汽福田、一汽、比亞迪和中通客車等企業都已經做好熱身運動。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項目
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領域,尤其是在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領域,市場已經有了一定規模,驅動模式漸漸由政策驅動向市場驅動過度。《重點專項方案》中對於這一塊的要求也比較少,預計這一領域新一輪的「紅包」數量會比較少。
燃料電池車項目
燃料電池車領域目前主要就是上汽在領跑,第二梯隊也是相差很遠,整體水平距離國際先進水平還是有不小差距,《重點專項方案》提出目標,要在燃料電池汽車技術取得突破,達到產業化要求,實現千輛級市場規模。新一輪重點項目可能會增加燃料電池車的數量,讓第二梯隊的企業能夠再堅定一點決心。目前已經披露出燃料電池車的上汽、宇通、陸地方舟等或許都將從中受益。
電機驅動與電力電子項目
2012年的《創新工程》中沒有單獨設立電機驅動方面的項目,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水平的提升,作為核心技術的電機驅動與電力電子被放上議事日程。《重點專項方案》提出,驅動電機技術水平保持國際先進,電機驅動控制器比功率2020年比2014年提高一倍,趕上國際先進水平。據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理事會執行副理事長,清華大學教授歐陽明介紹,我國電機控制器的功率密度比國外差一倍,國外是12—14,我們是7—8,主要是我們的基礎元器件沒法在底層封裝,都是買的模塊。此次《重點專項方案》可能會在電機驅動控制器方向單獨設立扶持項目,之前必須與車廠捆綁立項的電機企業終於不用再跟在後面蹭「紅包」了。
電動汽車電氣化、輕量化、智能化、網聯化項目
《重點專項方案》還提出,全面提升純電動汽車電氣化、輕量化、智能化、網聯化水平,小型電動轎車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市場化推廣達到國際領先。由於電動車電池重量和頻繁充電的問題,電動汽車對輕量化、智能化和網聯化的要求要高於傳統汽車,如果能夠像寶馬i3那樣對電動汽車採用全輕量化車身設計來減重等設計,都可以在這一輪搶到更多的機會。
除了以上的8個紅包「搶」點之外,十二個模塊還有很多可以想像的空間,但是本著「集中投入、重點突破」的原則,此次《重點專項方案》可能也不會把網撒得太大。
另外,此次《重點專項方案》特別強調,2014年,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後發布多項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政策措施,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出現快速增長的良好勢頭,成為新能源汽車進入家庭的元年。這是各部委首次在官方的文件中認可2014年是新能源汽車元年,如果說「北京奧運」、「十城千輛」等示範推廣都是對新能源汽車投石問路的話,那麼現在國家已經基本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方向——為2020年實現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500萬輛提供技術支撐。
我國新能源轎車技術產業化水平居世界第二位,並且有望在2015年躍居第一位。中國與美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車市場,雖然2014年中國新能源汽車的市場銷售仍然落後美國市場4萬輛,但是,由於新能源汽車市場本身具有的政策依賴性,加上中國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大力政策支持,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將在最近一兩年超越美國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車市場。
種種跡象表明,國家對於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不但明確,而且不遺餘力,未來給出的優惠政策將會越來越多,獎勵「紅包」沒有最大、只有更大,比的就是看誰速度更快。
7. 新能源汽車發展主要障礙的解決方案是什麼具體應該怎麼做
一、加強科研和核心技術
核心技術是支撐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動力。如果中國不能在新能源汽車行業實現技術獨立,就很容易受到發達國家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方面的技術影響。因此,中國應重點加強新能源汽車的研究,開發中國獨特的能源核心技術,改進和優化現有新能源技術,促進技術創新和突破。例如,在開發混合動力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要注重充電技術的研發,提高能量轉換的速度和效率,滿足市場需求,積極了解市場客戶的需求導向。並把它作為我們自己的開發和研究方向。此外,在研究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的過程中,要繼承傳統汽車的優勢,將傳統油動力汽車的優勢與現代新能源汽車的優勢結合起來。
四、新能源汽車企業應更加重視售後服務
從消費者的角度積極考慮問題,讓消費者從他們的心中認可新能源汽車。面對世界面臨的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問題,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推廣有了新的發展空間。
目前,新能源汽車存在技術相對落後、基礎設備不完善、國家政策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因此,針對這些問題,相關部門和新能源汽車行業應積極推進技術創新,完善基礎裝備,加強政策支持,實現新能源汽車的進一步發展。
8. 現如今新能源汽車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什麼有哪些可能的解決方案
目前在轉變的節點還沒有理想的量產車可以考慮;燃料電池汽車只是發展過程中的畸形產物,後期也會消失;那麼現階段能選擇的車型只能下EV純電,而這種車並不適合所有群體。肯定不值,但是你加上車牌的附加價值呢,就照五萬算吧,五萬買剩下的鐵架子和電池,值么?你要說打死也不買,那隻能說明你不是剛需,慢慢等搖號吧,畢竟每個人的需求都不一樣。
可以做到2000次以上,電池衰減低安全性高。唯一較擔心的問題是混動結構會比較復雜,除了4s店外面不一定會修,但不過目前沒有出過問題。表顯油耗是百公里3.1。用電,用油基本各佔一半。
9.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