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文件電動汽車充電樁政策
1. 國家發改委發布新建小區100%預留充電樁安裝條件,具體條件是什麼
具體條件就是新建的住宅樓區,一定要安裝和預留充電樁的位置,為後面實行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做下鋪墊。
2. 2021新能源充電樁政策
法律分析:截至2021年2月,全國共有30個省份出台了充電配套設施相關政策的規劃。地方相應國家號召,各地推出的各項與電動汽車充電配套設施相關的政策與補貼,將充電配套設施的發展從地方向中央推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3. 國家對安裝充電樁政策
法律分析:1.國家針對小區安裝充電樁有明確的扶持政策,不是說物業不給安裝就不給安裝的。
2.多部委聯合頒發《關於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如果物業不允許安裝,可以向住建委投訴,同時安裝充電樁必須單獨安裝獨立電表。
法律依據:《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 第一條 本文適用在居民區建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自用樁」),指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的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專用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用樁」),指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或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等單位,在居民區公共區域建設的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4. 關於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國務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發了多道文件,在沖擊技術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務用車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時也促進了中國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發展。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佔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佔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5. 充電樁國家發改委是否有貸款政策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沒有關於貸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資金補貼方面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
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
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
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
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
%、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
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
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
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
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
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
獎補,並優先用於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機構的獎補標准。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
(區、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並按要求折算成標准車;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並將結果提交至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對本地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追繳扣回獎補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支持措施;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數量情況等信息,並於
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
情況自查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考核,並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6. 2021上海充電樁新政
上海市發改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此次《辦法》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從重建設轉向重運營,支持方向從設備補貼轉為度電補貼,僅對示範設施保留設備補貼政策。
二是從全面推轉向抓重點,通過度電補貼和示範站建設重點解決電動計程車充電難問題,著力破解進社區難題。
三是從無序充轉向有序管,依託市級平台加強充電運營企業管理,依託企業平台加強社區有序充電和安全充電管理。
通過加強充電企業科學建設、規范運營、互聯互通管理,實現有序充電、安全充電、便捷充電的目標,為電動汽車車主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配套的補貼政策是:
按照站點的星即確定補貼標准,對於經考核評定為A級及B級企業的下屬星級站點,給予連續6年申報度電補貼的資格,起始日自基本數據接入日的下一個季度開始計算。
「一星」及以上的充電站點可享受度電基本補貼,「二星」及以上的充電站點可享受度電星級補貼。補貼電量不超過補貼電量上限標准。
2021年及以後補貼標准,根據充電設施整體運營效率等因素2年一定;具體由市級平台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後執行。支持充電樁示範社區建設為破解充電樁進居民社區難題,結合美麗家園、舊社區綜合改造、環境綜合整治等工程建設,重點在中心城區(外環以內)開展示範社區建設。
充電示範社區建設為期3年(2020年-2022年),目標全市每年建成10個示範社區。對示範社區給予綜合性政策支持:
一是給予充電設備補貼政策,充電設施(含解決油車佔位的停車設施)按充電設備金額的50%標准給予補貼,直流充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充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二是按專用充電設施標准給予度電運營補貼政策。
三是對示範社區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由充電企業代為申請,用於補充社區公共收益。
四是電價支持政策,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執行居民電價標准。
支持計程車充電示範站建設,為盡快解決純電動計程車充電問題,重點是日間補電問題,在計程車運營集中地建設一批充電示範站。
充電示範站建設為期3年(2020年-2022年),參照市政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建設,目標全市每年建成15個示範站。
具體支持措施包括:
給予專享度電補貼,按度電0.4元標准(2020年)補貼駕駛員;支持示範站建設。
計劃2020年-2022年間,在全市范圍內按一定的建設標准,每年組織建設15個計程車充電示範站,對示範站延續30%設備補貼政策,同時享受國家集中性充換電設施基本電費減免;支持「樁車匹對」工作,由市級平台作為信息樞紐,調動充電企業積極性,並對「樁車匹對」的充電樁提出為計程車服務的具體要求。
7. 2022年國家充電樁政策
2022年國家充電樁政策如下。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於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准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8. 當前新能源充電樁有什麼補貼政策
對於新能源汽車尤其是純電動汽車來說,充電樁就相當於傳統燃油車的加油站一樣,是重要的能量補充方式。而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不斷發展,我國也加大了對充電樁的政策支持,那麼就目前來看,新能源充電樁補貼政策都有哪些呢?
其實早在2019年3月份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中就可以看出,降低了新能源汽車的購置補貼,但是加大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而各地也紛紛出台了相關的補貼政策。比如說武漢市在2019年4月5日發布了《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實施方案》,對2013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投資建設的充電設施,企業可申報新能源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
而在北京同樣也有相關的充電樁補貼政策,比如在2019年5月8日,北京市順義區發改委發布《順義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補貼實施細則(暫行)》,其中就提到了符合國家以及本市要求的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投資30%的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支持。而且歸入順義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示範性項目的充電設施,還給予充電服務費用0.4元/千瓦時補貼。而且在4月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發改委產業發展司副司長蔡榮華預計,2020年全年將完成充電樁行業投資100億元左右,新增公共樁大約20萬個,新增私人樁約40萬個,並且表示國家將繼續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從上述幾方面情況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政策上對充電樁的支持力度相對較大。而且根據數據統計,截止到2019年12月份,我國公共充電樁和私人充電樁之和約為121.9萬台,與新能源汽車相比依然有著較大的差距,所以充電樁未來的發展前景依然很大。
9.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符合國家什麼政策
國家對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建設只有總體要求,沒有具體鼓勵措施。
各省市會按照國家能源部等三部委要求出台具體的鼓勵措施和獎勵措施,一般是由發改委牽頭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