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掛車多久報廢
① 貨物車輛幾年報廢
貨物車輛幾年報廢貨車用來拉貨大家都很清楚,但是對於車輛的使用有一定的時間,到了時間就要進行報廢。那麼對於貨物車輛幾年報廢呢?這是車主需要了解清楚的問題,才能知道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貨物車輛幾年報廢
輕貨、大貨、全掛車、半掛車:10年;可延期至15年(10年起每年需要檢2次)。
微貨:10年,不可延期。
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8年;可延期至12年(10年起每年需要檢2次)。
二、什麼是車輛報廢
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 安全技術 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三、相關法律法規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貨物車輛幾年報廢 @2019
② 大型貨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2,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3,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4,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6,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7,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2)拖掛車多久報廢擴展閱讀: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延緩報廢: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余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麼,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③ 半掛車貨車幾年報廢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參考鏈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④ 貨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貨運汽車報廢年限為8年。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貨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2、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3、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4、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6、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7、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⑤ 貨車是幾年報廢
貨車報廢年限有以下幾種情況: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延緩報廢不超過5年;2、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3、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延緩報廢不超過4年;4、全掛車、半掛車、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延緩報廢不超過5年;5、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延緩報廢不超過3年。以下是汽車報廢的相關介紹:1、違章處理: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時車主務必提前查詢車輛違章記錄如出現違章需及早繳納否則無法開具相關證明。2、需攜帶材料:申請車輛報廢時車主需攜帶行駛證、登記證、身份證單位車輛還需攜帶代碼證客運車輛則必須攜帶道路運輸證和農村客運證明去報廢中心申請申請成功之後報廢中心可以免費拖車脫審的車不能報廢。
⑥ 箱式小貨車報廢的年限是多少年
輕、微型箱式貨車的報廢年限是12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報廢
汽車報廢是指當汽車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達到廢止使用時准時對車輛停止使用的處理。根據汽車報廢標准規定,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都應報廢:報廢里程: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專用車累計行程300000km;重、中型載重汽車(含越野車)為400000km.
特大、大、中、輕微型(含越野車)客車、轎車為500000km;其他車為450000km。報廢年限: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重汽車、礦山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19座以下計程車、輕微型載貨汽車達上述年限經檢測達到安全與排放指標規定可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⑦ 貨車報廢年限是多長時間
貨車的報廢年限分為以下情況: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2、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3、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4、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5、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6、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7、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⑧ 掛車手續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參考鏈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⑨ 牽引車幾年報廢
牽引車的報廢年限是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或者半掛車行駛路程超過60萬千米的。