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門關於電動汽車管理
A. 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電動車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4個政策:
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即大家口中講的電動車新國標法規,主要內容規范了電動車的生產標准、上路標准、騎行標准、安全標准等;
2、《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規定》是一項強制規范電動車的使用場景、禁止使用場景、使用標準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一項針對企業生產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項針對國內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B. 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如何加強對電動車的行車規范問題
一是建議加強電動汽車文明安全駕駛管理,避免電動汽車違法行為影響城市交通秩序,減少事故對人和社會的危害。電動汽車有很多超標,實際行駛速度往往大大超過規定的最大速度,導致交通事故頻發。一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員對安全意識淡漠,缺乏交通守法觀念,闖紅燈、倒車、搶快車道、在禁行路段行駛等。因此,建議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電動汽車集中整治,規范電動汽車,但關鍵是要長期嚴格執行,形成電動汽車交通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認真妥善處置超標車輛,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不會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效果。超過標準的電動汽車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按規定執行,這些車輛理論上不能上路,成為大量廢鐵,但執行起來相當困難。首先,它會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這也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其次,這將導致執法成本大幅增加,並增加社會負擔。
C. 河北省關於電動車管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安全性差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俗稱的老年代步車)。全省公安交警將在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嚴查闖禁行、逆向行駛、亂停亂放、違法載人等違法行為,並逐步將行動向縣城建成區延伸。
法律依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D. 電動車交通規則是什麼
電瓶車交通規則有:電瓶車上不得載人,必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就在道路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等一些規則。
交通規則相關介紹: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E.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的處理是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F. 交通部對電瓶車的新規是什麼
交通法騎電瓶車有以下這些規定:
1、為有效保護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和汽車駕乘人員生命安全,減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確規定,6月1日起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
2、按照要求,執法處罰的范圍限定為騎乘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
3、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幫助群眾配備安全頭盔,提示有頭盔的群眾自覺佩戴頭盔,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實施依法查糾的時間,並注重人性化執法、理性執法、柔性執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G. 廣州市關於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2017年3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通行、生產、銷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管理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的相關管理制度。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土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發展改革、來穗人員服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規定。
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提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居住區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和優化公共交通網路,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使用社區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
H.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如果沒有駕駛證,交警會如何處理呢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哦,低速檔四輪電動車違章停車、闖紅燈違章、隨便變更車道等公路交通違法行為將被嚴厲查處理,希望能幫到你哦
I. 電動車法律法規
)中有關電瓶車的法規如下: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J. 鄂州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備案、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電動汽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的道路車輛。
電動摩托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關於摩托車規定的二輪或者三輪道路車輛。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不大於40kg,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各自區域內電動車統一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車注冊登記、備案和通行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完善公共交通網路,監督管理電動車道路運輸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編制並公告電動車注冊登記產品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將電動車注冊登記、備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提供足額保障。
市經信、規劃、人社、民政、安監、文電、城管、稅務、民宗、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經信、交通運輸、城管、價格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事項。第七條電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開展對電動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途徑,宣傳電動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第三章生產銷售第九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車,應當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並公告的注冊登記產品目錄內車型。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車;
(二)在電動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電動車技術參數;
(三)在電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或裝置等改變電動車外形結構;
(四)銷售、駕駛具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電動車;
(五)其他影響電動車通行安全的行為。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所售電動車符合本辦法的規定;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因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購買者購買的車輛在本市不能注冊登記或者無法上道路行駛的,購買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第十二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新能源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生產企業、維修單位和銷售單位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和電動車。第十三條電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車生產企業、銷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依法對收集、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動車廢舊蓄電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注冊登記和備案第十五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實行注冊登記或備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注冊登記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屬於非機動車的,按照本辦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