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項目核准管理
㈠ 中國對電動汽車產業都有什麼政策
目前階段純電動轎車中央財政補貼6萬元,純電動客車最多可補貼50萬元。但這些車輛必須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薦目錄」,並且在25個示範城市范圍內運行,這些城市另外還有補貼和政策。
㈡ 新能源汽車項目用地的法律依據
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司主業發展,
鼓勵獲取資源,
同時利於規范管理,
防範風
險,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投資開發的陸上風電項目、光伏項目和海上風電
項目。
第三條
新能源項目用地應遵循合法性原則,用地方式、土地性質應合法合
規,權屬清晰,不得出現違法佔地的情形。
第四條
新能源項目用地應遵循節約性原則,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能
用劣地的不用好地,
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農用地,
盡量集中用地,
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章
新能源項目用地的性質
第五條
新能源項目的升壓站和綜合樓(包括海上風電項目在陸地上或填海
形成的土地上建設的升壓站和綜合樓)
用地屬於永久性建築用地,
應辦理建設用地
手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條
新能源項目的集電線路和送出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應按國家法律法規
或當地法規政策辦理合法手續。
第七條
新能源項目的箱變基礎和匯流箱基礎如佔用土地,應按國家法律法
規或當地法規政策辦理合法手續。
第八條
新能源項目的進場道路和場內道路用地,除了利用鄉村道路、防火
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項目的場內道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
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
不改變土地性質的情形外,
都應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取得國
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九條
風電項目的風機基礎用地屬於永久性建築用地,應辦理建設用地手
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
光伏項目的場區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並辦理備案手續;光伏扶
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的場區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但不得破
壞生產條件,
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並按照項目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提出的建設要求實
施;
林光互補項目的場區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
並按照法規要求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和租賃手續。
㈢ 海南電動車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要求,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開展低速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標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各市縣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及生產銷售監督執法。二、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清理整頓各市縣政府是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扎實做好生產企業清理整頓工作。清理整頓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調查摸底(2019年1月)。許可部門開展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全省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設立時間、生產規模及產品等基本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調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各市縣政府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調查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企業及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無任何生產資質的企業情況。(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各市縣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調查摸底情況匯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第二階段督促整改(2019年2月至3月)。各市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許可名義生產的企業,責令制定整改計劃,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對拒不整改的,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暫停其《公告》資質,或上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注銷、吊銷觀光車生產資質;(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無營業執照和任何車輛生產資質的,依法取締查封。(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第三階段清理整頓(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各市縣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市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設定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督辦落實。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准及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相關政策發布後,按照明確的相關標准、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市清理整頓專項計劃,依法採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速電動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政府負責)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質量水平,申請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通過轉型升級、並購重組等方式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鼓勵中小企業向汽車零部件配套領域轉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配合,各市縣政府負責)三、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各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准入條件;停止注冊登記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停止核准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市,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台規范管理政策及規定後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各市縣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強化項目監管,對已立項建設的新能源汽車項目進行核查,確保批建內容一致;不允許以新能源汽車或零部件的名義核准備案項目後,實際生產低速電動車。已核准建設或已投產的新能源汽車項目,實際生產低速電動車的,要停產整頓。(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負責)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將低速電動車納入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重點,依據清理整頓的時間節點,分步驟劃定禁、限行區域,嚴查闖禁行、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努力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交通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載客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營運載客的四輪和三輪電動車。制定在用車輛處置辦法,設置兩年過渡期,鼓勵通過置換、回購、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電動車。(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㈣ 新能源汽車准入欲放寬,「鯰魚」爭奪戰上演
作者?|陳凱欣
來源?|汽車大觀
「請給我一次失敗的機會。」這是21年前,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對吉利汽車生產准入機制的請願。在新能源汽車大發展的今天,小鵬、蔚來等造車新勢力,也都曾為企業生產資質與產品准入發愁。
不過今後,車企獲取資質的嚴格限制,正逐漸松動。
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表示將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10項內容進行修改。
這次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時間截止2020年3月10日。屆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將相應做修改,重新公布。
種種趨勢都表明,未來汽車市場的馬太效應將愈發明顯,不過換一個角度看,激烈競爭不僅會為行業帶來好的發展,也能給用戶帶來更好的價值,消費者將是行業優勝劣汰的獲益者之一。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㈤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中,預計2020年 下半年會出台,政策放寬,刪減不少。
㈥ 國家發改委發文調查新能源汽車項目,恆大、寶能被點名
總結
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是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因此,遏制盲目上馬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項目等亂象,並推動完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管理相關法規,建立健全僵屍企業退出機制,加強企業准入條件保持情況監督檢查,促進優勝劣汰就成為了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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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汽車產業改革開放新形勢,完善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完善汽車產業投資項目准入標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市場主體投資行為,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向。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著力構建智能汽車創新發展體系。第三條堅持使市場在汽車產業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的汽車投資項目。第五條汽車投資項目分為以下類型:
(一)汽車整車投資項目按照驅動動力系統分為燃油汽車和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個產品類別。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發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含替代燃料汽車),包括傳統燃油汽車、普通混合動力汽車,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投資項目。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電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純電動汽車(含增程式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投資項目。智能汽車投資項目根據驅動動力系統分別按照燃油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二)其他投資項目包括汽車發動機、動力電池、燃料電池和車身總成等汽車零部件,專用汽車、掛車,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投資項目。第六條汽車整車和其他投資項目均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汽車整車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二章投資方向第七條優化燃油汽車產能布局,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省份聚集。汽車產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業應加大資金投入和兼並重組力度,加快技術進步,淘汰落後產能,增強市場競爭力。第八條科學規劃新能源汽車產業布局,現有燃油汽車企業應加大研發投入、調整產品結構,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嚴格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範盲目布點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及現有企業純電動汽車擴能項目,應建設在產業基礎好、創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強、發展空間大的省份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推動新增產能向新能源汽車消費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車替代潛力較大省份集中。第九條聚焦汽車產業發展重點,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智能汽車、節能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先進製造裝備,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技術及裝備研發和產業化。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非金屬復合材料、高強度輕質合金、高強度鋼等輕量化材料的車身、零部件和整車,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車控制系統,高效驅動系統、先進車用動力電池和燃料電池產品,車用動力電池等製造、檢測技術和專用裝備;
(二)智能汽車領域重點發展復雜環境感知、新型智能終端、車載智能計算平台等關鍵共性技術,車載感測器、中央處理器、專用晶元、操作系統、無線通訊設備等關鍵零部件和系統,推動技術研發能力、測試評價能力、軍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三)節能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高效發動機、先進自動變速器和混合動力系統等節能技術和產品;
(四)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領域重點發展動力電池高效回收利用技術和專用裝備,推動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能力建設;
(五)汽車零部件再製造領域重點發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製造技術和工藝,推動零部件舊件回收和再製造產品質量控制等能力建設。第十條調整產業組織結構,增強企業競爭能力。通過股權投資、產能合作等方式,推動企業兼並重組和戰略合作,聯合研發產品,共同組織生產,提升產業集中度。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國有汽車企業與其他各類企業強強聯合,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車企業集團。整合產、學、研、用等領域優勢資源,推動汽車產業骨幹企業組建產業聯盟和產業聯合體。推動汽車企業開放零部件供應體系,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平台化、專業化零部件企業集團。
㈧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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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准入條件及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准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准,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准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製底盤,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條件: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准、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採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范圍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准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准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