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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管理新規

發布時間: 2022-06-20 15:18:49

『壹』 新能源汽車與燃油汽車在國家層面對其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不同點

一、新能源汽車政策有哪些規定

1、純電動綜合工況續航里程補貼

航300km以下的車型補貼會大幅下降,只有續航300km及以上的車型才能獲得比以往更高的財政支持;續航里程下限從100km提升到了150km,並且增加了400km續航里程補貼的檔位;

2、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補貼

對於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能量密度的硬性要求,從90Wh/kg提升到105Wh/kg;1.1倍的補貼調整系數依然存在,但是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必須達到140Wh/kg才能享受(2017年為120Wh/kg),對於低能量密度低車型(105~120Wh/kg),補貼調整系數則是下降到了0.5。

3、2018年新能源政策介紹:貸款央行11月8日正式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該新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4、不受尾號限行: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統一部署,自2017年11月20日起,將在全國分三批推廣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該專用號牌將於今年底前在所有省份省會市及部分地市正式啟用,2018年上半年全國全面啟用。該規定對於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人群可謂福利滿滿,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車輛將不受限行規定的限制,且在大量停車場享受前兩個小時停車免費的政策;此外在北京、深圳等限牌城市,新能源汽車號牌並不需要搖號。

二、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三、國家補貼

我國是最早啟動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國家之一,自2013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合計補貼484.44億元,極大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在2009年以前不足500輛,到2015年底已經增長到了58.32萬輛。

根據新能源汽車的不同種類、不同續航里程,財政補貼的額度也是不同的。除了財政補貼以外,部分城市還有額外福利。



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發動機汽車等。

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要求深入實施發展新能源汽車國家戰略,推動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汽車強國。

『貳』 五部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後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准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准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後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的相關標准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准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叄』 新能源電動汽車在安全方面國家都有哪些規定

必須要解決電動汽車所帶來的污染,還有必須要讓汽車的電力能夠穩定的使用,同時也要保障電動汽車行駛時的安全問題,要對新能源汽車進行更高水平的安全性能檢測。同時國家會對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廠商調低相應的補貼,可能會導致很多人不太願意去購買新能源汽車。

『肆』 九月新出台的政策是如何規定新能源汽車方面的

政策起因

現階段我國擁有汽車的家庭越來越多,而這也導致了我國汽車尾氣的排放量逐年增高,對天空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所以針對這一問題,導致了新能源汽車的出現,而新能源汽車的出現,正好符合國家的要求,從而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從07年開始就有政策支持開發新能源汽車,而到了目前為止,新能源汽車已步入廣大人民的視野,基本上隨便問一個人都知道新能源汽車是什麼樣的汽車。

『伍』 新能源汽車的政策與法規

法律分析
新能源汽車政策有如下規定:1、純電動綜合工況續航里程補貼。續航300km以下的車型補貼會大幅下降,只有續航300km及以上的車型才能獲得比以往更高的財政支持;續航里程下限從100km提升到了150km,並且增加了400km續航里程補貼的檔位;2、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補貼。3、貸款央行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4、不受尾號限行。該規定對於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人群可謂福利滿滿,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車輛將不受限行規定的限制,且在大量停車場享受前兩個小時停車免費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陸』 武漢市電動車管理新規2021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對電動車生產企業做出新的要求,對消費者在日常使用的電瓶車也做出新規定,此舉有利於完善電瓶車企業合理規范生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購買電瓶車的利益;有利於促進電瓶車產業結構創新升級,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此管理辦法於去年4月15日開始實行。
一、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二、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三、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四、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五、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六、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2020年電動車上牌規定
電動車上牌的規定各個省市不同,以武漢市為例,電動車上牌規定如下:
根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其安裝防盜晶元。
什麼樣的電動車超標
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大於25km/h,重量不大於55公斤,電機功率不大於400W,必須要有騎行腳踏功能,電池電壓要不大於48V,兩輪間的軸距要不大於1250mm,最大寬度不大於450mm,必須要滿足防火阻燃和防止篡改的要求,並且是全文強制要求。
目前全國的電動自行車生產標准由生產許可證制度轉為了更加嚴格的3C質量強制認證制度,也就是說,沒有經過3C認證的電動車都是屬於超標電動車范疇!
「舊國標」電動車怎麼處理
已購買的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怎麼處理?市民朋友們較為關心的是,今年4月15日「新國標」實施後,已購買的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應如何處理。
按照工信部要求,新標准正式實施後,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妥善的解決辦法,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納入機動車管理等方式,在幾年內逐步化解。
超標電動車能上牌嗎
據統計,目前市場上90%的電動自行車都屬於超標車。所有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都是屬於超標電動車,之所以我們推出備案登記這一措施,是考慮到很多人買來的電動車因為超標無法上牌,成了無牌車,被偷了也無從查起,所以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實施了備案登記這一便民服務措施。但根據國家標准,這些電動車都屬於超標的,這次國家做出規定,是從源頭上杜絕了生產廠家和商家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過渡時間是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為止。
無論是你剛買的電動車還是之前一直在騎的,只要是超標電動車,無論以前備案登記的,還是現在備案登記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時間,就不能上路了。
電動車用什麼頭盔
目前電動車新國標限制車速不超過25km/h。但市面上仍存在大量超標電動車,最高車速可以達到40km/h甚至更高。這個速度低於摩托車、高於自行車。因此理想的電動車頭盔既不需要像摩托車頭盔那麼重型,也不需要自行車頭盔那麼多通風孔。另外如果能在傳統頭盔被動防護的基礎上加入科技成分,提高頭盔可視性來降低事故發生率那就更好了。至於價錢,當然要在合理范圍內。
買電動車需要注意什麼
1、續航能力,根據自己的出行長短需求選擇續航能力合適的電車。
2、電車外觀,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心儀的電車,購買時查看電車外觀的油漆、做工有無缺陷。
3、剎車性能,試騎心儀的電車,檢查剎車性能有無問題,體驗騎行的感覺是否舒適。
4、保留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售後卡,要求商家開具發票,以免後續出現問題需要維權。
溫馨提示:最好選購大品牌有保障的電車。
相關問答
【問】騎電動車需要哪些證件?
【答】電動車需要電動車行駛證,電動車行駛證是證明一輛電動車有行使權力的一種證明。就像行車證一樣。沒有電動車行駛證是無法駕駛電動車上路的。
電動車行駛證辦理所需證件:
一,身份證
二:購車發票
三:若不是本地人,必須持有本地暫住證明。
持以上證件到購車點就可以辦理。
【問】電動車行駛中突然沒電了,是怎麼回事?
【答】電動車突然沒電可能存在的原因有5個,一是電動車的線路出現問題、二是電瓶壞了(有虛電所以可以亮燈)、三是剎車未回位、四是控制器進水燒壞、五是轉把故障失效。如果全車沒電,則有可能是電機電流過大導致跳閘,此時可以通過打開底座下的斷路器恢復供電。
【問】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區別是什麼?
【答】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區別是:材料不同、助力方式不同、速度不同
1、材料不同:電動車採用的都是鋼鐵材質,比電動自行車重量大的多。電動自行車的外殼一般是ABS工程塑料,外通過噴漆烤漆等工藝加工而成。
2、助力方式不同:電動車的燃料是電,電動自行車一方面是電力另一方面是可以人力。
3、速度不同:電動車的速度可以達到每小時120公里,可電動自行車不行,一般都在每小時20公里左右。

『柒』 新能源電動汽車國家強制標准

法律分析: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捌』 2021電動車管理規定是什麼

1、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2、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3、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4、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5、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6、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對電動自行車企業做出新的重大調整,促進安全規范生產

調整措施:電瓶車速度從20km/h增加到25km/h;車身質量從40KG提高到55KG;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電瓶車必須必備腳踏功能並且還要防火、防水。

這些措施從各方面提高電瓶車的安全性能,並且從速度上增加,提高用戶的使用效率;車身重量的增加,提升電瓶車在行駛過程中的穩定性;功率的增加,將加大提高續航里程,減少用戶充點頻率;可以看到,這項舉措的實施實在全方位的為消費者和交通安全著想。

『玖』 「寬進嚴出」為何成為新能源汽車准入新規

高等教育中存在「嚴進寬出」與「寬進嚴出」兩個概念。

顧名思義,前者通過較高的學業准入門檻,對人才進行選拔之後重點培養;而後者則將人們受教育的權利開放,依靠最終學習產生的效果同樣來達到培養人才的效果。

9月1日起,工信部修訂後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開始實施。

原規定對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體現的是主管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保障產品安全、品質的初衷。

而至於新規刪除「設計開發能力」以降低准入門檻,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表示,「降低准入門檻,減少對新進入企業的束縛,並不意味著汽車行業技術門檻的降低,而是表明企業准入審查的重點監管方向由研發能力轉向了生產能力、質量及一致性控制能力、售後及安全保障能力。」

因此,「嚴出」或比「嚴進」更傾向於過程導向型。在崔東樹看來,國家把監管重點從准入環節移至生產環節,不是在弱化監管,而是把監管放在了更準的地方,更有利於企業在充分競爭之中得到充分發展,有助於新能源車市場規范和釋放新活力,推動新能源車銷量進入高增長新階段。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拾』 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電動車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4個政策:
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即大家口中講的電動車新國標法規,主要內容規范了電動車的生產標准、上路標准、騎行標准、安全標准等;
2、《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規定》是一項強制規范電動車的使用場景、禁止使用場景、使用標準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一項針對企業生產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項針對國內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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