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監控平台地方平台管理
1. 企業新能源汽車監控平台是與地方對接還是國家對接
三級安全監管平台全部互通對接 生產企業為直接第一責任人 同時對接地方平台和國家平台
2.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2020)
一、綜述
1.新能源產品改進情況2.生產、檢驗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3.新能源汽車年度生產、銷售的總體情況4.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准、法規的執行情況5.國家和地方補貼的申報、獲取情況6.生產一致性內部檢查情況(包括產品一致性自查情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自查情況)7.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和產品的監督檢查情況8.監測系統的數據分析情況(包括監測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產品按車型、地域分布情況;單車運行里程、單一車型產量及總運行里程、全部產品產量及總運行里程、能耗數據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況統計分析等)9.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情況(包括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情況、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故障及相應的改善措施等)10.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處理、匯報情況11.動力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等)回收和處置情況二、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及銷售額
序號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產、銷量(輛)和銷售額(萬元)合計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產量銷量銷售額2產量銷量銷售額3產量銷量銷售額合計總產量總銷量總銷售額三、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含超級電容器、燃料電池堆)采購情況
序號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生產地址動力電池采購量(輛份)和采購額(萬元)合計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采購量采購額2采購量采購額3采購量采購額合計總采購量總采購額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五、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六、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見附件)。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准入審查要求一生產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應能保證產品加氫需要。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2*應按照投資項目審批文件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其中,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二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5*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進貨檢驗可利用供方、外部機構的檢驗能力。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6*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7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8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9*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9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5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3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企業需重新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3. 新能源汽車車聯網系統車輛管理平台解決方案
隨著社會壞境對人們的需求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新能源汽車將逐步替代傳統的老式汽車,目前對於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的缺點就是跑長途
4. 五部門:新能源汽車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易車訊 4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強化數據安全保護。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企業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以及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強化組織保障。企業要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的負責部門,統籌推進本企業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完善產品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行監測、售後服務、事故響應處置、網路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網路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和相關技能。
規范產品安全性設計。企業要制定產品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並根據已銷售車輛暴露的安全問題持續修訂完善。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可細分為整車級、系統級、零部件級,包含但不限於整車功能安全、動力電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換電安全、消防安全、網路安全等。
強化供應商管理。企業要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整車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明確的產品安全指標要求,制定供應商質量體系評價制度,強化供應商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積極配合開放與產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議。
嚴格生產質量管控。企業要建立完備的生產信息化管理系統,合理設置安全質量監控節點,積極提高在線檢測能力。產品下線時按照標准要求開展涉水抽檢、路試抽檢,並重點開展整車絕緣、充放電、淋雨等測試,檢測數據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預期生命周期。
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要積極與動力電池供應商開展設計協同,持續優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浸水、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鼓勵企業研究應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
開展運行安全狀態監測。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測主體責任,自建或委託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企業要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並按照相關標准要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監測數據不得違法違規使用。
強化運行數據分析挖掘。鼓勵企業加強對車輛運行數據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安全問題並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持續優化產品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勵積極研究應用先進安全預警方法,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預警能力。
建立隱患車輛排查機制。鼓勵企業加強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隱患排查,及時跟蹤和確認長時間離線車輛的安全狀態,妥善處理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報警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加強服務網點建設。企業要合理布局售後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不斷完善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提升服務人員安全服務意識,確保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後服務和應急處理能力。各服務網點要設置獨立的動力電池檢測維修區域,落實防火分隔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優化維護保養服務。鼓勵企業細化產品維護保養項目,及時通知用戶進行維護保養,在維修保養時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測,並結合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故障報警信息等開展安全隱患抽樣檢測,及時發現產品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理。同時,企業要依法公開其生產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車輛。鼓勵企業通過駕乘操作規范手冊、視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明確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指導消費者熟悉電池安全使用邊界、車輛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及發生起火燃燒等事故的常見徵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戶檔案制度,確保及時精準確定缺陷汽車產品范圍。
完善應急響應服務。企業要建立完善不同車型及不同使用場景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建立「7×24小時」全天候事故應急響應通道,明確告知消費者應急報警方式,及時、准確接收用戶報警信息,並進行記錄和妥善處理,積極降低事故損失。
深化事故調查分析。企業要加強事故報告和深化調查分析,當車輛發生起火燃燒、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並積極配合開展事故調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整、准確提交車輛事故相關數據、事故分析報告。
開展問題分析改進。企業要重點管控單車型或同產品技術平台重復出現的同類事故,並開展深度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設計或系統性原因導致的車輛事故,要對相應車型採取改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制定專項培訓計劃,並在銷售、售後服務等環節予以告知、培訓。
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企業要加強整車和關鍵零部件等缺陷線索的收集和調查分析,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對於確認存在缺陷的產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並主動實施召回,切實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加強網路安全防護。企業要依法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車聯網卡實名登記、汽車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對車輛網路安全狀態進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網路攻擊、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
強化數據安全保護。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企業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以及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落實個人信息安全防護。企業要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制定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並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加強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提高安全責任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本意見加快建立健全企業安全體系,提高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應商、售後服務等相關企業要協同做好安全體系建設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保障能力。
強化統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後監管。對於發生重大或典型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將依法依規採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際,指導企業按照意見精神做好落實,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
營造良好氛圍。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技術支撐作用。鼓勵行業組織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積極宣揚先進典型,適時曝光負面案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為新能源汽車安全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5. 新能源汽車補貼是什麼補貼,是可訴補貼還是不可訴補貼
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2014和2015年度的補助標准將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和20%。現將上述車型的補貼標准調整為:2014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
2013-2015年補貼標准
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都以純電行駛里程(R)為標准。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車補貼3.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80≤R<150公里每車3.5萬、150≤R<250公里每車5萬、250公里≤R每車6萬元。
對於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其車長劃分,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至50萬元,混合動力客車每輛則補助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貼15萬元。)[3]
2017年標准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質量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循環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置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准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性能水平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准。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准,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准和上限,在現行標准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企業注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准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准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用戶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台。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台,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並通過該平台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4]
6.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7. 馬斯克承認特斯拉用攝像頭監控車主,這侵犯了車主的什麼權益
這侵犯了車主的隱私權,私自使用攝像頭監控別人,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車主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8. 所有新能源車輛是否強制安裝T-BOX
混動與新能源車強制安裝實時監控模塊T-BOX ;
移動管家汽車智能終端TBOX 稱車載,車聯網系統包含四部分,主機、車載T-BOX、手機APP及後台系統。主機主要用於車內的影音娛樂,以及車輛信息顯示;車載TBOX主要用於和後台系統/手機APP通信,實現手機APP的車輛信息顯示與控制;
9. 什麼是移動管家新能源汽車數據採集監控管理系統
新能源車載智能終端是一款精簡實用型定位綜合管理終端,移動管家YD1688安裝便捷,隱蔽性強。具備實時定位監控、新能源汽車及新能源BMS電池管理系統數據採集上報、信號盲區數據補報、不良駕駛事件報警、車輛信號狀態採集及報警等實用功能。實時掌握新能源車輛實際運行情況,能有效幫助企業預判電池性能,實時監控車輛及電池狀態,同時也為車輛管理提供科學的手段和依據。
可用於多種車型,廣泛應用於乘用車,是一款專門針對現代化智能網聯汽車需求而設計的T-BOX。該系統可深度讀取汽車CAN匯流排數據,具有雙核處理的CPU構架,通過車規級的處理晶元利用新通信技術來實現基於「汽車級」對可靠性、工作溫度、抗干擾等方面的苛刻要求。實現車輛信息智能錄入、數據採集、遠程式控制制、遠程診斷、遠程升級等諸多功能。值得一提的是,該終端帶汽車信息安全防護功能,可解決車內網路與車外網路設備的安全認證和數據保密問題,可廣泛應用於乘用車、新能源汽車及商用車等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