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履帶式拖掛車
㈠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1)部隊履帶式拖掛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㈡ 1、拖掛在全國范圍能上牌照嗎2、什麼駕駛證才能開什麼樣的拖掛車3、放寬拖掛車上高速的規定。
一、車輛符合要求可以上牌照。
二、拖掛車屬於牽引車,需要A2駕照。
三、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不可以上高速。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對一些車輛不予上牌照:走私、販私車輛和贓車,不能上牌落戶,並按有關規定沒收。右置方向盤汽車,根據公安部規定,一律不予核發牌證,已領取牌證的不辦理轉籍、變更登證手續。
車架無標號汽車,按照車輛管理規定,車架上不列印底盤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汽車,不予核發牌證。未獲國家汽車產品《公告》的國產車不能上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2)部隊履帶式拖掛車擴展閱讀: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㈢ 部隊的軍卡都能拖掛車
大部分都是可以的!
㈣ 農用拖拉機拖掛是否合法
拖拉機拖掛拖是合法的。但是掛車要達到國家標准,且要有氣制動裝置。
(4)部隊履帶式拖掛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3.2規定: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但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拖拉機是用於牽引和驅動作業機械完成各項移動式作業的自走式動力機。也可做固定作業動力。由發動機、傳動、行走、轉向、液壓懸掛、動力輸出、電器儀表、駕駛操縱及牽引等系統或裝置組成。發動機動力由傳動系統傳給驅動輪,使拖拉機行駛,現實生活中,常見的都是以橡膠皮帶作為動力傳送的媒介。按功能和用途分農業、工業和特殊用途等拖拉機;按結構類型分輪式、履帶式、船形拖拉機和自走底盤等。
㈤ 拖拉機的帶兜倒車技巧是什麼
拖拉機倒車技巧:倒車時駕駛員操作離合器與制動器必須靈活配合,倒車前將拖拉機與掛車保持在一條直線上,然後用低擋小油門倒車,並隨時做好制動准備,觀察拖拉機前後方位即可。
㈥ 拖拉機的主要部分使用了哪些簡單機械他們是怎樣工作的
現代拖拉機一般都由發動機、傳動系、轉向系、制動系、行走系、液壓懸掛裝置、牽引裝置、動力輸出裝置以及駕駛室和座位等組成。
發動機
拖拉機普遍採用柴油機作為動力,小型手扶拖拉機上也有裝用汽油機的。拖拉機用柴油機一般為高速中小型柴油機,轉速一般為2000~2800轉/分。75千瓦以上的大型拖拉機往往採用增壓柴油機或增壓兼中冷柴油機。由於拖拉機在田間或工地大負荷工作,發動機必須具有較大的扭矩儲備系數和良好的濾清系統。
傳動系
用以將發動機的動力傳給驅動輪和動力輸出軸的機構。根據不同作業的需要,傳動系能使驅動輪和動力輸出軸獲得不同大小和不同方向的扭矩和相應的轉速。同時,它又能切斷動力,使拖拉機停車或停止動力輸出軸的轉動。按傳動比的改變方法,傳動系可分為有級式和無級式兩種。
有級式傳動系
輪式拖拉機的有級式傳動系(圖1)一般由離合器、變速箱、中央傳動、差速器和最終傳動組成。履帶式拖拉機的有級式傳動系(圖2)用轉向機構(如轉向離合器)取代差速器,其餘部分與輪式拖拉機基本相同。手扶拖拉機的有級式傳動系(圖3)除少數採用離心式或片式離合器與發動機直接傳動方式外,普遍採用皮帶傳動作為第一級減速,並採用牙嵌離合器(嵌入離合器)作為轉向機構。 拖拉機 拖拉機
① 離合器。用於傳遞和切斷發動機傳給傳動系的動力。在中小型拖拉機上一般採用乾式摩擦離合器,在現代大功率(75千瓦以上)拖拉機上已大多改用壽命更長、工作柔和的濕式離合器。變速箱中的負載換檔離合器也大多採用多片濕式離合器,其襯面一般為銅基粉末冶金材料。農用輪式拖拉機大多採用雙作用離合器,其特點是把動力傳給驅動輪的主離合器與把動力傳給動力輸出軸的副離合器結合為一體。有的離合器共用一個腳踏板操縱,隨腳踏板行程的下移,先使主離合器分離,然後再使副離合器分離,這種結構稱為聯動操縱式雙作用離合器。有的用腳踏板和手拉桿分別操縱主、副離合器,這種離合器稱為獨立操縱式雙作用離合器。輪式拖拉機大多採用聯動操縱式離合器。
② 聯軸器。用於聯接離合器軸和變速箱輸入軸,有剛性聯軸器和彈性聯軸器兩種。剛性聯軸器是一個花鍵套筒;彈性聯軸器因用橡膠塊作為彈性元件,能減少沖擊,應用廣泛。但一般用途的輪式拖拉機多由各箱體直接聯接而形成無架式機體,由於其剛度好,一般將離合器軸和變速箱輸入軸製成整體而不需要加裝聯軸器。
③ 變速箱。拖拉機的變速箱(即變速器)傳統上採用齒輪傳動結構的組成式變速箱,一般由1個3~6前進檔、1個倒檔的主變速箱和1個2檔(或3檔)的副變速箱組成,能以較少的齒輪數獲得6~18個前進檔和2~3個倒檔,變速范圍較大。現代拖拉機變速箱的檔數有增加的趨勢,歐美的輪式拖拉機一般都具有12~16個前進檔,有的甚至多達24個檔。為了進一步改善操縱性能和提高作業生產率,有的大、中型拖拉機在變速箱前端選裝負載換檔增扭器。為適應慢速作業的需要(如移栽或開渠),有的拖拉機在變速箱里加裝減速器以提供爬行檔。在美國,某些大功率拖拉機上選裝全部排檔負載換檔變速箱。這種變速箱操縱方便、生產率高,但結構復雜、成本高,一般作為選裝部件根據用戶的需要提供。
④ 中央傳動。用於增加傳動系總傳動比,並改變扭矩的傳遞方向。除用皮帶傳動作第一級減速的手扶和小型拖拉機的中央傳動採用圓柱齒輪外,一般拖拉機為了改善傳動的平穩性,大多用弧齒或擺線齒錐齒輪(見錐齒輪傳動)。
⑤ 差速器。它能使左、右驅動輪以不同的轉速旋轉,以滿足轉向時的需要。同時,在直線行駛時,如左、右驅動輪的實際半徑因輪胎氣壓、載重、製造誤差和磨損程度不同而不相等,也需要利用差速器使左、右驅動輪以不同轉速旋轉,否則輪胎磨損和功率消耗都會增大。一般輪式拖拉機都採用簡單式錐齒輪差速器。為了改善拖拉機田間工作的通過性,克服驅動輪單邊打滑現象,一般輪式拖拉機都在差速器上裝有差速鎖止機構,在必要時可以鎖止差速作用,使附著好的一側驅動輪發揮足夠的驅動力,以便拖拉機能順利地通過惡劣地段。在履帶式拖拉機上,一般用轉向離合器、單級行星轉向機構和雙差速器等代替輪式拖拉機的簡單差速器。
⑥ 最終傳動。用以進一步降低發動機傳來的轉速,使傳動比滿足總傳動比的要求。最終傳動有外嚙合圓柱齒輪傳動和行星齒輪傳動兩種。前者按布置的位置不同又分為外置式和內置式兩種。履帶式和部分輪式拖拉機採用外置式最終傳動,有利於提高後橋的離地間隙。行星式最終傳動結構緊湊,能得到較大的傳動比;但對於提高後橋離地間隙不利。手扶拖拉機和大功率履帶拖拉機因總傳動比和轉向機構特性的需要,往往採用兩級最終傳動。
無級式傳動系 能使拖拉機的行駛速度更好地滿足不同作業的要求,並使發動機經常處於標定工作狀況下運轉,從而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比油耗。但無級式傳動系的傳動效率偏低,製造成本高,使用壽命不如齒輪傳動長,仍處於研製或小批量生產階段。拖拉機上採用的無級傳動系主要有機械傳動(皮帶或鏈條)、電力傳動、液壓傳動和液力機械傳動等。其中靜液壓無級傳動在拖拉機上的應用較受重視,雖然它的生產成本仍高於一般齒輪傳動,但使用操作較方便,仍獲得一定程度的應用。液壓無級傳動已在美國和聯邦德國小批量生產,用於功率為4.5~12千瓦的小四輪園藝拖拉機上,也有少量45~60千瓦的四輪驅動拖拉機採用這種傳動系。在大、中型工業拖拉機上,有的裝用液力耦合器或液力變矩器以改善操縱性能,並可減輕對傳動系的沖擊載荷,提高傳動系的使用壽命。裝液力變矩器的液力機械傳動系還能自動適應外界阻力變化,改善拖拉機的牽引性能。
轉向系
用以改變拖拉機的行駛方向和保持拖拉機直線行駛的機構。輪式拖拉機的轉向系可分為機械式、液壓助力式和冷液壓式 3種。轉向方式可分為前輪轉向、後輪轉向、四輪轉向和折腰轉向幾種。一般輪式拖拉機大多採用前輪轉向。履帶式拖拉機的轉向機構有轉向離合器、單級行星機構和雙差速器等幾種。轉向離合器結構比較簡單,最小轉向半徑較小,直線行駛性能好,為一般履帶式拖拉機普遍採用。轉向離合器需要傳遞很大的扭矩,都採用多片式,其中又分為乾式和濕式兩種。大型工業拖拉機大多採用濕式轉向離合器,摩擦襯面採用銅基粉末冶金材料,成本較高,但壽命長,使用可靠。
制動系
用於行駛中剎車、幫助轉向,使拖拉機能在斜坡上安全停車。制動器有塊式、帶式和盤塊幾種。除小型輪式拖拉機採用塊式制動器外,普遍採用密封性好、尺寸緊湊、操縱輕便的盤式制動器。由於布置上的方便,帶式制動器大多用於履帶式拖拉機上。盤式制動器分乾式和濕式兩種。濕式制動器採用粉末冶金材料襯面,使用可靠,且能大大改善制動的平順性。
制動器操縱機構有機械式、氣壓式和液壓式幾種。在中小型拖拉機上大多採用機械式操縱機構,大型拖拉機上則多採用液壓式操縱機構。考慮到利用制動器幫助轉向的需要,兩側驅動輪應能分別制動。當輪式拖拉機用於運輸作業時,左、右制動踏板由聯鎖片聯鎖在一起,以保證兩驅動輪同時制動。
行走系
拖拉機用來支承拖拉機機體的重量,保證拖拉機行駛性能,並把由發動機傳到驅動輪上的驅動力矩轉變為牽引力的裝置。常見的行走機構是充氣輪胎和履帶行走裝置。
農業用拖拉機的驅動輪胎都採用充氣壓力低於0.15兆帕、花紋高度約為3厘米的大直徑低壓輪胎;工業用拖拉機則採用充氣壓力為0.15~0.4兆帕;花紋高度較低的越野型充氣輪胎或實心輪胎。履帶式拖拉機的行走裝置由懸架和行走機構兩部分組成。懸架的功用是把履帶拖拉機的機體與行走機構聯接起來,並將拖拉機的重量傳給支重輪。履帶式拖拉機的懸架分為剛性、半剛性和彈性3種,以半剛性懸架應用最為廣泛。履帶行走機構用以支承機體,張緊並引導履帶的運動方向,構成一個封閉的履帶環,即拖拉機自備的移動式軌道。履帶行走機構一般由驅動輪、導向輪、支重輪、托鏈輪、履帶和張緊機構組成。
在輪式拖拉機上換裝各種水田鐵輪、高花紋輪胎和窄胎體高花紋輪胎,可提高拖拉機在水田土壤條件下的附著性能,減小滾動阻力。
液壓懸掛裝置
農業用拖拉機與農具的聯接方式有牽引式、懸掛式和半懸掛式 3種。現代拖拉機大多採用懸掛式和半懸掛式。根據不同作業要求,農具可以懸掛在拖拉機後面、前面、側面或軸間,因而形成後懸掛、前懸掛、側懸掛和軸間懸掛等不同的懸掛方式,採用最多的是後懸掛裝置。液壓懸掛裝置由液壓系統和懸掛機構組成(圖4)。液壓懸掛裝置不僅用於升降農具,而且還可藉以調節耕深,並使部分農具的重量轉移到驅動輪上以提高拖拉機的附著能力,改善拖拉機的牽引性能。
液壓系統主要由液壓泵、分配器、液壓油缸、操縱機構和各種附件(如油箱、管路和濾清器等)組成。液壓油泵大多用齒輪泵或柱塞泵(見往復泵),分配器大多為滑閥式。液壓系統按分配器控制閥在中立位置時油液是否通過控制閥,可分為開心式和閉心式兩種。一般農業用拖拉機大多採用結構較簡單的開心式液壓系統。在現代一些大功率拖拉機上因需要多項液壓操縱,已越來越多地採用變流量定壓力的閉心式液壓系統。
懸掛機構包括上拉桿、下拉桿、提升桿、提升臂和聯接件等。在農用輪式拖拉機上一般均採用 3點懸掛機構。為了使農具掛脫方便,在大中型輪式農業拖拉機的3點懸掛機構後可加裝一個快速掛接裝置,這種方式應用日益廣泛。
工業用拖拉機與其工作裝置的聯接有牽引式和懸掛式兩種。根據配帶的工作裝置不同,通常有前懸掛和後懸掛兩種方式,還可以在拖拉機前、後同時懸掛工作裝置。配帶牽引式工作裝置作業時,需要配裝牽引機構和絞盤式操縱裝置。現代工業用拖拉機大多採用液壓懸掛裝置。液壓系統大多是結構簡單、散熱好、油液能在油箱內過濾的開心式。這種液壓懸掛裝置因同時控制的執行元件(油缸)較多,廣泛採用多路液壓控制閥,其液壓系統的流量也比同功率等級的農業用拖拉機大。
動力輸出裝置 拖拉機在行進中或靜止時用來輸出一部分功率以驅動工作機具的裝置,一般有動力輸出軸、皮帶輪和液壓輸出點3種形式。
動力輸出軸 主要用以驅動帶旋轉構件的工作機具,例如旋耕機、絞盤裝置、收獲機械、植物保護機械和帶驅動橋的掛車等。動力輸出軸根據轉速特點可分為標准轉速式和同步式兩種。①標准轉速式動力輸出軸。它的轉速與發動機的轉速成正比,不因變速箱的檔次而變化。根據拖拉機功率的不同,各國採用兩種不同的標准轉速,即540±10轉/分和1000±25轉/分(在發動機轉速不低於80%標定轉速時)。②同步式動力輸出軸。它的轉速與驅動輪轉速之比為一固定值,不因變速箱檔次而變化,用於需要動力輸出轉速與拖拉機行駛速度成正比的農機具,如播種機、帶驅動橋的掛車等。同步式動力輸出軸的轉速約在3.4~9.8轉(拖拉機每行駛1米距離時動力輸出軸的轉數)范圍內。
皮帶輪
用來驅動固定作業式農機具,如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排灌機械和發電設備等。皮帶輪的旋轉方向的確定應以皮帶緊邊在下側為原則。採用較多的是由動力輸出軸驅動的帶齒輪箱的後置皮帶輪。
液壓輸出點
隨著拖拉機功率的增長和大型復雜的配套工作機具的日益增多,農業拖拉機應有較多的液壓輸出點和更大的液壓輸出能力。在工業拖拉機上由於配置有較多種液壓操縱的作業機具,一般已普遍設有必需數量的液壓輸出點和相應的操縱機構。
駕駛室和座位
良好的駕駛室和座位以及相應的操縱、監視裝置,不僅是改善駕駛員工作條件、保障駕駛員的安全所必需,而且對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作業質量都有很大的意義。為了防止翻車時發生人身事故,一般中型拖拉機都有可供選裝的安全保護架或安全駕駛室,大型拖拉機的駕駛室一般為標准裝備。駕駛室趨向於採用全封閉式結構,大多採用大玻璃窗以保證良好的視野,底板採用減振橡膠墊固定在底盤的支座上。駕駛室內四周用吸音材料覆蓋,地面鋪橡膠板,以減弱發動機和傳動系的雜訊、熱量和高頻振動傳入。歐美的拖拉機不裝駕駛室時,駕駛員耳旁雜訊定為90~100dB(A);裝駕駛室時,室內雜訊為80~85dB(A)。進入駕駛室內的空氣經紙質濾清器過濾,駕駛室內氣壓稍高於大氣壓力,以減少灰塵進入。中型拖拉機的駕駛室一般有採暖裝置,而無空氣調節設備,駕駛室前後窗均可打開以利通風。大型拖拉機的駕駛室一般都具有採暖和空氣調節設備。
早期生產的拖拉機的駕駛員座位一般結構簡單,舒適性較差。從60年代開始,大多數新設計的拖拉機都裝有較舒適的具有彈性懸架的座位。彈性懸架包括 3個部分:桿件機構、彈性元件和液壓阻尼裝置。更講究的座位,其彈性元件的剛度還可根據駕駛員體重加以調整,座位靠背的傾角也可調節。為了更好地改善駕駛員操作的舒適性,某些現代大功率拖拉機的方向盤的高低和傾斜角度也都可以調整。
㈦ 《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誰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
㈧ 四輪車帶掛車斗的是什麼車
叫拖拉機。
拖拉機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機器,大部分掛斗是根據工作需求加裝上去的。
拖拉機由發動機、底盤和電器設備三大部分組成。勇退廣泛,主要用於農業、工業等行業。拖拉機又分為手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耕整機、農用運輸車、工程拖拉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