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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品房車庫改變性質

發布時間: 2022-10-29 11:44:42

Ⅰ 小區里車庫房產上註明商用用途能改車庫或其他嗎

摘要 您好,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地產權證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報經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以,業主是不合暗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擅自改變實際上就構成了侵權。

Ⅱ 房屋房產證上用途為車庫,能否改成住宅

房屋的性質是以產權登記的性質為准,房屋性質是不能夠改變的。雖然是相同的房屋原先登記是住宅就是住宅了,原先登記是商鋪就是營業房了,你原先登記是車庫只能是車庫了。如果要改是很難找到合法依據的,誰願意承擔風險替你改房屋性質呢。

Ⅲ 房屋使用性質變更。辦公樓負一層,房產證上寫為車庫,現在想變更使用性質為商用,該如何辦理

如果要更改房產的使用性質的話你個人是很難做到的,得是開發商出面去當地的住建局申請,而且手續相當的復雜繁瑣,簡單的講該項目得是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負一層的產權性質改為商業用途,以致後面的所有手續全部要重新辦理。而且我認為開發商不會給你更改的原因還有一個就是地下負一層的車庫是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如果將其使用性質更改的話會導致該項目的部分數據缺失或不足,而無法通過驗收。鑒於以上原因,我建議你還是考慮做做消防的工作吧這樣要簡單得多。
以上是我的個人意見,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Ⅳ 地下車庫可定為商業用途嗎

你好,具體需要看約定,看看這個地下車庫管理權在誰,只要管理者同意,一般是可以定位商業用途的。望採納!

Ⅳ 開發商擅自改變地下車庫用途合法嗎

開發商擅自改變地下車庫用途不合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一個城市居民小區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車位不能低於10%,10%的車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發揮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10%的車位,從來源上看,就是為停車而產生的;從使用效能受益范圍來看,是該小區業主。因此,產權歸該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5)關於商品房車庫改變性質擴展閱讀: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Ⅵ 小區車庫改為住宅合法嗎

小區車庫改為住宅是否合法主要取決去車庫的產權,車庫的主人擁有該獨立的車庫產權並在不違反土地性質的情況下是不違法的。如果是物業私自把車庫改成住宅,則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是公共車庫或公共位置的車庫,改成住宅也是違法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6)關於商品房車庫改變性質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Ⅶ 地下車庫改變用途違法嗎

開發商擅自改變地下車庫用途不合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一個城市居民小區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車位不能低於10%,10%的車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發揮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10%的車位,從來源上看,就是為停車而產生的;從使用效能受益范圍來看,是該小區業主。因此,產權歸該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7)關於商品房車庫改變性質擴展閱讀: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Ⅷ 開發商擅自改變地下車庫用途合法嗎

不合法,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當中,對城市居住區相關方面做了詳盡的規定。一定比例的車庫是其中的標准之一,如《規范》規定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於10%。

根據我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8)關於商品房車庫改變性質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規定比例的車庫歸業主所有居民購買商品房的最終目的是用來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產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以外,還要有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發揮的一系列附屬和配套設施,如果缺少了這些附屬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

一個城市居民小區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車位不能低於10%,10%的車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發揮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10%的車位,從來源上看,就是為停車而產生的;從使用效能受益范圍來看,是該小區業主。因此,產權歸該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Ⅸ 我小區很多把車庫改成了商鋪並取得了營業執照,請問各位大神幫忙看看他們車庫改商用是否合法,那條法律

辦理營業執照,程序如下:
1.到營業地方的所屬工商局核准名稱;
2.帶上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3.准備6張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備)
4.經營者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果經營者是外地戶口,還需提交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5.帶上二三十元就OK,根本不需要幾百元;
6.辦理營業執照必須在三十日內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辦理證就核定定額稅),還有代碼證(這個為了購買社保而辦,因為現在新辦的社保都需要到勞動局備案,所以要辦代碼證.)
營業執照,國地稅稅務登記,代碼證所有證件辦齊都不會超過300元.

Ⅹ 自家院子內的車庫改變性質也要交物業費嗎

如果你是小區的業主,自家院子內的車庫改變了性質,那麼你們接受了物業的服務,理所當然就應該交物業費,這是你們業主的義務。
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項目,向業主或者用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天經地義的。但是無論如何,有關物業管理費的事宜,物業公司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物業維修范圍。

1、物業負責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樓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梁、板、柱、屋頂等,此外還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外牆面、屋面防水、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2、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化糞池、非市政排水管線、窖井、非營利性的休閑廣場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設備是指住宅樓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線、落水管、電梯、避雷裝置、電氣線路、加壓泵房;非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行安裝的住宅入口防盜門及住宅區內電子監控系統、電控門、垃圾桶、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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