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電動汽車限牌
A. 深圳在繁忙限行外地車,純電動汽車是否包括在內
不包括的,深圳市限行只是針對有內燃機的車輛,電動車屬於無內燃機的環保車輛,這個車輛是不受限行管制的
B. 深圳電動汽車限行嗎
法律分析:限行。深圳限行規定為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30分至19時30分,禁止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客汽車在全市道路通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C. 深圳限牌,政府為何這樣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解讀
一、深圳為什麼要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一)目前我市機動車增長迅猛,交通擁堵、交通污染等問題日趨嚴重
1、機動車增長迅猛。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超過314萬輛,近5年年均增長率約16%,每公里道路機動車約500輛,車輛密度全國第一。2013年,新增約37萬輛,增速達16.5%;2014年新增約55萬輛,增速達20.9 %.
2、擁堵形勢嚴峻。伴隨著機動車的持續快速增長,交通擁堵時長不斷上升,交通擁堵區域不斷擴大。據監測,我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從2012年的38分鍾上升至2014年的55分鍾。原特區內形成了「三橫六縱」擁堵帶(三橫:濱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環大道,六縱:南海大道、福龍路、皇崗路、上步路、文錦路、愛國路),晚高峰南海大道(工業七路-東濱路)車速下降至10公里/小時,皇崗路(筍崗-彩田)北行車速下降至15公里/小時,文錦路(筍崗-布心)北行車速下降至14公里/小時,愛國路(怡景-沿河)北行車速下降至9公里/小時,福龍-北環立交北行方向車速下降至14公里/小時,深南路(華富-上步)西行車速下降至10公里/小時。同時,原特區外中心城區交通擁堵狀況也持續加劇,梅林、布吉、南頭等關口瓶頸交通壓力進一步加大。
3、尾氣污染嚴重。不斷增長的機動車和日益嚴重的交通擁堵對大氣環境構成了嚴重污染。據測算,目前機動車尾氣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氣污染源,成為導致灰霾天氣的重要原因。持續增加的尾氣排放嚴重影響了城市環境和市民生活質量。
4、停車難問題突出。隨著機動車總量的快速攀升,停車位缺口不斷加大。據統計,目前我市停車位總計約104萬個,相比314萬的機動車總量,缺口達三分之二。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車輛亂停亂放現象極為嚴重,擠占消防通道、行車道、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空間,極大影響了消防安全、道路暢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
(二)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交通擁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車增長勢頭高居不下。
為了應對小汽車的快速增長和不斷加劇的交通擁堵,近年來市政府先後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書》、《深圳市治理交通擁堵24策》,推出了「優先公交發展、再造慢行系統、持續交通基建、挖掘節點潛力、調控交通需求、綠色智慧出行、嚴格交通執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綜合治理八大策略,不斷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大交通擁堵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軌道建設。繼軌道一期、二期投入運營後,我市迅速啟動軌道三期建設。目前軌道7、9、11號線工程正在緊鑼密鼓建設之中,6、8、9、10號線和2、3、4、5、9號延長線前期工作也在抓緊推進。通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軌道交通已進入網路化運營時代,核心城區軌道網密度達到1.6公里/平方公里,日均客運量超過280萬人次,均處於國內城市較高水平。
二是加快道路建設。2012年以來,沿江高速、新彩通道等47條道路建成通車,坪鹽通道、東部過境高速等23條道路加快建設,坂銀通道、南坪三期等一批重大項目開工在即,目前我市路網密度達到7.3公里/平方公里,處於國內大中城市領先水平。
三是大力發展公交。2012年以來,調整完善公交線路441條,優化新增公交專用道287公里,新建改造公交停靠站3634座,原特區外500米公交覆蓋率由2012年的89%增加到2014年的92%.深圳已成為全球第十一個、國內第四個日均公交客運量超過千萬人次的城市。
四是大力開展交通綜治。2012年以來,打通斷頭路88條,實施了170個片區的交通綜合改善,2014年實施了交通擁堵綜合治理項目205個,局部交通擁堵狀況得到了緩解。
五是加強交通管理。以「法治通城」行動為統籌,持續開展了八類重點車輛、十項30類違法、住宅區周邊停車秩序、「獵虎行動」、禁摩限電等十大專項整治,以剛性執法打造交通嚴管態勢;全方位倡導綠色出行、禮讓斑馬線、禮讓救護車等交通文明理念,以柔性宣傳營造文明守法出行氛圍;探索單向交通、潮汐車道、左轉待轉、借道左轉、排陣式信號控制等交通組織創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出「隱形戰車」、「隱形戰士」、有獎舉報的「兩隱一舉報」措施,充分發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交通文明創建,掀起了「交通文明再提升」的高潮。
六是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通過實施停車收費管理,凈化路面交通秩序,規范停車行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特區一體化進程加快,購車需求持續旺盛,小汽車增長勢頭居高不下。僅2013、2014兩年,我市新增機動車近100萬輛,相當於香港機動車總量的1.5倍。2014年11月份機動車上牌6.8萬輛,同比增長63%;12月1日至20日,機動車上牌4.2萬輛,同比增長132%.盡管政府不斷加大投入,不斷加強交通資源供給,但依然遠遠跟不上小汽車快速增長對道路交通設施的需求,交通擁堵、尾氣排放污染等問題日趨嚴重,。
(三)以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為主要經濟手段的調控措施目前無法推行
在大力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交通發展的同時,我市借鑒倫敦、新加坡、香港等國際先進城市經驗,積極探索採取經濟杠桿手段,調控交通需求,緩解交通擁堵。前一階段,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市提出了擬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調節交通出行、緩解交通擁堵的思路和措施。為充分聽取市民意見,先後召開了兩次聽證會。從聽證會情況看,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存在較大爭議,大部分聽證代表不贊同,部分聽證代表提出了採取小汽車限購措施的建議。近期國家有關部門下發文件,對未列入國家、省兩級目錄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因此,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等經濟手段目前無法推行。
(四)採取增量調控措施遏制小汽車增長,是現階段深圳治理交通擁堵的當務之急
按照現有態勢,未來2年我市機動車還將新增約100萬輛,到2016年底機動車保有量將超過400萬輛。據測算,屆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將從2014年的55分鍾拉長至92分鍾。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間資源將被不斷增長的小汽車所擠占,整個城市的運行效率、大氣環境、生活質量將嚴重惡化。借鑒國內相關大城市的經驗,現階段亟需採取增量調控措施控制小汽車增長,為採取綜合措施治理交通擁堵贏得時間和空間。
二、我市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政府可以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措施,治理交通擁堵。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規定,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目前小汽車增量調控已先後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杭州等大城市實施,從這些城市的實施效果看,小汽車增速明顯減緩,交通惡化趨勢得到遏制,為實施綜合治堵和發展公共交通贏得了時間。
三、關於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實施時間?
深圳市於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四、實行增量調控管理的"小汽車"是什麼范圍?
通告所稱小汽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小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000mm且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等於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等於1000 mL的載客汽車。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各類載貨汽車以及其它類型機動車不在調控之列。
五、增量調控管理措施為何只針對小汽車?
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近314萬輛,其中小汽車約佔80%以上。根據我市現狀交通調查,高峰時段交通流量構成中,約90%是小汽車交通。由此可見,小汽車不但是機動車保有量構成的主體,也是我市道路交通出行的主體,是導致我市道路交通擁堵的主要因素。此外,運送同樣數量的乘客,公共交通與小汽車相比,可節省土地資源3/4,而尾氣排放只是小汽車的1/10,總體而言小汽車的運輸效率較低,尾氣排放較高。
六、採用何種方式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量指標通過"無償搖號+有償競價"方式取得。
七、單位和個人用車是否都需要申請配置指標?
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八、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及配置比例如何確定?
全市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每年暫定為10萬個,視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適時調整。10萬個指標中,2萬個針對電動小汽車;其餘8萬個為普通小汽車,50%搖號,50%競拍,並積極探索與碳排放交易相結合的競拍方式。通過增量調控不僅要解決控制小汽車增量問題,還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體現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政策導向,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動美麗深圳建設。
D. 深圳市汽車限牌了,但買車怎麼上牌
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按照要求申請指標,通過搖號,如申請成功即可上牌。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汽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汽車,應當按規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標。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小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增量指標。
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後,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單位或個人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二章 指標申請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的,應當向市指標管理機構(下稱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以通過指定網站(http://xqctk.sztb.gov.cn)辦理;不能上網辦理或按照規定應當現場確認的,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當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
第七條 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變更。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八條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額度按月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條 增量指標按照2:4:4的比例分配,並按照以下三種方式配置:
(一)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
(二)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三)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增量指標中,個人指標佔88%,單位指標佔12%。
第十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得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單位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確定。1個有效的申請編碼每次配置只能對應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一條 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3萬元以上的。
(二)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
(三)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前款規定的企業繳納稅款總額、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
(一)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達到3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
以3萬元為基數,稅款總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但增加數量不得超過2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企業,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總投資額達到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達到5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2個申請編碼。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依法納稅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確定申請編碼數量。
同一個配置周期內,單位獲得指標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相應核減其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三條 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且已最近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4.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地區居民、華僑,在本市辦理簽注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台灣地區居民,以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駕車型為C類或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或者名下小汽車在本市全部登記為注銷,或者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時之前被盜搶,公安部門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於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標的配置數量。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納入當月指標配置;每月9日之後提出的,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申請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撤回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於每月8日24時前將已獲得申請編碼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六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市戶籍信息、居住證信息,審核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況;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駕駛證信息以及名下的車輛信息;市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醫療保險信息;市市場質量監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新開工項目投資額信息;市統計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額信息。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審核部門需要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部門審核申請人信息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七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符合資格條件的,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指標管理機構於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信息審核部門提交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信息審核部門應反饋申請人和指標管理機構,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個人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3個月。該有效編碼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申請延期不限次數,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26日組織搖號,如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中,單位增量指標、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搖號時間或者地點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結束後公布搖號結果,並向取得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服務窗口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一條 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通過委託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競價機構應當於每月18日之前發布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競價規則參與競價。
競買人申請競價的,應當按每個申請編碼5000元的標准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第二十四條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指標競價,如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單位、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五條 競價採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競價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准。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及時公布競價成交結果,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六條 競價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視為其放棄增量指標,競價保證金本息按照約定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於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並向繳清競價成交款項取得指標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用於公共交通發展、交通擁堵治理。
第二十九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汽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更新指標可以直接取得。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條件。個人名下有2輛以上小汽車的,只有1輛可以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未辦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一條 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或個人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二條 單位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送公安交警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送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對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居住地條件、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進行核查,並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指標管理機構對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審核合格的,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單位或個人對相關部門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信息核查部門提交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門應當反饋申請人和指標管理機構,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復核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深自帶小汽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領1個其他指標。
第三十四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用途小汽車登記的,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五條 單位需要辦理使用性質為「教練」、「出租客運」小汽車登記的,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本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投資單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市規定認定的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A類人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領1個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辦理本市小汽車轉移登記的,憑人民法院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離婚後的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繼受單位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繼受單位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根據本條前兩款規定情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的,原車屬單位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條 2014年12月29日18時後,單位或個人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被盜搶的,公安部門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1年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後,符合條件的,可攜帶有關材料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領其他指標。
被盜搶小汽車追回後,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在已用指標新增小汽車和被追回小汽車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上述登記不產生更新指標。解除車輛「被盜搶」狀態之日起6個月之內未辦理上述登記的,名下小汽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審核的,發放其他指標的證明文件;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取得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辦理下列小汽車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
(一)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遷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但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小汽車以及計程車、教練車等營運小汽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四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增量指標配置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
第四十五條 更新指標只能用於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單位或個人取得其他指標後,只能將其用於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登記。
單位或個人對使用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在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取得的更新指標,只能用於辦理電動小汽車登記。
可以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手續後,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部門的審核工作規則。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審核、查驗等職責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七條 指標證明文件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
提供虛假申請信息、材料,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或者偽造指標證明文件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其申請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指標申請。
變造、買賣、變相買賣或者租、借指標證明文件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相關責任人的指標申請。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信用徵信系統;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定編管理的車輛,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變更至無車且無有效指標另一方名下的,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指標。
第五十一條 因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小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汽車注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二條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市登記的小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競拍成功後,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買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分別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三條 黃標小汽車在2015年12月31日之後辦理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不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四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的規定,已經相關部門登記並取得公證證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時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車,應當自取得公證證明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取得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已取得指標證明文件的,應當自取得指標證明文件之日起1年內完成轉移登記;逾期未完成轉移登記的,該指標證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條 為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方便小汽車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制度。
二手車經營者收購小汽車,使用周轉指標完成轉移登記後,小汽車應在經營場所靜態存放,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外不得上路行駛。
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小汽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的,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
(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規定的,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汽車。
(三)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
(四)實際繳納稅款總額,是指企業向本市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收(不含費)合計金額。具體金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准。
(五)單位是指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六)黃標小汽車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七)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經營者收購二手小汽車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使用的虛擬指標。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以上」、「之前」、「之後」、「之內」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 2022深圳電動車限行時間及最新規定-萬年歷
現在很多城市對於電動車的限行也有相關的具體限行措施,而2022年深圳電動車限行最新規定也已經正式公布了,那麼深圳電動車限行都有哪些區域呢,具體限行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一、禁止行駛的時間和道路范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日0時至24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以下道路行駛:
(一)高、快速路。
1.高速路:S3廣深沿江高速,G4廣深高速,G15機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龍大高速,G94梅觀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鹽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長深高速,S86深圳外環高速。
2.快速路:鹽龍大道,丹平快速路,龍瀾大道,北環大道,泥崗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龍路,香蜜湖路,機場南路,濱海大道,濱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坪鹽通道。
(二)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
(三)各區禁止行駛路段及片區。
1.福田區。(1)路段。
深南大道(新洲路-皇崗路),深南中路(皇崗路-紅嶺路),福中路,福中三路,新洲路(蓮花路-濱河大道),益田路(紅荔路-濱河大道),金田路(紅荔路-濱河大道),彩田路,皇崗路,梅觀路。
(2)片區。
1福田口岸片區(裕亨路(含)以南全部區域);
2皇崗口岸片區(皇崗路(含)-漁農村二通道(不含)-福田南路(含)-百合路(含)圍合區域)。
2.羅湖區。(1)路段。
坂銀通道。
(2)片區。
1羅湖口岸片區(和平路(不含)-廣場路(不含)-建設路(不含)-春風路(不含)圍合區域);
2文錦渡口岸片區(深南大道(不含)-東門南路(不含)-沿河南路(含)-文錦渡路(不含)-錦聯二路(不含)圍合區域);
3蓮塘口岸片區(羅沙路(不含)以南、延芳路(不含)以東全部區域)。
3.鹽田區。(1)路段。
臨海路,雲深路,恩上公路,盤山公路,北山道(惠鹽路-永安路),惠鹽路,鹽三路,鹽梅路,深葵路(鹽田段)。
(2)片區。
沙頭角口岸片區(沙深路(不含)-沙河路(不含)-田心西路(不含)圍合區域)。
4.南山區。(1)路段。
興海大道,港灣大道,月亮灣大道,科苑北路(北環大道-深南大道),科苑南路(深南大道-濱海大道),桂廟路。
(2)片區。
1深圳灣口岸片區(東濱路(不含)-科苑大道(不含)-中心路(不含)-望海路(不含)-沙河西路(不含)圍合區域);
2西部港區(媽灣大道(含)-右炮台路(含)-赤灣二路(不含)-赤灣五路(不含)-赤灣六路(不含)-興海大道(含)-港灣大道(含)以南全部區域)。
5.寶安區。(1)路段。
107國道(不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輔道路段),留仙二路,留仙三路,前進一路,金港大道,寶石公路(不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輔道路段),福洲大道(福鳳路-洲石路),石岩外環路,黃埔路,南環路(寶安大道-錦程路),錦程路,芙蓉路,松崗大道,松福大道(寶安大道以東段)。
(2)片區。
1機場片區:機場道,領航高架橋(含離港平台),領航一路,領航二路,領航三路,領航四路,領航五路,領航六路,領航七路,領航八路,空港一道,空港二道,空港三道,空港五道,空港六道,空港七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寶源路(機場段),新港務碼頭大道;
2國際會展中心片區(南環路(含)-濱江大道(含)-福園二路(不含)-重慶路(含)圍合區域)。
6.光明區。洲石玉支線,東長路(長圳路-御康華庭路口),明浪路(觀光路-禾槎澗大橋),松福大道。
7.龍崗區。惠鹽路(安良路-橫鹽公路),坂李大道(坂瀾大道-甘李路),紅棉路(荷新路-坳二路),沙荷路(寶沙一路-高屋路),龍飛大道(龍翔大道-青春路),龍崗大道(不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輔道路段),深汕路(龍崗段,不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輔道路段)。
8.龍華區。(1)路段。
梅觀路,新區大道(民豐路-民寶路),坂瀾大道,布龍公路(華興路-華輝路),華輝路(華寧路-同勝工業園段),五和大道(環觀南路-錦綉科技園段),龍華大道(觀瀾公園路-布新路),明浪路(禾槎澗大橋-觀光路)。
(2)片區。
深圳北站片區(留仙大道(含)-致遠中路(含)-玉龍路(含)-民塘路(含)圍合區域)。
9.坪山區。坪山大道(沙坑二路-湯坑路),丹梓西路(深汕路-站前路),綠梓大道,深汕路(坪山段,不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輔道路段)。
10.大鵬新區。坪西路(葵新南路-迭福立交),深葵路(背仔角-溪坪南路),葵壩路。
二、未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三、其他說明
(一)本通告第一條禁止電動自行車行使的高、快速路中不包含已設置非機動車道的快速路輔道。
(二)民生服務行業所使用已備案登記,並懸掛民生行業專用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受本通告第一條中各區禁止行使路段及片區限制,但禁止在高快速路、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以及禁行片區內通行。
注: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1年。
F. 深圳限牌後新能源車指標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小汽車嗎
新能源車指標不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僅僅是純電動汽車。
G. 深圳限牌時間是
深圳限牌時間2020最新規定是:車輛限牌時間段為法定工作日的早上7點至9點,晚上5點半至7點半,限行道路為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四個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非深圳核發機動車號牌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大中型客車不受限制,貨車進入深圳市道路行駛的,應按照規定辦理通行證。
2021年3月1日起,工作日早高峰(7點—9點)和晚高峰(17點30分—19點30分)期間,禁止所有非深號牌小型載客汽車上路。
其餘時間段和法定節假日沒有限制。對於違反限行規定通行的車輛,將按照沖禁令予以300元的處罰,並記3分。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客汽車須繼續按規定時間、路線和區域行駛的通告》:
第二條 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30分至19時30分禁止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客汽車在全市道路通行。
第四條 對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客汽車因全國、全省性大型會議、展會等活動需要在禁行時間、禁行道路通行的,應當提前到市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臨時通行證,經批准方可按規定通行。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使用特定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排氣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將機動車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H. 在深圳買個純電動汽車能上深圳牌嗎算不算外地牌,限號嗎
為提昌綠色環保,深圳目前純電動或混動汽車均可上綠牌,是不限號的。
I. 外地新能源汽車在深圳限行嗎
雖然是新能源汽車,也許已經懸掛綠色專屬車牌,但限行是依然存在的。
按照現行法規規定,不在限行范圍里的車,是本地新能源汽車。並沒有說外地新能源汽車也同樣能獲得相同待遇。
具體享受不限行待遇的是:本地非營運新能源車輛(私家車)、以及懸掛綠色號牌的新能源貨運車輛。因此您的外地新能源汽車到深圳使用,是要受到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