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備指標
①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7月1日起正式實施。
1.新建住宅小區、停車場等設施應按不低於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充電服務費暫定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6元,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2.對於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仍然按照2013年發布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即「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投資、且符合扶持條件的充換電設施給予不超過30%的財政資金支持」。
3.建議關註:特銳德(300001)公司先後與北汽新能源、蕪湖市政府、眾泰汽車、惠州億緯鋰能、新鄉市政府、浙江時空、安徽國軒、天津市東丼區政府、東風特汽等簽署了相關戰略投資合作協議,通過與政府、電動車製造商、終端用戶等上下游的配合,為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業務的迅猛収展打下良好基礎。2015年公司擬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建設10萬個充電樁,落地城市由12個增至40個,到2020年充電市場佔有率達50%,覆蓋2、3百萬個
法律依據:《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② 充電樁的建設有哪些要求
充電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電、監控、計量;擴展功能包括:電池更換、電池檢測、電池維護。
6.2 充電站應具有對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功能。
6.3 充電站應完成對整個充電站監控,包括供電系統運行監控、充電機運行監控、充電站安全監控等。
6.4 充電站應具有對充電站輸入電能、充電機輸入電能、充電機輸出電能進行計量的功能。
6.5 充電站應包括:行車道、停車位、充電機、監控室和充電站供電設施。充電站的布置和設計應便於被充電車輛的進入、駛出以及停放。
6.6 對於採用電池更換模式的充電站,還應具備電池更換、電池存儲的設備及場所。
8.1 電氣連接
8.1.1 充電機充電介面的功能要求、技術要求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介面》的規定。
8.1.2 充電介面在結構上防止手輕易觸及露電部分。
8.1.3 可移動的充電介面在不充電時應放置在人不輕易觸及的位置,並採取防水、防塵措施。
8.1.4 充電機的輸入電源介面在屋檐防雨線外或室外時:
a)安裝高度應在離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應安裝在合適的防雨箱內(防護等級IPX3及以上)或者採用其他防雨形式。
8.2 安裝和布置要求
系統
7.1 供電系統技術要求
7.1.1 供電系統為充電站提供電源,供電系統的容量要滿足充電、照明、監控、辦公等用電的要求。
7.1.2 該系統符合常規配電系統設置,其輸出為0.4kV、50Hz,宜採用三相四線制。
7.1.3 根據充電站的容量、規模和重要性,可以選擇是否採用專用供電線路或兩路供電線路為充電站供電。
7.1.4 充電站供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的要求;專用變電所或配電室的設計應符合的要求;低壓配電部分的設計應符合的規定。
7.1.5 充電站應盡量減小對公用電網電能質量的影響,如果達不到相關標准規定的功率因數或諧波控制要求,應採取有效的無功補償或諧波治理措施。
7.2 供電系統布置要求
7.2.1 供電系統的布置不應妨礙充電站的發展,要考慮擴建的可能性。 7.2.2 考慮電源的進線方向,供電系統應位於充電站內偏向電源的一側。 7.2.3 供電系統應考慮進線、出線方便。
7.2.4 供電系統應考慮設備運輸方便。
7.2.5 室外配電裝置與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的規定。
8.1 電氣連接
8.1.1 充電機充電介面的功能要求、技術要求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介面》的規定。
8.1.2 充電介面在結構上防止手輕易觸及露電部分。
8.1.3 可移動的充電介面在不充電時應放置在人不輕易觸及的位置,並採取防水、防塵措施。
8.1.4 充電機的輸入電源介面在屋檐防雨線外或室外時:
a)安裝高度應在離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應安裝在合適的防雨箱內(防護等級IPX3及以上)或者採用其他防雨形式。
③ 北京推動單位內充電設施補助 新建內部車場不低於25%充電車位
原文如下:
北京市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路,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國家能源局等三部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4S店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於專用、營運、銷售車輛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及政府補助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第四條 鼓勵各單位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需求,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在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具體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包括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新建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25%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既有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電源條件不能滿足10%建設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設不少於2個充電設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社會單位可參照上述標准開展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四)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在京中央企業的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優先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設施。
第六條 各單位在單位內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不能代收代繳電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經停車場產權單位同意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及管理單位等應積極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申請安裝核減電表,實現獨立計量。
第八條 新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准規范;既有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設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實際情況,逐步完成新國標升級改造。
第三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宣傳,讓職工全面了解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和使用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探索內部停車場與充電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的錯峰管理機制,挖掘單位充電設施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潛力。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職工使用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電費及服務費標准。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結合職工充電需求,完善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避免燃油車佔用充電車位。建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信息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後仍長時間佔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等各方的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巡檢,將安全責任全面落實;遇重大活動、汛期等情況,加強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三條 在滿足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第四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
第十四條 本市對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助資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持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
與財政存在供養關系的各類公共機構自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資金按照單位預算途徑解決,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公共機構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由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准規范。
(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電設施應具有充電安全責任保險,且與場地權屬單位或該場地的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台,滿足功率接入要求,並能夠實現充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標准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補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④ 車庫,按最新國務院要求,需要加充電樁嗎
需要。
發改會、住建部、交通部、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關於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勵引導有實力的停車場管理企業及充電服務企業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運營,有序建設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務區配建城際快充站,簡化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審批流程,與停車場同步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時,相關部門要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電申請審核、審查停車場施工圖、項目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比例落實情況的核實。對用電容量較大的需預留配電條件,確保規劃配建比例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分析認為,根據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 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達200萬輛、累計產銷量超過500萬輛。充電設施與車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車1:3、乘用車 1:5考慮,假設全部按照乘用車的標准5:1來配置充電樁 ,2020年市場規模可達1000億元。相關上市公司可關注雪萊特(002076)、易事特(300376)、國電南自(600268)。
(4)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備指標擴展閱讀
車庫變壓器容量設計時,方案設計階段通常採用單位指標法計算。規范中給出各類建築物的單位建築面積用電指標,非機械汽車庫用電指標為8 ~ 15 W / m2,變壓器容量指標為12 ~ 34 VA / m2。
現行設計規范中對於車庫是否安裝充電樁、充電樁比例如何並未進行詳細說明,設計中在未考慮是否設置充電樁時,車庫配電也常按照最大值34VA / m2計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常規車庫變壓器容量設計採用需要系數法,充電樁配電容量根據公式(1)計算。
公式(1)中各台充電機的輸出功率因設計人員缺少實際測試數據,採用充電樁額定輸出功率計算,表2中數據顯示,實際充電功率為充電樁額定輸出功率的58 % ~ 99. 5 %,表中僅不到一半車型充電效率在80 % 以上,保守估計根據公式(1)計算結果偏大10 % 左右。
⑤ 停車場必須配置充電樁嗎
國家四部委對於新建住宅都是有100%安裝或預留充電樁的要求,包括停車場也有較大比例要求;對於舊老小區,國家也是要求逐步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增加充電樁的改造工程,雖然沒有具體要求,但需要安裝充電樁是肯定的。具體可以參考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通知。
勵引導有實力的停車場管理企業及充電服務企業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運營,有序建設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務區配建城際快充站,簡化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審批流程,與停車場同步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時,相關部門要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電申請審核、審查停車場施工圖、項目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比例落實情況的核實。對用電容量較大的需預留配電條件,確保規劃配建比例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⑥ 汽車充電站的充電站標准
該標准根據動力蓄電池存儲能量、充電服務能力將充電站分為四級。其中一級充電站的蓄電池存儲能量不小於6800千瓦時,或單路配電容量不小於5000千伏安,每天可以為200台次以上大中型商用車,或500台次以上乘用車提供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而四級充電站的蓄電池存儲能量小於1700千瓦時,或單路配電容量小於1000千伏安,每天可以為40台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車,或100台次以下乘用車提供電池更換或充電服務。
根據節約用地的原則和電動汽車的使用特點,標准提出充電站宜與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合建,合建後不應影響原有設施的安全與使用功能。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城區內充電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設置在城市幹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其中,公交用電動汽車充電站宜設置在公交場站內,其它專用電動汽車充電站設置在相應的停靠站內。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高溫、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當充電站緊鄰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時,應設置在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
充電站充電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其高度不低於0.8米。充電機的充電連接器放置處應有明顯的文字標識和警示標識。充電站要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警告標識、消防安全標志和圖像採集區域標志,並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充電區、電池存儲區等場所還要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與加油加氣站共建的充電站,電池充電設備、電池更換設施與危險性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柴油設備外緣的距離均不得小於3米。
此外,該標准還對充電站的行車道和停車位作了規定。充電站的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從入口到出口至少有2條車道。充電站內車道寬度不小於4米,站內的道路轉彎半徑不宜小於9米。充電區、電池存儲區和更換區不得採用瀝青路面。
⑦ 電動汽車充電樁應按總車位多少預留
新建小區國家規定是100%,其他小區原國策是不小於18%,另外個別地方也有相關規格請參考當地發改委相關政策
⑧ 浙江新建小區充電樁配比是多少10%還是20%有明確的規范嗎
根據介紹,2015年07月03日 《杭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近期布點規劃》已獲杭州市政府批復,今後,杭州新建小區,都需要為充電樁預留10%的停車位,也可以理解為要預留10%的充電樁安裝位置。
⑨ 江蘇省小區充電樁配置比例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的所有車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公共停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充電樁將占停車位20%-30%。
在朗詩競園小區,國網常州供電公司為小區居民投資建設4座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以解決居民充電難問題。常州供電潤源電建公司副總經理趙清源告訴記者,4座充電樁中,1座是60千瓦容量的快速充電裝置,約1小時汽車電瓶即可充滿;3座是7千瓦容量的慢速充電裝置,約7-8小時才能充滿。
今年,常州供電將提升新建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比例,將原有「配備具備停車位數量10%的充電容量」突破至「建成停車位數量20%-30%的具備普適性、功能齊全的低壓交流充電樁」,有效應對日益增長的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充電樁
充電樁其功能類似於加油站裡面的加油機,可以固定在地面或牆壁,安裝於公共建築(公共樓宇、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和居民小區停車場或充電站內,可以根據不同的電壓等級為各種型號的電動汽車充電。充電樁的輸入端與交流電網直接連接,輸出端都裝有充電插頭用於為電動汽車充電。
充電樁一般提供常規充電和快速充電兩種充電方式,人們可以使用特定的充電卡在充電樁提供的人機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進行相應的充電方式、充電時間、費用數據列印等操作,充電樁顯示屏能顯示充電量、費用、充電時間等數據。
截至2020年6月底,全國各類充電樁保有量達132.2萬個,其中公共充電樁為55.8萬個,數量位居全球首位。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充電樁
⑩ 電動汽車充電站的配置
根據規模大小,有不同的配置 (由專業充電樁:易事特):
以一個公交專用充電站為例:
進線電源一般採用10kV,那麼,就需要【1】中壓配電設備;
10kV需降壓至0.4kV,那麼,就需要【2】乾式變壓器;
0.4kV電源需要送到各個充電設備,那麼,就需要【3】低壓配電設備;
最後依次是【4】各個充電設備、【5】其它的輔助用電設備、【6】充電站的集中監控設備、【7】充電站的消防安全設備。
前三項集成在一起,那就是箱式變電站;若沒有集成在一起,那麼你就需要建一個配電房,把前三項設備安裝進去(需要通過規劃審批);
若所有項【1-7】都集成在一起,就基本是眾業達的預裝式充電站概念了。
當然,最後可能還需要一些其它的配套,例如:雨棚、調度值班室或司機休息室、洗車設備、車輛檢修設備、安防監控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