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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消防預案

發布時間: 2022-07-06 10:35:33

㈠ 西安車輛限行規定里的新能源車指的是什麼

西安不受限行影響的新能源汽車指的是:純電動機動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根據《西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政辦發〔2016〕76號)有關規定,西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每次啟動我市空氣重污染Ⅲ級應急響應時發布的機動車禁限行通告第七條有新能源汽車的說明如下:

七、以下類情形機動車不受禁限行措施影響:

1.公共汽車、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機動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出租汽車(含快捷貨運計程車、不含租賃車輛);

2.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學校校車、單位班車(通勤班車)、郵政專用車、殯儀館的殯葬車輛、大型客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運證件的車輛;

3.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4.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警車,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園林、環衛、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使」、「領」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5.「綠色通道」車輛(即整車運送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包括新鮮蔬菜水果,鮮活水產品,活體畜禽,新鮮的肉、蛋、奶)。

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汽油柴油等少污染、低噪音、無公害的清潔能源作為動力來源,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在日本通常被稱為「低公害汽車」,包括5 類,即:以天然氣為燃料的汽車、混合動力汽車、電動汽車、以甲醇為燃料的汽車、排污和燃效限制標准最嚴格的清潔汽油汽車。在美國通常稱作「代用燃料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BEV)、增程式電動汽車(EREV)、混合動力汽車(HEV)(油氣混合、油電混合)、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氣、醇醚【甲醇(MTBE)、二甲醚(DME)、乙醇汽油(EG)】)汽車、氫能源動力汽車(FCEV)、天然氣汽車(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液化石油氣汽車(,LPG)、太陽能汽車(SE)、及其它新能源(飛輪等高效儲能器、超級電容器)汽車。

㈡ 北京消防如何檢查電動車銷售點

從市消防局獲悉,北京消防部門在對電動車銷售店進行安全檢查時,要求商家落實「四不準一提示」措施,即銷售場所不準住人、不準儲存大量電池、不準代客充電、不準私自改裝電動車及電池,在售車的同時要對顧客進行安全使用提示,並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明顯位置張貼電動車安全防火警示的銘牌。

大興消防支隊在對電動自行車銷售、使用場所檢查過程中,對場所全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防範教育,切實讓每名上崗人員知曉電動自行車火災危害性,杜絕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室內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並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使用場所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組織消防疏散逃生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東城消防支隊重點檢查了電動車銷售點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使用情況,安全出口是否暢通、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符合規定、消防安全預案是否完善、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以及電動車停放充電、蓄電池安全管理等情況。

㈢ 電動車上樓違法嗎

法律分析:電動車上樓不違法 。如果在樓道內或家中充電是違規的。因為近幾年全國出現多起在家中或者樓道內充電造成爆炸起火的事故 。如果車輛放在樓道內 會妨礙別人逃生,也是違規的 。

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 接受委託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㈣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電動車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動車。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本規定適用於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如發現電動自行車出現電量忽大忽小等電池不穩定現象,要及時排查,以免發生意外。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 同一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並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㈤ 電動車換電櫃預防起火用什麼滅火系統

應首先切斷電源,再使用乾粉滅火器預防起火,提前做好預案。

㈥ 八月一日電動車新規定

電動車停放管理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車或充電,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罰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三十七條提到: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2、高層民用建築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3、未設置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4、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6、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7、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㈦ 電動車停放新規8月起施行,是什麼新規

近日,應急管理部公布《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提到:8月1日起,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非經營性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

此外,《規定》還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違規動火、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牌未落實值班制度,未按規定建立消防組織等將受到處罰: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電動自行車電梯內自燃案例帶來血淋淋的教訓:

2021年5月10日晚,成都市一小區電梯內發生電動車燃燒火情,造成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

2021年5月20日,北京一居民樓深夜大火致一死一傷!

2021年5月1日,湖北十堰一家電動車店面發生火災,從消防部門披露的細節來看,現場火勢兇猛,幾乎整個店面都被燃燒殆盡,旁邊兩個門店也被火勢蔓延,損失慘重。

2020年8月18日,杭州一小區地下電動車庫突發火災,11輛電瓶車燒焦。

2019年7月12日凌晨,電動車樓梯間內起火 車主被行政拘留10日。

以上內容參考 光明網-注意!8月起高層民用建築停放電動車可罰款

㈧ 電動車上樓可以報警嗎

「答:若無法協商解決、可請求物業介入對其進行糾正。仍無法解決的,因為電動車上樓已經危及到小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㈨ 又是電動車火災,事故已導致人員傷亡!我們該吸取哪些教訓

近日,安徽省亳州中院對一起小區亡人火災作出終審判決。這場火災發生於2019年7月28日凌晨,亳州市一小區某單元樓道口,16輛停在樓道的電動車自行車均被燒毀,住戶謝某某在逃生中受傷,後經救治無效身亡。

盡管事件的損失已不能挽回,我們也應該從中吸取教訓。一、電動車車主不得佔用居民樓樓道等消防安全通道給電動車充電,物業管理人員有權予以勸阻。二、不在住宅內充電,並且要合理控制電動車蓄電池充電時間,也不可以飛線充電。三、購買正規合標的電動車,不要私下盲目改裝電動車。四、定期檢查電動車情況,一旦電池老化要及時更換。五、小區物業人員要做好安全宣傳,日常排查亂停放和亂飛線充電的行為,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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