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限房車位可以出租嗎
⑴ 小區車位物業有權出租嗎
一、小區車位物業有權出租嗎
1、小區車位物業沒有權出租。因為根據關於物權問題的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業未經授權無權單獨出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二、起訴物業的具體流程如下:
1、先要確定管轄法院,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應該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業主要准備起訴狀,向法院進行起訴;
3、業主要准備支持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⑵ 小區車位可以出租嗎
市司法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小區的車位是建築規劃內的,在出售、附贈或出租前,一般屬於開發商所有,由開發商與業主分別協商約定產權轉移方式或使用權歸屬,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如果是佔用共有道路、綠地等業主共有場所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其出售、贈與或出租都必須經業主共同決定。
因此,如果開發商把規劃內的車位出售給本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個人、組織,損害業主權利的,或者是開發商擅自處分業主共有車位,損害業主權利的,業主都可以追究開發商的侵權責任。
業主與開發商就侵權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⑶ 小區的地面車位可以出租嗎
小區地面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物權法規定:小區內所有地面及綠化歸業主共有。」你這不是已經自己回答了這個問題了么。 既然是業主共有,就不可能是物業公司所有,所有的業主都有使用權和益物權。因此必須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也不能將這些停車位出賣或者出租。物業統一使用和管理是可以的,收費的價格也應當有業主委員會通過會議決定,由此產生的收益應該是業主的共同收益。不過,這筆錢不能平分,而應該用於小區的維護、管理費用,也可以直接沖抵物業費,這筆錢的支出賬目,業主大會有權監督。
⑷ 小區停車位可以出租給小區以外的人使用嗎
根據《物權法》第74 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 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74 條第3 款所稱的車位。
根據上述規定,車庫、車位的權利歸屬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業主共有。如果車庫、車位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且售房時將之計入銷售成本,或者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二是可以由開發商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除屬於業主所有的外,開發商可以將車庫銷售或贈與、出租等方式進行約定權利歸屬。但不管車庫、車位權利屬於誰所有,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實際是對開發商出租、出售車庫、車位的限制。因為作為小區的配套規劃,其本意就是要滿足業主的生活需要,開發商在對車位進行出售、出租等處分時,首先應考慮業主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 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74 條第1 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一些小區開始入住時會有剩餘的車位,從經濟利益出發,一般都會委託物業服務公司進行對外出租,而有的出租期限又比較長,這樣後買車的業主就會出現有車無法停放的情形,因此相關部門應對此予以重視。可以借鑒《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 個月。該規定充分保障了業主合法權益。《物業管理條例》第55 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⑸ 我們小區沒有產權的屬於業主共有的地下車位車庫開發商有權出租嗎
經備案後可以出租。
⑹ 小區車位沒有產權證可以出租嗎
不知道你是哪的人,我是鄭州的,我們這的情況就是所有小區地下車位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只有使用權,車位使用權。如果想進行買賣,就簽一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就相當於買賣了。
⑺ 城市公共車位是不是可以出租,有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出租!
沒有產權的車位是不能買賣的,最多隻能租賃使用權。車位一般有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 買車位時,一定要注意你買的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人防車位是不允許開發商出售的,只可以對外出租,如果你遇到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不要買,是不被保護的交易行為;如果是購買產權車位,要弄清產權情況,能否辦理產權證,如果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也依然不是你的,就像房屋沒有產權證一樣。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車位購買之後,其實就是租賃車位。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最多20年,如果超過20年的話就意味著不被保護,如果你購買了70年的車位沒有產權,後50年相當於是個人與開發商私下租用,沒有法律保護的。
⑻ 2020小區地下停車位新規定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開發商有權出租嗎
⑼ 小區停車位可以出租或買賣嗎
法律分析:小區停車位能出租或買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⑽ 物業公司有權將小區車位對外出租嗎
物業公司無權將小區車位對外出租。汽車是很重要的代步工具,但是停車位是越來越少了,在有的小區,有的物業公司可能會把停車位出租出去,這嚴重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益。
法律分析
眾所周知,近些年來汽車在帶給人們出行方便的同時,也給國人帶來了各方面的巨大壓力。目前的中國無論走到哪裡都是停車難,在家也是停車難。盡管有前瞻性的開發商在開發房產的時候,開發了大量的車庫、車位,但還是遠遠不能滿足現有業主停車問題,車位嚴重供不應求,物業公司就不得不在小區道路上劃車位讓業主停車,但誰用呢?供不應求的市場狀態,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就自動的起到了調節作用,誰出錢誰有車位!早買還有車位,晚買就買不到!業主為了停車就不得不花錢甚至多花也可以,買到車位解決停車問題,誰還再考慮這個東西屬於誰的,先下手為強,後下手買不到啦!小區內的車位、車庫有三種形式:一種是規劃內車庫或地下車位,開發商建設車庫和地下車位進行了一定的投資,開發商可以有償的提供給業主使用,包括出售、出租等形式,但必須優先提供給業主使用,因為車庫、車位是小區內的附屬設施,實質是業主房屋的附屬物,所以應該優先提供給業主使用。第二種形式是小區規劃的專用停車位,是在小區公共土地上規劃的停車位,其性質屬於業主的共有部分,所以開發商應該通過附贈的方式分配各業主使用。第三種形式就是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上劃出的停車位,這也是業主的共有部分,開發商、物業公司無權獲取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